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洗钱类型及防范建议

2014-04-29 21:01赵亚利
时代金融 2014年29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

赵亚利

【摘要】近年来,“影子银行”的快速增长和高收益吸引了信托、证券、资产管理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而受规模监控及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业信用扩张受到影响,为了获得高收益,银行业积极在表外创新各类融资产品,客观上为“影子银行”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关键词】影子银行 洗钱类型 防范建议

我国“影子银行”的规模在25万亿元以上,它所提供的委托贷款、民间借贷、海外放款、信用证融资、代理信托等增加了市场流动性,对我国的信用创造和金融运行产生了重要影响,但由于监管缺位、制度模糊、操作隐蔽且随意,这对反洗钱工作形成了重大的挑战。

一、影子银行洗钱类型分析

(一)具有银行借贷功能的网络借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

1.网络借贷的洗钱方式。洗钱分子采用购买他人身份证件进行注册或借用、租用他人用户的方法,将黑钱归集在预先设立的借出人账户中,再通过真实借贷交易或同伙间虚假的借贷交易,把非法资金洗白。洗钱分子甚至可以出资成立网络借贷平台,在方便清洗资金的同时赚取丰厚的回报。

2.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方式。一是将非法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购买金银珠宝等易变现的奢侈品或大宗畅销物品,再将其变现,从而实现清洗资金的目的;二是洗钱分子同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商户,利用已受操控商户频繁进行虚假交易。

(二)在传统金融机构和客户间融通资金的中介机构

1.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洗钱方式。一是非法资金参与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利用中介融资机构进行洗钱。二是把黑钱参与到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的信贷业务,通过贷款的发放和收回,使非法资金变成合法收益。三是洗钱分子事前成立“空壳公司”,受洗钱集团操控的担保公司通过对“空壳公司”进行贷款担保,利用虚假信贷资料、凭证或评估证明,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再通过提前还贷等手法将资金洗白。

2.民间借贷的洗钱方式。一是洗钱人员通过成立非融资功能的担保公司、典当行、甚至一些无资质的民间借贷主体,对急需资金周转却无法通过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主体发放贷款。二是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村级组织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开设关联公司,充当着融资平台的角色,其资金一部分来源于自身,另一部分通过各种途径从银行、关联公司甚至个人手中集资,手法较为隐蔽,资金来源复杂,易被洗钱组织利用。

(三)以银行为媒介的金融形式

一是银行代销的信托计划,对客户的调查仅限于销售初期,缺乏持续跟踪,不法分子能够通过合法化的外衣,轻易地购买到高于同期利率的产品,既获得了收益,又达到洗清非法资金的目的。二是银行为盘活不良资产,实现资产优化,在打包、再打包转让一些信贷资产的过程中,缺乏对接收者的跟踪了解,给洗钱分子可乘之机。三是银行理财业务、银保合作业务的洗钱方式。一是洗钱分子利用银行工作人员急于完成任务的心态,将非法资金投入理财产品中,利用银行的理财产品进行洗钱,表现为资金量大、期限短、频率高的特点。二是通过购买投资收益型保障加保值型保险或通过小损失大清洗的退保方式,实现洗钱目的。

(四)私募基金

洗钱分子将大笔资金投入到私募基金中,频繁开展操作,达到一定金额立即销户,再转移到另一账户,在获利的同时达到清洗非法资金的目的。

(五)其他形式

一些外资银行对具有海外背景的公司发放贷款,海外公司向需要偿付海外供应商款项的中国公司提供外汇贷款,内地银行提供担保,成为内地银行表外业务,在内地银行资产负债表不显示发放贷款行为。洗钱分子利用表外业务不易被发现的特点,通过在境外(通常是境外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注册多个公司,然后在境内注册其关联公司,再通过贵金属、高价电子产品等价值高、体积小的物品虚构进出口量、进出口销售合同、货款合同等,从而利用境内银行从海外骗得贸易融资贷款,最后通过偿还贷款,将资金“洗白”并顺利转移到境外。

二、影子银行产生洗钱风险的原因

(一)监管机制不足

分业监管模式对交叉业务的监管存在真空。金融业务交叉、金融产品混合成为发展趋势的同时,金融产品运作过程面临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的问题,尤其是对新兴组织机构的监管法律依据不足,监管的有效性和操作性不足。如地方银监局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对业务运作进行备案和跟踪,而未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而对一些新兴的借贷网络、第三方支付、民间借贷等的金融监管则处于空白状态。

(二)行业自律性差,业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不足

一是部分新兴非金融机构行业自律性差,不规范经营情况突出。一些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行业自律性差,公司治理、人员整体素质不符合要求。二是发展业务的驱动性和盲目性潜藏洗钱风险。面对存贷款利差日益缩小以及严格的资本管制和授信规模控制,商业银行纷纷大力拓展表外的“影子银行”业务。三是客户身份识别以及资金来源调查是实践工作中的难点。在实践中,银行对客户的身份背景和资金来源难以做到深入了解和调查,部分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性难以核实。

(三)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环境

一是“影子银行”业务创新的自主性存在风险敞口。在没有严格的外部规范限制的情况下,为了规避中央银行的信贷管制,一些金融机构把信贷业务从表内移到表外成为影子银行。尤其是根据客户需求不断创新部分表外业务,更易为洗钱犯罪分子所利用。二是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统一的管理,内控管理相对薄弱。部分“影子银行”尚未形成集约经营,对业务的制约、评估以及风险管理等诸多机制和工作流程仍需完善,业务品种没有统一的操作办法,缺乏科学、有效的披露、预警制度。

(四)产品和服务相对复杂,产品创新灵活,容易成为洗钱手段

一是“影子银行”业务涉及的产品以及配套服务比较复杂,尤其是专业性较强的金融衍生业务、理财产品、私募基金,运作模式较为复杂,导致反洗钱甄别工作难度较高。二是“影子银行”贷款对象具有复杂性,其客户一般是無法提供抵押品或合格抵押品、无系统性正规财务记录、信息不透明的中低端市场客户,这些客户也是信贷市场中防范、承受风险能力最薄弱的群体。三是各机构为了吸引和留住客户,提高市场占有率,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不断创新产品设计,却忽视了反洗钱机制的嵌入。

(五)资金来源多样,难以有效甄别

“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既包括储蓄资金、企业闲置资金,又包括利用银行融资便利从银行套取的低利率贷款资金,这些资金大量从事场外交易,信息不透明,杠杆率较高,在大量资金的挟裹下洗钱资金难以有效甄别。

(六)业务私密性和專属性强,难以甄别可疑交易

一是“影子银行”业务针对高端个人客户或信誉较好、资金雄厚的企业客户,这类客户大多有保密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对其身份背景、资金来源、资金的实际受益人和控制人了解不足。二是表外业务的运作具有封闭性,银行工作人员对产品销售后期的具体资金操作过程缺乏了解,难以形成系统性的跟踪监管模式。三是金融衍生业务、各类代客理财业务、代理信托、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具有专属性,特别是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客户身份识别、资金来源和用途的核实与追踪难度较大。

三、政策建议

(一)加快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影子银行”反洗钱义务

建议出台针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私募基金等新兴机构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明确其反洗钱职责,并将所有“影子银行”业务纳入洗钱风险控制的整体框架,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构建针对“影子银行”的审慎监管框架并加强监测

一是对于正规金融机构参与的以绕过货币监管为目的、带有明显衍生性质的“影子银行”业务,要加大监管力度,将其纳入宏观审慎监管。二是对于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建议则以疏为主,加强对潜在风险的重视,并将其纳入正规金融渠道和监管范围。三是对于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平台,建议严格规范注册认证程序,制定严格的账号审批操作手册,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批文档留档备查。四是建议监管部门研究建立统一、及时、完整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

(三)规范有序开展金融创新,确保风险控制措施得当

提倡规范有序地开展金融创新,积极审慎地推进金融创新发展。一是事前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有效识别、充分揭示创新方案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操作风险;二是事中同步设计和嵌入各类风险评估、信用控制、产品统计、岗位约束、反洗钱管理、信息披露等风险管理措施,强化公司治理、人员上岗培训和IT系统支持,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等工作原则;三是事后进行充分地总结和评估,促使创新业务的成熟运作。

(四)加强行业内部管理,强化各项反洗钱措施

一是加强和完善表外信息披露机制。强化“影子银行”机构信息披露,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可比性; 规范业务信息披露和重要项目的解释和说明,提升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二是充分发挥客户经理的尽职调查作用,严格核查资金来源和去向。集中有效资源重点加强对高风险客户的监控,进一步规范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和程序,深入了解账户和交易的实际控制人及交易目的和背景,切实提高客户身份识别工作质量。三是加强监测分析、加大甄别可疑交易的力度。督促“影子银行”明确制定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重点从资金进入的环节进行围堵,加强对委托人的考察及资金来源的匹配,严格管控产品资金走向。四是加强对从业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内部监督考核。加大反洗钱外部宣传力度,提高客户经理的职业道德水平和反洗钱知识技能。进一步完善职责明晰的反洗钱工作责任制,确保反洗钱义务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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