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煜道 李文杰
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总结出的宝贵经验,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在建国后的社会主义建设中,群众路线得到进一步的丰富和发展,使之不但具有了现实的活力,而且具备了恒久的生命力。群众路线是我们党根本的工作路线,对于我们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思想领域的不断解放和传媒的空前发达,各种思潮蜂拥而至,使人们产生了选择上的困惑,甚至于使一些人的价值观扭曲位移。在这样一种大环境的影响下,个别检察人员的是非判断标准出现了错误,认为以现代法治理念为主导的当代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没有关系,群众路线对履行检察职能没有作用,群众观点已经是陈旧的观念等等。“力量的来源就是人民群众。不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哪一个人也不行。”[1]鉴于此,我们有必要理清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澄清思想认识,使群众路线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散发出理性的光辉,促进检察事业健康科学发展。
一、群众路线的内涵
党的群众路线的内容表述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这四句话里面,前两句是对群众观点的表述,后两句是对群众路线方法的表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群众观点,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原理在我们党的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1)一切为了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观点。这是无产阶级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是我们党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党的政治路线是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的,又是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的,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为个人或小集团服务的。党的一切工作与努力,都是为了人民的利益。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每个共产党员思想与行为的最高准则。(2)一切向人民群众负责,把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当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3)一切依靠群众,相信群众能够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这是我们党的群众路线的立足点和一切工作的力量源泉。它要求党在一切工作中,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并组织群众用自己的力量去解决自己的问题。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最基本的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是党的群众观点的具体化,这是群众路线的又一重要内容。(1)“从群众中来”。就是通过调查研究,把广大群众在长期实践中所积累的经验,把群众提出的要求和愿望,也就是来自群众各方面的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和经验很好地集中起来,进而经过去粗存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思索、判断,分析综合,修正补充,形成符合实际情况的工作指示、方针、政策、计划和办法。毛泽东同志说:“‘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这句话,虽然被讥为‘狭隘经验论的,我却至今不悔;不但不悔,我仍然坚持没有调查是不可能有发言权的。”[2]调查研究的方法对群众路线而言是极为重要和必须的,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基本方法。(2)“到群众中去”。就是把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形成的领导的工作指示、方针、政策、计划和方法,再拿回到群众中去,就是到群众中去宣传,让群众照着去办,化为群众的意见,化为实际行动,并在群众的行动中检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使之在群众的实践中得到丰富和发展。其要旨是:党的一切方针和政策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即在集中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方针政策,交给群众讨论、执行,并在讨论、执行过程中不断根据群众的意见进行修改,使之逐步完善。
二、群众路线与检察工作的联系
群众路线与检察工作有着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检察工作的目的与党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所做的一切是为了群众。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从逻辑上来讲,检察工作必然要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它的根本目的,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一切工作都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从群众中来”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方法。检察人员所办的案件,能否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关键在于案件的证据是否确凿,事实是否清楚。不论是审查批捕、公诉案件,还是查处职务犯罪案件,都离不开取证工作。要取得证据,就有必要深入到群众中去开展调查,把从群众中获取的证言综合起来加以分析研究,进而经过去伪存真、由表及里地思索、判断,分析综合,修正补充,形成证据链,用扎实的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一切依靠群众”是破解职务犯罪案件、民行案件线索少难题的关键所在。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在高检院的领导下,不断创新工作措施,拓宽职务犯罪案件和民行案件线索来源渠道,查处、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民行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但是,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考量,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和民行工作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一定的差距。根据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案件线索少仍然是制约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民行案件的“瓶颈”。任何犯罪都离不开具体的社会环境,它必然要产生反常、异常的迹象,尽管犯罪的人会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掩盖,但这些迹象大多数时候还是可能被人们所观察到。特别是在信息传递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事件在很短的事件内就会被群众通过微信、短信、微博等进行传播,而这些事件的背后往往都隐藏着职务犯罪的线索。所以,如果检察人员掌握了正确的群众工作方法,一切依靠群众,就会极大地拓宽职务犯罪案件和民行案件的线索来源渠道。
“一切为了群众”的观点是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的基石。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的高低,对检察机关能否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人民群众之所以将保护自己利益的希望寄托于法律,就在于其认为法律能够公正的平衡各个主体的利益,是基于对法律的信任的。也只有当法律能够被公正地执行,法律才能被人们所信仰和认同,才具有权威。一次不公正的执法,会极大地破坏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执法为民”,是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检察人员不公正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执法,直接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靠刑讯逼供、辱骂、诱供等侵犯人权的手段取得证据、侦破案件,表面上看是工作取得了成效,但实际上其危害也不小。靠这种办法取得证据、侦破案件,从根本上动摇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任,即损害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检察人员的形象,还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要求不相符。长此以往,就会使我们的执法公信力损害程度更加严重,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渐行渐远。所以,群众观点绝不是过时的、陈旧的观点,它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检察工作,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仍然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三、群众路线与检察工作的现实契合
群众路线经过不断的丰富和发展,已经成为我们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依法治国的现实语境中,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坚持群众路线,是检察工作战胜各种困难,不断开拓进取的根本保障。
(一)审查逮捕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逮捕强制措施的滥用、错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条件,《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305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这些规定表明,在审查逮捕工作中,除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向群众进行调查,是准确做出批捕、不(予)批捕决定的基本工作方法。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对职务犯罪依法进行查处,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从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实践来看,当前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智能化、发现难、取证难等特点。比如受贿犯罪,通常情况下都是受贿人和行贿人在没有第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留下的能够证明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相当有限,直接采取正面突破犯罪嫌疑人和行贿人的方式获取证据,困难很大。但是,从侧面入手,在群众中展开深入的调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收入、住房、消费等情况后再突破犯罪嫌疑人,常常会取得成功。犯罪嫌疑人虽然作案的手段极为隐蔽,但生活中的一些细节、异常表现往往会显露出犯罪的蛛丝马迹,被周围的群众所观察到。所以,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深入群众调查,有时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为侦破案件带来启发,找到“突破口”。这里就带来一个问题:群众是否相信我们、是否愿意把他们掌握的情况告诉侦查人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提升检察人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实践证明,在群众中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是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工作方法,是解决职务犯罪案件发现难、查处难等问题的关键。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创造活力,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就是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既保持一定的活力和创造力,又保持一定的秩序和稳定状态。它不仅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巩固政权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幸福和利益的根本所在。检察机关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力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化解涉检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有些涉检矛盾纠纷,不是仅仅依靠法律就能解决的,还需要检察人员掌握正确的群众工作方法,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工作,通过调查了解,真正把握群众的利益诉求,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问题,才能使矛盾纠纷得到化解,做到案结事了。
(四)检察队伍建设工作
检察机关能否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履行职责,与每个检察官的素质有着很大的关系。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各种专项教育活动,对检察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廉洁从检教育,检察官的政治修养、职业素养、执法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从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的检察人员违法乱纪的一些案例看,仍然存在个别检察人员办人情案、关系案,收受贿赂、以权谋私,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对群众态度粗暴、冷漠等诸多的问题。追根溯源,笔者认为存在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些检察人员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淡漠,把个人利益置于了群众利益之上。高素质检察队伍是做好一切检察工作的基石。解决检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对检察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群众路线教育,使群众观点成为检察人员思想深处不可动摇的理念,能够自觉地在检察工作中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的领导者,在检察队伍管理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检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一切从实际出发,做出正确的决策。
注释:
[1]毛泽东:《学习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和辩证法》(1963年——1965年),《毛泽东选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4页。
[2]毛泽东,《〈农村调查〉的序言和跋》(1941年),《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