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钢
〔摘要〕 台湾废除死刑之渐成体现在: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一系列修法来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在程序法层面,对死刑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三位一体”的积极推进,是台湾废除死刑之推动力量。台湾死刑的废除进程启示我们:重视废除死刑资源的整合,形成合力;注重社会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关键词〕 台湾,废除死刑,民意,死刑存废之争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2-0121-04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台湾死刑存废之争浮出水面,经过多年不懈努力,其废除死刑进程取得巨大成就,被视为亚洲废除死刑标杆。由于两岸在文化上的一衣带水,经济上的互融共生,台湾的经验无疑对大陆死刑改革乃至废除死刑有重要启示。
一、台湾废除死刑之渐成
(一)在实体法层面,通过一系列修法来限制和逐步废除死刑。具体而言:首先,废除绝对死刑。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台湾存在65个绝对死刑罪名,占当时所有160个死刑罪名的41%。绝对死刑在司法适用上毫无转圜的余地,是限制及废除死刑的第一道关卡。1999年,台湾修改强奸杀人罪的刑罚,将绝对死刑变更为死刑或无期徒刑;2002年,掳人勒赎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也被排除适用绝对死刑;2005年,又将单行刑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中“性侵犯儿童及少年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行为由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2006年,第十七次刑法修正,修改海盗罪且故意杀人以及海盗结合罪处绝对死刑的规定,又将《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陆海空军刑法》第27、66条规定的绝对死刑,改为相对死刑。〔1 〕 (P470 )至此,所有绝对死刑条款均被修正,死刑成为一种选择刑。〔2 〕 (P1 )其次,消减死刑罪名,限缩死刑适用的对象。2002年,废除包含有大量死刑罪名的《惩治盗匪条例》,2005年,第十六次修正刑法,最终由1990年的160余个死刑罪名减少至33个。最后,完善“后死刑时代”的配套制度,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收紧假释与减刑的空间。2005年将有期徒刑的上限从20年提高到30年,将无期徒刑的假释门槛一律提高至25年,规定重罪累犯等不得假释;同时,排除“死刑者”减轻为有期徒刑的可能。〔3 〕(P95 )
(二)在程序法层面,对死刑案件适用更为严格的诉讼程序。一是,我国台湾的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较之于二审终审,对死刑而言无疑意味着多了一道安全阀;二是,拓宽死刑案件被告人的救济途径,除通常的上诉和申请再审之外,额外增加强制上诉制度和非常上诉制度。台湾刑事诉讼法第344条规定,死刑案件,即使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也应该提交上级法院审判。这种强制上诉制度有力地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判决。〔4 〕 (P171 )第441条还规定了非常上诉制度——检察总长若发现死刑判决有误,依职权应当向最高法院提交上诉。此举会导致暂缓死刑命令的签发。三是,可以申请释宪,申请“监察院”调查以及申请赦免。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从理论上讲,可以做到无限次申请,从而达到暂停死刑执行效果。四是,修正后的台湾刑事诉讼法和监狱行刑法还规定,若死刑犯处于心神丧失状态或是处于怀孕时期,抑或是在某些特殊纪念日(包括亲属丧葬之日),均暂停死刑执行,更是将传统中国文化中的人情伦理内化,利于社会和谐气氛的营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程序上还做了特别规定,即死刑必须经司法行政最高机关令准。2006年至2010年,正是施茂林、王清峰两位“法务部长”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死刑执行在台湾得以暂停。此举虽引发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行政长官可以藉由此条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境中,以个人之力,暂停死刑的执行,可谓台湾死刑执行上的独特风景线。
二、台湾废除死刑之推动力量
与大陆类似,台湾的死刑废除深受治乱世用重典政策以及朴素报应观念的影响,前者支配着立法者的决策惯性,不敢轻言废除死刑;后者则广泛而深度地存在于普通老百姓的世界观中,保留死刑依然是台湾的主流民意。2012年,“法务部”调查发现,台湾民众反对废除死刑接近80%;2013年的台湾中正大学民调亦表明,九成民众明确表示反对废除死刑。〔5 〕即便如此,台湾仍然努力践行“逐步废除死刑”的刑事政策,在死刑废止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除了前述限制死刑的制度构建以外,其死刑判决人数长期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2002年7 位,2003 年6位,2004年7位,2005年8位,2006年11位,2007年5位,2008年3位,2009年13位,2010 年4位。〔6 〕 (P197 )从死刑执行人数上看,从1991到2000年,台湾有277人执行死刑,但2001到2010年间已减到36人,减少了87%。〔7 〕 究其原因,在于台湾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三位一体”的积极推进。比如,政府官员中的代表人物王清峰,这位前“法务部长”,公开支持废除死刑,并拒绝在死刑执行令上签字,使得任内无一人被执行死刑;而学者中,则以苏俊雄等一大批教授为翘楚,多次撰文抨击死刑违宪,谏言死刑改革。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民间团体主导的废除死刑运动,通过个案救援以开启民意,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凝聚共识,推动着死刑废除的全面、有序运作。上世纪80年代末,民间团体就开始关注死刑问题,1989年,台湾人权促进会通过当时的“马晓滨案”表达其废除死刑的坚定立场,这是民间团体经由死刑的个案救援,对死刑制度进行挑战的第一个个案,并塑造出废除死刑进程的雏形。其基本主张为:在司法层次方面是依据法律进行辩护、提出上诉以及声请释宪等,在立法方面则是通过请愿,试图促使立法院进行法律修正。在行政方面就是提出特赦请求。其路径为,透过组织的力量并结合相关资源,来举办研讨会、记者会、座谈会等,向社会各界阐述废除死刑的理念,并指出判决的不合理之处,再透过媒体的报导,激起舆论响应,形成一定的社会压力,督促政府作出解释或者修正法律。此后大部分的死刑救援个案,都采取类似的模式,反映出废除死刑同时具备了司法、立法、行政以及集体行动的内涵。随后的“刘焕荣案”,更是进一步推动了绝对死刑的废除。到了1991年的“苏建和案件”,各团体临时联合成立“死囚平反大队”,举行大规模游行和召开记者会,主要采取直接诉诸民众,获取民意以达到重审的方式。受此影响,时任“法务部长”马英九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这是台湾首次“法务部长”的死刑执行令拒签行为,为以后行政停止死刑标立先例。此案还开启了民间团体从冤狱的个案驰援转向对死刑本身的思考,也奠定了其后以死刑疑案作为质疑死刑存在合理性的路径选择。1998年“周峋山案”中,民间团体发现死刑执行程序瑕疵,对此进行激烈抨击和质疑,使得《审核死刑案件执实施要点》最终出台,规定死刑案件若仍在再审及非常上诉的程序期间,最高检察署不得报请执行死刑。这是废除死刑活动首次对死刑制度产生实质性影响。通过上述具体案件的介入,诸多民间团体认识到,鉴于废除死刑的长期性与复杂性,必须成立一个固定的联合组织来应对,以统一行动,减少内耗,争取最大合力。所以,2003年,集聚各民间团体的“替代死刑推动联盟”成立,并于2005年更名为“废除死刑推动联盟”,更为明确、清楚地表达了其废除死刑的终极诉求,台湾废除死刑进程也因此进入新时期。
梳理台湾废除死刑进程的经验做法可知,正是由于台湾废除死刑进程的着力点遍及社会底层、中层乃至高层,各阶层良性互动,形成了最广泛的推动力量,共同涤荡着台湾对于死刑的观念认知和司法实践,其主体之多,范围之广,力度之深,俨然形成可持续的社会推动情状。
反观大陆,废除死刑的学者为数不少,文章亦汗牛充栋,但很多时候都是间歇无力、流于口号的讨论,而死刑牵涉面极广,异常复杂,光靠几个学者,几篇论文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从近几年的大陆司法实践来看,虽然出台了限制死刑的相关的证据法则,刑法修正案八也对有期徒刑的上限以及假释、减刑做出了修改,为废除死刑进行前期铺垫,有一些进步,但总体上力度不大,几近停滞,个别死刑冤案仍然疑窦重重。且最为重要的是,鲜见全国性的专门推动废除死刑的组织,民意也没有得到长期理性的指引。正是没有台湾高度社会化的推进模式,又限于自身能力,无法在民意上期待突破,大陆部分学者变更策略,企图通过忽视、绕过民意来推动废除死刑——着力论述民意向来对死刑有着各种复杂的情绪,民意不是废除死刑的必要前提。并以欧洲国家为例说明,虽然民意不支持废除死刑,但在立法废除死刑后社会并未有大的震荡,比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废除死刑的时候,民众反对与支持的比率是2∶1;〔8 〕 (P145 )在德国死刑废除之时有74%的民众支持对谋杀罪判处死刑,仅有21%的人支持废除死刑。但到后来,遇到特别严重的犯罪事件,支持死刑的比例也只是短暂提高。而且,没有任何德国主要政党支持恢复死刑。〔9 〕 (P35 )这部分学者内心深处怀有这样的意识:“社会的进步本来就需要仰赖一批人的率先推动。如果说什么改革都要诉诸民意,民意经常是保守的,经常是要等改革先做了,民意才会跟着改变。” 〔10 〕暗示立法者可以逾越民意,做废除死刑的精英决策。但主流观点认为,重视民意是现代刑事法治乃至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不可僭越。笔者也认为,精英路线所蕴含的、个人内省式的文明观念很难对死刑有实质性的颠覆,也很难说这种个人行为跟民主理念没有冲突。寄希望于个别立法者跨越民意废除死刑,其合法性大可质疑。
三、台湾废除死刑进程的启示
任何废除死刑的进步,不能离开民众的参与和民意的支持。在支持死刑民意高企的现阶段,如何合理引导民意,获取其对废除死刑的支持,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实践命题。也就是说,废除死刑应该是一种根植于社会民众,以更有意义的冤案救援为助推器的社会行动,通过个案昭示的方式,不断影响与引导民意,最终实现死刑废止的目标。所以,以推动民意为己任的台湾废除死刑进程就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一)重视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台湾废除死刑联盟集合了社会各界包括不同专业人士在内,使得废除死刑的讨论超越了纯粹刑法甚至是纯粹法律层面,进入到社会层面。而死刑正是一个社会问题,而非单纯法律问题,只有通过宗教、情感、生命与爱的讨论,开启公共空间才能使得尊重生命和废除死刑的认识融通在普罗大众的感性与理性之中,才能使民意得以淬炼和提升,进而支持废除死刑。大陆废除死刑的言说基本集中在少数学者和特定的学术圈中,并没有集中跨学科的充分讨论,还是作为一个学术问题存在,这阻碍了社会在更大范围内废除死刑的共识形成。须知,废除死刑跟其他社会活动一样,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及组织资源,民间团体所具备的专业能力、政治人脉以及调动与协调组织能力,都是台湾废除死刑进程能够兴起并持续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当各个民间团体整合形成协力联盟时,可以调动和运作的社会资源将更为广泛,并具备了深耕民意的可能性,为废除死刑奠定了长期的物质基础。反观大陆,更多的是少数个“先觉型”学者的学术建议,理念不出象牙塔,即便是一些公共知识分子,利用其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屡屡在死刑案件上奔走呼号,但是实际效果有限。废除死刑需要整个社会的改变,需要社会力量的切入,必须得有类似“废除死刑推动联盟”那样的社会组织才有推动、前行的可能。
(二)注重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要言之,民意是目前废除死刑最大的障碍,这已是社会共识。民意有着一副普洛透斯的脸,深受社会安全度高低的影响,当面临犯罪猖獗、危险增加的风险社会时,民众对犯罪的不宽容以及支持死刑威吓的看法就不难理解。所以,摆在每个废除死刑人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待民意?是像德国等欧洲国家那样——先逾越后引导,还是等待民智开启,民意形成共识之时才废除死刑?或者采取机巧的折中主义路线?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在制定废除死刑路线图时,在期待政府官员政治勇气的同时,将重点布置在民众路线的策略上,经由对冤错个案的救援,以冤狱昭示死刑之反人权及非理性,形成全社会认真思考死刑的氛围,进而使整个社会深入了解死刑制度的缺失,从而打开了废除死刑的新局面。这值得我们借鉴,一方面,大陆能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死刑讨论,也是关于死刑冤假错案的,比如杜培武案(2000)、佘祥林案(2005)、赵作海案(2010)。但最终的结论性意见并不是废除死刑,而是对司法人员渎职的愤慨、以及对证据制度和司法公平的质疑,形成的共识也没有反映在死刑命运的讨论上,更多的是死刑案件如何更为审慎和更为公正的裁决。另一方面,过去,鉴于对民意的抵制,也有少数学者建议摒弃民意考量,直接从上自下立法废除死刑。可是,台湾的经验告诉我们,民意已成为社会立法的先决条件,直接走上层路线,是可以暂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是,从长期看,若没有民意的共识,所有上层路线取得的成果也会消弭殆尽,例如,前述的王清峰,在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后受到多方质疑,也为民意不容,甚至其违法不执行刑罚行为还涉嫌触犯刑律,最后被迫辞职;其他几位“法务部长”也都抱有废除死刑的坚定理想,甚至在上任前就开出废除死刑的时间表,但都一一夭折。所以,我们要向台湾学习如何从个案中积攒反思死刑的理性力量,获取民意支持,展开废除死刑的社会运动。
(三)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从台湾救援死刑个案的经验可知,忽视对被害人保护是反对废除死刑最为有力的批评。的确,以被告人可悯遭遇诉说死刑残酷是一张情感牌,在面临可能更为悲剧的被害人的处遇时,往往带来负面刺激效果:被害人的权益,又谁人关心?因此,一味强调被告人处遇的做法欠妥,很难解开被害人一方的心结,无法承载司法宽容。也正是基于此认知,1999年台湾通过《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成立了补偿审议委员会和补偿覆审委员会,掌理补偿决定及其他有关业务。〔11 〕 (P45 )并计划逐步扩大对被害人的保护范围,将受刑人在监狱工作的收入,提取部分作为被害人的基金。如此,作为最为反对废除死刑的被害人一方的物质补偿得以保障,求诸死刑的情绪得以缓解。在此期间,台湾在废除死刑过程中也做了大量工作,真切关注被害人的权益问题,提出主张:“我们反对单纯地以剥夺加害人的生命作为对被害人家属补偿的应报思维,推动替代死刑的同时,国家亦应加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保护与照顾。被害人及其家属真正需要的是一套基于社会安全体系的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令其身心之照护有所依凭,生存的基础勿因犯罪之结果而遭到摧毁。现行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实务运作偏重于消极且为一次性的金钱补偿,显然有所不足,我们期待配合替代死刑的推动而能重新建构之。”这一战略思维的转变推动了被害人权益保护法案的制定及完善,并以社会义工的形式为被害一方提供精神慰藉和物质帮助,降低了反对废除死刑的分贝。对大陆而言,这一经验弥足珍贵,我们过去亦不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国家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制度还不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也缺位乏力,导致死刑案件中的被害人一方情绪难以安抚,甚至上访纠闹,施加压力,没有给法院留下非死刑判决的空间。这是值得我们深思且反省的地方。
基于人的尊严而力决废除死刑是司法宽容,而司法宽容又立足于民意宽容,没有现实的民意宽容就没有真正的司法宽容。这也是民主主义在刑事司法上的体现。故而,如何使得民意对死刑有更为现代和文明的理解,进而实现民意推进死刑改革最终到达废除死刑的司法目标,就成为最棘手的问题。台湾的经验是,努力发挥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以及民间团体的三方力量,尤以民间团体为支点,以自下而上的路线为动力轴,带动社会废除死刑运动的勃兴与发展。大陆同样面临着废除死刑的挑战,虽然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潮流和国际法治趋势,但废除死刑目标的达成,往往受到民众、相关利益团体和政府等各方行动者的影响。与台湾相比,大陆最为缺乏的是民间有组织、有策略及长期性的介入。没有一个目标明晰、行动有力,策略得当的社会力量支援,即便是百年废除死刑的观点都恐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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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