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服务中的小额信贷发展研究

2014-04-29 01:27:15唐洋军
海南金融 2014年11期
关键词:发展方向

唐洋军

摘 要:本文简要回顾了国内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沿革及现状,研究了国内小额信贷公司发展面临的问题,分析了福利主义小额和制度主义的特点,并在细分农村金融服务群体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和定位,建议政府对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予支持。

关键词: 小额信贷公司;福利主义;制度主义;发展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4)11-0053-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11.11

小额信贷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贫困、促进发展的手段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特别是在尤努斯获得2006年度诺贝尔和平奖后,小额信贷更是引起了中国学术界和金融界的关注。我国小额信贷公司经过多年的发展,引起了一系列问题,特别是已经背离了小额信贷公司的最初设计。本文拟在细分农村金融服务群体的基础上,研究我国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和定位。

一、小额信贷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小额信贷是一种以城乡低收入阶层为服务对象的小规模金融服务方式,旨在通过金融服务为贫困农户或微型企业提供获得自我就业和自我发展的机会,促进其走向自我生存和发展。小额信贷既是一种金融服务的创新,又是一种扶贫的重要方式。小额信贷的发展模式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农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小额信贷公司发展沿革及现状

1994年小额信贷作为国际组织推荐的一种扶贫方式被引进中国,其目的是解决中国的贫困人口问题,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截至1998年末,仅联合国系统组织的在华援助的小额信贷项目资金就达到300万美元,涉及43个贫困县。2004年,小额信贷在中央一号文件中被明确提出。2005年,人民银行决定在山西、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五个省(区)开展“只贷不存”的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2010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又强调指出“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从机构数量,还是贷款规模都呈现了爆发式增长的态势。小额信贷公司数量由2008年末不到500家发展到2014年6月末的8394家;贷款余额从2009年末的766亿元,增长到2014年6月末的8811亿元,增长了10.5倍。新增贷款逐年上升,平均贷款余额逐年增加(见表1)。截至2014年6月末,在全国各省份中,江苏拥有小额贷款公司616家,实收资本933.30亿元,贷款余额1147.66亿元,三项指标均为全国第一。

(二)小额信贷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身份定位不明确,运营成本高。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但并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金融机构的性质,决定了不能吸纳社会存款,同时小额信贷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也不能享有金融机构在银行同业享有的存款利率,只能按一般工商企业的活期存款计算利息,利率远远低于金融企业的同业存放利率,加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成本,变相加重了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负担,不利于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1]。此外,因为不是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再贷款的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获得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后续资金匮乏[2]。

2.分散型监管,经营风险大。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督管理权下放到省级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拥有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权和监管权,人民银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管,银监会和公安部门主要查处非法集资。这种分散型外部监管设计实际上是把除法律禁止之外的监管职权均授予了地方政府行使,而实际上地方政府又未明确全面监管的责任机构,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监管主体弱化和虚化风险,监管效果很差[3]。此外,一味追求高利率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一种普遍心理,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水平基本在20%左右,尽管被限制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实际上仍加重了贷款人的负担,加剧了贷款违约,进而加大小额信贷公司的经营风险。

3.融资受限,持续发展能力弱。小额信贷公司不像银行可以吸储,或者从银行间市场获得低成本资金。银行融资和股东投资是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资金的两大主要渠道。根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指导意见》规定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因此,从根本上讲,增资扩股是小额信贷公司唯一扩大资金来源的渠道[4]。

为解决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渠道问题,地方政府及小额信贷公司自身进行了诸多金融创新和尝试。

一是突破了《指导意见》中最大股东持股比例10%的上限。比如,四川、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海南、黑龙江等地将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提高到了20%以上。其中,辽宁将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从原来的最高20%放宽到49%,并取消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的上限,不设上限;重庆在提高最大股东或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方面幅度最大,放宽到50%;黑龙江则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股本总额的40%,而港、澳、台资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最高可为60%。

二是扩大小额信贷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比例。比如,江苏、四川、辽宁、黑龙江、浙江、广东、重庆、海南各省市便陆续出台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新规定。其中,重庆和海南放开的幅度最大,分别将小额信贷公司的最高融资比例升至230%和200%。江苏、四川、浙江、广东四省则提高到100%。一些地区还鼓励小额信贷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

三是小额信贷公司自身扩大资金来源。比如,重庆阿里小贷在拓展资金来源方面进行了重大创新,先后于2012年6月和9月发行信托计划,分别募集社会资金2.4亿元和1.2亿元;2013年7月重慶阿里小贷又发行总规模为50亿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瑞安华峰小额信贷公司发行全国第一单“小贷债”,债券发行总额2亿,期限3年,年化资金成本8.5%;温州苍南联信小额信贷公司发行“小贷债”期限3年,募资总额2亿元等等[5]。

二、小额信贷的两种主义之争

(一)福利主义的小额信贷

福利主义以社会发展为首要目标,强调扶贫的宗旨,不仅为贫困群体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同时也为他们提供技术培训、教育、医疗等社会服务,旨在以低利率的贷款帮助贫困群体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特别重视贷款对贫困群体的经济和福利的提升和影响,基本不考虑机构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财务的可持续性。福利主义是典型的“贷款+技能培训”的模式,更多的是考虑社会责任,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贫困问题。该流派以孟加拉格莱明乡村银行为主要代表,主要被一些社会发展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所推崇。在实践中,这种带有财政补贴性质的低利率贷款经常出现被挪用的现象,具有固有的道德风险,因此具有不可持续性。

(二)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

制度主義则更强调小额信贷机构的机构可持续性和财务可持续性,并在此基础上扩大业务覆盖率,为广大低收入群体提供信贷服务,一般不涉及培训、教育、医疗等问题,不强调提供社会福利的职能,侧重于从金融创新角度分析小额信贷对农村金融体系的发育、发展和推动作用。制度主义的可持续性强调小额信贷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可以覆盖其营业成本和资金成本,以实现其独立生存并不断发展壮大。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依靠政府补贴、慈善性捐款等资金来源来维持。小额信贷组织的可持续性发展包括财务的可持续性、管理的可持续性和技术的可持续性,这种可持续性发展是通过商业化运营和市场化利率来实现。该流派以印尼人民银行的乡村银行体系和玻利维亚团结银行为主要代表。制度主义是目前国际小额信贷发展的主流趋势,受到世界银行等机构的推崇。

实际上制度主义又可进一步分为公益性制度主义和商业性制度主义。公益性制度主义以帮助贫困农民或低收入者为目的,追求可持续发展,获得的利润是为了进一步扩大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和服务群体;商业性制度主义服务于更广泛的目标群体,以获得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坚持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是纯粹的商业性经营机构[6]。

(三)印度、孟加拉小额信贷危机的实质

2010年下半年,印度、孟加拉相继爆发了小额信贷危机,小额信贷的发展受到政府的大力压制。在印度南部安德拉邦,政府已经采取措施抑制小额信贷的经营;在孟加拉,小额信贷之父——尤努斯也被迫离职。危机的爆发给国际小额信贷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实际上,印度、孟加拉小额信贷危机主要是商业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的危机[7]。

印度安德拉邦的小额信贷危机源自过度的商业化,以及投资者的牟利动机,小额信贷的年息25%~100%不等,基本高达30%以上。在商业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下,国际资本、私募股权资金也涌入小额信贷公司,印度贷款规模最大的小额贷款机构SKS Microfinance还成功上市募集资金。追逐利润的属性促使一些小额信贷公司演变成了高利贷公司。此外,印度小额信贷集中度太高,客户过度负债、利率偏高、股东和管理层和投资人收益偏高,外部的负面压力大,机构的能力建设跟不上贷款规模扩展的速度等,都是出现危机的重要原因。在孟加拉,政府指责高额利息使小额信贷已因高昂的利息沦为“穷人的陷阱”,并规定从2011年7月开始,小额贷款利率不得超过27%;小额贷款机构允许收取的最高费用受到限制;小额贷款机构要给予借款人15天的偿还宽限期。此前,孟加拉小额贷款利率多在20%到40%之间,部分利率可超50%。

三、小额信贷的发展方向和定位

国内的小额信贷公司已经完全演变成了追求商业利润最大化的纯粹商业性的机构,已经偏离了小额信贷公司的最初宗旨,属于商业性制度主义的范畴。

按照贫富程度把农村金融服务的群体划分为、较富裕的群体、极度贫困群体、贫困群体。建立全覆盖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必须按照这三个群体的具体情况提供具有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因此,应建立一种一一对应关系,引导不同金融机构满足不同金融需求,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如农信社、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等服务较为富裕的群体;福利主义小额信贷服务于极度贫困群体,带有扶贫性质;公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服务于贫困群体。但是,在中国的近5000家小额信贷公司中绝大多数属于商业性制度主义的范畴,以追求利润为主要目的,而且热衷于中小企业的贷款,而不是农户贷款。

实际上,较富裕的群体能够获得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极度贫困的群体一般能享受到农村低保,而贫困群体是商业性农村金融服务和农村低保之间的夹层,属于空白地带,也是农村的主流,因此小额信贷的主要服务对象应该是这些农村的贫困群体。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提高贫困线至人均纯收入1500元,但仍远远低于世界银行的标准。按照新的贫困线,全国贫困人口的总数将大幅增加,这一群体急需获得金融服务,从而摆脱贫困。按照上述的一一对应关系,笔者认为,公益性制度主义应该是中国现代小额信贷发展的核心和主要方向。

在当前,政府对坚持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机构应给予政策支持。一方面在资金来源方面放宽政策。

目前,小额信贷公司“只贷不存”,放贷资金主要是资本金,缺乏有效、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扩大规模和业务范围时很快会出现资金不足的问题。尽管如此,目前仍不宜放开小额信贷机构能够从事吸收储蓄业务的闸门。监管层主要应鼓励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向小额信贷公司批发贷款,再由小额信贷公司进行零售贷款业务,从而建立一个稳定的资金供给机制。实际上,这种批发-零售机制,有利于加强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因为贷款的批发行将资金贷给小额信贷公司时必然会对该公司的运营进行评估和监督;监管层还可以鼓励运作较好的小额信贷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甚至在小额信贷公司发展到更高阶段时能够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或信贷资产证券化。

另一方面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小额信贷具有扶贫性质,应由财政贴息或财政出资建立小额信贷担保基金或偿债基金。由财政资金或扶贫资金、担保公司、批发行进行合作,成立基金,当小额信贷公司出现偿债问题时,由担保基金或偿债基金首先进行偿付。在当前的中国,公

益性制度主义小额信贷应该是小额信贷发展的趋势。■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冯爱林.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调查与政策支持发展思考[J].武汉金融,2013(9).

[2]谢金楼,吴晓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2(5).

[3]秦颐,焦瑾璞.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方式评述[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2).

[4]胡莹,雷曜.小贷公司融资路径探索[J].中国金融,2014(9).

[5]金满涛.路径依赖:普惠性可持续小额信贷体系的构建[J].河北金融,2009(11).

[6]肖银伟.中国小额信贷的现状与发展方向与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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