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闻明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 210031)
关于高职院校管理章程的思考
钱闻明
(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 210031)
高职院校;管理章程
高职院校作为专门从事职业类教育的高校,具有办学主体多元、治理结构开放等特点,其与社会的交往和联系非常广泛,因此,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高职院校在章程制定中要充分考虑诸种因素,包括举办者与学校、共性与特色、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学校与学院之间的关系。此外,由于高职院校从事的是高等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因此,章程中的很多内容又必须区别于一般本科院校,以显示这种教育类型学校的特色。
大学章程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载体,是大学沟通政府、连接社会、规范内部关系的桥梁,常常被喻为大学的“基本法”。高职院校作为专门从事高等职业类教育的高校,具有办学主体多元、治理结构开放等特点,其与社会的交往和联系更为广泛,正因如此,高职院校章程的制定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首先,它是学校沟通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纽带。政府作为举办者,依法在高职院校享有哪些权力、履行哪些义务,章程中都要载明。经核准后的章程因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它不仅对高职院校自身的办学行为具有约束力,而且对管理者的管理行为、举办者的监督行为也有约束力[1]。其次,它是协调和处理学校与行业、企业等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协同育人、双赢发展的重要依据。学校在与行业、企业等其他多元主体开展共同育人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多边关系”,章程是可以共同遵守的文件。第三,它是学校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实现协调发展的基础。章程对理顺学校内部关系、明晰各种权力边界,特别是合理界定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一种新的教育类型,有别于普通高等教育,具有“跨界”的特点,高职院校在章程制定中必须考虑多种因素,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以下五大关系。
(一)举办者与学校
章程中首先要明确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关系。高职院校以当地省政府为主要举办者,章程要写明的是学校与省政府之间的关系。就目前现状来看,这种关系可概括为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因此,在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上,要注意把握好两个方面:一要突出政府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二要充分考虑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诉求。
在政府的义务表述中要特别强调其主导作用的充分发挥:第一,精心谋划顶层设计。作为举办者,在顶层设计中首先要考虑高职院校规模、结构的设计和规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其次是高职院校的办学层次、规格的提升要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满足人的发展需求。第二,积极进行权力下放,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着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强化服务职能。在指导思想上只考虑培养什么人,而把怎样培养人的权利下放给学校。第三,实质推进校企合作。当务之急是在总结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地方性法规,规范企业在高职教育中的责任和权利,从制度层面上有效发挥职业教育“双元”中企业这一元的作用,通过出台激励政策,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第四,加强宏观评估监督。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行业、企业参与对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估和监督,向社会公布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报告书,科学评价学校的社会贡献度。
在学校办学权利的表述中要十分注意办学自主权的积极争取:一是人事权。学校要积极争取各类专业人才的招聘权。依法按照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主招聘、使用和管理各类专业人才。在依法、集体研究确定后,只需上级人事部门备案,不需上级审批;二是专业设置和调整权。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资源,依法自主开设专业;可以根据行业、企业的要求,对现有的专业及时进行调整,以适应、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企业技术升级的需要;三是招生自主权。学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确定招收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扩大学校自主招生比例,实现入学渠道的多样化和生源结构的多样化;四是检查评审的协商权。对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一般性检查评比,学校有选择参加的权利,对政府统一开展的有关评审,在时间、方式等问题上,学校有和政府协商的权利;五是机构设置权。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可以自主进行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共性与特色
共性和特色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无共性,体现不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基本要求;无特色,则体现不了各校的个性。一方面,高职院校作为高校,章程中的有关内容必须要体现高等学校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高职院校从事的是职业教育,又具有鲜明的职业性,章程中的很多内容必须区别于一般本科高校,显示出这种教育类型的特质。
关于共性。高职院校在制定章程时由于章程制定的主要依据、主体和制定程序以及高校运行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客观规律等具有共同性,因此,必须按照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满足高校章程的共性特征。在指导思想和具体制定过程中,一要注意突出学校主体地位,落实办学自主权;二要明确师生的主体地位,落实基本权益保障;三要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术组织建设。此外,还要注意把握好两条原则:一是各利益主体(包括政府、行业企业、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等)平等参与的原则;二是程序合法性原则。章程是高职院校的“基本法”,制定程序必须规范、合法。组织领导、起草人员组成、民主程序、审定程序、核准程序等都必须严格规范。
关于特色。高职院校的章程制定应在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其个性特色:(1)体现高等职业教育在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办学模式等方面的特色。高职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为生产、管理、经营和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坚持紧密结合产业和行业发展的人才需求设置专业,坚持注重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外,章程的内容还要体现:坚持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建立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长效机制;建立政、行、企、校等多元主体参与的内部治理结构;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重视教师的行业、企业经历;加强兼职教师队伍建设,从行业、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重视社会的监督和行业、企业对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等[2]。(2)体现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的特色。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必须有别于一般本科高校,要充分体现多元主体参与的开放结构。如《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对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理事会、教授委员会、教代会、学代会等内部治理结构都作了明确的界定。比如规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学院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等,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教学改革、招生就业等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论证意见,为学校办学给予政策、经费、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协调学院与社会各方的关系、促进校企合作、国际国内交流等。(3)体现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特色。办学定位要体现区域性,如《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规定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江苏,重点服务“长三角”地区;立足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面向区域经济,开放办学,特色办校,致力于培养一流技术技能型人才;人才培养体现职业教育特色。
(三)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
现阶段我国高校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可视为“鸟之两翼”、“车之两轮”的关系,缺一不可。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内部治理的基本现实是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失衡,学术权力式微。因此,必须重塑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因为它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点,是高校内部治理的核心,是能否真正建立起现代大学制度的关键,也是高职院校章程建设的重点章节和核心内容。
关于行政权力。目前我国大多数高校的现状是由于越位、专权或异化等诸多原因,行政权力相对于学术权力往往占据强势地位,行政权力不仅过大,而且过于集中,几乎代替了学术权力,致使学校的学术权力行使得不到有效保障,教授治学的积极性受到很大影响,这种现状在高职院校更为明显。科学合理地界定、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两权”分离、理性回归,将学术权力归还学术组织应是章程表述的重点内容之一。
关于学术权力。高职院校由于从事的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格有别于本科高校,加上办学历史较短,因此,学术权力一直处于式微状态。在章程制定过程中,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到建立、培养和规范学术权力的重要意义,明确规定学校各种学术组织(如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定委员会等)的领导构成、职责与权限,在保证普通教授成为其主要力量的基础上,普通教师也应参与其中,使各种学术组织真正成为保证学术公平、发扬学术民主、促进学术自由的民主组织,充分发挥各种学术组织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3]。要尊重高校的组织特征,因校制宜,积极探索、构建内部治理结构。
鉴于高职院校教授总量少、学术权力特别薄弱以及高职教育的“跨界”属性等特殊性,学校在学术组织的名称、构建及权力的行使等方面完全可以有别于本科院校。在校级层面,可设立教授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职权。教授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质量评估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具体负责相关学术事务。
在二级学院(部)层面,设立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部)学术委员会是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领导下的教授治学基本形式,是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规划、学术评价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估等方面行使审议、评定和决策权力的机构。
(四)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
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关系问题是高校内部治理结构中最主要也是最难厘清的一个问题。两者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有利于集中学校领导的集体智慧,避免由于校长或者书记个人独断专权而造成重大失误[4]。因此,在章程中必须尽可能载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各方的权力和责任。明确规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明确规定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学校发展与管理中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明确规定党委书记在学校党委会中的地位和角色、校长在校长办公会中的地位和角色,对党委的主要职权和职责、校长的主要职权和职责,以及其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机制作出详细的规定[5]。
关于党委领导。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章程在关于学校党委领导的表述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一要明确党委的定位。国家法律、党章和有关规定都明确了高校党委在学校的领导核心地位,这是把握党委领导下校长负责制的关键所在。二要明确党委的工作重点,即研究和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这既是党委的工作重点,也是党委对高校进行领导的实现途径。三要明确党委的决策形式。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是集体讨论决定的,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这是党章、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的。党委决策过程是广泛发扬民主、多方听取意见的过程,是民主集中制的充分体现。四要明确党委的领导方式。党委领导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6]。
关于校长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校长履行职责、权限的主要方式是校长办公会。章程在校长负责的章节里应写明以下主要内容:一是校长的地位。校长对外是法定代表,对内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这是我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二是校长的重要职责,即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学校的发展规划、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组织拟订,经党委会讨论作出决定后,组织实施。三是校长的职权。校长对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事务拥有决定权。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四是校长和副校长的关系。正副校长之间是协助和被协助的工作关系,这和党委内实行的“分工负责”是有区别的。
(五)学校与学院
学校和学院是整体和局部的关系。高职院校普遍实现了二级管理,但是,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的权限如何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一直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学院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总是希望学校放权,扩大自主管理的范围。但就目前我国高职院校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现状来看,学校究竟要下放哪些权力给学院,确实需要作出科学合理的界定。否则,由于缺乏自律、监督和制约机制,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在章程制定过程中,一定要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全校广大教师的意见,对哪些权力应下放给二级学院,如何监督这些权力的实施,需要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学校。章程在关于学校管理体制的一般规定中首先要明确学校实行两级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设置二级学院;学校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和学校的授权,对学院的教学、科研、学生以及党建等工作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其次,清晰界定校院两级的权力与责任,根据“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方面赋权学院,对于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等方面所行使的职权应给予足够的自主权,以充分调动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增添改革、发展的动力,激发创新的活力。第三,加强指导监督,一方面规定学院必须建立并不断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以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教授或学术委员会制度和教代会、学代会制度为基本形式),另一方面规定对学院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制度。
关于学院。章程在关于学院的章节中要明确学院的权责和主体地位:学校层面以宏观调控为主,重在建立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的运行机制;学院层面具体负责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质量控制、人才培养、学生管理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体作用,确立学院的办学主体、质量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要清晰学院的领导决策制度:在强化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基础上,实行学院校企合作委员会、教授或学术委员会、二级学院教代会、二级学院学代会等参与决策制度。明确二级学院的决策权,学术事务决策以教授或学术委员会为主,将新专业开设、重大合作项目等方面的决策权交给校企合作委员会,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利益的事项交给二级教代会、学代会决策,党政联席会议主要抓综合性的重大决策。要建立约束机制,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考核,使学院严格按照学校的授权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1]河北博才网:《关于大学章程及其制定的策略探讨》,2013年7月22日。
[2]任君庆:《如何制定高职院校的章程》,《浙江教育报》,2013年9月1日。
[3][5]吕世彦、郭德红:《关于大学章程制定过程中几个关键问题的思考》,《高教发展研究》,2012年第2期。
[4]柯柄生:《知行合一落实好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高等教育》,2013年第18期。
[6]李胜利:《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几点思考》,《中国高等教育》,2011年第5期。
Reflection of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QIAN Wen-ming
(Nanjing Institute of Railway Technology,Nanjing 210031,China)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management regulations
As a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e specialized in vocational education,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posse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iversified school running subjects,open governance structure,and wider social communication and contact. As a result,it is of great necessity and urgency to make regulation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In the formul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bo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factors should be fully considered.The major factors include the main sponsor and the college,commonness and characteristics,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and academic power,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committee and the principal,the college and school.In addition,because the work engaged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i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with distinct vocational characteristics,a plenty of content in the regulations must be distinguished from the general undergradu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to show the specialty of this type of education.
G717
A
2095-5170(2014)04-0146-04
[责任编辑:魏善玲]
2014-02-20
钱闻明,男,安徽和县人,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