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毒工作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

2014-04-29 21:59宋佳贺小娟
大观 2014年8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完善建议

宋佳 贺小娟

摘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短短几年,毒品又成了祸国殃民的一大公害。由于日趋严重的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的渗透,加之国内犯罪分子在暴力驱动下疯狂实施毒品犯罪,使得我国由前些年的毒品过境国成为当前的毒品国境与消费并存的受害国。

关键词:毒品犯罪;《禁毒法》;完善建议

近年来,我国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分子,执法机关在国家禁毒事业中也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检察院作为检查机关在禁毒斗争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任务。从中华民族的兴衰存亡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到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与法条规定

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刑法以及其相关司法文件中,对于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和数量认定、法定刑、制造毒品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单位犯罪、犯罪类型、毒品案件的死刑适用等等一系列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从严惩处、区别对待和经济处罚三大原则,但随着现实生活中毒品犯罪形态的复杂化和多样化发展,仍有一些方面的规定滞后于形势的发展和审判实践的要求。

二、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问题

关于毒品死刑案件中量刑标准的把握,应该严格把握量刑条件,综合衡量死刑标准,严格控制毒品案件死刑的适用,坚持杀人要准,保证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现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五种可以判处死刑的从重情节,涉及到毒品犯罪的数量、犯罪人的身份和犯罪情节。另现行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对此我们可以理解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再犯者只要再犯毒品罪,均应从重处罚。

然而,关于毒品数量标准是否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前提条件,一直在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论不休。主要有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应将数量与犯罪情节相结合,适用死刑需满足五种罪种中的两种;第二种观点认为第二至五种犯罪只在查实,不用考虑其他情节;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全面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认为上述观点也有不当之处。毒品数量标准是正确适用死刑的前提情节,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必须具备这一前提条件,才有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但毒品数量不是唯一的标准。有从轻情节的,可以不判;有从重情节的,数量接近也可重判。判处死刑的从重情节,既有法定的从重情节,又有酌定的从重情节。贩卖假毒品一般不适用死刑。另外,依法给予毒品犯罪分子经济上的惩罚,也是我们遏制毒品犯罪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在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中,在立法和司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毒品数量标准问题,现行刑法只规定了三种毒品的数量,对其他毒品的数量标准规 定比较含混;二是毒品的定性、定量分析问题,由于毒品的纯度不同,造成的危害 后果也不相同,现行刑法回避了毒品纯度的问题,易造成罚不当其罪;三是毒品数量与情节的关系问题,情节与数量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将二者并列或割裂都是 不科学的作法。四是盗窃、抢劫毒品死刑适用问题,审判实践中,对盗窃、抢劫毒 品数量较大的如何定罪处罚争议较大。现行刑法对此没有规定。

三、我国《禁毒法》中存在的两点弊端

(一)删除了劳教戒毒的问题。现在禁毒法把过去的强制性戒毒的体制做了改革,按过去的戒毒体制是先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后再复吸了可以劳教戒毒。现在根据实践经验,为了整合戒毒资源,也是提高戒毒的效果,把过去的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这两种措施合并为一种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这样法律实施后就没有劳动教养戒毒了。

(二)吸毒行为仍然没有被定义为犯罪。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这是我国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法律依据。该决定第8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进行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吸毒在我国只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惩处也仅局限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我认为,吸毒严重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损害人体各重要的脏器,导致吸毒者的体质下降,极易感染各种疾病,吸毒猝死、长期吸毒导致重要脏器中毒破坏而死亡的人数每年都在增加。我国吸毒非犯罪化的立法处置,只给予行政处罚的立法存在严重缺憾,导致吸毒行为的愈益猖獗,并最终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有目共睹、无可争辩的事实。鉴于此,我建议改变现行法律中吸毒非犯罪化的立法处置,增设吸毒罪。

四、完善打击毒品犯罪的几点建议

为了加强社会的治安管理,打击毒品犯罪,务必要加强禁毒执法,完善打击措施。

(一)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全力遏制毒品来源加强禁毒执法,豪不手软地打击毒品犯罪,关系禁毒工作战略全局。只有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紧紧抓住当前突出的毒品问题,采取坚决有力措施,才能遏制毒品犯罪猖撅势头。

(二)大力加强禁毒情报信息工作,强化情报信息在缉毒执法中的主导和核心作用进一步加强国际禁毒执法合作,积极开展双边多边的情报交流和办案协作,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积极推动替代发展,有效解决境外毒源。

(三)加强禁毒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提高禁毒执法水平加强禁毒队伍建设是禁毒工作的根本保证。

(四)加强禁毒的国际合作我国应紧紧围绕国家总体外交大局,继续积极参与国际禁毒事务,进一步加强与国际禁毒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在国际禁毒领域的影响。进一步扩大与欧美等有关国家的禁毒双边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贩毒行动。借鉴国外禁毒经验,争取国际禁毒援助,为国内禁毒斗争服务。

作者简介:

宋佳,女,1986年11月生,本科学历,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贺小娟,女,1971年2月生,本科学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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