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舆论关系的公案审视

2014-04-29 02:47段陆平罗恬漩
理论探索 2014年2期
关键词:公案舆论司法

段陆平 罗恬漩

〔摘要〕 当代中国司法和舆论的实践关系正发生深刻变化,其新格局体现在舆论经常塑造并高度关注司法“公案”,舆论高度介入“公案”司法并引发对制度问题的深层探讨,司法机关通过裁判、制度变革等各种方式积极回应舆论诉求。站在理论高度,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与“公案”所具有的社会冲突反映性的本质特征是引发并形成此格局的主要原因,舆论关注“公案”并介入司法实质上具有非制度性政治参与的意涵,司法及其后权威主体对舆论诉求的回应则是应对司法及实现政治合法性的举措。我们应在宏大政治与社会背景中看待当代中国司法和舆论的实践,客观对待“司法去政治化”的主张,审慎作出“民粹主义司法”的判断。

〔关键词〕 司法,舆论,公案,“司法去政治化”,“民粹主义司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2-0104-06

当代中国司法和舆论的关系无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司法和舆论的沟通与对话乃至于博弈、对抗、较量形成了一种频繁化、剧烈化和影响深刻的实践格局,这种新格局在公案(重大影响性案件、轰动性案件)中得以集中呈现。理论界对此虽有不少研究,但多侧重于具体案件的实证分析,缺乏系统性的整体观瞻,且多探讨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或表达自由等二元法治命题。毋庸置疑,这些成果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构显然意义重大,但面对公案这类特殊案件,主要从内部视角展开的探讨似乎略显狭隘。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对当代中国司法和舆论的关系尤其是在“公案”中的互动实践进行整体的宏观描述,尔后展开系统理论探讨,阐释双方行为的政治社会学逻辑,以期为更客观地认识与理解司法、社会与政治的中国问题提供智识增量。

一、公案视角下司法与舆论关系的实践描述

纵观21世纪以来尤其最近若干年的司法实践,我们不难发现,司法和舆论的沟通与对话尤其是在“公案”处理过程中的频频互动无疑是一个新面相。司法和舆论间的关系格局已发生结构性变化:发散式、多主体、自下而上与互动式的司法参与方式与话语表达正在突破传统的单向式、精英化、自上而下与灌输式的引导(宣教)模式。

(一)舆论经常塑造并高度关注司法“公案”。舆论对诉讼案件的关注已呈愈来愈强趋势。从类型化角度看,公共舆论主要有三种形态:潜舆论——怒目冷对,显舆论——众声喧哗,行为舆论——上街“散步”、游行、示威。〔1 〕无论何种形态的公共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逐渐扭转中国社会“沉默的大多数”的传统形象。客观而言,正是舆论高度关注才将某些案件塑造为“公案”,近些年来,舆论塑造“公案”的冲动和行动越发强烈,数量也逐步增多。可以说,当代中国已进入到一个舆论高度关注诉讼案件并动辄塑造“公案”的新时代。

其一,诉讼案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经常和显著内容。平面媒体如南方报系(南方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东方早报、新京报、财经报等,网络媒体如网易、新浪、雅虎、腾讯、凤凰网等门户网站,经常以专题形式集中报道某些诉讼案件,不少内容曾出现在这些媒体头版头条的显著位置。而在博客、微博客、人人网等SNS社交网站上,公众经常组织话题对某些诉讼案件展开广泛而激烈的讨论。同样,不少意见领袖的博客、微博客中,对诉讼案件的关注也已成为重要和显著内容,得益于意见领袖强大的粉丝覆盖范围及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这些案件获得不少公众的经常关注并迅速演化为公案。

其二,舆论对不少公案的持续性关注。很多诉讼案件演化为公案后,舆论会对其长期跟踪,既关注程序进展动态,更关注审判结果走向。典型案例如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自2005年承认强奸杀人的“真凶”王书金被曝出后,“一案两凶”的案件长期被高度关注,期间,法律界和传媒界对聂树斌案的关注与探讨从未停歇。不少公共知识分子、意见领袖在报刊、博客、微博客上频频发文;有记者长年跟踪“聂树斌案”,先后为《南方周末》采写五篇报道,为延续舆论对聂案的关注起到关键作用。①诸如此类的案例还有很多,可以说,几乎每一例长期拉锯的公案都存在舆论持续关注情况。

其三,舆论对公案的全国性关注。从传播学视角看,任何案件成为公案都需一定时间,有的案件自发生伊始短短数日便可完成,有的则是在当事人坚持不懈诉诸媒体或较长时间后机缘巧合得到媒体报道而演化为公案。无论何种形成机制,最终都呈现全国性媒体与广大公众高度关注的特征。如夏俊峰案,该案一审几乎被外地媒体和网民所忽略,直至终审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和等待死刑复核时,引发全国性的滔滔民意。人民网率先发文“沈阳小贩夏俊峰扎死城管 终审判死刑”,当天被各大网站转载近百次,短短数日,搜狐新闻后面跟帖便达数万条。〔2 〕

其四,舆论对公案的超案情式关注。所谓超案情式关注,是指在舆论扩散过程中,媒体及公众不仅关注案件本身,更关注超出案情范围(有些甚至未经证实)的其他信息。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舆论特别关注当事人具体的身份,对当事人的性别、阶层、亲属以及社会关系网络等个人信息抱有强烈的探寻欲望,对事件的发生总是倾向于从身份信息上去寻找答案,并对任何司法判决都赋予身份解释的意义。 〔3 〕如李启铭案中肇事者的“官二代”背景,杭州飙车案中肇事者的“富二代”背景,药家鑫案中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军二代”、“富二代”的传闻(最终确认为谣言),均被舆论给予高度关注并赋予特殊的解释意义。

(二)舆论高度介入公案司法并展开对制度问题的深层探讨。“舆论审判”、“民意法庭”等话语已成为当下中国学界、实务界探讨司法和舆论关系中的高频词汇。有学者甚至做出判断:“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司法已在很大程度上沦为民粹主义司法了。” 〔4 〕这一命题看上去似乎有些耸人听闻,但却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为数不少的舆论力图介入司法的现象。

其一,介入主体越来越多,形成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包括法律专家、律师群体、其他学科学者、新闻媒体(人)、普通公众等在内的舆论主体都热衷于发表倾向性意见。他们与司法官员及其背后对司法判决具有重要影响甚至起决定作用的权威主体展开周旋与角力,更多基于政治的而非纯粹法律的理由介入司法过程,形成一种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 〔5 〕多元主体中,社会精英处于核心地位,其中不少法律人(律师、法律专家)对一些公案司法展开了群体性质疑,某种程度上引领公众对公案制造社会舆论审判态势。

其二,介入行动的频繁化。这首先是指几乎每一公案的背后都存在舆论力图介入司法的行动。应当指出,舆论主体种种行为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力图对公案的司法过程施加影响,干预裁判,满足各自的正义想象。凭借网络时代舆论潮流形成与汹涌发展的优势,这种介入的频繁化更是得以极大伸展。其次,这也包括舆论对公案司法的介入行动进入到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实践中,不少刑事公案尚未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各个社会舆论主体便开始表达应如何处理的偏好;判决做出后,一旦未能符合其诉求,他们大多会对此展开评论和谴责,二审不为所动便要求启动再审,极力呐喊寻求改判。

其三,舆论介入司法的同时展开对制度问题的深刻探讨。舆论不仅介入到具体公案的司法过程,表达对裁判结果的诉求,更是探讨公案背后隐藏的一些宏大社会问题或制度问题的解决方案。比如吴英案,从浙江省高院对吴英作出维持死刑判决的终审裁定之后的半个月间,此案迅速引发民众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大量讨论和诉求。〔6 〕许霆案之后,也有论者指出,许霆量刑过重所暴露出来的法律上存在缺陷与不公的问题,给立法者敲响了警钟,立法者应当及时审视来自法学界和公众的质疑,适时对有关法律条文做出符合公平正义的修改和完善。〔7 〕

(三)司法机关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回应舆论。这包括:

其一,司法裁判积极回应公案司法中的舆论诉求。处理司法和社会关系的方式中,存在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分野。前者坚持“司法活动正确与否从来不取决于它是否得到公众的欢迎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想法与做法”,〔8 〕 (P149-151 )后者则认为“弥合法律与社会的差距是法官的核心任务”。〔9 〕 (P253 )当下,由于弥合法律与社会差距的能动司法一定程度上为权威主体认同,因此公案中回应舆论诉求成为司法裁判的主要选择。这包括两种方式:顺应舆论判决和顺应舆论改判。回应机制也分两种:一是“舆论→司法机关→舆论”的回应机制,即舆论直接介入司法,司法机关对此予以接纳与吸收并直接回应。二是“舆论→权威主体→司法机关→舆论”的回应机制,即强大的舆论压力引起司法背后的权威主体如党委、政府、政法委的高度关注,权威主体通过政治组织的程序“批示”或“过问”司法,司法最终回应舆论诉求。后一机制中,权威主体事实上构成司法的“匿名者”,以一种巧妙而隐蔽的方式通过司法回应舆论民意,〔5 〕这种回应机制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常态。

其二,司法机关积极回应公案凸显的制度问题并引发更高层面的制度变革。这首先是指司法机关的不少制度变革是由公案所引发或推动,典型例证当属2010年两高三部出台的两个证据规定,一定程度上就是由赵作海案间接催生。再如最高法院2012年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9条明确规定禁止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也是针对不少公案庭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尤其是律师“微博直播”庭审并引发舆论攻势这一现状的应对。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制度回应还体现在权威主体的立法、修法与制度改革,如孙志刚案引发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不少醉酒驾驶案引起“醉驾入刑”,吴英案后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等等,概莫如此。

二、公案视角下司法与舆论关系的理论透视

当代中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前所未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重构,此即“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延续与发展,理论上讲即政治现代化的过程。司法和舆论间的博弈、角逐、较量实际上就是这一历史变迁进程的切面,成为其实践动态的重要传感器。从理论视角看,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的重构事实上就是两者间权力运作关系的重构,司法与舆论的互动则可视为对上述过程的图景呈现。换言之,司法和舆论的互动场是当代中国政治与社会问题呈现与应对的核心场域之一。

(一)舆论高度关注公案并频频介入司法的社会和政治原因。舆论经常塑造并高度关注公案的格局与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密不可分。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普及与发展,一种所谓“数字化生存”的生活模式应运而生,特别是进入到一个人人都可成为信息发布者、解释者与评论者的Web2.0时代,传统媒体尤其是官方媒体的话语控制能力逐渐有所弱化,新媒体的作用开始显山露水并不断增强。而各种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尤其是互联网的发达为社会的信息传播、公众意见的表达与沟通,提供了重要的工具与平台,一个所谓的“电子化的公共领域”正在中国悄然兴起,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与政治效应。〔10 〕正是因应这样的时代背景,舆论才得以可能经常塑造公案并形成广泛、深入关注与讨论的格局。

进一步而言,公案所具有的本质特征是引发舆论关注公案和介入司法的核心原因。有学者指出,随着我国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司法个案已不仅仅是当事者之间或当事者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无论是案件主体的境况,还是个案涉及的社会关系,都不同程度地涵盖着当事者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司法个案实际上是阶层、群体以及其他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或价值观念冲突的极端化表现,任何司法个案都不同程度地折射出当代中国社会中更具普遍意义的社会冲突与矛盾。 〔11 〕需要指出,这里的司法个案更为准确的表达应当是公案。公案不只是一个具体案件,更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事件”,它仅是某种程度上“看上去”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无利害关系而已。由此,舆论高度关注公案并介入司法等现象的产生与转型语境下公案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冲突反映性的本质特征密切关联。

所谓社会冲突反映性,意味着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利益分化严重,社会矛盾凸显,价值观念多样、丰富、对抗的时代,而公案正是某种程度上集中反映了这种变化。这些社会冲突构成了公案中的“主题元素”。〔12 〕舆论所关注的并非仅仅是公案本身的裁判问题,更是其背后凸显的“主题元素”,包括贫富矛盾、官民对抗、道德底线、司法不公等等。社会学家米尔斯曾言,人们之所以愿意参与公共论题的讨论,是因为公众感到他们所珍视的一些价值和信念受到了威胁,因此,一个公共论题往往包含了制度安排中的一个危机,或者马克思主义者所说的一个“矛盾”或“对立”。 〔13 〕公案的特殊之处恰好在于,它不仅涉及专业的司法裁判问题,更牵扯宏大的社会与政治问题,牵扯到制度安排中的某个危机,因此紧密关涉公共生活的塑造与公共福祉的提供。公案的司法处置不仅仅是一个司法行为,更是社会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呈现、多元诉求表达并试图影响司法判决与政治决策以及司法机构包括其后更高层次的权威主体对此展开回应的政治行为。

(二)舆论介入司法并展开制度探讨:大众的非制度化政治参与。舆论介入司法、参与司法决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治参与的过程。对此,我们可以从“司法是政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一个基本命题中首先得到答案,即参与司法决策就是参与政治活动。更为重要的是,当各种社会利益与价值冲突经由公案呈现在公共领域得到广泛讨论并通过介入司法引起司法包括背后权威主体的关注后,舆论主体的行为更是进入到政治参与的范畴。此种情形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法律舞台成了一种特殊的政治论坛,法律参与具有了政治的一面。换言之,诉讼逐渐成为团体组织可能借以参与公共政策的一种工具。” 〔14 〕 (P107 )在此种公共性的讨论中,公众可以表达他们的社会愿望与要求,表达他们对于社会秩序、社会利益分配、制度安排的不满、期冀与理想。

需要指出,参与公案司法的决策以及由此展开对社会问题的意见表达仅仅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方式。首先,这种政治参与并不能像通过投票选举代表那样形成系统动员,具有组织化参政的特征。其次,参与主体的广泛性不够。由于公案司法中的舆论表达更多通过网络途径实现,而无力参与网络讨论的公众尤其是不善于网络话语表达的社会公众仍为数不少。第三,这是一种非直接的政治参与,社会的舆论表达不一定能达到直接设定某个政治议题并促使权威主体直接作出回应的效果,而只能通过对司法公案中“主体元素”的探讨,力图间接地引起权威主体注意。最后是政治参与内容的不确定性和信息的碎片化,往往是某一个关涉重要社会价值争论或制度安排问题的公案发生后才会凝聚社会广泛讨论,而公案的发生又具有不确定性,同时,在信息急剧膨胀的年代,社会公众与权威主体都特别容易迷失在碎片化的各种信息中,难以形成持久的公共讨论、沟通与对话的中心点。

不过,这样一种政治参与虽然表现出非常规型、非制度化、间接性特性,不一定能够(直接)引发司法机关的采纳或政治机构对某一“主题元素”的重视以及对某一“制度安排危机”的回应,但其实透过司法个案经舆论主体的高度关注而演变成公案的这一动态过程,客观上有利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重构。这是因为,公众在公共领域中针对不断塑造的公案的司法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议题”展开频繁商谈,不同群体各种理性与非理性的话语反复对话,社会力图形成一种有机团结,试图达成一种集体共识,以此来对抗或规范强大的国家(司法)。直言之,媒体和公众通过塑造公案、高度关注公案并力图施加影响的方式客观上促进了转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重构这一历史过程的社会维度。

(三)司法及其背后权威主体回应舆论:维系民主合法性的现实选择。中国开启改革以前,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乃是一种单向度的集权控制。改革之后,国家控制体系出现不断松动的趋势。首先是对传统媒体的监管有所松动。其次是对社会舆论强势监控的弱化,特别是由于新技术手段如网络跟帖、博客、微博客等方式方法的出现,导致刚性控制无法有效展开。与国家治理体系刚性控制模式松动相伴随的是柔性控制模式的兴起。所谓柔性控制模式,是指国家采取一种开放的、动态的、和平有序的方式进行社会管理,更多强调与社会进行交流、妥协,与社会分享治理权力,回应社会的诉求。换言之,以柔性控制模式为主的国家是一种回应型国家。这也是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治理模式。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转型的背景下,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和维持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原来作为政治合法性获取与维持基础的僵化意识渐趋消解,政治合法性的谋求更多转向了一些现代性权力正当性的论证机制,其中重要的有民主、“以人为本”的意识形态等。〔10 〕而民主的合法性则要求政治国家对社会诉求予以高度关切,即政治国家合法性权力的来源只能是社会的认同。基于这样的理论与现实背景,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当舆论主体不断表达对公案司法裁判的不满,并通过对公案中“主体元素”的高度关注频频表达出对某些制度安排的不满时,事实上就已经蕴含了司法与政治互动的可能性。国家出于对巩固合法性的需要,就必须要回应公案中爆发出来了各种民意诉求。司法在其间则扮演着“救火员”的角色,在国家作出应对“制度安排危机”的举措之前,基于政治价值、政治目的或政治理念的考量,通过法律论证技术或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 公案司法中展开先期性的应对。

概言之,在备受社会关注的 公案司法的动态过程中,国家(司法)越来越关注并尊重社会的民意诉求,也逐步地以理性化的方式进行回应,吸纳合理的诉求,在公案的司法决策时进行考量,针对由司法公案引发的某些利益冲突、价值冲突,在后期制度构建或变革时加以考虑。实际上,这一过程也是国家在制度化的民主机制阙如或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民意吸纳和民主决策。客观而言,这种非制度化民主决策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司法的合法性乃至于国家的政治合法性。

三、对“司法去政治化”与“民粹主义司法”的回应

上文分析要表达的一个核心意旨是,我们应在宏大的政治与社会背景中看待当代中国司法和舆论的实践,客观认识和把握司法、社会与政治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这主要是指,要对当代中国司法和舆论互动实践中具有政治社会意涵的行为逻辑予以某种程度上同情与理解式的对待,而非动辙固守法治浪漫主义的情怀或动辄以法治本质主义的立场加以指责和批判。在此意义上,我们需要对司法与舆论关系相关的两个关键问题进行审慎考察和探讨。

其一,“司法去政治化”的主张。该主张与司法和舆论在公案中的频频互动这一现象密切相关。因为在不少公案中,政治权力介入司法很大程度上正是因舆论压力所致。关于司法应否去政治化的争论由来已久,其中“去政治化”是当前学界讨论司法问题时“政治正确”的选择。最近,有学者对司法应当政治化做了论证,理由是“司法乃一国政治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及“作为司法结论大前提之审判规范的构建以及作为其小前提之法律事实的认定过程的法官亦应兼顾社会政治价值”。〔15 〕有学者对此明确反对,认为司法政治化的必然结果是伤害司法本身,不确认存在司法政治化的正当、有效的途径,而司法去政治化乃是维护现代司法属性、实现政治善、实现法大于权和政治权力依法管理社会有效性的需要。〔16 〕两种观点虽然针锋相对,但笔者以为并无本质差异,二者都是从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政治目标出发。分歧的出现很大程度上乃是因二者分别立足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不同问题而作出不同选择:司法应当政治化的论者所看到的是不少案件中严格按照法律文本规范出发所做的判决可能是明显不公正、社会民意难以接受这一现象;司法应当去政治化的论者所要解决的则是由于舆论压力引起政治权力介入最终导致不少冤假错案出现这另一问题。两种现象都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司法与政治权威,那么该如何取舍?

权威得以维持的关键因素乃是合法性,“只有信任存在的地方,或信任能被建立起来的地方,制度和权威才有实施的基础”。〔17 〕 (P3 )笔者以为,在信息社会的时代背景下,社会高度参与司法和政治的趋势已不可逆转,因此,我们应在某种程度上(至少是在公案的司法中)秉持司法政治化的取向,考虑并合理吸收社会舆论诉求,获取社会信任,如此方可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与政治权威。在此,需要对司法去政治化论者的质疑作出回应。这些论者所担忧的乃是司法政治化主张会带来政治权力不当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并进而侵蚀司法权威的危险,尤以法外“政治合法性”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为甚。〔18 〕不可否认,上述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甚至还很严重,但这是否就是司法政治化所致?实践中政治权力干预司法并导致冤假错案的情况分为两种:一是基于个人、组织的非正当利益;二是迫于舆论压力。悉心梳理不难发现,前者属于权力私化范畴,司法政治化仅仅是替罪羊。后者与司法政治化有所关联,但更重要的原因可能是错误或不理性的舆论,而此种舆论更大程度上乃是因媒体或意见领袖的不实言论与不当引导以及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信息公开不够所致。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规制媒体及意见领袖的不实言论以及司法更为公开化与透明化。司法政治化当然并非完美无缺,只是在互联网时代舆论汹涌并很容易影响司法与政治民主合法性的背景下,这可能是最合适的选择。

其二,“民粹主义司法”的判断。这是有学者描述当代中国司法在公案中积极回应舆论诉求这一实践状况的一个判断。按照论者的总结,民粹主义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利用现代网络平台如微博等实施舆论审判,或者司法的大众化与反职业化。② 笔者认为,“民粹主义司法”或“司法民粹主义”当然是不可取的、应当警惕并予以严格摒弃的,但这样一种标签贴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上其实并不恰当。首先,民粹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强调对大众情绪和意愿的绝对顺从,而当代中国的司法虽然存在着对舆论积极回应的做法,但在法治话语为权威主体明确倡导的背景下,这种积极回应大多并非绝对顺从大众情绪和意愿,而是在各个主体反复商谈、博弈的前提下进行的理性选择,仍然是以法律为基本标准,更不是反职业化。因此,将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贴上“民粹主义司法”的标签实有过激之嫌。其次,“民粹主义司法”的判断实质上是将司法和大众舆论对立化,其隐含的主要立论点是法律人思维和普通人思维存在显著区别。然而仔细探究可发现,正如苏力最近在解构“法律人思维”的一篇文章中所指出的那样,所谓“法律人思维”与法盲(普通人)思维其实存在着家族相似,包括务实,严谨,不尚空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依据自己的职业和制度角色摆平问题,高度关心遵循和不遵循相关法律制度的各种后果等等。〔19 〕这种思维的家族相似性在对公案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许霆“量刑过重”、吴英“罪不至死”、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这样的公众判意并不是非理性的、错误的,如果不是基于机械司法的立场,由此出发的裁判也是符合法律人思维及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的的。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笔者虽然认为要对当代中国司法和舆论互动实践中具有政治社会意涵的行为逻辑予以同情理解式的对待,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其间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高关注、高介入和高回应的司法与舆论关系如果不严格加以限制,对司法仍然存在严重危害。其次,司法和舆论双方的公共理性仍有待加强。实践中不少网络舆论完全是基于泄愤目的而对公案司法予以指责批评,形成一种“网民的狂欢”,或者虽有理性,但理性程度不高,更多是个人理性、政治理性和专业理性,欠缺公共理性。就未来而言,司法的独立、专业化、职业化仍然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立场,司法政治化或司法积极吸纳民意、回应舆论诉求应当严格限制在特定公案之中。此外,如何进一步提高司法和舆论双方在沟通中的公共理性仍然是任重道远之事。

注 释:

①参见:王琳.聂树斌案: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EB/OL〕.http://view.news.qq.com/a/20110915/000010.htm.

②参见:刘练军.民粹主义司法.法律科学2013(1);周永坤.警惕司法民粹主义〔EB/OL〕.http://llfreedom.blog.163.com/blog/static/2114241662013716743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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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在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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