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发展及审计

2014-04-17 12:42闫明杰
金融发展研究 2014年8期
关键词:长期贷款抵押物信用社

县域金融机构融资业务的发展及审计

关于县域金融机构存贷款期限错配情况的调查

近年来,由于受宏观经济政策、贷款需求结构、经营效益考核和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等因素的影响,县域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大幅上升,贷款长期化趋势明显。与此同时,由于企业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及通胀预期引发的存款活期化,使其资金来源越来越不稳定,存贷款期限错配现象日益严重。本文以单县为例,分析了存贷款期限错配的成因及影响,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资金来源活期化

2014年5月末,单县金融机构定期存款余额占全部存款余额的比例为55.64%,较2012年末下降1.18个百分点,而活期存款占全部存款余额的比例为44.19%,较2012年末上升了1.35个百分点。活期存款增幅大于定期存款增幅,定期存款余额占比与活期存款余额占比差距在逐渐拉大,存款活期化趋势明显。

(二)资金运用长期化

2014年4月末,辖内金融机构短期贷款55.00亿元,较2012年末下降4.81亿元,降幅为8.05%,中长期贷款74.82亿元,较2012年末增长了39.7亿元,增幅达113.03%,高出短期贷款117.84个百分点。

截至2014年4月末,辖内金融机构短期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42.16%,较2012年末下降了17.7个百分点,而中长期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57.35%,较2012年末上升22.2个百分点,高出短期贷款占比15.19个百分点,较2012年末扩大了39.9个百分点;新增短期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15.75%,新增中长期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129.96%,高出新增短期贷款145.71个百分点。

由此看出,辖内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增幅明显大于短期贷款增幅,余额及新增额占全部贷款的比重稳步提高,贷款长期化趋势凸显。

(三)存贷款期限错配

从增量上看,2014年4月末,辖内金融机构较2012年末共新增中长期贷款39.7亿元,而定期存款仅新增21.99亿元,两者之比为1.81:1,绝对额相差17.71亿元;从贷款和存款余额上看,辖内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74.82亿元,定期存款106.24亿元,两者相差31.42亿元,较2012年末减少17.71亿元。

随着定期存款与中长期贷款之间的差额进一步拉大,存贷款期限错配将越发严重。

二、存贷款期限错配的成因

(一)存款活期化趋势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存款大部分以活期的形式存在,且随着实体经济复苏,企业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存款活期化趋势将延续。二是由于普遍存在通胀预期,居民增加了股票、基金和债券等理财产品的投资,对储蓄存款形成明显的分流作用。2014年4月末,单县各银行机构出售理财产品2.19亿元,较同期增加1.12亿元,增长1.59倍。随着网络科技的广泛普及和应用,网络金融也得到快速发展。“余额宝”推出以来,引领了一场互联网金融的热潮,各种“宝”的推出直接影响了银行存款的增长。三是房地产价格居高不下,拉动居民住房投资增加。辖区居民在房地产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羊群效应”使得居民跟风买进,而居民用于购买房地产的资金很大部分来源于定期储蓄存款。

(二)贷款长期化趋势的主要成因

一是随着国家加大投资力度刺激经济发展计划的实施,以及我县城镇化步伐加快,固定资产投资带动的中长期贷款需求大量增加。二是金融机构迫于利润考核的压力,希望通过发放中长期贷款的方式确保其资产保持一个平衡的余额,有利于其利润的形成,从而获得较好的考核业绩。三是短期贷款逾期违约率通常高于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为达到控制不良贷款增长的目的,往往通过发放中长期贷款人为地拉长贷款期限,以减缓短期收贷压力,实现不良贷款双降的目标。

三、存贷款期限错配的影响

“短存长贷”致使期限错配明显,是银行在市场供求和利润驱动下的自主选择,它一方面降低了银行的资金来源成本,扩张了银行的资金运用规模,另一方面也给地方投资和经济增长提供了较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有利于银行增加利润和地方经济加快发展。但“短存长贷”,尤其是中长期贷款过快增长对经济协调发展和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值得关注。

(一)中长期贷款过多地投向基本建设领域,易使投资与消费结构失衡,抑制产业结构的升级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2013年,单县完成固定资产投资72.6亿元,其中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投放23.72亿元,占比达32.67%,同比提高16.6个百分点,是单县固定资产投资的最主要来源。

(二)中长期贷款过快增长会对中小企业、农业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贷款投入产生挤出效应。4月末,单县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企业贷款及全金融机构贷款的比重分别较2012年末下降了6.85、1.13个百分点;涉农贷款较2012年末占比降低0.27个百分点。

(三)短存长贷现象,可能带来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1.引发流动性风险。一般而言,商业银行应遵循“长存长贷、短存短贷”的原则,因为资产负债期限搭配合理是流动性比例管理的基本要求。如果大量的短期负债被用作长期资产的资金来源,那么资产负债的流动性水平就会降低。目前辖内商业银行在经营中普遍存在的“短存长贷”,以牺牲流动性换取稳定收益,这样极易导致流动性困难乃至流动性风险。一旦发生存款减少或“挤提”,就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出现支付危机。如单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截至2014年4月末,中长期贷款余额17282万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2.39%,主要资金来源为各项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且期限多为短期,这种期限错配隐含着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2.产生利率风险。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意味着银行更多的头寸暴露在利率风险之中,利率作为与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均相关的变量,同时作用于银行基本业务的这两个方面,从而使未来收益的变动不确定。银行目前这种短存长贷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银行资产负债回流期的错配,这种回流期的错配在利率下降过程中对银行有利,因为在利率下降的过程中,由于短期存款的成熟期早于中长期贷款的成熟期,利息支出的减少将快于利息收入的减少,银行净利息支出急剧下降;反之,在利率上升的过程中,由于短期存款的成熟期早于中长期贷款的成熟期,利息支出的增加将快于利息收入的增加,银行净利息收入急剧下降。而目前的预期将给商业银行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损失。

四、对策及建议

(一)高度重视期限错配的潜在风险

要在思想上提高对期限错配现象的重视,认识到目前错配现象并不是一种正常的经济运行状态,并且极易产生风险。要增强忧患意识,充分考虑到期限错配对经济金融发展可能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同时,应加大对商业银行的指导,使银行保持信贷投放的合理增长,投放结构保持均衡增加。

(二)切实加强错配现象的审慎性管理

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经营性金融机构存贷款期限匹配状况监测体系,加强对经营性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比例的跟踪监测;定期通报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状况,向错配程度较高的金融机构警示风险,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要求的金融机构,要采取措施抑制其发放中长期贷款,并建立问责制。

(三)加强内部控制,防止出现流动性风险

一是金融机构要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组织资金,提高中长期负债比重,获取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强资产与负债的匹配性。二是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借款问题,慎重审批新的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根据自身资产规模、资产质量、资金实力、经营水平、筹资能力合理确定中长期贷款投放规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比例。三是有短期资金的金融机构要树立资产案例运营的意识,不能因为追求高收益而大肆发放高风险的中长期贷款,置资产安全性、流动性于不顾,可通过购买债券、同业拆借和大力发展中间业务等资金有效营运渠道增加盈利,确保资金安全。

(李节平,中国人民银行单县支行)

抵押质押贷款审计浅析

抵押、质押贷款是金融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融企业审计的重要内容。要实现金融审计目标,就必须对抵押、质押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评价。现结合单县农村信用社审计的实践,对抵押、质押贷款审计的方法和应关注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抵押质押贷款的特点

所谓抵、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或权利作为抵押物、质物发放的贷款。抵押物通常是房屋、土地、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不动产。质押物通常是金银首饰、文物、古玩、存单、汇票、支票、本票、有价证券等动产和相关具有可让与性的权利证件。

由于借款人将财物或权利证件交金融机构抵押、质押,当其不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收回贷款的权利。由此可见,抵押、质押贷款在增大贷款收回的保险系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这种形式的贷款在农村信用社今后的贷款投放中会占据越来越大的份额,并逐步取代信用、担保贷款而成为今后贷款的发展方向,也将成为今后金融行业审计的重点。

二、审计方法

结合近年来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及执行信贷政策和风险状况的专项审计调查,我们认为对抵押、质押贷款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的审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对贷款合同的审计

我们在对农村信用社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信用社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时,由于缺乏合法有效的贷款合同,造成抵押、质押贷款无效,形成不良贷款。其表现一是只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借据,而没有签订抵押、质押合同;二是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合同要件不齐全,内容要素不完整;三是缺乏对借款人资信情况、相关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调查了解。对此,审计时应采用如下方法对贷款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

1.对贷款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计。主要查证核实农村信用社对下列事项是否进行了调查了解,并取得相关调查证明资料:一是债务人(借款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抵押人对抵押物、质物是否具有处分权利;三是被抵押的物品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可以用来作为抵押物、质物;四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合同。

2.对贷款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贷款合同是否载明了下列内容:一是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二是债务人(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是抵押物、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四是抵押、质押担保的范围;五是抵押物、质物移交的时间;六是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对抵押物、质物的审计

单县对农村信用社执行信贷政策专项审计调查和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表明,目前个别信用社办理的抵押、质押贷款中,抵押物不全或根本就没有抵押物、质押物品的真伪未经核实就发放贷款、贷款尚未归还质押物品就被抽走等问题仍比较突出,造成抵押、质押贷款名不符实或是被别有用心的人诈骗,以至于贷款难以收回,增大了金融风险。如,我们在对抵押质押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时发现,某农村信用社办理的一笔存单质押贷款,在未向开出存单的金融机构核实质物真伪的情况下,就发放贷款24万元,后查实此质物是一笔虚假存款,现借款人外逃,此笔贷款已形成损失;另外该信用社在办理一笔20万元的承兑汇票质押贷款时,贷款尚未收回,而质物却被借款人抽走,现该借款企业已破产,法人不知去向,贷款难以收回。对此,我们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抵押物、质物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计查证和分析评价。

1.审查债权人是否对抵押物、质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存在借款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质物的;以被查封、扣押和监管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得抵押、质押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质物的。

2.重点审查抵押、质押物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审查金融企业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时,是否取得了抵押、质押物品完整的相关权利证明文书;审查金融企业对抵押、质押物品的真伪情况是否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取得书面证明;查证以存单、支票等作为质押物品贷款的,金融企业是否向开出存单的有关金融机构进行了函证,是否对开出支票的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进行了核对(即核实该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并取得相关证明资料。

3.审查金融企业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主要查证抵押、质押物品是否由金融企业专人负责保管;金融企业是否定期对抵押、质押物品进行检查,并有检查结果记录,是否存在贷款尚未收回,而抵押、质押物品却已不见踪影,或是抵押、质押物品的他项权利已超过规定时间等异常情况;审查金融企业贷款审批人、经办人、业务记录人及抵押、质押物品保管人之间职责权限划分是否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注意对抵押、质押物品的关联物的审计。对借款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应同时审查债权人是否取得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证明,该土地使用权是否同时被抵押;对借款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应同时审查债权人是否取得了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他项权利证明,该房屋是否同时被抵押。

5.关注对抵押、质押物品的转让。审查在贷款期间,债务人(借款人)转让已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时,债权人是否从转让程序、转让内容、转让后果等方面加以限制,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与其所担保贷款金额的配比性的审计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在发现部分农村信用社办理的抵押、质押贷款中,抵押物评估价值普遍偏高,不能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借款人用同一物品作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含)的金融企业贷款,长期未还,形成金融风险等现象仍时有发生。如,抽查3个农村信用社抵押、质押贷款,按抵押土地面积和评估价值计算,每亩超过100万元的抵押物就有20笔,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某信用社仅凭借款人100余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就发放贷款70万元,审计人员实地调查发现,抵押物实际价值远远小于贷款金额;某信用社为一企业办理抵押贷款160万元,而抵押物品却早已被该企业抵押给另一金融机构用于贷款,若企业出现经营困难,则势必影响金融机构贷款的收回,增大金融风险。对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审计查证。

1.对抵押物、质物的价值及相应的贷款金额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债权人对那些只需简单估价,就可判断其价值的抵押、质押物品是否进行了现场观察,对需要专门机构评估价值的物品是否要求借款人提供专门机构的有关评估资料;审查债权人在办理抵押、质押贷款时,贷款金额是否严格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抵押、质押物品价值的一定范围之内。

2.对抵押、质押物品价值的保全措施进行审计。主要审查债权人为了保全抵押物的价值,是否采取了下列相应预防与补救措施:一是当债务人(借款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金融企业是否要求借款人停止其行为,或是提请有权机关中止借款人的行为;二是当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金融企业是否要求借款人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3.关注抵押、质押物品价值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审查债权人在借款人以同一财产作抵押物向两个以上(含)的金融企业抵押贷款时,是否对相关的抵押贷款金额、贷款合同生效日期以及抵押物变现收入分配顺序等进行调查核实,取得相关证明资料,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对抵押、质押贷款办理程序的审计

在审计实践中,我们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抵押、质押贷款中,抵押物未按法律规定在有关部门登记(如,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物时,未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或是虽然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但贷款到期未能收回,抵押物没有重新办理登记和公证手续;债务人(借款人)以第三人的房地产、存单等作抵押物、质物,却没有物权人出具的抵押、质押证明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如,某农村信用社发放的抵押贷款中,有近五成的抵押物没有在有关部门登记,造成抵押物品丧失了法律效力,增大了信贷资产的风险。上述贷款一旦形成风险,金融机构将丧失追索权。对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审计。

1.对以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质物的审计。审查债权人在办理借款人以第三人的财产作抵押物、质物的贷款时,是否取得了物权人出具的书面材料及要求第三人到现场履行签字手续。重点关注当借款人以他人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存单等作抵押物、质物申请贷款时,债权人是否取得物权人(财产共有人、存单持有人)出具的抵押、质押书面证明,核实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是否有物权所有人的签字、盖章等。

2.对某些特定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审计。审查债权人在办理借款人以某些特定财产作抵押物的贷款时,是否取得了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和公证手续。重点关注当借款人以地上无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产或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车辆等运输工具、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作抵押物时,债权人是否依法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登记手续,或者是虽然取得了相关登记手续,但贷款到期未能收回时,是否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重新办理登记和公证手续。

3.对到期未收回抵押、质押贷款受偿措施的审计。主要审查债权人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尚未收回贷款时,是否采取将抵押、质押物品折价、变现等措施,以挽回债权或减少损失。

运用上述方法对抵押、质押贷款进行审计查证和核实分析,能够比较系统、完整地揭示抵押、质押贷款的真实质量和存在的风险,有利于发现金融企业信贷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金融机构合法、审慎经营,加强管理,降低金融风险,充分发挥审计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国家安全中的“免疫系统”功能。

(闫明杰,单县审计局)

(责任编辑 王 馨;校对 XY,W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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