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腾 飞,刘 任 露
(1.重庆市教育评估院,重庆 400020;2.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机电工程系,重庆 400712)
纵观人类道德史,师德(即教师职业道德)总是处于当时社会道德水平的制高点。孔子曾用“有教无类”、“学而不厌”、“诲人不倦”来描述他理想中教师应该具备的职业道德品质,并以身作则,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教师的道德含义。夸美纽斯(J.A.Comenius)更是认为,太阳底下再也没有比教师更崇高的职业,教师应该是道德卓越的优秀人物。我国先后颁布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师德规范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还制定了《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然而,近年来一些违反师德的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极大地损害了教师队伍的整体形象。这除了与教师个人素质有关外,还与我们现有的师德规范建设不完善有关。为此,我们有必要再次审视国外的做法,尤其是在师德建设方面卓有成效的国家,以期为我国建设师德规范的长效机制提供借鉴。
教师是教育的根本,师德是教师的灵魂。因而无论是官方组织,还是教师专业团体;也无论是国际组织,还是国家(或地方)教育主管部门,都非常重视师德规范建设。
(一)国际组织引领推动
对师德规范建设,联合国教科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也给予了极大的关注。1966年,它在其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RecommendationConcerningtheStatusofTeachers)中指出:(1)教师应具有必要的德、智、体的品质,并且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2)教师要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3)教师应避免学生发生事故意外;等等[1]。1975年,教科文组织又提出了《关于教师作用的变化及其对教学专业的职前教育、在职教育的影响的建议》(TheChangingRoleoftheTeacherandItsInfluenceonPreparationfortheProfessionandonIn-serviceTraining)。文中涉及师德要求方面的论述有:“教师要成为发展学生的能力、兴趣的教育者和顾问;教师要同社区的其他教育团体协作,为青少年将来参与社会生活、家庭生活、生产实践而做好准备;教师要对学生和家长提供辅导和咨询;教师要参与学生课外活动的组织。”[2]作为这两个建议的补充,1997年,该组织还通过了《关于高校教师地位的建议》(TheRecommendationConcerningtheStatusofHigherEducationTeachingPersonnel)。该建议指出:“高校教师在教学、研究和学术上应该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标准要求。”[3]
除了代表官方的教科文组织外,其他一些世界性民间团体或组织也对师德规范提出了要求,如国际教师协会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eachers’Associations,简称IFTA)。1954年,在国际教育工会的推动下,国际教师协会联合会、国际中学教师联合会(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Secondary School Teachers,简称FIPESO)和世界教师工会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of Teachers’Unions,简称FISE)共同签署了《教师宪章》(TheTeachers’Charter)[4]。《宪章》规定各国应遵循的师德规范:(1)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思想自由,并鼓励他们发展独立的判断力;(2)教师要致力于培养作为未来成人及公民的道德意识,并以民主、和平与民族友谊的精神教育儿童;(2)教师不能因性别、种族、肤色及个人信仰和见解的不同,将个人信仰和见解强加于儿童;(4)教师要在符合学生自尊心的范围内实施仁慈的纪律,不得采用强制和暴力。作为国际权威组织,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教师协会联合会所阐述的师德理念,对世界各国的师德规范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世界各国高度重视
教师的服务对象是人,教师的劳动在于培养、塑造一代新人,教师的行为将对学生产生强烈的影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具体师德规范的制定。美国不仅较之于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教师协会联合会先行制定了教师伦理规范,而且还对其进行了多次的修订。早在1896年,美国乔治亚州教师协会就颁布了教师专业伦理规范。目前使用的《教育职业伦理规范》(CodeofEthicsoftheEducationProfession,1975)是在1929年的《全美教育伦理规范》(CodeofEthicsoftheNationalEducationAssociationoftheUnitedStates)的基础上,先后经历了1941年、1952年、1963年、1968年和1972年的五次修订而成的,并沿用至今。它不仅是美国教育界最具影响力的专业伦理规范,而且还成为其他国家建立师德规范的范本。同为北美地区的加拿大,其许多州的教师协会都制定有师德规范,比如阿尔伯塔省教师协会(Alberta Teachers’Association,简称ATA)就制定了本州的教师专业伦理规范。ATA指出:职业道德行为是指任何与教学有关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投诉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根据教师违反情节的严重程度,协会将给予谴责、罚款、开除或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罚[5]。
日本是世界上少有对教师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之一。教师的社会地位高、待遇好,但同时对教师的要求也很高,管理也更加严格,要求教师必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知识、能力和道德修养。战后,日本教育改革逐步摆脱了“教师圣职论”的教职观。成立于1947年的日本教职员工会主张摒弃原效忠于天皇的“教师圣职论”,提出了“教师劳动论”的观点。1951年,日本教师联合大会通过了《教师伦理纲领》,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内容有:(1)教师要肩负起日本社会的使命,同青少年一道生活;(2)教师要为教育机会的均等而斗争;(3)教师要捍卫和平;(4)教师要站在科学真理的立场上行动;(5)教师不容许教育自由遭受侵犯;(6)教师要寻求公正廉明的政治;(7)教师要同家长一道跟社会的颓废现象作斗争,创造新文化;(8)教师是劳动者;(9)教师要维护生活权益;(10)教师要团结一致[6]。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日本许多大学也制定了教师道德(或职责)规范。
英国有一贯重视个人修养的传统,认为教师的品性对学生的形为方式和人生态度有重要的影响。今天,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的教学协会(General Teaching Council)都分别制定了《注册教师行为和实践规范》(CodeofConductandPracticeforRegisteredTeachers,2009)、《教师专业行为规范》(CodeofProfessionalismandConduct,2012)和《注册教师专业行为与实践规范》(CodeofProfessionalConductandPracticeforRegisteredTeachers,2012)。另外,发达国家爱尔兰、澳大利亚、芬兰、新西兰等国也都有自己的师德规范。不仅如此,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有关师德规范的文件。如南非从业者委员会(South African Council for Educators,简称SACE)制定的《职业道德规范》(CodeofProfessionalEthics),印度全印小学教师联合会(All India Primary Teachers’Federation,简称AIPTF)制定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CodeofProfessionalEthicsforTeachers)。
师德规范文本是师德规范建设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教师职业道德习惯的养成和社会对教师道德行为评价的重要依据。因此,深入分析各国师德规范文本内容,可以为我国师德规范建设提供重要的启示。
(一)师德内涵的探讨
关于什么是师德,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学者较为集中地认为,师德是教师的观念、意识、品质和行为规范的总和,是教师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准则。如有学者认为,师德是“教师在从事教育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道德品质的总合。它是在教育职业活动范围内,调节教师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及社会相互关系的行为准则,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要求和概括”[7];或是“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处理各种关系、问题应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包括教师的道德品质、思想信念、对事业的态度和情感等有关的行为规范”[8]。国外学者则认为师德是指一种蕴含“真理、正义、诚信、权利和公平”的观念,具体地说,是作为一种正确行为或决策的原则[9]。综合而论,师德是一般社会道德在教师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它以观念、理想和信念等形式呈现,同时又以规范、准则、守则等形式调节教师个人行为,并以道德评价、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等方式提升教师德性品质。
由于师德属于个人道德体系的亚系统,因而要深度剖析其构成要素,还需从人的一般道德谈起。有研究者将人类一般的社会道德概括为八个方面:(1)尊重(尊重人的价值);(2)非恶意(不损害他人);(3)仁(乐于助人);(4)诚信(诚实,真诚,正直);(5)正义(公正,正视优点);(6)效用(采取措施确保多数人利益最大化);(7)双效应(即使决定做一个好的行动也有可能导致意想不到的或不可避免的不良后果);(8)责任、爱心、智慧、热情和平和。具体到师德领域,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非恶意或不伤害学生;(2)仁慈或对学生好;(3)公正或公平合理地处理学生事务;(4)自治或让学生思想自由;(5)坦诚或促进学生诚信[9]。值得一提的是,国外常将道德规范(code of ethics)和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交替使用。但实际上,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道德规范是教师在其职业生涯中,处理教师个人与学生、同事、学校和家长以及其他监护人或利益攸关者之间的关系时所合成(或简化)的一种信念;而行为准则是指一种专业讨论或描述一个群体的行为[9]。
(二)师德规范文本的基本特点
在对国外师德规范文本进行梳理时,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着一些显著特点,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现师德规范文本的专业性与行会性及地方性
国际上制定师德规范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官方机构直接参与制定。作为全球涉及教育管理的最大官方机构——教科文组织,直接制定了有关师德规范的文件,对全球师德规范建设起到了引领和推动的作用。除该组织外,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教育中央集中制国家,如法国、越南和古巴等国。二是由受委托的大学或工会组织承担。依靠本国(地区)的知名大学或工会组织研制师德规范。如美国纽约州立大学、澳大利亚昆士兰师范学院就分别为所在州研制了《纽约州教育者道德规范》(NewYorkStateCodeofEthicsforEducators)[10]、《昆士兰州师德规范》(CodeofEthicsforTeachersinQueensland)[11]。芬兰的教育工会承担了本国师德规范的研制工作[12]。三是由独立于官方的自治组织或团体来制定。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教育地方分权制国家。如美国的全美教育协会(The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简称NEA)和美国教育者协会(The Association of American Educators,简称AAE),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教师协会(The Ontario Teachers’Federation,简称OTF)和阿尔伯塔省教师协会以及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教学协会(Victorian Institute of Teaching,简称VIT)[13],它们都负责制定了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师德规范。此外,一些大学也制定了本校的师德规范,如日本东京大学的《东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14]、广岛修道大学的《广岛修道大学师德守则》,等等。
2.凸显师生关系在师德规范文本中的重要地位
在学校人际关系中,师生关系是其中基本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对关系,各国的师德规范文本都花了较大的篇幅进行论述。鉴于教师在教育过程中的重要性、独特地位及其影响力,师德规范的侧重点在教师方面[15]。在美国NEA的《全美教育伦理规范》(1975)和AAE的《教育者道德规范》中,有关师生关系行为规范的内容就占到了1/3和1/5。其中,NEA的师德规范文本用了八个“否定词”对教师的行为规范进行了规定:(1)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活动;(2)不得无故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3)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进步有关的材料;(4)尽力保护学生不受有害环境的影响;(5)不得有意为难或者贬低学生;(6)不得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排斥学生;等等[16]。南非的教师伦理规范用了十四个条文,对教师的行为规范做了规定:尊重学生的信仰、隐私和保密等权利;避免对学生身心造成任何形式的屈辱和虐待;避免与学生不当的身体接触;避免任何形式的性骚扰;避免与学生发生性行为;促进性别平等;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经济、政治及其他个人私利;工作中不得疏忽或懒惰;等等[17]。这些条文通过强调师生关系的规范,保护学生的健康成长,并对教师不得逾越的“红线”进行了划定。
3.重视文本结构、功能和具体原则,以利于实施操作
师德理想是师德规范的最高努力目标,但师德规范不是空洞的师德理想,而是包括许多具体的行为规则,它可以调节教师及教师群体的从教行为。纵观各国的师德规范文本,不难发现其中大致都包含了这几个维度:理想、原则和规则。总体而言,它们的功能分别是:理想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原则发挥专业指导作用,规则发挥行为约束作用。如在教科文组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师德理想是,教师“应以人类个性的全面发展,以集体精神的、道德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经济的进步和以对人权和基本自由极大尊重的谆谆告诫为目标”;师德原则是,“将对学生的教育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师德规则是,“教师不得以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等为理由,以任何形式歧视学生”[1]。同样,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教学行为规范也体现了这些要素:师德理想表现为教师要保持“正直、尊重和责任”的品质;师德原则涉及三个部分,即专业行为(与学生的关系,与学生家长监护人、家庭和社区的关系,与同事的关系)、个人行为、专业技能,每个部分都有具体的原则(如在与学生的关系方面:教师要为所有学生提供学习机会,教师要礼貌而有尊严地对待学生,教师应用所学专业知识帮助学生,教师要客观地评价学生等);师德规则规定,教师“不得与学生发生性行为,不得用性暗示或不正当的语言或资料与学生交流,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与学生接触等”[13]。另外,美国、南非、英国、加拿大等国的师德规范也多按照上述架构来进行布局。
从国外师德规范建设的文本及其实践来看,我国师德规范建设应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理想与现实、他律与自律等的关系。
(一)师德规范须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
法律和道德是教师正确从教的两条准绳。法律解决的是个人行为的“底线”问题,具有威慑力、强制性、普遍性特点。而师德规范是基于法律对教师提出的一种较高的、特殊的职业操守。作为普通公民,教师首先必须守法;作为教师,又必须恪守职业规范。因此,师德规范应像法律法规一样,清晰地告诉教师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同时,政府和教师自治组织应对师德规范的合法地位达成一致共识,明确指出它所涉及的现有法律、法规和指令[15]。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宪法、有关教育和教师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组织有关教育和儿童保护的一些公约。比如,印度的师德规范除了必须遵守国内法律法规外,还接受了联合国儿童保护公约(UN Conven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的有关规定。南非则明确指出其师德规范须根据《南非教育从业者法案》(South African Council for Educators Act,2000)而制定[15]。可见,我国在修订师德规范时,首先应将教师作为一般公民看待,并置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下;其次结合教师职业特点进行具体细化。所有条文不得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违背或抵触,既要表明师德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强化,又要提出教师职业的特殊要求。
(二)师德规范需立足于解决教师行业现实问题
世界上除了少数国家的师德规范在较长时间内未做修订外,多数国家(地区)都随着时代的发展做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并对一些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条款做了及时删除。如南非新制定的师德规范就明确指出,师德规范应体现新宪法的意志,删除种族隔离制度(apartheid regime)时期的不平等教育政策。战后,日本对自己的师德规范从指导思想上进行了深刻反省,并于1952年由日本教师联合大会通过了教师《伦理纲领》。此外,师德规范应对新出现的一些突出的师德失范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比如,近年来在我国教师队伍里出现虐待儿童、性侵学生等严重违反师德的行为。国外对这些“不能谈判”的问题,行文多采用了限制性表述。如印度的师德规范规定:不得泄露学生的私密信息;不得因各种原因歧视和排斥学生;不得没有根据地指控同事;不得在学生、官员和家长等面前贬低同事等。总体而言,师德规范在行文上应注意几点:一是在描述失范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时,语言应全面、具体而详细,避免任何含糊其辞的表述;二是内容上应具体、可行,避免官僚化的或墨守成规的表达;三是适用范围上应考虑地方实际,并能针对不同类型的教师[15]。反观我国的师德规范,正是由于未能预见一些违反师德的行为,以及制定具体、详细、可操作的条文,给一些道德失范的教师留下了可乘之机。为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师德规范进行再次修订。
(三)师德规范应有利于提升教师行业自律意识
要发挥师德规范的应有作用,有必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罚措施和建立相应的监控机制,但关键还在教师养成自律的行业意识。在城市化迅速发展、社会急剧变革和各种利益诱惑的年代,如何让教师安心从教、终身从教,将教师职业当成事业对待,除了形成全社尊师重教、关爱教师的氛围外,更要充分考虑教师的实际需求。对教师来讲,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有自身的利益需求,但目前的师德规范中,侧重从教师“应该做什么”方面考虑,而忽略了“教师需要什么”。换句话说,强调了教师为人师表的崇高形象,而弱化了教师应获得的权益。这样,过高的期望往往不接地气,难以落到实处。所以,师德规范的制定,既要考虑对教师的严格要求,也要考虑教师的利益需求。譬如“为了维护教师专业荣誉和尊严,提高教育质量,教师应遵守核心道德价值观,并遵守相应的职业操守”[15]。只有将教师的利益需求纳入到教师个人发展中去,教师才能更好地养成行业自律意识;也只有将师德规范内化为个人的自觉行动之后,教师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它的约束。反之,外在的强制只会显得力不从心。
另外,我国应重视行业自治组织在教师自我管理中的特殊作用,加大对教师自治组织的培育力度,成立类似于教师行业协会的组织,提升教师自我管理的专业能力。同时,严把教师入职关,取消教师资格终身制,提高师德考察、考核实效。
[1]UNESCO. Records of the General Conference Fourteenth Session Resolutions(1966)[R].Paris: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1967:30-31.
[2]UNESCO. The changing role of the teacher and its influence on preparation for the profession and on in-service training[R]. Geneva: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1975:392.
[3]UNESCO and ILO. The ILO/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 (1966) and The UNESCO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Higher-Education Teaching Personnel (1997)[R].Paris: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2008:57.
[4]World Confederation of Organizations of Teaching Profession. The Story of the 1966 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Teachers[EB/OL]. (2013-09-11)[2014-02-10]http://www.unesco.org/education/pdf/411_18.pdf.
[5]Alberta Teachers’Association (ATA).Upholding Professional Standards[EB/OL].(2013-05-10)[2014-02-16] http://www.teachers.ab.ca/About%20the%20ATA/UpholdingProfessionalStandards/Pages/default.aspx.
[6]日本教職員組合.教師の倫理綱領(昭三六·五·二〇)[EB/OL].(2013-09-24)[2014-02-30]http://www.kyoiku-saisei.jp/images/sympo/sy-nks/krinrik.pdf.
[7]王正平.高校教师伦理学[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1991:5-6.
[8]顾明远.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8.
[9]Shirley van Nuland.Teacher codes: Learning from experience[M].Paris: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ducational Planning,2009:19-20,33-34.
[10]The University of the State of New York. New York State Code of Ethics for Educators[EB/OL]. (2013-09-26)[2014-02-06]http://usny.nysed.gov/teachers/resources.html.
[11]The Queensland College of Teachers. The QCT[EB/OL]. (2014-01-10)[2014-02-10]https://www.qct.edu.au/College/index.html.
[12]Trade Union of Education in Finland. Code of Ethics for Finnish Teachers[M]. Helsinki: Trade Union of Education in Finland published,Finland,2010.
[13]Victorian Institute of Teaching. The Victorian Teaching Profession Code of Conduct[EB/OL]. (2013-09-25)[2014-02-10]http://www.vit.vic.edu.au/SiteCollectionDocuments/PDF/Code-of-Conduct-June-2008.pdf.
[14]東京大学.東京大学教職員倫理規程(平成18年3月30日東大規則第120号)[EB/OL]. (2013-10-15)[2014-02-10]http//www.u-tokyo.ac.jp/gen01/reiki_int/reiki_syuki/syuki17.pdf.
[15]Muriel Poisson. Guidelines For the design and effective use of teacher codes of conduct[M]. Paris: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Educational Planning 2009:18-56.
[16]The 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 Code of Ethics[EB/OL]. (2012-04-24)[2014-02-28]http://www.nea.org/home/30442.htm.
[17]South Africa Council for Educators. The Code of Professional Ethics[EB/OL]. (2011-07-01)[2014-02-25]http://www.sace.org.za/Legal_Affairs_and_Ethics/jit_default_21.The_code_of_Professional_Ethic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