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茂玉
摘要:在《宋史·循吏传》中共记载循吏十二位,他们是宋代官吏群体的楷模。宋朝统治者把政绩卓越、案例典型的循吏写入正史中,其目的不仅只是在于表彰这十二位官吏,更重要的是,为官吏树立起模范典型,促进官僚阶层的素质提高,更好的维护政权稳定。文章以《宋史·循吏传》为中心,分别从循吏的年代、出身、政绩三大方面进行浅析,以期求得对《宋史》中循吏的认识。
关键词:宋史;循吏;循吏传
一、年代
《宋史·循吏传》共记载十二位官吏,其主要生活年代,依据《宋史·循吏传》材料可以确认时期,如下:
1. 陈靖,太宗、真宗时期。依“太宗异之,改将作监丞;真宗即位,复列前所论劝农事。”
2. 张纶,真宗时期。依“从雷有终讨王均于蜀;契丹隆绪死,为吊慰副使。”
3. 邵晔,太宗、真宗时期。依“太平兴国八年,擢进士第;景德中,假光禄卿。”
4. 催立,真宗时期。依“真宗记之,特改大理寺丞。”
5. 鲁有开,神宗时期。依“熙宁行新法,王安石问江南如何。”
6. 张逸,真宗、仁宗时期。依“真宗问所欲何官;仁宗曰:‘有司能守法,朕何忧也。”
7. 吴遵路,仁宗时期。依“章献太后称制,政事得失;元昊反,建请复民兵。”
8. 赵尚宽,仁宗时期。依“嘉祐中,以考课第一知唐州;尚宽勤于农政……仁宗闻而嘉之,下诏褒焉。”
9. 高赋,神宗时期。依“前守赵尚宽菑垦不遗力……赋继其后。”
10. 程师孟,仁宗时期。依“景祐元年进士;熙宁元年知福州。”
11. 韩晋卿,神宗 、哲宗时期。依“祐初,知明州。”
12. 叶康直,神宗时期。依“五路兵西征,康直领泾原粮道,承受内侍梁同以饷恶妄奏,神宗怒,械康直,将诛之,王安礼力救,得归故官。”
从上面的资料可以看出,《宋代·循吏传》中,十二位官员都生活在北宋早期,绝大多数集中在宋太宗、宋真宗、宋仁宗和宋神宗时期。南宋时期的循吏在《宋史·循吏传》中没有记载,其原因在于史料的缺乏。
二、出身
在《宋史·循吏传》中,非进士出身者有二位:张纶“举进士不中,补三班奉职”[1];鲁有开“用宗道荫,知韦城县”[2]。其余的九位为进士及第者。另赵尚宽,资料不详。可见在宋朝循吏中,由科举入仕人的占大多数,因此科举取士提高官吏的素质。
在《宋史·循吏传》中,十二位循吏家庭背景中有祖辈或父辈为官者,有八人,包括陈靖、张纶、邵晔、催立、鲁有开、吴遵路、赵尚宽、高赋。例如邵晔,其曾祖岳,“彭玗刺全州,辟为判官”,后知州事,遂家桂阳。邵晔的曾祖父、祖父、父辈都为官。鲁有开、赵尚宽两人父辈曾是当朝参知政事。祖父辈为官,仕途升迁,子女相随,言传身教,增长见识。另外四人,包括张逸、程师孟、韩晋卿、叶康直,此四人的传中没有记载祖父辈是否为官,不便考证。
宋朝官吏在选拔上,“牧守令录,躬自召见,问以政事,然后遣行。”[3]在监察考核上“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各以时上其殿最,又命朝臣专督治之。”[4]皇帝这样做法以期求得官吏“上顺公法,下顺人情”,奉公守法、以理办事; 宋朝“州县吏谨守法度以修其职业者,实多其人。其间必有绝异之绩,然后别于赏令,或自州县善最,他日遂为名臣,则抚子之长又不足以尽其平生。”可见《宋史·循吏传》中记载的循吏不是“名臣”,他们多是州县官吏。
从以上可以看出在《宋史·循吏传》中记载的十二位循吏家庭背景多是官宦家庭,进士出身或荫补,在州县为官时政绩凸显。
三、政绩
《宋史·循吏传》中的十二位官吏多勤于政事,在地方有所作为。他们管理地方经济,振兴当地文化教育事业,处理理讼、缉盗维护地方社会治安等方面政绩卓著。据政绩可以分如下几类:
(一)经济方面
作为地方官,管理地方经济是官吏的职责之一,循吏在所任地方劝农桑,开垦荒地,修水利开沟渠,促进当地农业发展。宋是以农为本的朝代,努力发展农业,可以使百姓粮食自足,户口增加,这不仅使百姓安居乐业,还可以为国家提供赋税收入。张纶任江、淮制置发运副使时,当地盐课大亏,张纶“乃奏除通、泰、楚三州盐户宿负,官助其器用,盐入优与之直,由是岁增课数十万石。”[5]张纶经此方法便减轻盐户负担,增加朝廷收入。后张纶又疏五渠,导太湖入海,复租米六十万。泰州有捍海堰,延袤百五十里,久废不治,岁患海涛冒民田,张纶多次上表修治捍海堰,“命兼权知泰州,卒成堰,复逋户二千六百,州民利之,为立生祠”。张纶在地方的政策,水利修整完善,给当地人民带来实惠。
(二)文化方面
循吏多是进士出身,自身文化素质相对较好,对于地方文教也有贡献。在地方兴办学校,提高当地人民的文化素质;文化能够陶冶人民的情操,显示宋朝重文的治国原则。张逸知青神县时,“兴学校,教生徒。后邑人陈希亮、杨异相继登科,逸改其居曰桂枝里”。程师孟知福州时,“筑子城,建学舍,治行最东南。”学校是地方教育的基础设施,兴学校的目的在于教化百姓。
(三)社会治安方面
社会治安是否安稳,关系到当地百姓切身利益。社会治安环境好,有利于百姓安居乐业,社会经济等各项活动有序进行,朝廷的各项政策利于贯彻和执行,在任地方官在考核和升迁事宜上较为有利。如果地方社会治安差,盗贼横行乡里,百姓无法安居乐业,引起社会动乱。所以循吏在地方任职时,着重治理冤假错案,
治理蛊惑迷信问题,使当地达到移风易俗的良好效果。
张纶从雷有终讨王均于蜀,“有降寇数百据险叛,使纶击之,纶驰报曰:‘此穷寇,急之则生患,不如谕以向背。有终用其说,贼果弃兵来降。”[6]张纶采取非暴力的方式——劝降,解决了地方降寇,对于整个社会减少了不必要的死亡,对于社会积极作用较大。韩晋卿在审理开封民争鹑杀人案,坚持依据事实,摈法办事,反对“王安石以为盗拒捕斗而死,杀之无罪”。 审理登州妇人谋杀夫案,“郡守许遵执为按问”,王安石复主之,韩晋卿审理此案后,判“当死”。
赵尚宽知平阳县。“邻邑有大囚十数,破械夜逸,杀居民,将犯境”,赵尚宽让县尉带兵去捕捉,赵尚宽曰:“盗谓我不能来,方怠惰,易取也。宜亟往,毋使得散漫,且为害。”尉既出,又遣徼巡兵蹑其后,悉获之。赵尚宽出其不意缉获逃犯,出色地解决了突发事件,有力地维护了地方社会治安。
(四)军事方面
宋朝官僚多是科举出身,重文轻武,多不事武。但在边境的地方州县官吏面对突发的外敌入侵时,也会有机会参与战争,并立战功。例如叶康直,叶康直知秦州时,“夏人侵甘谷,康直戒诸将设伏以待,歼其二酋”,夏人自是不敢犯境。叶康直出色地完成防御任务,保一方边境安全。
《宋史·循吏传》中,除邵晔因“坐所举季随犯赃”削官一职和吴遵路“坐失按蕲州王蒙正故入部吏死罪,降知洪州”外,其余的循吏仕途顺达,虽未能成为“名臣”,但也尽职尽责,取得一定的政绩,不失为“上顺公法,下顺人情”的循吏。
【注释】
[1](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循吏传,中华书局,1975:12694
[2](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循吏传,中华书局,1975:12698
[3](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循吏传,中华书局,1975:12691
[4](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循吏传,中华书局,1975:12691
[5](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循吏传,中华书局,1975:12695
[6](元)脱脱等《宋史》卷一百九十七,循吏传,中华书局,1975:126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