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李羽凡(1989-),女,汉,山东,硕士研究生,哈尔滨工程大学,经济法方向。
摘要:众所周知,姓名权是公民人身权范畴的具体内容之一。长期以来,姓名权这项重要权利并没有被民众重视。近些年的户籍管理工作中,姓名权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对此,社会各界及公民对自身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对姓名权这项权利越来越关注。如备受瞩目的“赵C”改名一案,虽已告一段落,但这一案件出现的法律问题,依然值得我们深思与探讨。
关键词:姓名权;限制;保护首先从“赵C”案说起。“赵 C”,江西鹰潭人,其父赵志荣。从出生开始,就一直使用“赵 C”这个名字。直到2006 年,赵 C 到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区分局换发第二代身份证。民警要求其改名,理由是名字里不能有“C”字。同时户籍科也告之,“赵 C”无法录入公安部户籍网。2007 年,赵 C 提出申请,要求继续使用原名“赵 C”。得到的结果依然是需改名。为了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赵 C于2008年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原告胜诉。随后公安分局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赵C同意变更姓名。对于此判决,有人持肯定态度,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决是恰当的;也有人认为和解并不妥当。下面针对此案件,下面就姓名权相关内容进行深入解析。
一、姓名及姓名权的概述
(一)姓名概述
姓名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识别的系统的总称。在我国,姓、名两个部分共同组成姓名。姓,或称姓氏,是家族血统关系的标志;名,是用于区别人与人的称谓。姓名包含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内容:广义的姓名既包括本,还包括别名,如字、号、笔名等;狭义的姓名指本名和曾用名。
(二)姓名权概述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一项人身权利,是人格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姓名权法律保护的内容
(一)姓名决定权
姓名决定权是指命名的权利。是指自然人有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姓、自己的名及姓与名的组合。
(二)姓名变更权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有权利依法改变自己姓、名。每个自然人都有权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
(三)姓名的使用权
姓名的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其他人不可以阻止、妨碍、盗用或是假冒。
(四)姓名维护权
姓名维护权是指自然人在其权利遭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救济。
三、姓名权遭到侵害的形式
(一)非法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
这种侵害形式主要是干涉他人的命名权。通过暴力或其他违法方式强迫他人命名或不命名,改变或者不改变自己的姓名等行为。
(二)假冒姓名
此形式是通过冒充他人姓名谋私利,达到某种利益。
(三)盗用姓名
盗用他人的姓名是指在权利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用他人姓名进行某种活动,属于违法行为。
四、侵害姓名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一)停止侵害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赔礼道歉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口头形式或者登报等方式对姓名权人赔礼道歉。此外,权利人还可以得到精神层面的安抚。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为其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如在报纸、杂志上进行公开说明。
(四)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即在侵权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时,侵权人应将取得的财产利益返还给权利人。
赔偿损失是在侵犯姓名权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利益损失时,受害人应获得相应的数额的赔偿。
五、姓名权的法律限制及问题解析
(一)公序良俗原则
具体说来,是指公民在命名时必须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要求,與公共利益相一致。
(二)利益协调准则
此原则是指在自然人命名时,必须兼顾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时,应把公共利益放在第一位。其中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个人利益而存在的。
(三)法律相符原则
该原则是指只有相关的法律才可以限制公民姓名权的使用,除此外其他的任何限制都是违法的。
根据以上原则,下面针对赵C案进行解析。第一,赵C这个名字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赵C一名自出生起在使用过程中未给国家、他人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赵C并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赵C有权继续使用此姓名。第二,赵C诉诸法庭是因为想要维护其姓名权,和解结果显然并没有将其姓名进行保护。赵C维护其姓名与“C”无法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其实并不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赵C并没有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第三,赵C案发生时,公安机关根据正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的规定而要求其更名的。
六、赵C的思考与对我国完善姓名权的建议
赵C一案的发生,使公民更加注重自身合法利益的保护。每一位公民都应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日益增多的案件,我国应该加强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同时可以考虑在宪法这一根本法中加入姓名权作为基本人身权这一内容。(作者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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