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与“让”致使强度差异的研究

2014-04-29 04:18张晓宇
青年文学家 2014年35期
关键词:强度

张晓宇

摘 要:“使”与“让”成为表达句子显性致使义的标记,二者致使程度有所不同,即“使≥让”,本文就从认知语言学角度探究“使”“让”致使义的发展及其所参与的语义角色和二者在复杂小句中位置的不同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使”与“让”的细微差异。

关键词:致使;强度;语义角色;为了

[中图分类号]: H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4)-35--02

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投射到语言表达中就形成了致使句式,致使句式的语义关系是:A事物(事件)导致或致使B事物(事件)的发生,如:“骄傲自满使小王学习退步了”。致使句的基本结构是:事件1+使|让+事2,这里讲的“致使”是一个宽泛概念,包括导致、命令、引起,容许等义。

“使”与“让”的词义随着社会的发展虚化为单纯表示致使这一语义特征,成为汉语里表达致使关系最典型、最普通的一种句子。事物存在都有其合理性,语言学界把“使”与“让”作为致使标记词,肯定二者在致使概念的一致性,可是二者在具体表达中存在细微差异,一些学者研究了“使”与“让”的句法成分、语义细致、语体类型方面的细微差异,而二者的致使性强弱不同更具有研究价值。本研究从“使”与“让”二者致使的性强弱程度不同出发,研究二者致使义演变过程中所参与的语义角色地位不同,并从二者在复句中适用程度来论证其致使性强度不同。

一、致使强度差异之比较“使≥让”

致使性强度体现的是它们致使能力,即是否清晰传达受影响的结果。强度强,受事明显受致事的影响表现出一定的结果,致使情景顺利完成,那么它们所承担的致使任务完成,能力自然就比较强;强度弱,受事虽接到影响的指令,却没有表现出一种明确的结果或状态,即致使事件的完成存在可变因素,则使致使情景模糊,那么就削弱了致使能力。那么二者致使强度比较是“使≥让”。例;

(1)这个结论使我痛苦万分。(毕淑敏《预约死亡》)

(2)今天真让人难忘。(中国青年报)

(3)特别是她在每次训练后爱动脑筋,使她的训练和比赛质量提高得很快。(天津日报)

(4)我用我的想法開导小辛,使小辛心胸变得豁达。(天津日报)

(5)组织上决定让你去学习。(董雪昌《“拉兹”新传》)

例(1)(2)表达的语义基本相同,事件2中动词为“心里感受”动词“痛苦”、“难忘”,表明受事的一种状态,致使情景叙述完成,那么二者致使强度相等。例(3)(4)事件2的动作动词“提高”“变”有结果助词“得”修饰,表明受事动作的结果,显示了“使”的致使能力。而例(5)事件2中仅有一个动作动词“去”,动作动词是一种持续行为,若受表结果的副词限制则表明动作的终点状态,这件致使情景的叙述中没有明确的结果(影响是否成功),“让”的致使任务没有完成,相比较例(3)(4)二者的致使强度为“使>让”。

二、“使”“让”致使义发展演变的过程

(一)“使”

“使”本义是“命令”,《说文》“使,伶也。从人吏声”。段玉裁注释:“令也。令者,发号也。”例:

(1)《礼·曲礼》六十曰耆,指使。郑玄注:指事使人也。

由此可见“使”最初表示的是上级发布命令要求下属去执行。

(2)成王在丰,欲宅洛邑,使召公先相宅,作《召诰》。(《尚书》)。

后渐渐由“命令”引申为“派遣,委任,出使”,随着“使”的施事主体范围扩大,又引申为“支使,使唤,使用,促使”等行为,这些动词表达的完整语义是:“某人使命令(派遣…)某人干某事”,那么再句子中必表现出此结构:N1+使+N2+V。例:

(3)夏,晋侯使荀吴来聘。(《榖梁传》)

(4)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国语》)

以上例子均是标准的致使结构句型,例(5)是“使+V”,省略了“N2”,在古汉语中,句子经常有省略想象,我们在解读时会把代词“其”补上,即“使+其+V”。在这些例句中“使”仍作为实词义具有[+致使]这一语义特征。但是由于“使”表原因导致结果这一情形的成熟,让“使”产生了致使虚义。如:从山阴道上行,山川自相映发,使人应接不暇。(《世说新语》)

在“使”最初表示“命令”一词时,致事体与受事体的地位不一致,是一种高对低的关系。致事主体多是君王或诸侯,发布的带有命令带有强制性,作为受事者必须去执行,如命令出兵、出使,例:卫侯怒,使弥子暇追之。(《左传》)。我们所能参照的古籍中,均是对事件的记录,即表明诸侯发布“使”的任务均有完成,否则就会另有表明。纵观“使”的古汉语语料库,“使+N2+V”的结构中很少有“但…”之类的句子。故表明“使”承担的致使事件完成的概率高。

(5)吾使人望其气,皆为龙,成无色,此天子气。(《汉书》)。

以上皆为人做主语,当“使”的致使主体扩大到物或者事件时,即由某事或某物导致了某一结果或起到了什么作用,“使”此时的致使义具有一点客观性,自然其致使程度的强弱也就一目了然,

(6)维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诗经》)。

(7)切以刀锯,琢以椎凿,皆裁物使成形质也。(《大学中庸》)

总之,由于上位者发布的“命令”执行性很高,导致“使”成功执行了[+致使]这一语义角色。不能单纯说“使”的致使程度强,这是通过与“让”的比较得出来的。“让”具有[+致使]义,但在“让”字句中,有生命的受事拥有选择权,即选择要不要接受致使主体的影响,这就削弱了致使事件的完成,自然“让”的致使能力也被削弱了,这是由于“让”在意义演变过程中所参与的语义角色地位接近性导致的。下面就简单论证此观点。

(二)“让”

“让”本义是“责备”,《说文》“相责让”,此义与致使义有密切联系,“责备”隐含了一种语义信息,即可能甲要求乙做某事,乙没有完成或者没按要求进行,那么甲就会对乙进行责备,致使事件没有完成。例;

(1)秦王不说,使人让赵王曰:“约曰:‘秦之所欲为,赵助之;赵之所欲为,秦助之。(《吕氏春秋》)

其实“让”表示使令义受本义影响:交代了“责备”发生的背景,并带有“责备”义的烙印,吩咐的事件有可能没有完成,据学者调查,“让”表示致使义在明清时期才具有普遍性,在先秦两汉时期的作品中出现过一两个表致使的情况,并且都有否定词的出现,这只是一种偶然性。例:

(2)公子小白不让公子纠先入,……。(《榖梁传》)

(3)谷永说谭,令让不受城门职,由是与音不平,语在《永传》。(《汉书》)

“让”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义项,即在《康熙字典》中又罗列了此义项:“又《玉篇》谦也。《类篇》退也。《字汇》先人後己谓之让。《书·尧典》允恭克让。《左传·文元年》让,德之基也。”最初“谦让,退让”的对象是职位,“于+人”在句中坐状语,如:拜稽首,让于稷、契暨皋陶。已具有致使句的基本语义特征。语义特征后随着“退让”对象范围的扩大和语序的改变,意思也就丰富了许多,如“授权”“允许”“容任”之义,“让+NP”结构也大量在明清的小说和话本中出现,例:

(4)樊稠听罢,拨转马头,收兵回寨,让韩遂去了。(《水浒传》)

(5)月娘和大妗子陪着吃了茶,让春梅进上房里换衣裳。(《金瓶梅》)

在此义项中,主体削弱了自己决策的执行力度,他的思想带有“谦让”这一行为,并把决定权赋予给受事主体,那么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受事可以接受其影响或者拒绝,这也影响了致使力的传递。

总之,“让”的两个重要动词义项都参与了致使义的发展,影响了“让”表述致使事件事件的成功率。与“使”传达的高效率相比,“让”的致使强度自然弱了很多。

三、复句中致使强度差异

(一) “为了+使|让…”组合是致使结构的变体

“使”“让”会产生虚化,是因为在汉语的習惯表达中,往往把新信息放在句末,后面的动词或动词短语成为句子语义的重心,这也是普遍的逻辑思维过程,先因后果。但是语言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有时为了突显受事事件,就把受事事件挪到句首,用复句形式呈现两个意义相关的事件。本文选取“为了让|使”的组合形式论证“使”“让”致使强度的差异。

首先看一下“为了…”的复句例子

(1)为了玩得逼真,方枪枪还在树下……(王朔《看上去很美》)

(2)为了不愿意挨地主的打骂才来革命的,到这里反而又挨骂。(吴强《红日》)

(3)为了你,我才活在这人世上……(杨沫《青春之歌》)

“为了…”表述的语义关系有多样性,表“表原因、兼表原因和目的、表目的”,例①中“为了”表“目的”,例②“为了”表“原因”,例③中“为了”兼表原因和目的“。由于致使结构中“使|让+宾语”结构表达的是“宾语主体承受了什么结果”,那么“为了”与“使|让”的组合就限定了其语义的多样性,“为了使|让…”仅表目的即“需要达到某一结果采取了什么样的行为。”

(4)为了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能继续学习,许杰夫同教育部门的负责同志一道研究后决定……。(《人民日报》)

(5)为了让我集中精力,在我每次考试前一、二个月,妻子便……。(《文汇报》)

(6)为了使更多的农村青年走上致富之路,唐山市各级农村团组织开展了……。(《中国青年报》)

在致使结构的基本句式是:NP1+使|让+NP2,“使”与“让”前后的语义关系为,NP1是原因体或影响体,“使|让+NP2 ”是结果体或被影响体。将结果体移至句首,并用介词“为了”来标记达成结果的愿望,这是致使结构的变体,为了突显新信息——受事事件。并且致使句表示的是两个有关联的事件,表现在结构中,“NP1”与“NP2”短语结构中主语是不一致的,分别是不同的人或事件,而在“为了使|让”的复句中更加突出了两个不同事件的关联性。

上面“为了使|让”例子可以变成基本的致使句式,如

(4)许杰夫同教育部门的负责同志……,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能继续学习。

(5)唐山市各级农村团组织开展了……,使更多的农村青年走上致富之路。

从语义角度来分析,“为+使|让…”表达的是:能被认知的结果或者加深结果的某一状态,缩小了致使句义的丰富性,如剔除了意想不到的结果。这也表明了受事能够达到某种状态或者表现出某种行为的确定性,即致使事件完成的概率特别高。然而在教育部语料中,“为了使”有256条,“为了让”仅有59条,并且语料多来源于访谈,忏悔录,报纸,是对曾经某一措施经验的说明。由此可以证明“使”“让”致使强度的不同。

四、结论

“使”“让”虚化时间不同,生活的语义环境不同,导致了二者在致使强度上的差异,并在致使结构的变体中由于二者致使事件完成率的不同导致二者普遍适用性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范晓.论“致使”结构[J].语法研究和探索[C].八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郭继懋.“使”字句和“因为所以”句--兼论“致使”和“因果”的关系[J].语文研究.2010,1

[3]李丹.现代汉语中“为了”表原因用法多角度考察[J].现代语文.2014,6

[4]刘贯鹏.使字句致使强度研究[J].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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