在民事调解中提升公众社会责任感

2014-04-29 02:19李婷婷
理论探索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感公众

李婷婷

〔摘要〕 在民事调解中提升公众社会责任感,一要以实现自我革新促成各方义务意识的提升,使纠纷各方能够在平衡己方和对方权责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道德性妥协;二要以当事人作主促成各方参与意识的提升,增强当事各方和相关方在调解中的参与性;三要以精心设计的调解程序促成各方规则意识的提升,使纠纷各方能够在规则范围内承担权责;四要以适当的调解策略促成各方理性对话与妥协意识的提升,帮助各方理性对话、和平沟通并保持和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民事调解,公众,社会责任感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2-0038-03

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说,是一种个体对自己所承担社会责任的自我意识。那么,如何通过调解教导各方学会依靠自身而不是依靠国家司法机构或第三方力量及时处置和化解纠纷,并在纠纷解决中帮助个体实现自我教化,从而成长为在社会管理中具有合格资质的成员,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对此课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提升公众的社会责任感。

一、以实现自我革新促成各方义务意识的提升,使纠纷各方能够在平衡己方和对方权责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道德性妥协

社会责任感突出表现为社会群体或个体的义务意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义务意识要求社会群体和个体在享有和行使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认识社会责任并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道德情感,能够对自己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作出正确认知、判断,有正确的价值取向,并以此产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倾向。归根结底,义务意识是社会群体或个体基于法律规范的认知、对自身权利行使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的自律。这种自律意味着对社会群体或个体而言,实践社会责任,必须在道德上坚持正确的主张或真理、愿为他人作出奉献和牺牲,义务意识使人的生活变得崇高而富有意义。一个社会中,公民社会责任感的多寡程度部分反映了人文主义精神的发展状况,普遍的社会责任感是协调和维持社会稳定、有序、和谐关系的关键所在。培养人们的社会责任感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调解过程本质上是促使纠纷各方实现自我提升的过程 〔1 〕。首先,调解者帮助双方确定道德准则,方式是让各方明确,为了使调解能积极推进,各方必须排除的行为。其次,调解者帮助纠纷各方叙述以上关于“自我”的方面究竟与规范、原则、利益、深层假设等如何不符。再次,纠纷当事人必须在调解过程中修正在纠纷中的自我认知。这项工作囊括了各种自我实践形式以及各种自我形成的技术(如倾听、对话、协商、投射、自检、头脑风暴等)。通过这项工作,能够让纠纷各方产生自我认同。最后,调解者通过提出探索性的问题鼓励冲突各方反思自身与纠纷相关的部分,以中性的、不为对方所反对的方式来详细说明自己的期望、诱导着去寻求争议的解决。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纠纷各方被诱导着作出“道德性”行为。

概言之,在调解模式下,通过第三方的引导和帮助,各方在参与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通过对一系列规则和程序的遵守,展开理性对话和积极反思;纠纷各方都能够深入检视和探索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自我提升方式,如修正态度、重塑行为以帮助纠纷化解并在未来维持良好人际关系。因此,调解纠纷的实质即在于各方能够在平衡己方和对方权责关系的基础上,作出“道德性”妥协;在此自我革新实现的过程中,纠纷各方的义务意识能够经由实践得到显著的提升。

二、让当事人作主促成各方参与意识的提升,增强当事各方和相关方在调解中的参与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公众参与是指社会群体或个人对一些与己有关的公共政策和公共部门的决定施加影响的活动和行为 〔2 〕 (P3 )。参与意识,主要指作为共同体成员的社会大众愿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和程序,积极加入到对公共政策制定等社会事务治理进程中的主体意识。积极参与意味着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持主动关心的态度,在这一过程中能够持续促进公民对自身法定权利和义务的理解,有助于塑造个体的理性行为框架,在此基础上才能够正确、有效地发挥个体的创造性,这成为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调解旨在便利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判断纠纷产生的问题所在,提出具体、合理的解决方案,并且为使自己提出的解决方案能够被各方接受,还会采取规劝性的行为。大多数调解者和民众认为调解者判断孰是孰非可以促进纠纷解决。此外,在法律实践中广泛运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中虽不乏对于正式法律规则的利用,但在中立第三方主持下,纠纷仍主要是在各方当事人的合意下予以化解,当事人仍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

在调解中,调解者主要致力于努力促成纠纷个体双方合意地解决问题,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自己挖掘事实、坦承、互相谅解、妥协和恢复人际关系,也即更多地承担“促进”的角色。此类调解人员,其功能在于“辅助者”而非“裁判者”。调解者假定“冲突”是有问题的,因此需要获得解决,但是并不因此就责备当事方。纠纷各方可能是暂时性地由于冲突状态而处于抑郁或失败等状态,但是他们能够通过调解过程而重新寻找到回归和平的办法。因此,调解者采取一种“肯定式的、支持的、关注式的”角色,旨在为达成协议创造良好氛围,特别是当谈判陷入僵局时,应当运用各种调解技巧让双方回到调解桌旁,重新开始交流。其核心就是能够增强当事各方和相关方在调解中的参与性,促进各方的相互交流,让各方在相互交流中达成共识,并以各方的合意来提高对调解结果的承诺性。

三、以精心设计的调解程序促成各方规则意识的提升,使纠纷各方能够在规则范围内承担权责

规则意识是社会责任感的重要内涵之一。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规则意识体现为公众能够尊重、遵循明确的规则协调各种互相矛盾、对立甚至冲突的意志与行为。规则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公认的行为准则和规范,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由公民合意确定的行为准则,以及符合社会习俗、被广泛遵守和认同的行为规范。规则意识意味着公众的行为取向是法治主导和对规则的遵守,它对于公众行为的指导和约束将是内发的、长期持续的,但这种意识的导向作用是双向度的,一方面公众愿意接受既定法律和行为规范的约束,在规则框架内担负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表明公众认识到并且要求他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共部门也应当遵守法律和约定的行为准则,在规则范围内承担权责。这即是说,规则需要社会各方共同遵守以确保各方合法利益都免受侵犯或是在遭受侵犯的情形下,能够以法定方式或各方认可的方式寻求公平的保护,得到公正的裁决。

调解只是从侧面促使当事人自主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人们时常处在各种各样的纠纷之中,在多数情况,他们也具备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调解的功能应该只是对那些一时陷入困境的当事人给予援助,增强其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而非越俎代庖 〔3 〕。调解重视对调解程序和调解规则的精细设计,以实现其帮助各方实现理性对话、深层次挖掘利益诉求、实现自我反思的宗旨。

为使调解成为一种对纠纷各方的自我施加社会文化压力的方式,调解前的准备程序应予以足够重视。首先,调解要在特定场所展开(如非正式的会议室,精心安排的座位样式、列出的详细计划等),这就能使得调解对象明确地处于调解者所宣称的进程下。其次,作为进一步“参与”的条件,纠纷各方必须签署一份同意遵守某些特定规则的文件;各方应当被要求提供“自身”利益、想要结果的真实的、有细节的叙述,这种叙述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直呼其名等,然后这种叙述会在纠纷双方间进行简洁的交流。

此外,在调解过程中,调解者要求当事方对于纠纷事件作出各方的陈述,包括事件的经过、行为发生的原因、利益所在、想要的结果以及准备妥协的区间等。纠纷个体在一个保密的状态下讲述实情,调解者帮助其重新对自我认同作出解释。调解者的“帮助”体现在,为各方的反思提出一定的要求,促使其开诚布公并以理性有序的方式进行。经验研究表明,纠纷双方就自己的行为作出细节的讲述能够使得各自行为变得可以理解,也因此可以证明自己对对方的指责并不合理,这其实为各方作出妥协或思考创造性的解决方案从而实现和解奠定了基础。

四、以适当的调解策略促成各方理性对话与妥协意识的提升,帮助各方理性对话、和平沟通并保持和改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公众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理性对话与妥协意识能够帮助拥有特殊利益诉求的各方节制需求,着眼于共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达成合意,是一个经过参与和表达、接受各方的上位利益、实现“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的过程;从政治的层面理解,这正是民主政治的实践过程。同时,理性对话、宽容与妥协能够增进人际理解与互信、培养社会成员的合作与团结习惯、促进互利互惠,将个体与整个政治体系、社会体系联结在一起。这对于提高个体的政治成熟度、社会信任感、促进更多的社会参与和协作大有裨益。而即便是团体内的协商与妥协,也会在实现组织成员内部效应的同时对更为广泛的社会体产生积极的外部效用。

调解使用的策略与调解的功能定位有关。一方面,由于调解和自上而下的问题解决在解决纠纷、恢复冲突方的和谐关系上具有一致的目标取向,因此调解模式和其他的问题解决模式在策略的使用上也有诸多可以沟通和吸收的部分。如说服和共情策略使当事人关注于对方的感受、情感上的和谐、对对方的尊重和同情等,通常在任何调解中对于取得调解成功都大有好处。此外,东方文化高度强调“和谐”与“保存颜面”,宽恕、道歉、引用依赖关系、呼吁同情这四种策略在帮助各方理性对话、和平沟通、保持和改善当事人之间关系上也是效果显著。另一方面,调解也有一些专门的策略明确指向帮助纠纷各方在调解者面前产生和平的、非纠纷的自我认同。例如,使用“连贯的探索性提问”策略。调解者并不仅仅是讨论者,他们是整个调解过程的主导者,经过适当培训的调解者能够技巧性地引导当事方进行讨论和阐述,使用探索性的提问策略帮助冲突各方挖掘纠纷现象背后的核心诉求。又如“概括、重述、复述”策略。使用这一策略,调解者是为了在鼓励当事方所作出的不同程度的反省、认同其被压抑的情感的基础上,帮助纠纷各方发觉自我感知、自身利益、期望以及希望得到的结果。此外,经验研究表明,“赞扬”、“对于困境的微妙反应”等策略也能够诱导纠纷各方给予调解者充分的信任,有助于调解者巧妙地将对个体的塑造融入纠纷解决的指导中。实践表明,这些调解策略完全可以通过培训使调解人员掌握并予以使用,具有很强的习得性。

任何一种纠纷化解模式的引入和实践,都是为了更好地应对和处置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平发展。在利益关系复杂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现实社会背景下,在全社会范围内确立集体主义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成员勇于承担社会义务,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合理表达诉求、有序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管理进程,通过理性对话和协商,平衡各方需求、自觉妥当地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引导社会成员增强主人翁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对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公众社会责任感的提升对于公共利益的价值共识和公共利益的实现机制将产生积极影响。这种社会实践与参与既可以是基层选举等政治性参与,也可以是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和个体之间互助合作等社会性的参与。作为居民生活的聚居场所,需要通过个体间的互动、交往、理解和认同来将社区的这种物理空间转换为有意义的公共空间。社区“政治”议题更多是那些生活中的小议题,如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懂得并能够作出妥协、能够对私人空间和公共利益作出平衡 〔4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在矛盾纠纷的调解进程中培养当事各方的社会责任感,对于提升社会管理水平具有现实而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范 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J〕.中国司法,2004(10).

〔2〕王锡锌. 公众参与和中国新公共运动的兴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李 亚. 中国的公共冲突及其解决:现状、问题与方向〔J〕. 中国行政管理,2012 (2).

〔4〕吕大乐,刘 硕.中产小区:阶级构成与道德秩序的建立〔J〕.社会学研究,2010(6).

责任编辑 周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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