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铭暄 张海梅
同一行为兼具犯罪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的双重性质,决定了法律责任的双重性,犯罪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法律责任的重合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所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若刑事加害人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够表明刑事加害人真诚悔罪,能够表明刑事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赔偿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减轻其刑事责任。
赔偿情节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有其正当性根据,对于被害人、刑事加害人以及社会都有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赔偿诉求;第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加害人争取宽大处理的利益诉求;第三,有利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赔偿情节对刑事责任影响的理论、政策依据包括:第一,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加害人犯罪后能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刑事加害人是否悔罪,对于说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大小具有一定的意义。第二,根据目的刑理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量刑时应当从宽。第三,根据恢复性司法理论,积极赔偿往往是恢复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受损的社会关系的前提。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积极赔偿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影响刑罚的裁量与执行。赔偿情节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也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的法律依据。
赔偿被害人损失影响刑事责任的案件范围的标准的确定,应当从分析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不同入手。如果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是个人法益,即使是案情比较严重的犯罪,赔偿被害人损失义务的履行情况也能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因此,赔偿情节影响刑事责任的范围可有限制地扩及重罪。
赔偿情节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以及刑罚执行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在刑罚裁量阶段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在刑罚执行阶段对减刑、假释产生影响。
(摘自《现代法学》,2014年第4期,第111-120页。)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教授[100872]
**西安财经学院讲师[71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