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涉检信访现状、特点、成因及对策

2014-04-29 00:44刘曦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机关群众

刘曦

近几年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的日益发展,农村基层各种社会利益冲突加剧,一些长期积累的矛盾和现实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信访诱因不断增多,造成农村基层信访居高不下。据统计,2012年以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反映涉农问题的来信来访115件(不包括重信、重访),占来信来访总量的75.7%,涉及行政村80多个,占全县行政村总数的27%以上。在该院受理的115件涉农来信来访中,集体上访的32件,缠访缠诉的45件,分别占来信来访总量的30.4%和39.1%。近日,我们深入部分乡镇农村,对近年来发生的涉农信访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据此提出预防对策。

一、现阶段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征地拆迁和村级集体经济管理及惠农政策落实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增多而导致涉农信访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以新安县人民检察院为例,每年受理的涉农信访案件逐年递增,其中,2012年受理30件,2013年受理48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37件。2014年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换届选举年,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所受理的37件中以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为主,经过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进行甄别后,筛选出有侦查价值的几件线索进行初核,基本都发现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距离立案侦查的标准尚远,要么是村级账目管理混乱,无法对一些违规资金的去向进行判断;要么是村务不公开,未向群众解释清楚,一些不必要的小事引起群众的误解。

(二)集体访、越级访逐年上升

许多信访苗头在上访之前属于个别问题,在当地乡镇政府、基层纪检部门反映提出诉求后,没有得到及时答复和解决,群众就会采取联合集中方式形成集体信访。目前群众对基层政府、基层组织存在不信任的心理或其它的原因,如果诉求在基层政府、组织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就会寄希望在检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等。另外,许多上访人员“信上不信下”,不信任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遇到问题直接越级上访,企图通过上级给地方施加压力,达到早日解决问题的目的,甚至有部分上访人认为人多力量大、影响大,可以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遂组织多人到上级部门缠访。新安县产业集聚区厥山村刘保文等人信访案,本已有县纪检委牵头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在调查过程中,为引起领导重视,解决其诉求,刘保文等人组织多人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用打横幅、围堵大门等方式进行上访,给上级院的工作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也给新安县人民检察院的形象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

(三)信访内容多样,其中反映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居多

既有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反映检察机关违法违规和检察人员违纪违法的涉检信访案件,也有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法院判决裁定,请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刑事、民事申诉;既有反映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控告举报、也有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表扬、献计献策等;既有正在诉讼程序中的案件,也有已经穷尽司法程序,当事人仍要讨“说法”的信访诉求;既有实体问题,也有程序问题;既有事实认定,也有法律适用。涉农信访问题内容上呈现多样化,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举报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问题。二是涉法涉诉问题,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法院裁定、判决、不服公安机关处理决定的。三是反映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外的问题等。从这三类诉求来看,反映乡镇、村干部的职务犯罪问题占首位,占近三年来涉农信访问题总量的60%左右。

二、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基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宣传讲解不到位,基层信访工作基础不牢

一是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村群众对政府决策和基层干部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而导致信访问题发生。很多上访者到检察机关反映问题后是听了相关解释后主动离去的,但基层政府、组织,在给群众宣传讲解法律、法规、政策的时候,其本身就没有能很好的掌握理解相关内容,导致宣传讲解效果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二是依法行政不到位,部分基层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不透明,群众的知情权没有得到落实。不少基层干部贪图钱财,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己谋取私利,损害群众利益,从而导致信访问题的发生。三是基层信访工作不牢固,由于基层专业信访工作人员较少,对基层信访工作认识不足,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对群众的诉求相互推诿甚至置之不理,致使本应在乡镇、村一级解决的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拖成大问题。

(二)检察机关自身也存在问题

基层检察院往往都存在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检察业务熟练、年轻力强的干警一般都配备到了反贪、反渎、公诉、侦监等重要业务科室,控申部门要么配备一些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同志,要么配备一些快要退休的老同志,而这些同志要么是检察业务不熟练,要么是工作积极性不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说理不够或者态度冷漠,使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怀疑或误解,也会导致涉农检察信访问题的发生。

(三)法律体系不完善也是造成涉农信访问题发生的客观原因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处在逐渐完善的过程,部分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法规与农村风俗习惯之间存在客观冲突,政府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法规时难于做到统一、客观,这种情况也是涉农信访问题发生的客观原因。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出嫁女有关土地承包流转、期限等的规定和农村习俗就存在相当大的差异,由此导致当事人不服法院裁定、判决而到检察机关上访要求抗诉的案例就有不少。

(四)信访工作体制不完善

信访责任界限混淆。一些本应由司法机关解决的事情,变为行政直接干预,存在以信访代诉讼、以行政代司法解决的现象,留下了矛盾隐患。在实际工作中有些群众要求解决的问题,通过正当途径得不到解决或不能及时解决,他们一旦上访,有关部门立刻特事特办,很快得到了解决,这就对群众产生一定的误导作用。此外,对非正常信访打击力度不足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乱信访的不良风气。

三、当前涉农信访工作的对策

(一)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素质,调整控申部门人员结构

法律或政策要依靠人来实施,执法者的执法理念素养、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检察机关要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水平,增强自身的法律监督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能力。新刑事诉讼法、新民事诉讼法颁布以后,控申部门的业务量明显增大,对控申干警的业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式下,各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院,要组织干警对新法进行深入的学习研究,确保能够顺利有序的开展新业务。同时,要将责任心强、对群众工作有经验的干警调整到控申部门,确保在接待群众来访时,热情冷静、不急不躁。

(二)建立处理涉农信访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

依法处理好群众所反映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涉农信访问题,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建立源头治理的长效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处置涉农信访问题联动机制,树立全院涉检信访、涉农信访“一盘棋”思想,把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的责任分解到检察办案的各环节,业务部门在办案中要融入释法说理内容,促使全体办案人员将办案工作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最大程度的避免在检察环节出现涉农信访案件的发生。二是贯彻落实“首办责任制”将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在处理涉农信访案件时要落实责任倒查制度,调动办案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加快办案进度,加快答复和回复速度,更加有利于做好息诉和罢访工作,既可解决群众诉求,又可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两项自侦职能,加大对农村基层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

一是依法打击涉农职务犯罪,为农村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认真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破坏改革发展、影响农村稳定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农村、农业、农民重大经济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办危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职务犯罪,保障国家投资安全和农村建设顺利进行。严肃查办农村交通设施、水利工程、能源、电网改造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犯罪。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矿山开发、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中受贿行贿、虚报冒领,以及利用农业开发和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权、资金划拨管理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查办贪污、挪用国家支农专项资金和政策补偿资金的犯罪,以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的贪污、贿赂、挪用犯罪,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顺利进行。二是积极贯彻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机关要密切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在履行批捕和公诉职能中做到既依法、准确、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又要区别对待,做到坚持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

(四)加强和重视普法宣传工作,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起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责任,一方面,通过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以案说法、以案说理,警示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自己的职权,增强执政为民的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途径,采用广大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及信访知识,使群众明白怎样行使信访权利、到何处行使信访权利等问题,引导群众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五)建立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联动机制,延伸检察机关监督、服务触角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是由村民通过民主的形式组织起来,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共同处理本村各项事务的自治组织,有些村民选举村干部是出于公心,选出好干部为村里办实事;有些村民选举村干部却是为了让其代表自己的声音,从中得到一定利益,这就导致了基层村干部的素质参差不齐,在处理村务的过程中,有人出于公心,有人出于私心,村务不公开、村账管理混乱也就成了常事,直接导致群众产生矛盾或误解,引发了信访苗头。因此,检察机关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检力下沉,将检察工作延伸到最基层,深入到群众身边和生产生活中,方便群众控告、申诉和举报,也应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进行。以该院为例,于2013年建立了《检察信访联络员制度》,在全县11个乡镇、2个产业集聚区设立检察信访联络站,聘任综治办主任(或信访办主任)担任联络站站长,从全县296个行政村、6个居委会中选聘民调专干(或监委会主任)担任检察信访联络员,充分发挥基层信访骨干信访业务精通、维稳经验丰富、地缘熟人脉广、信息掌握及时的优势,互补检察机关控申信访工作人员少、经验不足、信息不灵等方面的短板。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切实化解了几起棘手的信访案件,并从中查办了两起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社会效果良好。

(六)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联系,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化解矛盾

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处理涉农信访问题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好的重大问题。立法机关要建立、完善科学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公民和组织有法可依;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涉农信访工作中要起主导作用,引导群众合理表达诉求,为群众排忧解难,做到依法行政、执法为民;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要加强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社会管理,依法履行义务,正确的行使权利,为全社会的和谐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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