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润林 陈 情
1.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教育支出责任。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以及高等教育的支出责任,对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地方政府应成为承担的主体,但前提是要建立在健全科学的地方税制体系上,否则会给地方政府带来较大的财政支出压力,也会出现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现象;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特性则决定了中央政府应成为其经费保障的主体。如果继续实施现行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分税制体系,从保证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一级政府的收入角度看,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省以下分税制体系,确保地方基层政府能够有较为稳定和可靠的收入来源,以满足其各项支出需要;如果进行中央和地方税制合并的情况下,无疑中央政府要承担教育投入的主体,那么,则需要建立科学的教育经费预算安排制度,要在充分掌握各地实际教育规模的基础上,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地方政府能够获得相应的教育经费支持,从而保证各层级政府、各类别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水平。
2.通过严格管理来提升教育投入效果。要向教育支出的管理要效益,同样是保障财政性教育经费投入水平的有效举措。政府要整合监督力量,加强监管力度,使教育经费投入在分配上做到透明化,使各使用主体能够相互监督,各自分配到与实际支出对等的资金。同时,要确保教育经费投入用在科学的支出方向上,并通过完善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体系使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监管,避免“涓滴效应”现象,从而不折不扣的保证财政性教育经费能够用到实处,以此提升教育投入的实际效果。
(成林摘自《地方财政研究》2014年第3期《关于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4%的若干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