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语境下的检务公开制度

2014-04-29 00:44冷玉梅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1期
关键词:检务舆论监督办案

冷玉梅

随着微博、微信、博客、论坛、贴吧等新媒体发展,舆论监督越来越趋向平民化,一篇140字不到的微博,一副手机随拍的照片等,就可能将检察机关送入大众的视野,引起网民们的热评。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建设需要检察机关作出积极回应,适应新媒体发展,积极回应网民呼声,纠正不和谐声音,以正视听。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推进“检务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制度,以开放、有为、务实的姿态主动融入新媒体中,主动掌握新媒体语境下的话语权,在新媒体下的舆论监督中主动作为,必将推动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

一、新媒体舆论监督与检务公开的结合点

孟德斯鸠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1]舆论监督由来已久,不是新时代的产物,其与党内纪检监察监督、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等并称。互联网技术条件下,只要有台电脑,或一部手机等,任何人都可能成为使用新媒体监督的主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4年1月16日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2]不同网民由于其年龄、个人成长环境、阅历等方面的不同,其对新闻的敏感性也会不同,表现为其在网络中的言论千差万别,理性发言者有之,愤青者有之,更有甚者趁机混淆视听。

作为主动应对新媒体舆论监督的措施,检务公开具有主动性、便捷性和透明性的特点,这也是新媒体舆论监督与检务公开的结合点。

(一)检务公开具有主动性,在舆论监督中掌握先机。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将公众高度关注的问题主动公之于众,在网民的舆论监督前先行一步,在第一时间内便赢得了网民的信任感。主动公开是对公众的尊重,使舆论监督主体的网民在心理上产生信任感,容易获得大多数网民的理解与支持。当然,信任感还来源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这有待于检察机关逐步完善和丰富。

(二)检务公开具有便捷性,为舆论监督提供技术支撑。网民群体庞大,来自全国各地,他们对事件真相的了解一般仅限于信息透露的内容。只言片语的信息很难把事件真相说清楚,信息的表象后面才是真相。而检务公开正是提供了解真相的平台,通过互联网、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微博等查询,为网民了解事件的原因始末提供了信息技术的支撑,方便快捷。

(三)检务公开具有透明性,排除舆论监督的不确定性。舆论传播具有动态性,随着空间的变化、参与人数的增多而变化,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也是谣言、流言、偏激言论容易占据舆论统治地位的原因所在。透明是抵制流言蜚语的良药,检察机关通过实行检务公开增加办公办案的透明度,将一些公众关心的重要程序或环节透明化,理智的网民就能通过透明的信息寻找到事件的真相,自觉梳理他人意见、观点,排除非理性言论,引导舆论监督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新媒体舆论监督对检务公开的新要求

真实是检务公开的基础,是检察机关打造检察公信力的基石。真实性要求符合客观事实,排除任何虚假信息。当前的检务公开多注重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在及时性、全面性上不能满足新媒体舆论监督的需要。这给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提出了新要求,其表现在:

(一)及时性。检务公开在发布时间上必须及时。有人说,新媒体下“人人拿着麦克风,人人都可被关注,随时随地可发布”,这话不是夸张,是对新媒体最形象的描述。检察机关掌握第一手信息,发布的信息内容在具备真实性的基础上,发布时间也应该做到及时有效。网络中传播的信息尽管不全来自于官方,甚至有捕风捉影的可能,但其源头牵涉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信息,方便网民了解事实真相,掌握事件发展进程,认识检察机关处理事件的态度,为他们开展舆论监督提供时效性。2014年6月26日,曹建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中央新闻媒体负责人座谈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更加及时全面地为新闻媒体提供信息支持,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第一时间主动向媒体提供权威信息。[3]

(二)全面性。当前,检务公开制度是检察机关自己制定的,什么样的内容必须公开,什么样的内容可以公开,制度要求和实际操作会存在偏差。比如制度要求办案程序必须公开,从法律上说,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其办案程序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果仅是一般程序就不必公开,因为这是大家共知的,就是不懂法,临时学习也来得及。但在刑诉法规定的程序下,检察机关往往还制定了自己办案规范流程,可能存在精简办案时间、简化办案手续、内部办案纪律等规定,这是对刑诉法办案程序的补充和规范,真实反映了检察机关办案经过,具有全面性,理应成为检务公开的重点。

(三)扩张性。也可以称之为对立性,这是针对检察机关和舆论监督者的不同立场而言的。网民希望检察机关毫无保留地公开所掌握的全部信息,而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工作制度等约束下,或者在习惯性、经验性做法影响下,检察机关发布的检务公开信息内容必然有所保留,特别是要求涉密事项不得公开,这可能导致急于了解相关信息的网民不满,而网民们的不满通常表现为激烈的评论。如此,检察机关一方以涉密信息不得公开为由拒绝发布信息,而网民以知情权受制约为由施加舆论压力,形成对立氛围。随着人们认知的发展变化,检务公开程度具有了扩张性的表现,以前大家公认的所有案件材料都是涉密内容的观点已经发生变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明确要求公开生效法律文书,此前多地检察机关也已试点,如海南省检察院《关于深化新形势下检务公开的意见》中,要求公开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4]

三、扩展新媒体舆论监督下的检务公开内容

2006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在1998年“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检察工作纪律等内容,共20项。而这些内容都是基本信息,均来源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所有检察机关都适用,并没有反映作为执法个体的具体检察院的内容。这样的检务是一般性的检务,没有触及不同检察机关具体如何执行法律法规的内容。笔者认为,检务公开应该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案件审查信息公开。综观新媒体对检察机关的舆论监督,多为涉及各类案件的监督。很多案件还没进入检察环节的审查批捕程序,舆论就开始大胆预测检察机关是否决定逮捕、按什么罪名逮捕、办结时间等。检察机关要及时公开审查案件的相关信息,应包括两方面。一是程序公开。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依照办案进程发展规律,及时公开办理案件进程及执行时间,如受理案件、立案、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等时间。二是实体公开。实体内容主要指所涉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等。检察机关对外公开案件信息内容,来源于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公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其内容全面,包含了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实施犯罪的主观方面、具体犯罪行为、法律适用、证据、社会危害、犯罪情节分析等。

(二)争议性案件的论证信息公开。争议性案件一般指疑难、复杂案件,或在证据排除与认定、定性、犯罪情节认定、量刑幅度等方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律师之间、检察机关办案部门人员之间或检察委员会委员之间存有较大分歧的案件。这类案件由于其争议性、复杂性更能引起新媒体关注,讨论也会更为激烈。争议性案件的论证信息来自于办案主体的讨论过程,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与适用过程,是办案各方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的过程,虽然存在争议,但并不具备隐秘性。公开这类案件有助于网民充分了解检察机关依法办案过程,对众多不懂法的网民也是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有助于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当然,这里说的公布论证信息并不是公布讨论的细节,不能把每个人的发言直接作为信息发布,需要提炼发言内容,按照不同意见分别进行表述,形成类似于案件分析类的文章后发布。如果是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公开争论的焦点和细节,效果会更好。

2013年6月—10月间,笔者所在检察院办理了“豪车碰撞案”。[5]该案由于立案前安徽卫视等新闻媒体的报道引发舆论高度关注,网民质疑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不立案监督等,猜测不断,以讹传讹。该案的定性确有分歧,有认为不构成犯罪,纯属家庭纠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危险驾驶罪、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等四种不同意见。我院在受理该案后,先后以《父子斗气,闹市上演豪车对对碰》、《闹市豪车互撞事件:危害公共安全主观故意非常明显》等4篇报道连续在检察日报及正义网首发,主动公开从审查批捕、案情讨论分析、公诉及判决全过程,其后新华网、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光明网、中新网、网易等众多新媒体相继转发。这是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与新媒体互动形成合力,将网民关注的争议性案件信息公开,迅速掌握了在新媒体中的话语权,瞬间平息了各种猜测,涉检舆情得以彻底有效平息。

(三)涉密信息的确定与公开。公开涉密信息是检务公开的特殊情形。很显然,并不是所有案件信息都是涉密信息,什么内容可以确定为涉密信息,必须严格依法掌握。何为国家机密?这应由保护国家安全与国家秘密的法定专门机关——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家保密部门来认定。司法实践中,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安全部门等机关一般在案发初期就已经介入了案件的处理,由国家安全部门对案件的“涉密”性质做出判断,并出具涉密意见书是完全可行的。[6]当然,网民对于是否为涉密案件并不知情,面对舆论监督,检察机关不能置若罔闻,也应及时公开信息,可以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直接发布某案为涉密案件的信息,可以附上专门机关的出具的认定意见作为重要的说理依据;二是采取技术处理方式,规避涉密内容,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指出:为保护裁判文书所涉及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利,可以对拟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三是及时公开已经解密案件的信息。

四、健全检务公开的保障机制

在新媒体强势崛起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在原先检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健全检务公开的制度保障。对此,可以借鉴《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立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推动检务公开保障机制建设。

(一)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由于受机构编制的束缚,检察机关的检务公开工作没有专门的检务公开管理机构,这已落后于新形势发展的需要。2007年1月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必须指定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检察机关顺应新媒体发展需要,必须成立专门的检务公开管理机构,其职责除负责宣传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的20项公开内容外,还应包括及时发布重大案件审理信息、处理涉密案件信息等。

(二)规范信息发布与管理。规定严格的信息发布程序,所有涉案信息必须经审查、签发才能予以发布,工作人员不得未经检察长或分管领导同意擅自发布。建立检察机关的新媒体终端,明确信息发布载体,检察门户网站一般为信息发布的主要载体、其他可以发布信息的官方博客、微博、微信公众平台、QQ等必须专用,实行实名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健全意见答复与舆情应对措施。新媒体传播互动性强,检察机关对此应有专门的管理制度,来应对如面对网民的意见或建议如何答复、发生舆情如何应对处理等。检察机关通过新媒体发布信息的载体应允许网民发表意见或建议,积极与网民交流,及时回答网民的意见或建议,对于确实需要经过一定时间调查处理才能给予答复的,也必须告知答复期限,杜绝久拖不答复现象。工作人员要及时发现舆情事件,第一时间掌握舆情动向,及时向检察长报告,采取合理有效的舆情应对措施,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虚假信息误传误导,平息不明真相的网民的过激言论,积极引导舆情发展方向,让新媒体成为宣传检察机关公信力建设的阵地。

(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设计形同虚设。对违反规定不及时发布信息、违反程序擅自发布信息、发布信息不完整、故意拖延处理网民意见或建议、违反规定处理舆情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必须予以责任追究。

注释: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156页。

[2]张意轩:《中国网民总数达六亿多 其中手机用户占五亿》, http://www.chinanews.com/gn/2014/01-17/5748792.shtml,访问日期:2014年6月18日。

[3]王治国、戴佳:积极推动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良性互动,共同促进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载《检察日报》2014年6月26日。

[4]李轩甫、李清立:《海南出台意见深化检务公开》,载《检察日报》2013年11月23日。

[5]吴贻伙:《父子斗气,闹市上演豪车“对对碰”》,载《检察日报》2013年7月9日。

[6]杨子强:《勿拿“涉密”当借口》,载《人民日报》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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