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长军 薛瑛
【摘 要】 目的:探讨针对高龄股骨颈骨折患者,对比采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以及内固定术完成治疗后的临床效果表现。方法:选取我院2009年12月-2012年12月高龄股骨颈骨折患者220例,通过随机数表法将所有患者分成A1组(110例)与A2组(110例)。针对A1组患者采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进行治疗,针对A2组患者采用内固定术进行治疗。对比完成治疗后的治疗效果以及患者的随访等情况。结果:对比A1组患者与A2组患者的住院时间,没有表现明显差异(P>0.05)。在手术所用时间以及患者手术过程中出血量两个方面,A1组要高于A2组患者(P<0.05)。结论:针对高龄股骨颈骨折患者采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进行治疗,表现诸多优点,成功凸显临床应用意义。
【关键词】 高龄股骨颈骨折 人工股骨头置换术 内固定术
【中图分类号】 R27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8801(2014)03-0076-01
当前针对股骨颈骨折老年患者,主要采用手术的方法对其进行治疗,为了有效防止患者出现卧床并发症的情况,并且将疾病病程缩短,有效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以及减轻因为疾病给患者带来的伤害。在确定合理的手术方法过程中,一定要参考患者的年龄以及患者当前疾病情况等一系列因素[1]。本文主要针对我院2009年12月~2012年12月220例高龄股骨颈骨折患者,对比采用两种方法完成手术治疗后获得的效果表现,现将具体的临床疗效观察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2009年12月~2012年12月220例高龄股骨颈骨折患者。通过随机数表法将所有患者平均分成A1组与A2组。在A1组的110例患者中,男38例,女72例;患者最小年龄为81岁,患者最大年龄为97岁,患者平均年龄为(86.7±4.5)岁;在左侧发生骨折的患者64例,在右侧发生骨折的患者46例;骨折属于新鲜型的患者80例,骨折属于陈旧型的患者30例;在A2组的110例患者中,男42例,女68例;患者最小年龄为79岁,患者最大年龄为96岁,患者平均年龄为(86.5±4.3)岁;在左侧发生骨折的患者72例,在右侧发生骨折的患者38例;骨折属于新鲜型的患者86例,骨折属于陈旧型的患者24例。对比A1组与A2组患者发生骨折的部位等一般资料无明显差异(P>0.05)。
1.2 方法
首先对所有患者当前的疾病情况进行评估,将具有禁忌症的患者进行排除。针对A1组患者主要采用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进行治疗,实施硬膜外麻醉,由对患者选择的切口有效确定手术的体位。选择髋关节前侧切口的患者18例,选择后外侧切口的患者92例。将患者的髋关节进行暴露,将股骨头圆韧带成功切断。完成切除后,置入人工股骨头。针对A2组患者主要采用内固定术(AO加压空心螺釘)对患者进行手术,实施硬膜外麻醉。对两组患者完成手术后,按照常规给予抗生素进行治疗,有效防止出现感染的情况,并对患者的临床表现加以密切观察。完成手术后的次日对患者进行X线的复查。并且护理人员在患者完成手术后,需要引导其进行康复锻炼[2]。
1.3 观察指标
对患者髋关节的恢复程度进行评分,主要利用Harris对患者进行评分。优:90分~100分;良:80分~89分;可:70分~79分;差:<70分。
1.4 统计学方法
在进行本次实验研究过程中,主要利用统计学软件SPSS15.0对数据进行分析并统计,利用t检验表示计量资料,利用卡方检验表示计数资料,以P>0.05为不存在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相关指标的比较情况
在住院时间方面,A1组患者与A2组患者没有表现出明显差异(P>0.05)。在对患者进行手术的时间以及患者手术过程中的出血量,A1组高于A2组明显(P<0.05)。在完成手术后患者的下床时间方面,A1组少于A2组患者明显(P<0.05)。
2.2 Harris评分情况
在对患者随访过程中,对比两组患者Harris评分情况,A1组患者的优良率高于A2组患者明显(P<0.05)。
2.3 出现并发症的情况
对比A1组与A2组患者完成手术后出现并发症的情况,前者出现并发症的概率低于后者明显(P<0.05)。
3 讨论
针对高龄股骨颈骨折患者,在研究具体方法对其实施手术治疗时,人工股骨头置换术表现出明显优势。与内固定术进行比较发现,患者在完成手术后的恢复时间短、出现并发症的概率低,并且髋关节恢复的程度也非常理想。成功凸显采用此种方法对患者进行手术治疗的意义【3】。
参考文献
[1]张锦玉.高龄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围手术期的护理[J].现代临床护理,2012,8(30):105-106.
[2]刘兴晖,谢正荣,卢回东,等.人工股骨头置换与内固定治疗老年性股骨颈骨折[J].中华全科医学,2013,3(08):33-35.
[3]杨延民,周驱,宁安.高龄股骨颈骨折人工股骨头置换与内固定比较分析[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3,9(01):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