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文化看中日文化差异

2014-04-29 08:06赵强单丽
青年文学家 2014年30期
关键词:家文化中国日本

赵强 单丽

摘 要:从本质上看,家文化是人类社会一定的政治、經济关系在家族观念形态上的反映。本文对同属于东亚文化圈的中日两国的家文化进行对比,试图找出其异同点,并从中得到启示。结果表明,中国传统家文化中的某些部分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应该借鉴日本家文化中的优秀部分,加以改进。

关键词:中国;日本;家文化

[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30--01

尽管中国和日本都属于典型的儒家文化社会,但是中日两国的家文化却有着很大的差别。中日不同的家文化还造成两国社会的价值判断和行为取向形成差别,并对两国社会产生不同的深刻影响。本文通过分析中日两国家文化的异同,论述家文化对中日两国社会发展的影响。

1、中日家族结构比较

1.1中国家族结构

中国普遍的家族类型是“自然家族”、“经济家族”、“宗教家族”等。“自然家族”是包括父母与子女的核心家族,“经济家族”是一群以血缘或者婚姻关系为基础而居住在一起的经济单位,“宗教家族”是由祭祀共同祖先的复数家族构成的单位。

家庭划分为两种类型:夫妇家庭是由夫妻及儿女构成的。主干家庭是父母、未婚子女与已婚的儿子及其妻子。

1.2日本家族结构

日本家族属于主干家族,原则上由父系血统继承。日本“家”的特色在于:家里除了长子,其他儿女、入赘的女婿或者养子都可以继承家业。

家的联合体是亲族组织。亲族集团有本家和分家组成,有主从关系。分家是从本家中分离出来的。在日本的亲族集团中,分家要听从于本家,本家要保护、关照分家。在这个意义上,日本的亲族集团与中国宗族制度的结构有相似之处。

2、中日家文化的比较

中日家文化的不同之处很多,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2.1家长权力

中日两国都是父系家长制,但在家长权力上有所不同。中国的家长权力为终身制,只要家庭当中的父亲活着,那么他就一直具有家长的权力和权威;而日本的家长权力为阶段制,父亲在年纪大了或生病不能继续料理家业的时候,就要把家长的权力交给继承人。一旦交出了家长的权力,就要与家庭中的其他成员一样,服从新家长的领导。

2.2继承人的选择

中日两国在继承人的选择方法和制度上有很大差异。

2.2.1 养子条件

在中国,夫妻在没有亲生子女或者没有亲生儿子的情况下,会考虑收养他人的儿子做养子。收养对象通常为父系亲属的儿子,称之为“过继”;而日本的夫妻在亲生儿子以及入赘的女婿不够优秀的情况下,会考虑收养他人的儿子做养子。收养对象可以没有任何血缘关系,选择范围比较广。

2.2.2赘婿要求

在中国,夫妻在只有女儿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会考虑招婿入赘。入赘的女婿一般不改姓、不能入族谱、不具有继承权,而且生下的子女随其母亲姓;日本的夫妻在儿子不够优秀时,会考虑招婿入赘。入赘的女婿要改姓,成为婿养子,而且有家产继承权。

2.3家族观念

中国的家族主要是由血缘关系组成的集团。这个家族集团不但包括直系亲属,还包括旁系亲属。中国人对家族的延续非常注重血统的纯正,在以“孝” 为家族伦理核心的中国家族中,传宗接代被看做是最大的孝顺。俗语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

日本的家族是以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地缘集团。比起血统的延续,日本人更注重家业的传承,从而保证作为生活共同体的“家”的长期兴盛。日本人的亲属范围比中国窄,一般仅限于直系亲属。家族成员不一定是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家仆、佃户、雇员等。日本的家族伦理以“忠”为核心,只要对家族忠贞不贰,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也可以参与祭祀活动,死后也可以葬入家族墓地。

2.4家业管理及财产继承

在中国的家庭中,家业由父亲管理。除非父亲过世,否则就一直拥有家业的管理权。在财产继承方面,中国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即将家产平均分给所有儿子 (有时也包括女儿),长子一般在分配中不具有特殊权利。

在日本的家庭中,家业由父亲和继承人共同管理。在父亲有能力管理的情况下,家业由父亲管理。当父亲年纪大了或因病没有能力管理家业时,家业就交给继承人管理,并且继承人可以是入赘的女婿或者养子。日本的家庭财产实行长子继承制,不分给其他子女。而且长子虽然在家庭中拥有特殊的身份与地位,但当长子的能力不足或身体上有缺陷而无法管理家业时,日本的家庭就会剥夺其长子地位而改立其他儿子为长子,或者另立有能力的养子、婿养子为家中的长子来继承家产。

3、结论

同属于东亚文化圈的中日两国的家文化有着诸多方面的不同,这种不同对中日两国社会、企业、家庭都产生了不同的影响。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家文化中的一些元素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加以改进。首先,财产均分制将会造成资产的分散,导致无法合理地利用资源,不利于家族、社会的发展。应改变财产均分制度,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其次,继承人的选择只限于直系亲属,甚至传男不传女,这就人为地缩小了继承人的选择范围,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应该使继承人选择多元化,扩大继承人的选择范围,保证优秀的人才成为家族的继承人。最后,家业管理方面,应该是能者居之,而不是长者居之。总之,要将中国传统文化中与现代社会需求相适应。惟其如此,才能保证国家和家族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乡土中国[M].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

[2]江秀平.中国和日本传统家族制度的比较[J].理论学习月刊,1996(10).

[3]李卓.略论日本传统家族制度的特征[J].外国问题研究,1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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