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晶晶 温志强
[摘 要] 本文通过简述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不足之处以及我国政府对于慈善事业监管的缺乏,并在对比中外政府的慈善监督之后,对我国慈善基金运营中的政府监管提出建议。
[关键词] 慈善基金; 政府监管; 组织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04. 066
[中图分类号] C91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04- 0126- 02
虽然我国的慈善事业发展迅猛,但我国的慈善基金发展基础薄弱,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近年来一直不断被披露的各种慈善毁誉事件正不断削弱慈善基金的社会公信力,反映出慈善基金的监管缺失。搜狐网曾经就造成中国慈善事业落后的原因做过调查,调查显示:在1 460票中,62.26%的选民把“中国慈善机构的公益性令人怀疑”看作是中国慈善事业落后的主要原因。震灾后95%的选民参与了各种形式的捐赠活动,但是50%的选民担心自己的捐款被挪用或者是腐败慈善组织运营缺乏有效监督,捐赠使用得不到有效保障[1]。可见慈善事业虽然正在迅速发展,但政府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管职能,以保障大众的捐款真正用到实处。
1 政府在慈善基金发展中的责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出现,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和改革,非政府组织的出现对市场部门和政府部门进行了有效的补充,构成了稳定的三足鼎立之势。可见非政府部门的作用不容小觑,慈善部门作为非政府组织,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矛盾,弘扬优良传统等作用,所以政府应当积极促进慈善基金会的良性发展。
慈善组织作为公益组织具有非政府性、志愿性、非营利性、组织性、自治性等特点,所以政府在对待慈善组织时要有别于营利性组织,政府应该对慈善基金给予强大的支持。如政府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间接手段支持慈善基金,慈善基金的运行经费来自于社会各界的捐款,如果政府能够减免税收便可以很大地减轻慈善基金会运行的成本压力。再者,政府可以直接通过财政拨款支持,很多时候慈善基金所致力的工作便是政府无法触及或者无法处理得当的,而慈善基金可以运用自己特有的方式解决,也就为政府分担了责任,政府应当为此“买单”[2],效仿其他国家将一些政府事务委托给慈善组织。
随着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慈善基金支持,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良莠不齐,腐败事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捐赠人的信任,削弱了公益组织的社会公信力,暴露出慈善组织监管中的缺陷,这便要求政府在制度、法律、政策等方面对慈善基金进行规范管理。
2 中国政府在慈善基金监督中的不足之处
2.1 政府对民间草根慈善基金监督存在缺位
由于注册程序的繁琐与困难,我国存在大量的“框架”外的草根慈善基金。政府对“框架”内的慈善基金具有明确的监督主体地位,而对于那些没有注册的慈善基金则没有相应的监督,所以也就无法保障这些慈善基金的利益,当然也无法规制其行为。
2.2 政府对慈善基金运行的监督力度不足
我国对慈善基金法人身份取得的条件严格限制,通过双重管理制限制资格条件,但是一旦其取得法人资格,政府对其监督就会有所松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也对其约束不多,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报表、年检等也流于形式,无法真正起到监督规范作用。
2.3 政府混淆了对慈善基金的行政管理职能与直接管理职能
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慈善组织发展时间不长,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密切,其建立与发展都依赖于政府,发展模式单一。《社会团体登记条例》规定社会团体的决策权集中在业务部门。政府原本应是一个外部监督者,现在却直接参与慈善组织的管理,使得慈善组织与政府部门成为利益共同体,政府在监督过程中容易出现失误,监督效果也很不理想。
2.4 第三方社会监督缺乏可信度
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对慈善组织的运作效率、能力、资质、财务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评估以监督慈善组织。但是现今我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普遍具有官方背景,所以很容易出现行政干预,就相当于领导部门监督自己的下级,这样的监督效果难以得到公众的信任。作为社会财富的第三次分配,慈善在广大的人民群众生活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慈善的发展有利于重塑我国的优良道德风尚,无私奉献,博爱大众;现代的去行政化慈善还有利于政府职能的迅速转变,以提高公共管理效率。我国慈善基金的运行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如: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度低,相关信息未完全公开;资金使用不规范,且资金的使用者过于集中,使用范围狭窄,办公费用比例高;部分善款管理者存在问题,普遍年龄偏大,学历不高并且多数为兼职工作,并非专业的组织运行人才;由于发展时间短,我国关于慈善方面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有时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纷争;来自政府方面的监管也远远不够,给不法分子带来了可乘之机;慈善基金的社会公信力有所下降,难以让广大民众放心;与此同时,我国的慈善组织的发展模式单一,多依附于政府,发展受限;现今我国慈善基金数量较少规模有限,并且资源匮乏,无法适应社会对慈善组织的需求;面对这些局限性,慈善基金会的自身发展困难重重。
3 政府完善慈善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
3.1 政府可以建立政府协调机构
建立政府协调机构,主管慈善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降低注册门槛,放松注册要求,改变当前的双重管理工作模式。该慈善机构对慈善组织的目的、财务、业务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建立透明规范的慈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细化年检内容,避免流于形式。并且对慈善组织的运行过程进行严格审查,防止私人的谋利行为,加大力度打击利用慈善组织谋取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3.2 政府應减少对慈善组织的过多干预
完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规范。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促进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政府还应当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使得慈善机构真正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加强自身管理。除此之外,政府还应当统一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中来。
3.3 政府对慈善机构给予全面支持
我国的慈善基金发展还不太成熟,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社会捐赠是慈善基金的主要来源,但并非是首要来源,政府应当强化责任意识,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直接给予慈善机构以资金支持,扶持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政府可以通过舆论宣传,促进慈善精神的传播,并且采取相应的奖励政策,扩大我国的慈善事业规模。政府公务员们应当树立榜样,积极投身慈善事业,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给予慈善基金道义上的支持。
3.4 政府建立与慈善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机制
针对慈善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以及志愿者建立制度规范,严格选拔培训人才,提高业务素质,从根本上提高慈善机构的运行能力,加强对人员的思想道德培养,努力杜绝贪污漏税、利用职权之便谋利等违法犯罪行为。与此同时深化信息公开制度,2006年发布的《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对信息公开做了详细的要求,政府应当积极推动信息公开制度的执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3.5 政府应当加强与慈善组织、立法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合作
地方政府将各地的慈善事业列入规划之中,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并推动教育、文化、财税、工会、团委等部门和组织参与到慈善事业。制定相关法律,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当遇到政府不作为时,公众可以通过司法手段监督慈善机构运行的相关事项。
慈善事业在当代社会的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慈善事业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迅速,其中政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正因如此,我国的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尤为密切 ,但也不利于它的发展。政府应当加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其进行监管,加快建立起完善的政府监督机制。
本文认为,只要加快完善政府监管体制,行政、立法、司法工作紧密配合,建立相关法律监察机制,我国的慈善事业必然能够突破发展瓶颈,逐步走向成熟,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收入分配中的补充完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 武彪. 中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比较研究[D]. 上海:上海科学院,2006.
[2] 刘子萱. 我国慈善组织的主要问题、根源及发展对策[D].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