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梅琴
【摘要】目的:探讨剖宫产术后再次妊娠经阴道分娩的可能性。方法:对我院89例疤痕子宫再次妊娠孕妇的分娩方法及相关问题做回顾性分析。结果:89例中择期剖宫产58例,阴道试产31例,20例试产成功,成功率64.5%。结论:疤痕子宫并非再次剖宫产的绝对指征,如果没有明显的再次剖宫产指征,给予孕妇试产机会是比较安全合理的方法。
【关键词】疤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方式
【中图分类号】R72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085-01
前些年,随着社会因素的介入及剖宫产指征放宽,使剖宫产率大幅度升高,现在随着计划生育二胎政策的放开,疤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率也明显增加。为了探讨疤痕子宫再次妊娠分娩不同方式,寻找降低疤痕子宫分娩的危险性,同时降低剖宫产率,本文对我院剖宫产后再次妊娠的孕妇进行多因素分析,选择性的阴道试产,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随机选择2012年1月~2013年1月期间我院收住的剖宫产后再次妊娠孕妇89例,年龄24~43岁,平均29.5岁;孕周37~42周,平均38.3周;两次剖宫产间隔年限小于2年3例,2~5年62例,大于5年24例;89例前次手术全部为子宫下段横切口,无1例古典式剖宫产。
1.2 前次剖宫产指征:89例中社会因素33例,胎窘15例,臀位13例,头盆不称10例,内外科合并症6例,重度妊高症5例,过期妊娠4例;前置胎盘3例。
1.3 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给予阴道试产:(1)前次剖宫产为子宫下段剖宫产,无术后感染,B超提示子宫下段延续性好,疤痕厚度达2~4mm;(2)此次分娩距上次剖宫产>2年;(3)前次剖宫产指征不复存在,也未出现新的手术指征;(4)具有好的医疗监护设备及输血条件,专人密切观察,发现异常,即行剖宫产。
1.4 有下列情况不宜试产:(1)前次剖宫产为古典式切口、T形切口或术式不详;(2)有两次剖宫产史;(3)距上次剖宫产<2年;(4)目前仍有明显的剖宫产指征;(5)有不适合阴道分娩的内外科合并症存在;(6)B超检查子宫切口疤痕厚度<2mm;(7)社会因素。
2 结果
2.1 89例疤痕子宮孕妇中择期剖宫产58例,因疤痕子宫对试产有顾虑的42例,术中要求行双侧输卵管结扎的6例,胎窘(包括羊水过少等)5例,内外科合并症不宜阴道分娩者2例,臀位2例,巨大儿1例。本组无1例发生子宫破裂,24小时出血量100~600ml。新生儿Apgar评分5~10分。
2.2 选择阴道试产31例,20例试产成功,成功率64.5%。11例转为剖宫产,其中孕妇及家属要求转为剖宫产的6例,胎窘3例,持续性枕后位或枕横位致产程延长2例。本组无1例子宫破裂,24小时出血量50~300ml,新生儿Apgar评分7~10分。
3讨论
3.1 剖宫产术是处理高危妊娠和异常妊娠、挽救孕产妇和围产儿生命的有效手段,但剖宫产并不是绝对安全的手术。如剖宫产术中出血、输尿管损伤、羊水栓塞、晚期产后出血更为患者带来危险和痛苦;而且随着剖宫产率的进一步上升,新生儿窒息率及围产儿病死率并未相应降低,亦说明剖宫产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分娩方式[1]。而第1次剖宫产未严格掌握手术指征是导致第2次剖宫产率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临床研究显示,疤痕子宫再次妊娠选择剖宫产者远远高于选择阴道分娩[2]。
3.2降低再次剖宫产率的对策:本次研究中,再次剖宫产占疤痕子宫的77.5%,疤痕子宫再次妊娠经阴道分娩仅占22.5%。想要改变这种结局首先要进行产前详尽的个体化评估,评估包括详细了解前次剖宫产的具体指征、手术切口、子宫切口缝合情况、既往妊娠及分娩经历、两次分娩间隔时间、前次分娩的新生儿体重、此次孕期经过、入院时宫颈条件、胎头入盆条件等。对于此次无手术指征,以及有过阴道分娩经历(无论在剖宫产前还是之后)的孕妇,都应在胎心监护下尽量试产。试产前应严格掌握阴道试产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选择对象,并与孕妇及家属充分沟通,试产中加强产程观察,必要时谨慎使用缩宫素。试产过程必须专人严密观察,具备随时手术、输血和抢救条件,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大部分孕妇可以经阴道安全分娩,一旦有异常变化及时剖宫产。有些产妇在阴道试产中,有发生先兆子宫破裂可能,可能是与术后时间过长,子宫瘢痕肌肉化的程度逐渐变差退化,失去肌肉组织弹性有关,所以临床上对剖宫产术后10年以上者应高度警惕[3]。另外,应提高医患双方对疤痕子宫再次妊娠阴道分娩的认识,减少社会因素对剖宫产率的影响,在严密监护下提高阴道分娩率。
参考文献
[1]周虹,钟玲,刘建,等. 社会因素剖宫产及剖宫产率的临床评价[J] 实用妇产科
杂志.2007,23(10):637~638.
[2]郭文.1428例剖宫产指征分析[J]中国妇幼保健.2003,18(6):542.
[3]杨峰,巩苏,张坤,等.剖宫产后再次妊娠分娩方式的选择[J].实用医技杂志.2007,6(12):14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