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企业动态联盟理论的高职校企深度合作研究

2014-04-17 11:20刘晓花古永司
教育与职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企业动态校方利益

刘晓花 古永司

一、高职校企深度合作的理论基础与现实意义

1.企业动态联盟理论。企业动态联盟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共同利益或优势互补的企业,为实现一定周期的战略目标,按照某些契约或协议形成的共同体。该联盟具有三个特性:一是分布性,即高职院校和企业分布在不同的地域,具有各自的资源特点和地域优势;二是临时性,即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在一定阶段内达成既定目标,合作便可解除;三是动态性,即在联盟的过程中,高职院校和企业除努力构建联盟关系外,还分别根据市场状态做出相应的调整。企业动态联盟发展至今,联盟成员的外延日益宽泛,涵盖了企业、事业甚至行政单位。

2.高职校企合作的现实意义。面对当前商业环境要求个性化、批量小、品种多的趋势,众多企业单凭一己之力,难以实现扩大与发展,故需要建立有效的企业动态联盟以实现共赢。这种思维模式也可以体现在跨领域合作中。高职院校在我国经济从粗放型向高精尖密集型转型的过程中,与众多企业一样,感受到了独立发展的巨大压力,而与企业合作的现状及前景均不容乐观,传统的合作方式已走入死胡同。如何改善当前脆弱的联盟关系,将校企合作的美好愿景转化成现实?笔者以为,运用企业动态联盟理论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当前的校企合作由于制度缺失等问题,导致双方出现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浅层次的合作尚难以为继,深层次的合作更举步维艰。因此,将企业动态联盟理论纳入校企合作分析框架,首先要谋求双方的利益平衡与增长,在此基础上,可以立足于学校、企业之外,从体制、政策层面进行干预,由政府牵头展开校企合作;也可以是学校、企业从既往的平面合作向纵深立体合作转化,即在重视结果的基础上,强化过程的进一步结合,全方位地关注接触面的广度,多层次地留意交融点的深度。

二、高职校企深度合作的范式

1.谋求共同利益。第一,浅层次合作中的利益不均衡局面。校企利益共同体是基于共同的目标指向、价值观念等,按照某些约定联袂行动的实体合作同盟。虽然校方并不属于企业领域,但就彼此合作的本质而言,两者的联合也形成一种动态联盟。联盟成员组成动态联盟的核心在于能否形成利益共享的双赢局面,只有利益一致,才能步调整齐。从实际情况来说,校企双方有各自的价值目标,分别追求人才和利润,技术技能人才是两者结盟的基础。长期以来,都是在企业一方降低诉求的情况下,才得以形成利益共同体,并非真正的互利共生。这种不平等的倾斜是校企进行合作乃至深度合作的最大阻碍。根据企业动态联盟理论,成员间的合作当以经济互补为原则,各方均能降低经营成本,强化竞争力量,分别获取更大利益,绝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代价。因此,校企合作必须打破利益固化格局,重新审视各自的市场定位,在动态的博弈中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

第二,实现利益均等的深度合作方式。笔者以为,在现有的不平衡关系下,校方应当从更多的利益层面寻找结合点,甚至以让利的方式对追逐利益的企业适当做出让步,以扩大校企接触面,最终使双方获得最大的利益。一是校方在选择合作企业时,不仅要重视双方的利益诉求,还须从长远角度考虑彼此可供合作的能力、规模、资源等发展前景要素。因此,校方应从自身的专业群及优势专业出发,将视线定格于高品质的企业,依托企业拥有的高标准、大规模与硬实力,借助企业领导者开阔的眼界、广博的胸怀、前卫的价值观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重构全新的合作模式。二是校企双方的合作基本点不能只定位于既往的主次关系,而应促进更多的互动,从不同视阈中寻找最多的同质性,消解边界,弥合隔膜,调适距离,实现并行互利的双轨发展。可以从多种利益层面搭建组织构架,当企业为高校提供实习场地时,高职院校可以与对方合作进行技术项目的开发,开办员工培训班,针对企业的技术难题建立以己方为主力的共同研究所,主动提供技术服务。这样既帮助企业强化了竞争力,也提升了学校的合作资本,造就与多个企业以及更强企业合作的契机,形成合作的良性循环。三是在校企动态联盟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制度保障机制,健全合作机构。如定期举办校企联席会协调工作与利益;成立常务管理机构,专职处理合作项目的日常事务;制定利于双方的规则,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设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以加速内部信息的流通等,旨在确定双方的角色定位,确保没有利益纷争。

2.寻求政府干预。所谓政府干预,并非回归改革开放之前的政企不分状态,而指政府在政策法规方面要给予支持,积极参与经济援助和机构重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在企业动态联盟的运行规则中,联盟各方为强化松散组织的凝聚力,取得更强的组合优势,会建立一套宏观的运行规则,包括法规性文件、联盟间的规范、守则以及协调公约等。很多企业联盟发现,最强的宏观运行规则莫过于政府的法律法规,借助政府的行政力量来进行高效干预有很大的成效。在国外也存在许多类似的成功案例,政府的干预涵盖双方合作的各个阶段。

第一,国外成功案例。德国早在19世纪末就开创了“双元制”培训法,即学生在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同时,也到企业接受职业训练,而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德国根据“双元制”的发展需要,先后出台了《职业教育法》《企业基本法》《改进培训场所法》等一系列配套法令,使校企合作在法律保护下得以高效运作。美国政府的干预最为及时与细致。早在19世纪中期,随着产学研结合模式的诞生,美国便颁布了《莫雷尔法案》,首创赠地建大学以开展农业与科技结合研究的模式。在20世纪初,美国政府以法律保障的形式,推广辛辛那提大学的校企合作教育计划,20世纪中期,更直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一千多所各种合作教育院校。此外,美国还颁布了“国家科学基金”法案,通过多种合作计划,将国家工业的发展前途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密切联系起来,并投入上亿资金用以资助五百多个项目的研究。可见,政府出台政策法规,直接从国家发展层面对校企合作进行正面干预,并扶持科研项目,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适性。

第二,对我国校企深度合作的示范意义。针对校企合作中的校方热、企业冷的不对等状况,政府要出台各种法律措施,从政策层面保障高职院校在完善学生职业训练教育、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实用技术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实践操作。我国现有的一些引导性法律如《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远远不能满足现实中校企双方的要求,即使是《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这样的具体措施,也有一定的滞后性。还有一些如《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等提供的优惠举措,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影响了校企合作的全面、健康开展。无论是在时间还是空间上,我国现行政策都不尽如人意。因此,具体的校企合作只能由处于弱者地位的、无经济产出的高职院校,发挥主动性,主动与企业进行合作。为众多企业提供产业大军的职业院校,如果失却政策的保护,必然降低人才培养规格,使培养的人才重理论而轻实践。同时,企业与高职院校的技术合作开发,存在不小的投资风险。高新技术虽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开创性,但市场前景不清晰,其针对性与目标性能否在市场中得以凸显都是未知的,如果政府能够积极参与并共担风险,可以相对降低危机。

政府出台相应政策来保障校企合作,不仅可以保护处境尴尬的高职院校,亦能让企业受益,更重要的是,将校企合作纳入国家的整体发展规划,化负担为助力。政府政策要根据校企合作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适时跟进、修正法律法规,以便切实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利益。此外,政府还要在校企合作的各个阶段进行大局引导和阶段追踪,及时进行完善和监控。在政府的组织下,通过民主调研、集中定法,强力结束校企双方的内部利益纠纷,将校企合作转化为政—校—企三方的特定联盟,使校企双赢上升为政、校、企三方共赢。

3.追求链接延伸。校企深度合作的链接延伸是指校方与企业双方互相渗入,参与对方相关的行业运作。根据企业动态联盟理论,一个联盟从建立到有效运作,需经过两个准备阶段,即共同商议和各自重组,而后才能共同开发、生产、服务。事实上,在联盟运作的过程中,各成员之间仍然需要不断进行磨合渗透即延伸重组,以实践促进组合的优化。该优化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双方或多方相互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接触,形成每个点、面上的默契吻合。校企合作亦具有多维性,除技术应用、实习就业等基本合作方式外,在专业建设、师资培训、文化养成、综合管理等更多维度上,双方均能够发展成为依存关系。尤为重要的是,校方要能高屋建瓴地从双方的价值系统、核心理念等上层建筑层面进行成熟、有建设性的考量,而不能仅考虑自己单方的利益,否则,就谈不上发展,更无所谓深度合作。

第一,校方的拓展策略。就校方而言,在最初按企业的要求设立专业方向的浅层次合作基础上,应积极主动地到企业进行调研,甚至可以在不妨碍企业运作的前提下设置观察员,尽可能地及时获取各方面的最新发展动态,为校方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模式制订、专业课程重构、校本课程开发建设、教学资源库创立完善、学校实训基地建造等常态工作提供一手资料,再结合自身的规模、成长速度、资源及能力等条件,进行精确的工作定位,使自己的产品高度契合企业的需求,及时为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和技术。校方与企业的链接延伸,还体现在“1+N”式的结盟方式上,即一所高职院校与多个企业互动,谋求面上的多点接触。不同的企业为高校提供的机会、专业方向、合作深度等也不同,这样拓宽了校企合作的连接面,还增加了合作成功的机会。成功的合作能让高职院校进入更多具有发展潜力的大企业的视野,成为融多种智力优势和资源优势的跨专业、跨行业校企集团中的一员,能够方便、快捷地使用多方内部资源,自然能在教育过程的每个环节占据制高点,从而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

第二,企业的链接战术。在企业而言,投资理应与利益并存。对相关的人才投资,便有定向用人的权利;对相关的技术投资,便拥有专利权的独占资格。因此,企业在提供给校方实训基地、捐资助学的同时,也应努力挖掘从校方获得的能量,如特定标准的技能人员、相关技术难点的突破、现有工人的技术与素质继续教育、企业文化的建设、企业形象广告等。随着思维的流变与升华,企业从高校得到的回报日趋细化和丰富,在校企之间便构建了一种网状交往,使两者关系接近零距离,加强了双方的互渗性和互动性,促进了学校的内涵发展。企业可以借助国家赋予的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的权力,将员工标准有机融入新生的招生标准。在教学过程当中,企业可以参与校方的管理,在预见市场的情况下有针对性地培养竞争人才,降低人力培训成本。

第三,校企双方延伸的思路。在校方与企业之间,还可以存在由地方政府筹建或由当地企业联合成立的媒介——行业协会,或由高职院校建立的各种对外窗口,或是不从属于任何一方的独立中介机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学校与产业界的联系,寻找合适的契机为校企双方搭建合作平台。类似的新型专业机构,无论在选择合作的切入角度、寻找或创造合作的机缘能力,还是合作后的跟踪服务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可以成为校企合作的经理人。机构成立的背景各异,其服务指向亦有很大差异:有地方政府筹建的,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繁荣;有业界联合成立的,服务于各企业成员;有高职院校建立的,服务于高校的良性发展;有独立创建的,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

当校企合作成为一门专业,高职院校应当考虑设置类似专业,为校企双方提供高精尖的内行服务。如日本政府为了推进产学研的一体发展,强化相关组织和人才的培养;美国人则进一步将此类机构与法律事务所进行配套运作,成立讲求法律保障的美式经纪公司。日美两国不同的创建理念和操作方式,都为我国正在兴起的该项业务提供了示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在少量国立大学中创立了共同研究中心,意在推动校企的合作联系,目前类似的机构已遍及全国所有的都道府县,其中最值得推介的,是日本大学与业界合办的高技术科学城。如果说各种中介机构尚处于中转媒介阶段的话,高技术城已到了实现成果的阶段。在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专业的沟通机构,或者高职院校在做好充分的调研准备后入驻高新技术区,成立独立的半科研、半企业的复合机构,然后视发展情况直接转型,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

三、结语

总之,面对新环境的挑战,以企业动态联盟理论为导向,清醒认识责任、权利、风险和利益对等的原则,是校企双方合作的基础。要将深度合作的重点,放在改变目前利益明显倾斜于校方的局面,让背离企业动态联盟理论的关系淡出,重新定位双方的位置,构建平等语境下的多元共存体系,促进双方的内涵发展。同时,求助于政府干预,从整个国家的发展大局出发,协调校企双方的合作,营造有利于高职院校发展壮大的环境,而后主动让利于企业,深入企业内部,形成双方近乎零距离的互动。尊重市场法则,尊重而不是一味利用自己的联盟成员,是实现校企深度合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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