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网络舆情,检察机关如何发力

2014-04-29 00:44李粤贵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1期
关键词:谣言舆情检察机关

李粤贵

从“世界末日”、“自来水含避孕药”到“车祸案顶包”,从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到食品安全,各类网络舆情几乎360度无死角地存在。调查表明,政法类网络舆情几乎全部涉及或者波及检察机关,往往一个细小的案件,经过网络的发酵,随即演变成为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做好预防和应对网络舆情危机事件,是当前检察机关不容回避的问题。本文将针对上述问题,深入分析涉检和非涉检网络舆情特点,就检察机关预防和应对舆情危机展开论述。

一、网络舆情的概念和分类

网络舆情是通过互联网表达和传播的,公众对自己关心或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各种公共事务所持有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表现为新闻评论、BBS论坛、博客、播客、聚合新闻(RSS)、新闻跟帖及转帖等形式。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决定了它具有直接性、随意性、多元性、突发性、隐蔽性和偏差性等特点。

从网络舆情是否触犯法律规定来说,可以将网络舆情分为两种:普通网络舆情和网络谣言。普通网络舆情是指一般的以社会事件、热点问题等为内容的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和观点的合理表达、传播互动,其表达方式是在法律范围合理的言论自由;从网络舆情是否涉及检察机关来说,可以分为:涉检普通网络舆情和非涉检普通网络舆情。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上生成或者发布并传播的,没有实施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超越了言论自由的合法范围,是一种违法行为;从网络谣言是否涉及检察机关来说,可分为:涉检网络谣言和非涉检网络谣言。普通网络舆情与网络谣言最大的区别在于是否触犯了法律,是否超越了公民具有的言论自由范围。因此,检察机关在应对网络舆情工作中,要清晰区分普通网络舆情与网络谣言,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采取各种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及时应对和处置网络舆情,不断抢占网络舆情的新高地,为营造健康规范、积极良好的网络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二、检察机关应对普通网络舆情的策略

由于检察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对涉及其他部门的普通网络舆情是没有应对的职责,本部分内容只讨论检察机关应对涉检普通网络舆情的策略。近年来,最突出的普通涉检网络舆情事件主要有:“辽阳检察院书记员掌掴女童”、“贫困县女检察长被曝开百万豪车”、“广东茂名检察长办公楼自杀”等等,虽然这些新闻报道均为属实的舆情,但是都是由于网络媒体对事件热炒,事件的发酵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质疑,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工作,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舆论应对和舆情化解能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一是强化正确的涉检网络舆情意识。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要不断增强舆情意识,及时捕捉网络舆情热点,增强对有关热点的预见性,化被动为主动,掌握话语权,树立正确的舆情观念。要树立理性和冷静对待涉检网络舆情的观念和“堵不如疏,盖不如开,被动不如主动,事后救火不如事前防火”的舆情意识,自觉防止和克服反应迟缓、应对被动、危机意识缺位等问题。

二是强化涉检网络舆情工作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门的检察机关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控申、技术科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负责领导开展对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监测、督办、引导、化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治处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研究室、控申、技术科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涉检网络舆情危机的监测、报告,制定引导方案,根据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舆论引导和化解工作。

三是强化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建设。要建立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工作的规范性,形成工作制度,定期分析,以月、季、年等为不同周期,形成相对固定的分析会制度,不管有无大事发生,都要对这段时间里的舆情动态做出阶段性的分析评估,对形势进行适当的研判。要建立网络舆情沟通、协调机制。网络舆情应对是一项全院性的工作,该院各内设机构注重协调配合。公诉、侦监部门密切关注重大刑事案件办理过程的社会反响,自侦部门对自侦案件的办理环节实行全程风险评估,控申、民行部门注重信访案件调查和申诉、抗诉案件调处的风险预测,研究室注重与党委、宣传部门和网络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指导、支持和配合,共同协调处置涉检网络舆情。要建立网络舆情应急预案,必须按照“快速反应、确认事实、妥善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清事实,正面回答疑问,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牢牢掌握主动权,避免网民的负面炒作,将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实行检察舆论宣传工作上下统一、口径一致工作机制,加强舆论引导。

四是强化涉检网络舆情队伍建设。要建立专门的检察网络宣传队伍,设立专职网络评论员,负责开展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和评估工作,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如:采用关键词搜索和细致搜索的方式加强对网站、论坛的定时、全面的搜索,对涉及该院工作的各类论坛言论及时参与跟帖讨论,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涉及本院且可能造成突发舆情的事件及时发现分析上报,掌握舆论发展动向。同时,定期对网络评论队伍进行培训,提高网评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及时发布网络最新流行动态、网络流行语言,方便大家交流经验,提高应对能力。

三、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谣言的策略

网络谣言属于网络舆情的一种特殊情况,是触犯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9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强了对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但是,就目前打击利用网络谣言的现实情况来说,企图利用网络谣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大有人在,境外敌对势力和“三股势力”人员甚至企图利用网络谣言抹黑我党形象和动摇我党执政基础,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检察机关要以清醒的头脑,敢用、善用、慎用公权力,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广大网民网络发布信息言行,为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大局保驾护航。

一是明确区分网络谣言的类型。区分网络谣言类型是认定网络谣言构成何种犯罪的前提,也是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的切入点。笔者认为,从检察机关办案角度和网络谣言涉及的内容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处理:

涉普通公民网络谣言的案件。此类谣言主要针对普通公民的人格、名誉进行的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信息的行为,涉嫌构成的罪名主要是《刑法》第246条的诽谤罪。两高《解释》明确了“捏造并散布”、“篡改并散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在应对此类网络谣言时,应当保持刑法谦抑性,充分尊重被害人自主维护名誉的权利,如果被害人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定罪处刑,例如:普通公民因两人之间的矛盾而引发攻击对方的谣言,检察机关不能敦促公安机关立案追诉。

利用网络谣言实施其他犯罪的案件。实践中,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日渐增多,不但包括了前面所提到的诽谤罪,而且有的以在信息网络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向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索取财物;有的借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误导群众;有的披着“反腐维权”的外衣,无中生有,起哄闹事;甚至还出现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进行营利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以“发帖”和“删帖”相要挟的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并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以网络策划营销等为幌子,长期提供非法网络信息服务,从而牟取决非法利益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国家、国家机关和民族网络谣言的案件。《刑法》明确规定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但是如前面所述,当下有的不法分子制造和传播政治谣言,带有明显政治性目的,攻击党、国家机关和现行体制,煽动国家分裂、激发民族仇恨以及宣扬暴力恐怖,如:通过捏造我党的历史伟人过往事迹,欲使人民对党的历史反感;通过捏造领导人政治斗争,诋毁党和国家领导集体,欲使我党内部混乱、失信于民;通过捏造假新闻破坏民族团结,企图分裂国家等等。这些网络政治谣言属于《解释》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应当追刑事责任。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区分自诉与公诉案件,严格依法适用公诉程序,既要做到有利于依法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依法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

涉党政机关领导网络谣言的案件。从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党掀起了一轮反腐整风的热潮,鼓励和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的举报控告,形成了打击腐败的高压局面。但是,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反腐”名义,在网络上对国家机关领导制造和传播谣言,例如:有的使用某地方、某领导、某国等模糊词语,甚至在网络发布一则自称为小说文体或者对话形式的文章,然而由于某领导的描写与生活中特定领导有着极为相似的特征,以至于读者可以联想到特定领导;有的甚至捏造国家机关领导插手某个领域谋取私利,不法财产达到几百甚至上千亿,企图抹黑国家机关领导。笔者认为,由于党政机关领导代表国家机关的形象,对国家机关领导进行诽谤或者侮辱,实质上是抹黑国家机关形象的行为,属于《解释》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就具体而言,为了防止打击面过大,该类网络谣言诽谤应当有所区分,县处级以上领导受到诽谤或者侮辱的,公权力应当依法介入追究不法分子刑事责任;县处级以下领导受到诽谤或者侮辱的,公权力应当视情节严重程度适时介入依法处理。

二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关系。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认真研究和正确区分正当批评和侵犯名誉权、批评失实与恶意诽谤之间的法律界限,依法、审慎作出处理的决定,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实践中部分群众对一些社会消极现象发牢骚、吐怨气,甚至发表一些偏激言论,如将群众的批评、牢骚以及一些偏激言论视为侮辱、诽谤,使用刑罚或者治安处罚的方式解决,是于法无据的。

三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谣言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敦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权,多措并举,形成预防和打击合力,营造健康良好的网络社会环境。要大力开展立案监督,尤其是对境外敌对势力在境外出版、制造和传播谣言的人员要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追诉,以《解释》关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为自诉转公诉的条件,敦促公安机关加大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犯罪属地管辖原则,只要被追诉的犯罪分子一旦进入我国境内,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要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对重大影响的政治谣言等严重侵害党和国家利益的刑事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敢于依法批准逮捕,在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下,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从快从严办理。要敢于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要从维护党的执政基础和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追究该类案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要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关注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着眼于解决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网络谣言,依法监督相关部门预防和打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建立健全网络违法犯罪处置机制。进一步创新科技检察工作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网络谣言等问题的网络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刑罚手段在预防、规范、教育、指引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内外部联动、协作机制,提高治理信息网络虚拟社会的工作能力。进一步创新办理网络谣言违法犯罪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检察环节办理网络谣言处置机制,提高对网络谣言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测预判、依法处置、舆论引导能力,切实做到情势判断要清晰、情报信息要快捷、法律监督要到位。要建立健全办理网络谣言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尤其是加强办理影响重大、复杂疑难的网络政治谣言案件和作出不批捕、不起诉等决定时的风险评估预警,防止因办案引发影响更大、范围更广的“二次”网络舆情。进一步创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对危害不大、影响不广的谣言诽谤犯罪,探索和规范刑事和解、附条件不起诉等措施,灵活运用“两减少、两扩大”等轻缓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兼顾被害人自主处理的权利,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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