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路径探讨
近年来,基层央行在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济南地区个别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业务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亟须关注。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频繁出现。自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底先后出现8次辖内法人金融机构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二是涉农法人金融机构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不足的情况较为突出。从机构分布情况看,涉及农村的金融机构较多,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4家,占全部的50%;财务公司4家,占到50%。其中有四家为新设金融机构,分别是村镇银行、财务公司、农村商业银行,成立时间都不足3年。三是缴存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低于下限金额较大。有三家财务公司欠缴超过4000万,最高的一家超过9000万;一家农村合作银行欠缴超过6700万,一家农村商业银行欠缴超过1000万元,其他机构均低于500万元。四是个别金融机构政策执行不到位。如出现未按人民银行规定及时调整缴存范围的现象。有的金融机构应上报的相关报表,需要人民银行再三督促才能报送。
二、发生的原因
一是部分金融机构对政策重视不够。更多地将精力投入到存贷款等业务上,而忽视内部管理,特别是对人民银行的相关政策执行不力,内部也缺少对相应责任人员的追究机制,同时由于新设金融机构人员业务水平较低,又缺少相应的培训,致使问题频繁出现。二是行政处罚形式较为单一。目前政策规定,对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金融机构,依法减轻处罚的,对其缴存存款准备金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罚款。由于处罚金额较小,也没有对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机制,对金融机构没有威慑力。三是部门协调机制有待完善。存款准备金业务管理分别由人民银行的货币信贷、会计、营业室三个部门管理,管理职责分割于不同职能部门,货币信贷部门无法随时全面掌控存款准备金的缴存、变动情况,难以进行适时分析和有效管理;而会计营业部门在操作中又侧重于业务核算的正确性,造成管理与实施环节的脱节,加大了工作协调和运作成本,削弱了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力。四是会计操作尚有不完善之处。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与超额存款准备金账户合二为一,存款准备金账户和清算账户两户合一,客观上存在金融机构可以自由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而核算系统却仍可以正常结算的情况,为此,会计核算人员很难在该过程中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备金监测的意义和价值,降低了存款准备金管理的严肃性。
三、政策建议
(一)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
法人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提高其有效运用资金和动态管理存款准备金的能力。制定并完善内部操作规程和资金头寸控制流程,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考核责任,实行问责制度。重视存款准备金下限约束,在资金流动性和资金头寸控制等方面提前做好安排,及时掌握存款准备金的调整信息,严格按照法定比率,准确计算应缴金额,及时足额缴存。
(二)探索完善对准备金管理的考核处罚机制
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措施和处罚办法,明确上报资料的种类,结合基层实际分层次规定迟报、漏报、虚报资料所做的处罚,强化法人金融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确保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报表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严格落实处罚措施,对不能有效执行缴存款制度的金融机构及时通报批评和严肃处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以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透支的金额、频率等情况为依据,进行处罚。
(三)完善对存款准备金的监督管理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特别是在准备金政策发生较大变化以后,针对缴存工作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如准备金缴存科目范围的界定、报表信息的准确度、迟交、漏交等情况对金融机构准备金管理开展现场检查,规范金融机构的准备金缴存工作,充分发挥存款准备金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
(四)对准备金管理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会计营业部门、事后监督中心与货币信贷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存款准备金管理工作。营业部门作为准备金的核算部门,应当把好第一道关,对信用社报送的准备金缴存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缴存范围和金额准确;事后监督中心要加强对法定存款准备金业务处理是否正确,监督考核期内各法人金融机构每日法定存款准备金余额是否低于最低限额,把好第二道关;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和处罚,定期对营业部门关于准备金的核算情况进行复查,及时指出发现的问题,把好第三道关;会计部门在对营业部门、金融机构的会计指导和检查中把好准备金管理第四道关。
(五)完善存款准备金考核功能
通过完善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加强对法定存款准备金的监控,增加金融机构缴存法定存款准备不足情况的预警提示并通知相关金融机构的功能,避免准备金存款账户于日间透支但在当日不能被发现的问题。对经通知还出现缴存不足的情况则抄报货币信贷部门按规定程序从严处罚,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警、事中监控,处罚与服务相结合,从真正意义上加强存款准备金缴存情况的管理和服务。
张南(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今年以来,人民银行连续两次实施定向降准措施,着手进行差别性金融宏观调控。4月,对所有涉农贷款比例较高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其准备金率分别下调2个和0.5个百分点。6月,定向降准的范围扩展至符合审慎经营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其他各类型商业银行,准备金率降幅为0.5个百分点。人民银行实施定向降准的目的很明确,那就是,要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将资金更多地配置到实体经济中需要支持的领域。但是,宏观层面的政策意图能否真正转化为微观层面的信贷行动,将释放的资金投向“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等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促进信贷结构优化,还需要对方方面面的制度、技术和产品做出相应的同步调整。因此,在这个特定时期,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策略,就显得至关重要。
第一,配套好金融监管政策。要将政策意图切实贯彻执行好,进一步做好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工作,在定向降准之外,还应配套运用好相关的货币政策工具,增强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调性,引导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有效配置信贷资源,提高银行放贷能力,降低贷款交易成本。要在强化新资本协议的监管指标之下,淡化甚至取消信贷额度和贷存比等传统监管指标,为金融机构解除不必要的条条框框的限制。要加强金融服务价格管理,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对于只收费、不服务的,要坚决取消。要积极稳妥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增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的扶持力度,扩展其资金来源,降低税负,放宽准入门槛限制,促进行业充分竞争,以增大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资金供给水平。
第二,创新信贷制度。要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只有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借助银行自发的信贷结构优化,才能实现上述目标。因此,这就必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内的改革和改进。一般而言,中小微企业与农业领域的发展机会、成长空间和生存环境,决定着商业银行的放贷偏好。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公平的投资机会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推进,中小微企业与农业领域的投资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两者也获得了长足发展,从中内生出巨大的真实信贷需求。民生银行的“商贷通”便是大型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成功范例,在这个新兴的边缘信贷市场上获得了较大成功。民生银行通过选择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流通领域和品牌供应链企业,采取“零售业务批发做”的经营模式,组成专门的规划、销售、审批和贷后团队,整合内外部资源,由分支行具体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运营,实现了兼容发展。因此,各金融机构,尤其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该回归本分、回归社区,尽快修正“傍大款”的信贷体制,顺应宏观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信贷制度创新,改进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业务的风险考核机制。
第三,强化监督考核。为保证定向降准的效果,防止被“挤占挪用”和“跑冒滴漏”现象发生,让更多资金切实流入到实体经济之中,需要对资金流向进行监控,强化对定向降准政策执行效果的监督。目前可着手开展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明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的认定标准,明确监督考核的范围,实施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以强化监督效率。二是统一并完善金融数据统计口径,由各级人民银行审核把关。三是建立动态的和多层次的监督考核体系,赋予基层人民银行相应的权力,有权根据金融机构政策执行情况,建立有效的奖罚机制,对认真执行政策的,继续给予宽松政策;对执行不力者,收回其政策优惠。
(佟健,中国人民银行蒙阴县支行)
(责任编辑 王 馨 刘西顺;校对 XY,W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