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泛、多层、制度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创新与发展

2014-04-29 00:44赵秀忠郭艳久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实践创新理论

赵秀忠 郭艳久

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实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理论创新、重大制度创新和重大实践创新,不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而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紧密相联,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新的发展维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实践;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4)02-0038-0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站在中国历史发展的制高点,聚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时代课题,因应广大人民的期待和关切,就我国的全面深化改革进行了系统地、深入地、科学地规划和部署。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全面深化发展的宣言书和动员令,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最新成果,通篇体现着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崭新思想理念,也闪烁着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的思想光辉。《决定》关于理论政策创新的新观点、新看点、新亮点之多可谓异彩纷呈,在耳目一新中有目不暇接之感,在学习研读中常常引发一连串的新鲜思考。其中关于“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阐述更是富有创新意义,不但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政治理论,而且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紧密相联,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新的发展维度,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理论创新

《决定》提出的“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把协商民主理论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

首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协商民主理论创新承接和发展了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理论。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1]这是在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件中第一次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和“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一创新性论断提出刚刚一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一次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进行了全面、具体的理论阐释。以“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专题进行论述和部署,这在党的正式文件中也是第一次。这就充分体现了党对协商民主制度的高度重视,也表明我国的协商民主理论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了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协商民主理论上的全新认知程度和创新高度。特别重要的是,与十八大相比,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协商民主的理论政策有了非常大的發展。十八大报告用了1个段落326个字论述协商民主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则用了4个段落573个字论述协商民主制度,并且对于协商民主的理论政策不但有了新的发展,而且阐述得更加具体,涉及协商民主的各个层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协商民主理论研究和认识的深化。

其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协商民主理论是对党关于协商民主理论成果的继承和创新。党对协商民主理论认识有一个逐渐明晰和提升的过程。1948年,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提出“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2]。”这应看作我党协商民主理论的发端。其中的“讨论并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就包括了民主协商的形式和内涵,体现了民主协商的性质。同年的5月1日,毛泽东在《致李济深、沈钧儒的信》中提出先邀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代表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并指出,此项会议的决定,“必须求得到会各主要民主党派及各人民团体的共同一致,并尽可能求得全体一致”[2]。这里的要求无疑体现了协商民主的特点。1954年,毛泽东在一次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这并不妨碍我们成立政协进行政治协商。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的领导人物一起来协商新中国的大事非常重要。” [3]这里把人民代表大会与政治协商会议放在一起来谈,虽然没有提出协商民主的命题,实际上是把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民主实现形式进行了比较,突出了协商民主在民主政治中的重要意义,点明了作为协商民主实现形式的政治协商会议的主题。1991年,江泽民同志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选举和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4]这是第一次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作为“两种民主形式”提出。2007年11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2],这是第一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开幕式上,胡锦涛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 [1],这是第一次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写进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中。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并对此进行了制度和路径上的设计和部署,实现了我党协商民主理论在继承基础上的一系列创新和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5]这突出和拓宽了协商民主的意义和价值。《决定》提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 [5]这表明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原则、协商民主主题、协商民主要求有了全新的认识,特别是从“协商于决定之前”到“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是对多年来协商民主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党对协商民主原则认识的深化。《决定》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 [5] 这表明了党对实现协商民主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对拓展协商民主范围的探索,展示了我国协商民主建设的广阔前景。

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实践创新

协商民主作为理论研究命题,是20世纪后期针对西方国家选举民主发展到成熟阶段后出现的一些弊端提出来的。这就使中外理论界有一个错误的认识,认为中国的协商民主制度是学习西方的结果。显然这是对我国协商民主实践缺乏了解和研究造成的。实际上,我国协商民主制度的实践要比西方早得多而且取得了极大成功,早就走上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化轨道。中国共产党在发起成立时就宣传科学与民主,坚持多数人的人民民主,倡导以协商为特征的新民主主义议事精神。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就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三三制”民主政权。这一政权的突出特点就是团结抗日根据地的各个阶级、阶层,争取了中间力量,实行了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建立一个包容性更强、代表性更加广泛的政权。这是党关于协商民主制度的最早探索和实践。1948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五一口号”,各民主党派对“五一口号”纷纷响应,为了民主建政、协商建国这一目标从各地来到解放区,揭开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政党制度建设的崭新一页。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是协商民主这种新型的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党更加重视协商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建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国家意志被确定下来。按照与宪法相衔接的原则,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写入政协章程。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更加重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把加强政治协商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给予高度重视。2006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2]。这表明,我国协商民主的实践已经进入到了制度建设的层面。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步伐加快,在各个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新中国成立初肇始的双周协商座谈会在经过50多年的中断后,于2013年10月22日恢复,表明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进入了健康发展的新轨道。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今后的协商民主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作出了科学的规划。《决定》指出,“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5]。这一论述对于协商民主的实践指导性、操作性都很强,强调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前提,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是协商民主的基本形式,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协商是协商民主的主要内容,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全过程是协商民主遵循的原則。这一切明确的要求就使我们今后的协商民主实践有了规范和遵循。

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实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制度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个鲜明特征就是强调和突出改革开放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创新,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方面也同样体现了这一鲜明特征,有一系列崭新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

《决定》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创新的核心是“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里的“广泛”、“多层”、“制度化”是在协商民主实践创新上提出的总要求。这里的“广泛”是就协商民主的广度而言,指的是协商民主横向的覆盖范围;“多层”是就协商民主的深度而言,指的是协商民主纵向的布局层级。“广泛”与“多层”相结合,意味着协商民主已经不局限于已有的政协组织的协商和政治协商,已经扩大到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各个方面,即要求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都要建立和拓宽协商民主的渠道,并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这一实践创新正是对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呼应,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决定》在阐述“广泛”与“多层”的同时,更重视协商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决定》以一个段落专门对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提出了要求:“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5]这里,“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正是关于协商民主制度化建设的总要求。在这一基础上,《决定》对协商民主的制度建设进行了细化,进行了许多具体而明确的制度安排,如“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提出规划,采取协商会、谈心会、座谈会等进行协商。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5],是对统一战线抓好协商民主常态化体制机制落实的具体要求;如“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5],是对人民政协职能发挥的制度化要求,尤其是“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是关于政协职能的制度性创新,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还有“各级党委和政府、政协制定并组织实施协商年度工作计划,就一些重要决策听取政协意见”,“完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规范协商内容、协商程序”,“在政协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5],等等,都实现了协商民主制度的一系列从宏观到微观、从体制到机制的重要创新。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 文献和档案:协商民主 [N].光明日报,2013-11- 22(12).

[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传(1949—1976):上[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3:315.

[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347.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N].人民日报,2013-11-16(01).

责任编辑:金 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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