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月 王丽娅
摘 要:《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鼓励在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但对其组建模式却没有进行规定。为找出适合海南省农村的资金互助模式,本文枚举出了国内可行的资金互助类型,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海南省自身条件,提出海南省应当采取与生产合作社共生的准正规模式。
关键词: 农村合作社;资金互助;互助合作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1-0076-05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16
一、引言
海南省经济的新增长点在于农业现代化,而农业现代化的关键在于保障资金充足,但农业产业风险高收益低的特点,大型商业银行受到信息不对称问题影响难以为其提供足够的贷款,因此,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势在必行。《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推动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海南省2014年金融改革创新指导意见》响应中央号召,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农村资金互助社。
我国当前鼓励组建的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现有的政府文件都没有规定新型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模式,而国内现存的几种发展模式也未必都能适应海南省农业的发展条件。因此,为找到适合海南省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模式,本文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组建模式、所需条件以及运行效率进行了汇总和研究,并根据海南省农村经济现状进行了筛选,提出海南省应当采取与生产合作社共生的准正规模式。
二、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演进历程
按照时间顺序划分,我国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模式经历了由原生钱会模式,到国家统筹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模式,再到多种资金互助模式并存的过程。
(一)原生的钱会模式
农村资金互助模式在我国历史上一直存在,合会、摇会以及其他钱会均属于原生的农户互相资助的产物,其风险监管力量来源于当地人际关系的影响力。但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性加大,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逐渐松散导致依靠人际关系进行的监管效力降低。因此,与之类似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在1984年兴起,1999年即被国务院3号文件正式宣布取缔。另外,产权不明晰也是其失败的重要原因。实行“队有村管”或“队有乡管”的制度,所有者与管理者分离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却并非以法人主体进行经营,从而引起了寻租等一系列道德风险。仍流行于浙江的众多“打会”,在2008年资金紧张利率升高的条件下,也异变成金融传销并以组织者违约跑路告终。
(二)信用合作社模式
农村信用社是20世纪50年代由人民银行在农村的网点改组而成的独立法人,宗旨是“农民在资金上互帮互助”,即农民入社,社员出资社员贷款[1]。但实际上,农信社受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是主要由国家出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竞争中先天处于弱势地位。在1990—1996年间,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在农业生产与生活服务两方面的支农资金仅占全国水平的40%,远低于全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直到合作基金被取缔,各类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信用合作社才以农村唯一正规金融机构的身份成为农村金融的主体,贷款达到总额的80%以上,亏损一直持续,直到2003年才在17个省陆续实现盈余,2004年后央行曾多次采用央票兑付等方式弥补农信社亏损,并促进其改制。
农信社当前的经营状况良好,其合作性质早在1977年就已经被《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和《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两项国务院政策彻底抹杀,从根本上完成了由民办到官办的转型。
(三)多种资金互助组织模式并存
2006年出台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若干意见》,正式批准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银行全资子公司。2007年,根據银监会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吉林省梨树县百信农民资金互助挂牌成立,正式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此后,各地资金合作社纷纷建立。
根据合作社的组建模式,可将之分为正规、准正规和非正规三大类(见表1)[2]。
1.非正规性的。包括独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和生产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行为。所谓非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是一种民间融资形式,由农户自主发起并出资入股,不受政府统一的管理和监督,是农户自发弥补正规金融机构缺失的原生组织。
2.准正规性的。是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推动下产生的独立组织,由政府发起,却不受政府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准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又分为二种:第一种是地方政府推动的生产性资金互助社,由小微企业等自愿出资入股,没有银监会金融业务经营许可,一般在乡镇范围内经营;第二种是中央政府推动的扶贫性资金互助社,由国务院扶贫办和财政部提供扶贫专项金,采用“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管理模式,目的是推进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可持续发展,业务仅在试点的贫困村贫困户中展开。
3.正规性的银监会推动的或者批准的互助合作组织,包括独立包括独立的和依托于生产合作社的两种。正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在工商部门注册,是受政府统一管理和监督的社区互助性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可以吸收存款,除了吉林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外,均为银监会发起组建的。
我国的现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到2014年也不过经历了短短7年,其经营模式尚未稳定,效率也未能得到足够的考察,只能说这些模式在国内都是可行的。因此,要从中选出适合海南省的组建于发展模式,还需要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
三、发达国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经验借鉴
(一)发达国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模式
目前,合作社的模式划分为欧美模式和日本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更适合集约化经营的大农场体系,后者的综合性服务模式则被韩国和台湾等小农经济地区广泛采用(见表2)。
我国农业一方面具有集约程度低的小农经济特点,另一方面却又面临着欧美的大国问题。因此,需要根据区域内经济发展条件综合借鉴两种模式。
美国的资金互助模式的效率最高,但其合作社内部的资金积累能力要求使得这种模式在我国无法复制(见图1)。
我国的人均GDP与美国分属于两个梯队,因此无法满足美国合作社对社员5000至15000美元之间的股金要求,也就无法控制规模以达到盈利和风险监控的平衡,但美国模式的产权清晰和利益联结机制完善这两点可以借鉴,能有效降低了资金互助中的道德风险[3]。
德国的情况与美国相似,其富足程度无法与美国相比,资金互助组织更加依赖外部资金,银行网点也兼营商品供销,但筹集的资金始终保留在农村,德国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值得借鉴。
处于人均GDP第二梯队的法国,其富裕程度也要比德国更低(见图2)。法国农业资金互助社对外部资金的依赖更高,其组建也具有明显的官办主导性质,“中央农业信用合作协会”的存款达到信用合作存款总额的75%。以从属地位的角度来看,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受国立农业信贷银行指导,但独立于农业合作社。法国模式中,政府不但给予合作组织低息信贷,而且对于合作社进行严格审计和监督以降低合作组织的不确定性[4]。
日本的富裕程度与法国类似,但其农业集约化程度却远远低于欧美国家(见图3)。日本资金互助组织完全隶属于政府组织的农协,而农协把农村资金通过信用联合会吸收到城市,又把城市和海外收入利率之间的差额返还到农村,这种体系在日本1995年的住房泡沫中造成了损失,并在放开利率后受利差缩小影响严重。其后的农协改革受各界政府强加,实行大范围合并、项目二阶段制、“JA银行化”而趋向于股份制。
韩国的经济情況与日本类似,由政府主导从日本引进农协体系后,对生产性合作组织的监管较松,而对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管较严,并且不允许产业组合加入金融组合联合会,所以在资金周转方面也同样遇到了问题。因此,韩国成立了综合农协把金融部门纳入合作组织内,通过合作性金融业务解决资金筹集问题。而韩国农协银行通过财政业务所累积的基金用于支持农民和农业销售系统,从而使消费者和农民同时受益,因此具有公共事业机构的性质。
(三)发达国家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实践经验。
1.组建资金互助组织,经济发展程度越低越需依赖政府的力量
在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美国,新一代资金合作组织内生于自发组建的“农工综合企业”合作社,通过将社员上交的股金与交货权以及分红挂钩形成社内资金积累。这种内生的资金互助组织模式的形成并非源于文化或历史因素,而是受经济发展程度影响。美国最初从欧洲引进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是在1916—1965年间,那时美国的人均GDP处于2000美元以下阶段(见图4),先后建立的各类农信社和农协组织,也都是由政府主导,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分属信用社全国管理局(NCUA)和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协会(NASCUS)管理。直到1981年美国国民合作银行(NCB)被“私有化”,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才开始自成体系,但最初成立的信用社协会仍然在信息咨询、法律、会计、培训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同处于经济发展第二梯队的法国、日本、韩国的资金互助组织建立也均需依赖政府力量。
2.缺乏社员合作性质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可能造成资金脱农
以日本为例,在日本农业合作法中,第一章便规定作为社员的“农民”既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机构,这就表示,无法保障一人一票制度。1995年“住宅专业金融问题”爆发暴露了“信联”资金进入房地产泡沫的事实,在2002年解除金融部门破产时超过一千万日元存款不予支付的禁令之前,日本农业协同组合(JA)彻底进行了“银行化”也就是变成了“一体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日本的农业资金合作组织从农村抽水后,最终撤离了农村。
3.良好的资金互助组织应当与生产合作组织保持紧密结合
在所有被考察国家当中,作为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德国的合作银行分为三个层级,包括与合作社关系紧密的初级信用合作社、作为扶持机构的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作为全国性清算组织的德国合作银行(DGBank兼并后更名为DZBank),因此,仅就根本的服务机构而言,与生产合作组织关系密切[5]。
法国的农业信贷银行地方、区域、国家由三个层级的金库组成,均经营贷款业务,但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也兼营海外业务。2012年,法国农业银行亏损30亿欧元,并于2014年出售其保加利亚子公司,并宣布回归其原本的零售银行和储蓄业务。
由此可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优势就在于仅在社区内经营,在社内资金存量供给方面受系统性经济风险影响较小;缺点就在于受到农业产业特色影响盈利能力差,而脱离的资金互助社组织很难保障资金不向其他高回报行业流动,从而失去竞争优势。
四、海南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展历程
海南省区域内名义上的第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始建于1952的澄迈县农信社,1978年前分属人民公社管理,1979年起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并在海南1988年建省后一直延续这一情况直到1995年彻底脱离农业银行。成立于1995年的海南发展银行接手了28家信用社,并托管了5家的债权债务。在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因房产泡沫破裂而关闭后,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也被清查,海南省农信社处于亏损状态。2007年作为全国最晚改革的农信社,海南省农信社联社成立,在2010年2.25亿央票兑付前,仍有超过9个县市的农信社净资产为负。海南省社区性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试点开始于2010年7月1日,三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开始在海口、三亚、万宁三市进行试点营业。截止2013年1月30日,三个农村资金互助社均实现盈利。
五、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模式选择
(一)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不适合完全正规模式
2010年,海南省进行了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的试点工作。三家试点合作社分别是海口甲子镇龙潭资金互助社、三亚崖城中枢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和万宁和乐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这三家由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合作社直到2014年仍然保持盈利,但均因社员参与模式而面临着社内筹集资金不足的困境。
海口甲子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组建时,依托的是谭白、后追、田心和利民四家种养专业合作社,建社社员77人,股本金300万,但这些大的专业合作社并没有将资金存入合作社的动力,有存款业务仍然更趋向于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据统计,万宁和港农村资金互助社创社是由41名社员,股本金230万,在2014年存款余額不足200万元,但社员农忙季节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可达几十万,需求是供给的几倍,无法得到完全满足。三亚崖城镇农村资金互助社则在运行三个月后,就遇到了存款不足的问题,扣除启动资金、员工工资、房屋租金、水电、办公、税收费和资本充足准备金,可用资金仅有44万元。
另外,由于农业季节性突出,在冬季瓜菜种植季节可放款势必不足。至于外部资金,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资金互助社的外部资金来源只有社会捐款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两项,前者由于缺乏社会认同而形同虚设,后者却因为市场准入门槛高而难以进行。同时,资金互助社具有农业企业共有的风险高、收益小的特点,很难吸引资金和人才,三家互助合作社仍然接受海南省农信社联社的技术与资金支持,并不能够完全自主经营。
(二)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缺乏自发组建条件
海南省人均GDP在2012年达到5000美元,人均耕地面积1.26亩,处于经济落后且耕地集约型较低的梯队。从国际经验上看,组建资金互助组织更加需要依赖政府的力量。同时,接近50%的恩格尔系数意味着互助合作资金不但需要满足生产需求,还需要在必要的时候满足基本的消费需求,同时农户一般无经常性的、固定的收入来源又缺乏必要的贷款抵押品,这就意味资金互助组织无法完全满足金融机构资金的盈利性与安全性要求,要增强资信以获得贷款,就必须得到政府的正式认可。
另外,海南省是独立于内陆的小型岛屿,这意味着台风等灾害更易造成区域内的全面损失,从而无法在合作社内部通过共同基金或保险解决,这就要求资金互助社能够得到外部资金的支持。但生产性的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且受益者与所有者并不重合,在这种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风险极高,内含于其中的资金互助组织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因此,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有必要按照一人一票原则单独设立法人机构,保证受益者均为所有者,以减少道德风险,并且拥有较高的资信以便获得贷款。目前,国内的自筹组建的小型资金互助社因成本原因通常由民政局登记,囿于民政局的能力和监管不力,这类机构资信不足以保障贷款安全,所以也不易从外部获得资金,次模式不适合海南省农村经济情况。
(三)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不宜独立于生产性合作社
从国际经验上看,资金逐利而行,与生产性合作社关系不密切的互助组织都有资金挪用至非农项目的行为,并以日本的房地产泡沫教训最为惨痛,而国内的民间资金互助组织异变也多与此有关。从根本上来说,资金互助组织是非盈利组织,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进行社员间的互助,从而降低资金不足的风险,一旦脱离生产合作,互助失去主要的经营性目标也就只能以消费为主要目的,那就更加无法进行内部资金积累,加上这类资金缺乏回收途径,合作社必然面临较高的违约风险。因此,基于风险防范的角度,海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社应当采取与生产性合作社共生的模式运行。从海南省三家已经试点的资金互助社的情况来看,这种运行模式也的确没有造成亏损,比较有利于海南省农村脆弱的金融环境。
综上所述,海南省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需要选择一种由政府推动的、与生产合作社共生的准正规模式,实现途径可以从放宽现有三社的社员准入条件以及新增机构的登记审批办法入手。■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夏英,宋彦峰,濮梦琪.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的资金互助制度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2010(4):29-33、110.
[2]何广文.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模式探析[J].我国农村信用合作,2009(3):26-28.
[3]Cook,M.L.The future of U.S. agriculture co-operatives: a Neo-Institutional approach[M].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95,77:1153-1159.
[4] 佚名.Crédit Agricole .[BE/OL].[2014-05-17],http://en.wikipedia.org/wiki/Cr%C3%A9dit_Agricole.
[5]佚名.德国中央合作银行[BE/OL].[2014-05-17],http://www.baike.com/wiki/%E5%BE%B7%E5%9B%BD%E4%B8%AD%E5%A4%AE%E5%90%88%E4%BD%9C%E9%93%B6%E8%A1%8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