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垚
当前,贿赂案件已呈现多发、易发态势,涉农、拆迁、行政执法等基层重点领域发生的贿赂案件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在基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及时查处将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而贿赂案件的基本特征就是权钱交易,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侦破难度大,因此通过讯问获取口供仍然是贿赂案件的主要侦查方法之一。认真研究和准确把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规律,充分运用讯问谋略获取口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
(一)行贿人的心理特点
第一,图利图便心理。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行贿人行贿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和取得一定的利益,或是为了获取不确定利益,或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一般情况下,行贿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比自己努力而获得的利益要多,或者对于同等利益的获得要方便许多。行贿者往往期望通过行贿带来比预期更多的利益或者以少量的努力而获得与之不对称的大量利益,因此以“与人方便,自己方便”之名,大行行贿之实。
第二,从众侥幸心理。近年来,当办案人员在办案中询问犯罪原因时,行贿人大多回答:“周围的人都那么做,也没有出事,自己不这样做,别人会以为自己很傻。”在这种侥幸从众心理下,有的人原来遵纪守法,但看到周围其他人的贿赂犯罪行为总是屡屡得逞并从中得利时,他们逐渐对发生在自己身边的贿赂行为产生了认同感,并伺机付诸行动。
第三,自卑无奈心理。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就逐渐形成了一套森严的等级制度。由于国家政权存在形式的特殊性,在普通人的传统观念里,国家工作人员被称为“父母官”,再加上一些政府工作人员行为不检点和官僚作风的影响,政府工作人员高人一等的形象深入人心,使得社会其他行业的从业人员有一种自卑心理。行贿者在行贿时自觉有求于人,常携以厚礼,低声下气,自卑与无奈昭然若揭。
(二)受贿人的心理特点
第一,吃亏弥补心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一个又一个的“老虎”、“苍蝇”被不断揪出,但公务人员的待遇问题也频频见诸各大主流媒体,公务人员尤其是基层公务人员的待遇问题愈发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事实上,基层公务人员待遇低、工作重、升迁难的状况长期存在。实务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受贿人都因自己期望的利益没有实现而心理失衡,认为自己埋头苦干,但待遇、收入却比相似条件下的其他社会工作人员要少,心里出现落差,一旦遇到别有用心的行贿人的拉拢,便利用手中的权力换取贿赂,甚至主动索贿。
第二,贪婪自信心理。实践中,由于生活需求的高层次与工资收入的低层次,导致一部分公务人员对金钱具有极强的占有欲,其受贿目的大多并不是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而是为了享乐,或满足自己一时的感官刺激。受贿行为一次次地成功实施,也使他们得到了一种快乐的情感体验,助长其贪欲从最初的被动接受贿赂发展为不择手段地寻机贪污受贿,甚至肆无忌惮地公开索贿。另一方面,受贿人又坚信自己的犯罪行为绝对不会被发现。这种盲目自信助推了贪婪心理,贪婪心理又使其更为盲目自信,最终导致受贿人跌入无底深渊。
第三,居功侥幸心理。有一些受贿者自以为功劳显赫、成绩显著而居功自傲,认为自己就算是“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凭自己的地位、影响、能力能够避免犯罪行为被发现甚至逃脱法律追究,或者自认为作案手法高明,手段隐蔽,或者与行贿者订立攻守同盟,毁灭证据,认为就算事发也能逃脱追究。通常这类人有一定能力,做出过相应贡献,但在成绩面前渐渐出现了自我认知偏差,看不到自己的弱点和缺陷,以致自己渐渐被金钱所腐蚀而不自知。甚至当办案人员出现在其面前,其还在盘算凭借自己的资历、关系、功绩能逃过查办而免受处罚。
第四,情面愉悦心理。实践中,行受贿双方往往因上司、亲人、朋友、同学等社会关系而互相认识,行贿人经中间人牵线搭桥后,会给受贿人各种名义的回扣、好处费,而受贿人迫于人情等因素,往往会在举棋不定、左右为难之时接受贿赂。当这种状态久拖不决,就会积少成多,最终铸成大错,受贿人也后悔不及。
二、贿赂犯罪嫌疑人心理的突破
审讯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博弈的过程。笔者深刻认识到,只有认真研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心理变化,才能在审讯时做到有的放矢,在不同情况下释放不同的信息,对其心理变化予以引导与控制,削减其供述障碍,增加其供述动力,促使其尽快如实交代。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心理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试探接触阶段一般表现为抵触与戒备心理、对抗相持阶段一般表现为犹豫和侥幸心理、动摇反复阶段一般表现为畏罪和求轻心理、供述交代阶段一般表现为解脱和悔罪心理。
针对具有抵触和戒备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使用压制法,分别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对其进行心理压制,打消其嚣张气焰。硬件方面包括讯问环境的布置要让犯罪嫌疑人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伴有无助感;法警检查、扣押其随身携带物品,让其填写详细的信息表,工作人员着装严整,态度认真严肃,说话声音洪亮、语气果断,对其形成一种无形的震慑。软件方面则可以分别从大环境、大形势对其进行压制,从嫌疑人目前的现状压制,从嫌疑人自身个体的微小压制,以别人、同事对其目前状况的态度进行压制。
针对具有犹豫和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首先应向其阐明国家的反腐败形势,占领法理的制高点,激发犯罪嫌疑人的悔罪心理;其次讲明个人与组织对抗是以卵击石,早供述早对自己有利;再次以“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绝对事实给其施以心理上的巨大打击,然后从为其指明出路、纠正错误人生观的角度进行突破,让犯罪嫌疑人在敬畏法律的同时能感受到法律宽缓的一面。
针对具有畏罪和求轻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为其讲解法律,告诉其数额并不重要,态度才是决定因素,只有如实供述才是唯一出路。通过证据出示、逻辑矛盾、预设前提等方法,进一步击垮其心理防线。还可以将肯定其优点、成绩,激励其成就感、正义感作为突破的角度,使其认识到自己虽然犯了罪,但并不是一无是处,只要有清醒的认识,还可以有光明的未来。也可以以化解矛盾、消除对立作为突破口,点明其犯罪的各种诱因及相关责任的归咎,以消除其对自身罪责过分的担忧。
对于具有解脱和悔罪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应以教育感化、唤醒良知为主。侦查人员应该仔细聆听犯罪嫌疑人的讲述,拿不准的问题不要轻易发问,先通过录音固定其供述过程,再进行笔录固定,进而强化其悔罪意识,让其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让犯罪嫌疑人彻底交代犯罪事实。
三、突破贿赂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肢体动作细节,把握其心理活动。一个没有实施过犯罪的人,即使经过精心编排,也无法圆满地表述作案时间、手段、过程等细节内容;相反,做贼者必心虚,实施过犯罪行为的人,对犯罪过程十分清楚,即使做好充分准备,在接受讯问时难免露出破绽。因为犯罪嫌疑人受到有效刺激后,产生的真实反应较正常表现会有诸多不同,因此可以通过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肢体动作来判断其心理状态。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开始接受调查时,有抖腿、玩手指头的现象,说明其思想比较放松,对讯问工作有所准备;犯罪嫌疑人卧在椅子里回答问题,呼吸起伏较为明显,展示出较为弱势的状态,表明其对讯问保持谨慎的态度等。但此类真实反应通常动作幅度小、时间跨度短,更考验侦查人员发现和利用其肢体动作细节的能力。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刺激,把握其心理活动。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一定的刺激是侦查人员为了突破案件而进行的侦查活动,包括问题的设定、出示证据等。只有有效的刺激才能达到获取犯罪嫌疑人真实心理活动反映的目的。要保证这种刺激的合法性,必须坚持依法办案,严禁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同时要保证刺激是客观存在的或是依据现有证据产生的合理推测,还要保证刺激的关联性,使刺激围绕审讯工作而设定,能够触及犯罪嫌疑人意图保护的核心利益。
三是制定适宜的审讯方案,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奠定基础。在准确而及时地掌握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心理之后,便可以针对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心理状况制定审讯方案,巧用谋略,有的放矢,有效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