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问题与路径探析

2014-04-17 11:20王旭丽
教育与职业 2014年6期
关键词:议案背景校企

王旭丽

校企合作框架下,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职业教育立法具有显著的内在独立价值性和外在工具性价值导向。探索校企合作框架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有效路径,有助于促成高职院校与企业在充分认识合作过程中的合理差异的基础上,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利益诉求来消弭合作双方的利益冲突,从而整合校企合作双方的利益,促成合作双方形成高效运作的利益共同体。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难点在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原则不够明晰,职业教育领域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交流,职业教育立法议案审议者的有效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相对匮乏,职业教育立法程序的刚性不足等,从而导致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的工作成效不足。为此,有必要对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可行路径进行深入探析,以拓宽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渠道,提升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效率。

一、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困难

(一)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原则模糊

1.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理性原则模糊,责任和权利的边界不清。规范我国职业教育的主要法律是《职业教育法》,其他规范散见于《高等教育法》《就业促进法》等法规中。以《职业教育法》为例,对企业应当承担的校企合作义务的规定见于第六条,即“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职业教育法》中对于地方政府应当对从事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的规定见于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即“政府主管部门应当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协调、指导本行业的企业、事业组织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上述法条对于地方政府、学校、企业之间的责任和权利的规定,因过于宽泛而缺乏可操作性,进而影响相关法律的权威性与严肃性。现行职业教育法律体系在调整企业的责任和权利方面较为乏力,根源在于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利益未能以法条的形式体现在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中。

2.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效率原则模糊。这主要表现为立法部门没有从规范立法程序层面对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企业给予有力支持。职业教育的立法程序相对简单,缺乏有实质内容的法条。因此,立法部分应当正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程序约束力不足的问题,从立法程序角度思考校企合作框架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有效途径。

(二)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沟通问题

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与其他立法者之间就职业教育立法议题的沟通渠道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校企合作背景下的企业,缺乏提请职业教育立法的立法动议权。当前我国立法实践中并未赋予立法合议过程中的参与者以有效提请立法动议的权利。立法合议过程主要表现为:立法议案的合议者就职业教育立法组织者的立法议案发表意见,立法议案的合议者不能对议案内容提出修改动议,亦无权提请搁置立法议案。参与职业教育立法活动的企业缺乏动议权,使得职业教育立法议案难以形成有效沟通的话语点,实质上剥夺了企业就该立法议案的根本性利益冲突问题与立法议案提请者进行深入沟通的机会,并剥夺了企业对立法议案提请者的权力制衡能力。

2.当前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参与者仅可对该立法议案的整体可行性发表意见或进行表决,缺乏针对具体法条的可行性展开沟通并进行集中辩论的权利。包括企业在内的审议者在合议阶段通常就不同的法条展开热烈讨论,但讨论难以聚焦在同一法条所引出的问题上。审议者之间缺乏共同的讨论对象,使得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审议结果难如人意。

(三)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有效表达机制匮乏

当前我国立法机关设立的立法议案审议过程主要用于征询立法工作参与者对该议案表达同意或否决意见,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活动的有效表达机制缺失。

1.校企合作框架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活动的有效表达时间缺乏可靠保障。当前我国的立法议事规则缺乏对于立法议事参与者的有效表达权的充分保障,其根源在于每次立法议事会议上,议事代表须在较短的议事周期内处理上百件立法议案,这使得每部立法议案预留的可供立法议事代表充分表达其个人见解的时间非常有限。

2.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表达其合法利益诉求的方式有限且缺乏必要的表达机制保障。职业教育立法议案的审议过程通常表现为议事代表对议事法案进行空泛的谈论,没有进行有价值的深入分析。应对职业教育立法预案的法条逐条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议,但立法机关没有对此提供可靠的立法程序保障,这使得企业只能作为表决机器式的议事代表,无法就有争议的关键条款与其他议事代表展开辩论,从而降低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效果。校企合作框架下的企业难以通过公开辩论和理性讨论,来表达企业界对于职业教育立法议案的大量个性化利益诉求,进而降低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活动的效果。

3.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方式多停留在合议阶段,缺乏对职业教育立法议案最终表决权的有效影响力。我国现行立法程序中的立法议案审议程序与表决程序分离,作为审议者的企业对于职业教育立法议案的权利仅限于表达认同意见。从立法机制设计上来说,职业教育立法表决程序表现为由审议者认可该议案,缺乏对审议者否决该议案的必要机制设计。

(四)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程序刚性不足

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程序刚性不足,立法程序对立法各方的有效约束力不足。

1.校企合作框架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内容多表现为原则性立法。以《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为例,第十二条规定主要为校企合作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提供若干指导性意见,未对拒绝执行国家校企合作战略的企业规定有效的惩罚措施,更未指出负责实施校企合作战略工作的具体政府部门。颁布此类原则性法律,对于校企合作战略有指导性价值,但对拓展校企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没有实质作用。

2.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组织者习惯认同集中决策,缺乏对民主化立法决策程序的必要尊重。立法机关错误地将立法程序视为党的执政理念的执行程序,从而妨碍了党的执政理念与基层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团体的合理立法诉求在立法程序层面的统一。立法机关忽视企业力量在职业教育立法工作中的作用,这使得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被全面执行,使立法机关偏重于立法权的集中而忽视了立法程序的民主。

3.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过程偏于形式化,立法机关普遍存在忽视立法程序的合法性、过度关注立法结果的功利化倾向。当今我国正处于社会利益主体分化和社会利益表达多元化的阶段,立法机关忽视了校企合作框架下企业一方在职业教育立法工作中的必要利益诉求,从而影响了职业教育立法效能的充分发挥。

二、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路径探析

(一)确立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原则

从法律层面界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边界,有助于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工作效能。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牵涉诸多利益相关者,立法工作者需审慎考虑各方的利益关键点,并以此为基础来确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若干原则。

1.职业教育立法组织者应当确立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理性原则,从系统观的角度来积极将企业纳入职业教育立法系统。职业教育立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立法参与者受自身的局限而难以制定出完美的职业教育法。将企业纳入职业教育立法系统,有助于扩展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民意基础,用普遍、广泛的民意基础来消除少数法律界精英的非理性决策失误,确保职业教育立法工作避免因少数法律界缺乏职业教育专业知识等原因而犯下草率通过的错误。

2.职业教育立法组织者应当确立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效率原则。将企业引入职业教育立法工作,固然有助于提升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层次,但易于拉低立法工作的合议与表决效率,增加立法成本。职业教育立法部门践行职业教育立法工作效率原则的首要策略是:强化立法工作程序建设,通过促成立法议事流程标准化的方式来提升立法效率。企业应当积极学习并掌握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程序的运作规律,从而提升其参与立法工作的效率。考虑到立法工作的复杂性,立法部门不可机械地贯彻执行立法程序,而应当在设计立法程序的过程中留下便利的绿色通道。立法机关应当在决策信息有限的条件下,掌握立法争议的最终裁决权,以充分确保民主决策与及时决断之间的平衡。

(二)提升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沟通机能

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沟通机制具有透明性、有效性,对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成效有一定影响。

1.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者可通过立法程序透明化的策略来消除立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问题。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者应当明晰立法工作的程序规则,有效提高立法沟通机制的透明度,进而提升立法工作的效果。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者应当将企业对立法意见的沟通过程及沟通结果纳入职业教育立法程序,确保企业针对立法的沟通活动能够在公众关注的场合进行,确保立法沟通活动成果能够方便公众查阅,从而在程序层面消除立法沟通过程中的暗箱操作问题。

2.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者应当完善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表决阶段的沟通效能。当前我国职业教育立法程序中合议阶段的民主沟通渠道较为畅通,但是在立法表决阶段的沟通方面缺乏有效的沟通交流渠道与权力制衡机制。立法部门应当将先合议后表决的审议程序,变革为合议与表决合体的审议程序,通过边议边决的方式来确保立法提案的表决建立在充分合议、沟通的基础上。在职业教育立法合议的过程中,对立法议案中的若干关键条款若出现明显的意见对立与原则性争议,应当通过调高该关键议案条款的表决通过比例的方式,来促成争议各方的深入讨论与沟通,最终达成不损害各方实质性利益的决案。

(三)强化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表达机制

职业教育立法的最终执行效果,直接受制于立法成果的合意性。在职业教育立法过程中,立法成果的合意性与立法各利益关联方的合议活动所具备的代表广泛性,与代表的表达能力直接相关。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直接目的,是确保作为企业有表达诉求的畅通渠道。具体而言,强化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表达机制的方式主要如下:

1.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者应当增加企业表达利益诉求的时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主的职业教育立法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表达程序,未经过特定周期的利益表达程序的立法民主性是难以体现出来的。职业教育立法组织者应当通过适当扩展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合议周期的方式,来确保包括企业在内的职业教育立法各参与方有充裕时间来表达其合法的利益诉求。

2.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者应当丰富企业表达其合法利益诉求的方式。职业教育立法组织方可以通过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立法工作方式,明确告知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企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来表达立法意见;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组织方还可通过将立法合议会分解为若干工作小组的方式,来促使企业充分表达立法意见。

3.职业教育立法工作者应参与职业教育立法意见表达阶段与意见集中阶段,确保企业的立法诉求能够在立法意见集中阶段中得到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组织方应当消除立法意见表达的形式化倾向,通过民主选举,从合议会代表成员中按比例选出立法常委会成员,确保职业教育法案的制定和修正与企业代表的立法意见表达内容及表达强度直接相关。

(四)增强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程序刚性

依法立法是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前提,是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活动的合法性的必要保障。因此,强化校企合作背景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刚性要求,是完善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

1.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强化立法程序合法性审核的方式,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程序刚性目标。立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立法法》要求,开辟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有效渠道,规范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合法程序。对于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企业,立法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来保障其立法意见能够纳入职业教育立法讨论的议事日程,并且在职业教育法的最终文本中得到充分体现。对于违反《立法法》理念及其实质要求,未能将校企合作重要参与方的企业纳入职业教育立法立法程序的行为,立法机关应当坚决反对,否定该立法工作的结果,宣布该职业教育立法活动无效,将立法程序合法性的尊严上升为基本的立法规则加以遵守。

2.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强化对提案方企业的程序责任的方式,来确保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的程序刚性目标。立法机关应本着对校企合作事业负责的态度,对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的成本和效益进行深入分析,确保校企合作中的企业一方本着公平正义的立场参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立法机关应当通过规范职业教育立法参与人信息公开的制度,来强制校企合作中重要参与方的企业公开其相关信息,并强制要求提案方企业对其立法提案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相关立法部门应当对已确认提供失实立法信息或不当立法信息的企业给予严惩,以制约通过职业教育立法方式谋求企业私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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