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征与预防

2016-12-01 16:00沐鸽
法制与社会 2016年32期
关键词:毒品犯罪未成年人犯罪

摘 要 笔者在C市A区法院对女性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实证调研,发现该地区女性未成年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为毒品犯罪。本文根据当地调研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分析了女性未成年毒品犯罪的特点,总结了导致这种犯罪现象的原因,并针对女性未成年毒品犯罪提出了预防的对策。

关键词 女性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女性未成年人 毒品犯罪

作者简介:沐鸽,清华大学附属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233

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一直是全社会的关注焦点。近年来研究表明,未成年犯罪增长势头得到遏制,2009年后未成年人犯罪总量持续下降。但是,“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有所增加,2001 年女性占 4.2%,2014 年女性比例增长为 6.4%。”这种逆势增长的现象引发了笔者的关注。为了深入了解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笔者到C市A区法院进行了实证调研,针对该法院六年内的未成年女性犯罪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调研发现,当地女性未成年犯罪存在一个突出现象:在所有的未成年女性犯罪案件中,毒品犯罪的发案率极高。可以说,毒品犯罪已经成为未成年女性犯罪的重灾区。笔者决定针对这一严重的未成年女性毒品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发掘这类犯罪的特点,并针对其特点分析原因,以期对症下药,提出有效预防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对策。

一、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特征

(一)毒品犯罪在所有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中高居首位

调研发现,从2011年到2016年六年间,C市A区法院总共审判女性未成年犯罪23起。从触犯的罪名看,贩卖毒品罪为8人,占35%,高居各类犯罪之首。另外,还有1人犯容留吸毒罪。9个涉毒犯罪总计约占40%。犯罪人数位居第二的是介绍卖淫罪,为4人,占18%。除此之外,犯诈骗罪、盗窃罪、抢劫罪各2人,分别占9%;犯敲诈勒索罪1人,占4%。所有侵财犯罪合计7人,约占30%。故意伤害罪2人,占9%,比例不高。

笔者同时对C市A区法院审结的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数据进行了调研。几年间法院共审理未成年犯罪案件219件,共316人。犯罪数量高居首位的是盗窃罪,共127件196人,占56%。排名第二位的是抢劫罪,共30件65人,占21%。第三位是故意伤害罪,19件23人,占7%。然后才是毒品犯罪,22件22人。

对比发现,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罪名分布上与整个未成年人犯罪不同。就未成年人犯罪整体而言,高发犯罪无疑是财产犯罪,总计占到七成左右。而毒品犯罪的数量相对较少。但是在女性未成年人犯罪中,数量排名第一的就是毒品犯罪,跟数量排名第二的卖淫犯罪相差20%多;同时女性未成年人的财产犯罪并不十分突出,尤其是暴力犯罪很少。很明显,女性未成年犯罪的罪名分布,具有显著有别于整体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毒品犯罪(而不是财产犯罪)已经成为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高发领域。

(二)毒品犯罪情节较轻

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的毒品犯罪,以贩卖毒品罪为主。贩卖毒品罪本身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347条规定,贩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入罪。不过,笔者对A区法院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案卷进行分析,发现在构成贩毒罪的前提下,女性未成年人贩毒案件呈现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特点。首先,在毒品的数量上,笔者分析的8个贩卖毒品的案例,通常涉及的数量极小,在零点几克到一两克之间,属于微量贩毒的行为。其次,在毒品的种类上,并非都是贩卖纯度极高,危害极大的海洛因、冰毒,而更多是贩卖摇头丸和麻古等纯度较低危害性相对较小的混合型毒品。再次,在笔者接触到的案例中,绝大多数女性未成年犯罪人是在购毒者的要求下,贩卖少量毒品给对方,并非是主动兜售毒品给对方,其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最后,多数女性未成年犯罪人在贩卖毒品时只是少量加价后把毒品卖给他人,好几个案件中犯罪人只赚取几十块钱的利润。所以,与通常发生的贩卖毒品罪相比,女性未成年人贩毒罪的情节相对轻微。

(三)女性未成年人在毒品犯罪中往往处于附属和弱势的地位

调研中发现,多数未成年女犯的贩毒行为附随于同居男友。她们在与男友的关系中处于绝对附属和弱势的地位,甚至被男友当作犯罪工具去贩毒。在几个贩毒案卷中笔者看到类似的情况:侦查人员问女犯为什么贩毒?女犯回答说“是男朋友叫我贩毒的。男朋友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甚至还有男友在贩毒前对女犯说:“如果你贩毒被抓住了,别提我叫你做的,就说是你自己做的。因为你是未成年人,你被抓的话判刑轻。”女犯还欣然同意并继续配合男友去贩毒。与我们想象中穷凶极恶的贩毒犯罪分子不同,这些女性未成年贩毒者呈现出的显然是一种更为孱弱可悲的形象。她们缺乏良好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缺乏基本的独立生存能力,缺乏正常的价值观,完全沦为同居男友的附属物,被男友教唆成为犯罪的工具和替罪羊。笔者认为,这些女性未成年人,既是犯罪人,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有弱势和受害的一面。

二、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C市A区法院提供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导致这些未成年女性犯罪有一些共性的原因。

(一)生长于不健康的家庭

笔者发现,导致这些未成年女性实施毒品犯罪最为根本的原因就是不良的家庭教育。在调研案例中,女性未成年犯罪人均成长在不健康的家庭,这与部分心理学者对成年女犯研究时得出的“女犯绝大多数来自于结构健全的家庭,超过80%女犯都认为自己父母的婚姻状况良好”的结论截然相反。这些未成年女犯中,有的从小父母去世或者离异,实际上处于无人监护的境遇;有的虽然有监护人,但是监护人本身素质极低,或者极其不负责任,对孩子完全放任不管;有的监护人教育方法错误,动辄施以家暴,孩子感受不到关爱。这些女犯从家庭得不到关爱和监督,主动或被动脱离家庭流落到社会上,接触涉毒不良群体后很容易沦为吸毒者或者贩卖毒品的犯罪人。而健康家庭长大的孩子,实施违法犯罪的比例极低。

(二)缺乏良好完整的学校教育

笔者调研时统计,女性未成年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以初中和小学为主体,初中学历的比例最高,其次是小学学历。而犯罪较重的女犯的受教育程度相对更低。这些女犯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甚至一半以上连义务教育都没有完成。有的女犯是因为自己不愿意读书,有的女犯表示自己想读书,但是因为家庭贫困等原因被迫辍学。这导致她们没有学到立足社会的基本知识技能,没有形成基本正确的价值观。如此一来,在缺乏学校管教、自己又没有独立生活技能和判断力的情况下,一旦接触社会上的不良现象,便容易丧失控制力而滑向犯罪。笔者认为,没有接受完整的教育也是部分女性未成年人滑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社会上涉毒人员的不良影响

女性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受到社会上涉毒人员的不良影响。调研发现这些未成年女性深度接触了吸毒和贩毒人员,最后走上了贩毒的道路。其中,一部分女性未成年人是接触了吸毒人员,比如与其一起居住的室友或者男友吸毒,自己也同流合污染上吸毒恶习,后来为了以贩养吸,开始贩卖毒品以维持购买毒品的资金来源。另一部分女性未成年人,直接接触了贩毒人员,从而效仿贩毒甚至被他人利用去贩毒。与涉毒人员接触,是导致这些未成年女犯贩毒的最直接的原因。

三、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预防对策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而言,加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净化社会环境,是预防其犯罪的必要条件。

(一) 加强家庭教育,强化监护责任

家庭是一个人身心健康成长所需要的最基本条件。如前所述,大多数女性未成年毒品犯罪人的家庭是不健康的。事实上,大多数监护人本身素质极低,对子女放任冷漠,根本没有对子女履行教育的义务。欠缺基本的家庭管教,是大多数女性未成年毒品犯罪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为有效预防这类犯罪,必须加强家庭教育,强化监护责任。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但实践中这一条规定落实得并非十分理想。故笔者建议出台具体的配套措施,以加强家庭教育,强化监护责任。笔者建议参考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中,对于因忽视教养而致其少年触法者进行亲职教育强制辅导的规定。拒不接受亲职教育辅导或时数不足者,少年法院得裁定罚款;经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连续处罚,至其接受为止。其经连续处罚三次以上者,并得裁定公告其姓名。只有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设定亲职教育强制性辅导类似规定,并规定违反义务的处罚措施,才能真正强化监护责任,加强家庭对未成年女性的教育指导功能,以有效预防犯罪。

(二)加强学校教育

很多女性未成年犯罪人在小学或初中辍学,可见九年义务教育在实践中存在被架空的情形。义务教育不贯彻,就意味着女性未成年人连立足社会的最基本知识都不具备;在缺少基本技能的情况下离开学校进入社会,很容易误入歧途。所以一定要真正落实九年义务教育,对失学辍学的孩子要有监管机制,及时帮助其复学。对于还在学校上学的未成年女孩,学校应当恪尽职责,对学生进行必要的道德和法制教育,让学生树立基本的法制观念,避免学生误入歧途。

(三)净化社会环境

不良社会环境会直接影响女性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发案率。显而易见,如果降低未成年女性接触涉毒人员的机会,那么未成年女性毒品犯罪的发案率肯定会降低。其实,为了净化社会环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在第三十六条做出明文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也有类似规定。这是因为这些场所是滋生犯罪的温床,这些地方往往会混杂有吸毒贩毒人员,如果女性未成年人接触这种人员,容易染上吸毒恶习甚至从事贩毒行为,所以必须将之与未成年女性隔绝。可惜这个法条的执行情况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必须严格践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禁止学校周边开设歌舞厅、网吧等场所,对不予执行的人员及时给予行政处罚,使未成年女性远离不良行为和犯罪,加强对她们的保护,这对有效预防未成年女性实施最多的贩卖毒品罪,有非常巨大的意义。

参考文献:

[1]路琦、董泽史、姚东、胡发清.2013 年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 (3).

[2]郭开元.中国未成年犯的群体特征分析.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 (1).

[3]张敏强、王海燕、牛端.五类成年女犯的人格特质及相关因素比较.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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