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2016-02-01 08:56李会杰
法制博览 2016年31期
关键词:公序良裁量权法官

李会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99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

李会杰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99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日益健全,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制改革的呼声越高人们利用法律来进行道德绑架的情况越多,现如今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问题由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关注点极高法官在运用这一原则进行裁定或者判决时往往会陷入两难的境界。为了减少舆论的压力也为了使公序良俗原则不成为“霸王条款”和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泛滥。本文将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司法适用的现状以及如何解决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难题这两个方面进行阐述,进而来完善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自由裁量权;司法适用

一、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件比比皆是,2006年的彭某扶老人事件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却遭到了社会的反对以至于很多人看到有老人摔倒不敢扶,最近比较热门的高铁让座事件高铁上的座位本来是旅客的一种权利但却因为公序良俗原则的束缚,不给老人让座就是不道德的行为甚至会上升到法律层面。近年来公序良俗原则引起大家关注最多的还是轰动至今的泸州二奶案件,这个案件可谓是公序良俗的第一案。但是对于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将遗产给小三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也有人认为这是不合理违背社会道德的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适用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冲突,与此同时我们更需要注意的是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虽然它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当此类案件一旦拿到法庭需要审理的时候当公民的权利和公序良俗原则起到冲突的时候,法官如何适用这种自由裁量权也成为了如今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难点之一。

二、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难点

我国现如今的公序良俗原则适用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点首先,如今很多法官在提到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上都无所适从,于是就出现了很多案件是同一种类型却有不同的审判结果的司法实践的尴尬,由于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缺乏统一的标准而且公序良俗原则具有抽象性和地域性的差异以及我国民族传统色彩的特殊之处,使得我国法官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案件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滥用。

其次,由于法官个人素质的差异,造成了个人道德取向影响判决的现象时常发生。有时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将个人的感情带入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此时迎合法官思想或者迎合舆论取向而实际法律不公的判决频频出现,这更加使公序良俗的适用陷入困境。

再者,就是我国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官在适用的时候缺少强有力的说服力。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序良俗原则,而是在一些法律条文中以“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加以指代。所以有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通过说理来将公序良俗原则予以适用,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裁判文书的说服力。

三、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正是由于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问题屡次出现,使用情况十分混乱。所以我们需要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进行一些整改。首先我国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条文只有《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所涉及的所有的民事活动均应当严格尊重社会公德,社会的公共利益不能被损害,不得破坏国家的经济计划,我国的社会经济秩序自然也不得扰乱。《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所涉及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这些条文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应当将公序良俗原则列入法条在法条中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标准。

其次,要着力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在法院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案件时,法官有时候因为个人情感的带入会使得案件的审理受到影响,此外法官也会因为社会舆论的影响而转变对案件的态度,由于受不了舆论的压力法官往往会选择迎合大众的要求从而失去了法律的司法效果单纯地注重其社会效果。有的法官甚至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裁定一个案件此时就会拿出一个万能公式即公序良俗原则来判决案件,造成法律条文无法实现进而适用原则,这就需要对法官队伍进行整改来提高司法适用的公正性。

再者,法官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这个案件是否适用法规是否对维护个人正义存在争议如果出现这二者才可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在适用时当然也应当考虑当事人的目的,动机和对当事人的危害程度如果当事人的目的或者动机不纯或者其危害程度达不到标准自然就无法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对当事人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大,还要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话那公交让座,排队时插队等一些琐碎的小事岂不都要到法庭上让法官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来裁定一下,这样就会降低司法办案效率造成资源滥用。

如果由于法官滥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权而使得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难以立足那么我们就应当来整改我们的司法建设队伍,不能因此而让社会对我们的法律失去信心要让我们的法律在民众心中树立一个值得敬畏的形象同时也让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真正地确立起来,更不能让公民的权利为公序良俗原则做嫁衣。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1986.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1999.

D

A

李会杰(1992-),女,汉族,新疆塔城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法学本科,研究方向:刑事与刑事诉讼法。

猜你喜欢
公序良裁量权法官
对规范药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研究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研究
做“德法兼修”的好法官
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路径探析
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初探
——以《民法总则》有关公序良俗条款为切入点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与责任
当法官当不忘初心
合同自由与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