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洗钱风险与对策分析

2014-04-29 00:44童文俊
海南金融 2014年11期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反洗钱

童文俊

摘 要:离岸金融业务一直以来都被视作洗钱的高风险地带,作为发展离岸金融中心之一的上海自贸区也不例外。本文在研究离岸金融业务洗钱风险的基础上,剖析了离岸金融业务的主要洗钱途径,总结了离岸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的国际经验,并提出加强上海自贸区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反洗钱;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業务;洗钱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1-0043-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09

一、引言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离岸金融业务简单来说就是银行和其他代理机构为非居民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非居民之间的借贷。离岸金融中心则表现为:相当大部分的金融机构主要从事非居民业务;金融体系的外向型金融与为国内经济服务的本土金融不均衡;实行较低的税率或零税率,金融监管比较宽松等。20世纪下半叶以来,全球范围内的离岸金融中心发展迅速,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发生的交易也快速增长。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截止2010年末,加勒比海地区离岸金融中心的跨境资产的金额超过了1.5万亿美元,是加勒比地区GDP总额的好几倍。亚洲离岸金融中心的跨境资产为2万亿美元,伦敦、美国的国际银行业务便利组织和日本离岸银行市场额跨境资产则达到了4万亿美元,这些离岸金融中心的跨境资产合计超过了10万亿美元,超过全球跨境资产的50%。

与离岸金融中心快速发展的成果相比较,离岸金融中心带来的负面影响似乎不值得一提,但实际并非如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2年6月发表的一份关于加勒比海地区离岸金融中心的报告提到了离岸金融中心的洗钱和恐怖融资,即把非法活动、恐怖活动,如毒品交易取得资金或恐怖活动募集的资金,通过离岸中心的运作来隐瞒其真实来源和去向。随着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的推进,其被洗钱活动利用的风险将逐步增加。

二、离岸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与洗钱途径

(一)离岸金融业务的洗钱风险

联合国毒品控制和防止罪案办公室的一项研究指出,一个可以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理想的离岸金融中心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不需要与其他国家分享税务方面的信息;方便即时注册成立公司;受公司保密法的保护;出色的电子化沟通方式;受严格的银行保密法规定;存在大量的旅游贸易,以便解释现金的流入;使用主要的国际货币,最好是美元;一个相对能承受更多外界压力的政府;对金融服务有高度的经济依赖性;地理位置的优势,方便与富有地区的商务往来;其他特征,如自由贸易便利何方便商船注册并悬挂该国国旗等。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正是利用离岸金融中心的这些便利条件,掩饰和实施其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1]。

FATF的专家们对“离岸金融中心”如何为洗钱活动提供便利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涉及离岸金融中心的案例都显示出共同的特征:通过离岸金融中心和这些众多壳公司形成的国际往来进行一系列大量的资金交易,不法分子会利用专人或中间人对这些交易进行管理[2]。这些空壳公司的账户往往在完成这一系列资金交易后,迅速变成睡眠账户,一个洗钱计划通常会涉及多个离岸金融中心。随着金融服务全球化的加剧,犯罪分子能够轻易地以低成本在地区之间多次转移资金,这样就给随后可能要进行的调查带来巨大的时间成本。调查机构通常可以发现可疑资金流出或流入的路径,却很难追踪到资金之间的联系和带来这些资金的非法行为,因此这类调查常常不能成功用于定罪。另外,不熟悉其他国家地区、语言障碍、对信息使用的限制和高昂的海外调查费用也会对调查人员造成障碍。即便是在那些能对其他国家地区的金融调查提供协助的离岸地区,国际性调查的缓慢的特质,也让洗钱分子有足够的时间来迷惑摆脱调查追踪。鉴于此,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所带来的洗钱风险不容小觑。

(二)离岸金融业务洗钱途径。

1.通过离岸空壳公司洗钱。离岸公司注册简单,注册地监管相对宽松,犯罪集团常常通过注册的离岸空壳公司来进行洗钱活动。

2.利用离岸金融账户及金融支付工具洗钱。洗钱分子通过开立离岸金融(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账户,并利用离岸账户所在国的监管漏洞掩盖不法资金的真实来源,切断资金与上游犯罪活动的联系,达到清洗非法所得,掩盖资金去向的目的。此外,离岸账户所在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种便捷的支付工具,也为洗钱分子的操作提供了便利。

3.通过代理机构的离岸金融账户洗钱。当洗钱分子认为通过自己的离岸账户和空壳公司账户进行洗钱不够安全时,他们经常采用通过代理机构的离岸账户来洗钱。通过代理机构的离岸账户实施洗钱可以满足洗钱分子复杂交易动机、模糊调查视线及掩盖资金最终真实去向的目的。他们需要做的只是向代理机构的离岸账户存入一笔资金后,即对他们签发票据和发出支付指令。

4.通过离岸公司的虚假投资与交易洗钱。通过离岸公司的虚假投资转移恐怖资金是一种典型的洗钱手段。基本操作手法是:在离岸金融中心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后,通过伪造投资交易文件将非法资金在多家公司之间任意调动。交易双方实际上都是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公司。

5.通过与离岸公司的衍生产品交易洗钱。同虚假房地产交易一样频繁的另一种转移非法资金方式就是衍生产品交易。洗钱分子所玩的把戏就是在离岸公司和本地公司之间来回买卖货币、商品或者股票期权等衍生产品,通过产生一盈一亏的方式转移犯罪资金。由于离岸公司的账目免于审计,非法资金的转移就显得非常安全。

6.通过离岸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洗钱。对于洗钱分子来说,最干净利落的资金转移方式就是贷款了:在将犯罪资金成功转移到离岸公司账户后,洗钱分子可以将离岸公司的账户的资金通过贷款安排方式划回到在岸公司实体。这样资金不但可以干净地回流国内,也可以获得免税的待遇。此外,贷款发生后,借款方最终会连本带利归还,这样犯罪分子又可以把资金以合法的形式转移到离岸金融中心。而贷款利息可以作为营业收入抵扣本国的应税所得,通过反复贷款,洗钱分子可以将资金转移的循环过程拉得很长。

三、离岸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的国际实践

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对离岸金融中心的洗钱问题日益关注,对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也日益加强,国际组织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制定了对离岸金融中心业务的监管标准,目前最重要的全球性金融监管协调机构金融稳定论坛(FSF)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都发表了针对离岸金融中心洗钱的声明,用不同的标准来确定各国合作的程度以及对国际标准监管体制的完善程度。

(一)金融稳定论坛的监管

1999年4月,金融稳定论坛成立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在2000年3月发布的报告中,该工作组建议,建立一个正式的程序来评估离岸金融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的程度。为激励离岸金融中心遵循国际标准,离岸金融中心工作组建议按照金融监管质量和国际合作程度将各离岸中心分类,实现区别待遇。2000年5月,金融稳定论坛发布《金融稳定论坛离岸金融中心分类结果及评估工作重点》报告,公布了分类结果。2009年4月,二十国集团伦敦金融峰会通过决议设立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以取代金融稳定论坛。此次金融峰会的20国联合公报要求离岸金融中心增加信息共享,不能再成为金融机构逃避监管、逃税和集聚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地方。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应20国领袖的要求,于2009年4月2日公布了4个国家或地区的避税天堂名单,上榜名单中凡拒绝签署保密协定者,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全球统一制裁。20国对黑名单国家可能的制裁措施包括不准在离岸金融中心投资的抵扣开销,重新评估与黑名单国家的财税协定政策等。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金融机构等在考虑境外投资计划时,对于不合作国家也可能采取抵制措施或是抽减银根。

(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监管

1999—2000年,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26个非成员国的离岸金融中心进行评价,从而定义“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标准,该标准共有25条。归纳来说,符合“非合作国家和地区”的标准主要有:金融监管法律的漏洞,尤其是缺乏对金融机构建立、许可的法规;金融机构过度的保密原则和缺乏一个有效的可疑交易报告系统;金融机构识别和获取相关的有效信息缺乏足够的渠道;缺乏对洗钱与恐怖活动进行监管的资源;没有金融情报机构来实施有效的反洗钱控制和措施。总而言之,要成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合作国家,就要在反洗钱立法、监管等方面做出努力,并采取措施改进反洗钱工作中的不足。

国际组织的监管和制裁措施,使各国建立离岸金融中心的成本增加。一是各国迫切建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以免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例如东加勒比海货币联盟(ECCU)各成员国建立了负责监管不同金融业务的机构,监管的内容包括国际贸易公司、离岸银行业务、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和博彩业等。二是加强监管,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机构还建立了国际性组织,希望通过国际协调来改进监管和服务。其中,最重要的离岸银行监管组织(OGBS),其成员国包括中国香港新加坡、塞浦路斯、巴哈马群岛、百慕大群岛和开曼群岛等。离岸银行监管组织已经就如何评价其成员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法规的有效性与金融行动特比工作组达成了协议。另一组织是加勒比海反洗钱组织,该组织在区域性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活动中取得很大进展,并寻求如何遵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建议,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双边评价和区域性的洗钱与恐怖融资犯罪类型学研究。三是一些不合作国家的离岸金融中心也被指正尝试在现有的国内法律框架内,或者通过有选择性地调整现有法律,加强司法和调查方面的合作,以避免受到国际组织的制裁。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与经合组织签署协议,承诺与经合组织交换刑事与民事税收调查信息,条件是瑞士和卢森堡在内的全体经合组织成员国均采取同样的行动。

四、加强上海自贸区离岸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的政策建议

离岸金融业务在促进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潜在的洗钱风险,但发展是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旨,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因为惧怕洗钱风险而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解决问题的关键是遵循“内紧外松”的自由贸易区反洗钱工作思路,在推进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同时形成相应的反洗钱配套机制预防打击潜在的洗钱活动[3]。

(一)加强对离岸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

对离岸金融业务的反洗钱监管,有赖于多个监管部门的配合。在打击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业务洗钱犯罪方面,反洗钱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外汇管理局、外经贸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功能,形成监管合力。确保金融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建设充分考虑自贸区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在设计和建设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系统时,要考虑嵌入反洗钱要求或模块,在满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提取的同时,确保账户类型、交易信息对手信息(名称、开户隐含个、账号)等要素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保证交易信息和客户信息的完整传送,为资金监测和分析提供系统支持。要加强对可疑交易的信息采集和发现能力,做好各类涉嫌利用贸易、自贸区账户洗钱的可疑交易的分析研判。要强化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跨境資金流动的反洗钱监测,及时做好反洗钱监控名单的更新工作,从技术上保障跨境汇款业务交易监测的时效性。此外,对于在国内开展离岸金融服务的中介机构,建议通过政策和法律进行引导和规范,主动履行反洗钱与反洗钱义务,避免卷入洗钱和洗钱活动。

(二)金融机构要加强离岸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关注具备离岸金融中心洗钱活动特征的金融交易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流转的重要环节,要在防止恐怖分子通过自由贸易区离岸金融业务进行洗钱活动中发挥一线作用。要进一步极强对离岸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最终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对于打击离岸金融中心洗钱活动具有至关重要的重用,因此金融机构在建立客户关系时对离岸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下转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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