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提取技巧

2014-04-29 00:44王国强李永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关键词:犯罪事实行贿人关系人

王国强 李永

再生犯罪证据是经过滋发、培养而出现的再生的能够证明犯罪的线索,即再生的犯罪线索,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护罪行,逃避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犯罪线索。这样的犯罪线索是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再生的犯罪线索。其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原因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进行的反侦查活动,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可能启动或者正在启动的侦查活动,也就是说再生的犯罪证据形成于案发后,由此,再生的犯罪线索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逆向证明和推定的作用。

再生犯罪线索在反侦查活动中的重要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阻碍侦查、探听案情等。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感到“心虚”,在侦查机关进行外围初查时,常常闻风而动,不动声色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制造工作程序上“正当”借口,阻碍、延缓调查进程;或是巧妙移花接木,应付调查,为侦查机关提供无关紧要的材料,企图蒙混过关,尤其是在行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对一”的秘密“交易”,犯罪嫌疑人一旦闻听自己的行径暴露,总是要千方百计地与关系人联系、沟通,共同编造虚假事实,订立攻守同盟,期望以此掩盖犯罪事实。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的过程中,常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四处打探消息,通过有关的人进行上下“打点”。这样便形成了再生的犯罪线索。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是再生的犯罪情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它是以犯罪事实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存在为前提的,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因为没有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的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也就无从产生。

根据再生证据的产生原因和重要表现方式,提取的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设定情节”获取再生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要,推定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的反侦查行为,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设定,然后让出空间提供环境,让犯罪嫌疑人充分的实施反侦查行为,从而产生再生证据。例如:某贪污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某税务机关的会计,经过群众举报该会计有重大贪污嫌疑,其收入与支出的差异很大,花钱如流水,如果仅仅依靠工资是不可能这样奢侈的,侦查人员趁着该犯罪嫌疑人外出学习的时间,以核查外单位的对应账目的理由,迅速的复制了该单位的有关账目,在他学习回来之后,有意的在该单位放出信息,检察院择日准备清查该单位的财务账目,该会计得知此消息之后,立即行动了起来,连续加班几天,直到深夜才回家。检察院得知了这些消息之后,立即查封了该单位的财务账,经过与办案人员原来复制的账目相比对,发现很多地方与原来的账目不相符合,有的甚至是重新做账,经过一一提取,让犯罪嫌疑人说明原因,在铁的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无法抵赖,交代了自己采用财务不入账、做假账的方法侵吞公款3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第二,“触动引发”,获取再生证据。贪污贿赂案件有很强的隐蔽性,根据案件特点,有的案件只要犯罪嫌疑人按兵不动,就无法暴露犯罪的具体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让犯罪嫌疑人动起来,将反侦查的行为充分表现出来。这里侦查人员就要积极主动地来触动犯罪嫌疑人进行活动,通常触动的方法是有意把自己的侦查行踪透露给犯罪嫌疑人,触动犯罪嫌疑人积极地采取反侦查行为。例如有一起贿赂案件,在初查的时候办案人员故意把第二天去行贿人的家乡了解情况的行踪透露给了受贿人,果然在当天晚上犯罪嫌疑人就打电话给行贿人,让行贿人千万不能说出给钱的事情,电话的监控录音全部记录了通话内容,在这样的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不得不交代了受贿的犯罪事实。

第三,利用“关系”,提取再生证据。根据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需要,利用利己的一面,瓦解剥离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关系人的密切关系,让那些与案件有着某些关系的人,主动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串供,再现犯罪时间、地点、数量、目的,这样就能够运用再生证据获取犯罪的直接证据。

第四,“示假隐真”,诱惑提取再生证据。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以假象掩盖真实意图。例如有一起行贿案件,行贿人是房地产开发商,在大量的开发业务中,大肆行贿,并且受贿人的面积比较大,为了使这些受贿人能够尽快暴露出来,办案人员对行贿人进行了传唤以后,并且透漏行贿人有一个“笔记本”,上面记录的都是受贿人的名字和数额,被行贿人藏匿了起来,至今下落不明,为了扩大这一消息的知情范围,办案人员故意让行贿人的家属帮忙寻找那个“笔记本”。一时间寻找笔记本在不小的范围内传开了,于是不久就有六七个很有身份的人对笔记本表现出了特殊关心,其中还有一位领导一天打了六七次电话询问笔记本是否找到,办案人员提取“好事”的名单,通过反证的方法,行贿人只好交代了自己在开发项目中行贿的犯罪事实,在交代的十多人的受贿名单中,打听“笔记本”的七人全部在名单之内。

第五,“发展内线”,获取再生证据。侦查人员通过可靠人员或者利用矛盾控制有关当事人充当内线。积极接触目标获取信息或者线索。这些人是有机会接触和掌握犯罪嫌疑人行动踪迹的人。注意在选择这些人是要做深入细致的了解,选择一些思想觉悟高、心理素质好、应变能力强的人,不仅能够积极工作,还要做好保密工作。例如案件中的一些利害关系人,利用矛盾点让其充当内线获取再生证据。或是依靠一些专职人员,如会计、秘书、司机、保管员、保安,利用他们的职务关系来获取再生证据。

第六,“实时监控”,获取再生证据。虽然个别贪污贿赂案件没有在12小时内获取直接证据,但是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也应该在立案之后迅速采取侦查措施对犯罪嫌疑人和关系人实时监控,包括手机、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等通讯工具的监控以及新技侦手段对车辆的监控,及时掌握嫌疑人和关系人的行踪,获取更多的再生证据。

第七,掌握“挚爱亲朋圈”,获取再生证据。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案发的信息后,不仅会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而且还要积极的转移财产,总关系说情,阻止侦查活动的进行。上述行为大多都在自己的挚爱亲朋圈里边进行。我们在侦查贪污贿赂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大多是转移到自己的挚爱亲朋那里,因为那里是犯罪嫌疑人最信任的地方,否则他们是不会把自己的身家性命托付给对方的。例如,在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来替犯罪嫌疑人说情,办案人员故意泄露案件情况:“他不该串供和转移财产啊!”果然,犯罪嫌疑人的这位亲戚把我们的信息透漏给了犯罪嫌疑人,当天晚上这位犯罪嫌疑人就悄悄的出门,在一个住宅小区内与一位五十多岁的男人见面,半个小时后,嫌疑人离开这里,在回家的路上被请进了检察院,经过侦查讯问,原来他的这位朋友跟他是世交,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的这位朋友办了不少事情,这位朋友全家都很感激他,因此有着坚固的信任基础,所以这位朋友在得知被查后,连夜将装有赃款的皮箱转移到了这里,当说情人回来告诉他转移财产的事情暴露之后,便立即过来让他朋友将赃款再转移至别处去,刚开始行动便落入了圈套。

我们知道在侦查活动中,12小时并不是都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时甚至在12小时之内完全没有效果,有的重大犯罪嫌疑人由于种种情况坚持抗过了12小时没有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在12小时讯问之后就要放人,这样不仅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理,更重要的是他们有了自由串供的空间,给侦查活动增加了难度,为了解决12小时之后的问题,转移12小时的控制范围,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12小时的人身自由的限制,给犯罪嫌疑人大量的自由活动的空间,使之自发的进行反侦查活动,从而产生再生的犯罪线索,对于侦查机关来说,要严密监控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这些反侦查活动,提取收录犯罪嫌疑人反侦查的活动情况,从而来获取这些再生证据,一旦获取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来说,这意味着罪行已经暴露,对抗侦查已经没有意义,从而交代犯罪事实。另外再生证据能够强化直接证据,能够进一步证明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另外个别时候由于种种原因,直接证据已经灭失或者无法提取,通过再生证据就能证明直接证据的原本的存在,还原再现罪行经过。同时再生证据也能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这也是法院量刑的重要依据。总而言之,犯罪嫌疑人再生的犯罪线索,实际上是参与反侦查活动的人,自己把自己转化为提供犯罪线索的指路人,这样,犯罪嫌疑人在自己提供的再生的犯罪线索面前不得不放弃侥幸而供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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