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抒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
便民风险:专车vs代驾
杨抒见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
科技发展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和法律矛盾,专车兴起带来的正面作用与消极影响跟代驾存在相似,却又有各有特色。为了便利民众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运行,本文将通过分析专车与代驾的异同,为将新生事物纳入法治运行轨道提出建议。
专车;代驾;运行建议
近年来,国内网络打车软件从美国Uber约租车汲取灵感,将私人车辆投入公共营运,令私人资源公共化,便利民众出行,满足市场需求,一经推出,迅速流行。但与此同时,此类专车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争议集中体现于两方面。其一,驾驶员行驶资质缺乏正规系统的检查监督;其二,驾驶车辆质量不一,存在安全隐患。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对私家车能否进入专车运营的问题,明确做出否定回答,这一答复表明国家对专车私人资源公共化的立场;而与其有类似之处的代驾,却并未得到此种禁止。
(一)含义
专车所代表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国内的专车软件,例如滴滴打车、快的打车等,此前均提供个人车主直面个人顾客的服务,本文以探讨此种专车服务为主,又称个人运营专车。个人运营专车是指私家车主通过向网络科技公司提交申请,经审核准入成为专车司机。
(二)合同性质
依照专车软件公司的声明,专车服务为多方法律关系,乘客是甲方,劳务公司是乙方,而丙方和丁方则分别是汽车租赁公司和专车软件公司。某些情况下,将丙与丁合称为第三方。本文所探讨的个人运营专车是私对私的关系,可套用进专车公司的框架,提供劳务的乙方应当是专车车主本人。新出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专车车主与专车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专车服务中涵盖多类合同关系。
(三)现状
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起草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2016年7月,《指导意见》与《暂行办法》颁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指导意见》和《暂行办法》遵循“互联网+”时代的要求,将网络专车纳入出租汽车行业,以“预约出租车”的形式规制专车,丰富了此前以“巡游出租车”为主的行业种类。
(一)含义
代驾是指当车主无法自行开车至目的地时,由专业驾驶者代替驾驶其车辆,将其送达指定地点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代驾在餐饮行业得到普遍推广:车主聚餐喝酒,日益专业严格且重视细节的交通规则使其不敢贸然醉驾,便由其他人代为开车。在该场合专业驾驶员提供驾驶服务,服务所需的车辆归属车主本人。虽存在顾客并非车主本人的可能,但代驾公司都不应是车辆提供者。
(二)合同性质
在笔者看来,代驾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代驾公司的专业驾驶人员按照顾客要求完成工作,以将顾客安全送至指定地点为完成标志,作为工作成果,顾客将给付驾驶员相应报酬。代驾模式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还存在一种情况,代驾合同若是属于酒店、饭店等消费合同的一部分(酒店、饭店提供的服务之一),则是消费合同的一种,权责明确。
(一)合同属性不同
1.当事人数量不同
专车合同存在多方法律关系,代驾合同则不同,其签订有两种情况:一是顾客和私人司机签约,这无疑属于双方法律关系的合同;二是顾客与代驾公司签约。但即使出现个人与代驾公司签订合同,然后由代驾公司的驾驶员来履行义务的情况,由于驾驶员履行代驾工作是为完成公司指派任务,这属于公司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以该法律关系中不存在第三方。
2.客运合同vs承揽合同
(1)关于专车合同的性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客运合同。
持租赁合同观点者认为,乘客使用专车系个人租赁私家车使用、收益,乘客支付费用是使用车辆的租金。但事实上,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大多直接使用租赁物并获得收益。
持委托合同观点者认为,合同履行时,乘客委托私车司机提供服务,运送自己至指定地点,所以合同属于委托性质。然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选择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基于对其能力的信任。专车合同中,乘客发出订车预约后,任何一名在线专车司机都可实时响应,乘客对专车司机没有选择的权利。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乘客从起运地运输到目的地,乘客支付票款的合同。该合同标的为运送乘客的行为,目的是将乘客从起运地运至目的地。乘客订立合同是为达成地点的转移,而非对运输车辆为控制、收益,一般不会对车辆行驶状态和司机操作步骤作出具体指示,其有权作出要求的限于出发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运输路线。
要确定合同关系的性质,需综合考量合同标的、合同目的、主要条款、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利益状态。故专车虽在承运人主体资格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存在差异,但其性质仍属于客运合同。
(2)在笔者看来,代驾合同应该为承揽合同。我国《合同法》将承揽合同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作为代驾公司工作执行者的代驾司机只需完成将客户安全送往指定地点的任务即达到了合同要求,工作成果产生,所以属于承揽合同。
(二)社会影响差异
1.“专车”司机入职门槛低,下载手机软件,简单注册、拍照、填写信息,经过宽松的审核之后即可运营,不仅是乘客,司机的安全也欠缺保障;相对于“专车”司机,背后有代驾公司为后盾的代驾相对安全:乘客是消费者,而驾驶员任务在于完成公司的指令,因公司具备相应法律资质,在其间有能力为双方提供担保,代驾司机的个人素质和专业能力更有保障。
2.“专车”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冲击较大,世界各地的出租车司机大多奋起抗议:在英国,大量私家车涌入运营,引起“黑色出租车”的愤怒。2014年5月伦敦出租汽车排队堵塞怀特霍尔街进行示威,要求政府全面禁用优步。在国内,重庆市出租车行业为抗议“专车”冲击,曾进行多次罢工。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出租车管理体制难以适应城镇居民日益增长和丰富多彩的出行需求;而代驾车辆属于顾客私车,驾驶其出行则很难在酒醉后弃之不顾,而去选择出租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作为到达指定地点的方式,所以代驾行为对于传统出租车行业或其他公共交通行业影响较小。
3.“专车”与代驾均属于便民业务,其缺陷不尽相同。“专车”不可控因素更多,危险性更大。将私人车辆引入公共营运,社会安全隐患必定增加:车辆质量缺乏严格管控、司机素质参差不齐、顾客安全无法保障。同时,一个手机软件即可预定专车服务,客人基本信息缺失,“专车”司机到达指定地点前很难知晓自己的服务对象,自身安全也无法保障。法律定性不清晰、法律责任不明确以及私家车大量参与专车服务是“专车”存在的显著缺陷。
代驾业务有代驾公司为后盾,且代驾公司对司机素质控制更严格,相较而言较安全。但代驾也包含潜在危险,例如代驾司机趁乘客酒醉进行盗窃等时有发生,但由于代驾业务的专业性,这类隐患相对于“专车”服务发生的频率较低。
(一)绝对禁止将私车作专车的非法营运
2015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声禁止私家车进入专车运营,同年10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专车的发展定位,在主体责任及准入条件上,强调私家车在变更车辆性质前禁止做专车。2016年7月颁布的《暂行办法》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所以,专车服务中私家车准入的路径被切断。
(二)对于代驾并未绝对禁止
不少汽车租赁公司都可提供驾驶服务,但不会在租车合同中注明,也不会单独签订提供驾驶的合同,而为口头协议。因为“禁酒令”实行,国家对于代驾服务的态度较为宽松。代驾行业兴盛是我国进入法治社会、公民遵纪守法的侧面表现,国家应允许,也无理由不允许。即使是在代驾发展中出现过问题,但此种行业发展遵守国家政策、便利人民生活,所以应当保留,除非出现了对酒后禁止驾车的更优解决办法。
(一)国家提高准入门槛
1.专车的车辆检测及驾驶员资质须经严格认定程序,首先,只有具备营运资格的车辆才可进入专车体系;其次,纳入专车体系的车辆满足相应条件,符合社会公益;最后,驾驶员资质不能仅凭专车软件运营公司简单认定,而应与公共交通专业驾驶员的条件趋近。
2.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须经严格审核,确保有实力保存适当数量的安全车辆及合格驾驶员。这是提供代驾服务公司合格的基础。
如前所述,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与顾客多签订口头协议,很少签订书面协议。但有时顾客并不等同于车主,也可能是车主的亲友;在签约时车主很可能处于醉酒状态。因为此时车主也许不具备履行签约的行为能力,口头签约也许更为便利,但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分配不明确。所以,若有可能,提供代驾服务的公司与车主可提前签订书面合同,便于责任分配,从而保障双方利益。比如,某车主应酬较多,可提前选定某家专业代驾公司并签订书面合同,从而可于每次酒宴前提早通知该公司员工等候,以顺利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
(二)政府完善市场体系
1.交通部门对于出租汽车治理的单一目标如何与地方政府的多元目标相统一,是实现交通部门汽车发展改革目标的关键。私人车辆纳入专车体系虽有隐患,却便利市民出行,性价比较高。若完全禁止私车进入专车体系,必将对已享受专车便利的公众产生负面影响,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针对性政策以保证满足供需,便利交通。2016年7月28日《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颁布是市政府部门为了完善出租行业的一个举措,明确提出了促进互联网与出租汽车融合发展,规范发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为完善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做了有利铺垫。
2.专车对于出租车行业的冲击不容小觑。作为一个相对成熟的系统,出租车行业有其存续的必然性,如何进行改革,以保障出租车司机的权利,从而维持公共交通系统的稳定、社会的整体和谐,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出租车司机每日出行必须上交给出租车公司部分费用,此种费用令车辆运行之始就背上一定负担,致使司机争抢时间、快速接待乘客来保证自身收益。出租车行业作为公共交通系统的一部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考虑推动其燃油补贴制度改革,给予一定补贴,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尽量不损害出租车公司盈利,从而降低出租车行业争抢业务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保障群众和社会利益。
(三)公共交通系统提升服务质量
1.出租汽车行业适度发展、自我完善,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和城市经济发展相协调。市场发展不仅需要国家“看得见的手”宏观调控,也需要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共同作用。出租汽车行业本身面临新环境、新问题的挑战,应当立足本身,在稳步发展中不断自我完善,以支持市场需求。
2.为满足社会需求,服务更需多元化。“专车”服务兴起,既是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有需求才会有供给,有受众才会有产品。同理,伴随日益完善的法律法规而生的“代驾”服务也因此迅速发展。社会需求多元化与第三产业兴盛互为因果,需求多元化,服务也应多元化,简单迎合基本需要的服务无法适应市场。公共交通行业应及时回应社会需求,满足大众出行要求,以多元化服务形式促进行业繁荣,寻得民众认同。
3.行业内部建立动态监督机制。无论“专车”或“代驾”,均属于公共交通系统的一部分,若自发动态监督,能保证该系统平稳发展,在前行过程中及时调整修正。运行过程若得到及时监督,不足得以即刻更正,服务质量更有保障。行业内部监督更细致专业,比政府部门管控和消费者监督更能及时理清症结。
专车兴起与代驾普及极大方便了公众出行,专车节约了出行成本,提高了搭乘效率,是“互联网+”时代的新颖生活方式;代驾令酒后驾车现象大幅减少,遵循了法治社会的准则,令民众安全得以保障,既维护了国家秩序,又便利了民众生活。但是背后存在的问题不可忽略,应当直面问题、解决问题,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削弱负面影响,降低便民现状后的法律风险,铸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1]郑重.个人营运专车宜定性为客运合同[N].人民法院报,2015-8-26.
[2]林艳艳.略论“酒后代驾”代驾合同的性质[J].法制与社会,2010,10.
[3]章继光.如何看待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打车软件[J].交通运输,2015.9.
[4]丁元竹.出租汽车行业的根本问题和改革路径[J].中国发展观察,2015.10.
[5]黄月梅.关于“专车”服务问题的探讨[J].交通企业管理,2015.5.
[6]丁元竹.出租汽车行业的根本问题和改革路径[J].中国发展观察,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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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抒见(1992-),女,汉族,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