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探析
——以完善检察监督为视角

2014-04-16 16:43:47王锋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侦查员强制措施公安机关

王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探析
——以完善检察监督为视角

王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刑事拘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运用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能否得到切实的保护和尊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公安机关延长拘留后不及时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延长拘留自由裁量权大等问题。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问题进行规范和监督,有利于规范讯问,遏制刑讯逼供;权力制衡,防范司法腐败;保障人权,维护程序价值。完善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制度应有以下举措: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建立对延长拘留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刑式审查,建立延长拘留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实质审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侦查监督职能,建立制裁制度及救济制度,完善嫌疑人被错误延长拘留的救济渠道。

刑事拘留;期限;检察监督

人权与法治是司法的主线,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刑事诉讼领域人权保障问题愈加受到关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两大目的,而刑事强制措施中刑事拘留延长问题集中体现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滥用延长拘留、适用延长拘留范围广、延长拘留理由泛滥等问题,导致延长拘留常态化、工具化,逢拘必延,为规范和监督延长拘留的适用,笔者以强化侦查监督为目标来探究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延长拘留的监督机制。

一、适用延长拘留存在的问题

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目的是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防止其毁灭证据、降低其社会危害性、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延长拘留分为两种情况:1.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这是在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拘留,是第一次延长拘留。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这是第二次延长拘留。在实践和学界讨论中认为延长拘留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延长拘留适用常态化,逢拘必延;第二,延长拘留理由失范,如身份不明,案情复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作出等均可以作为适用延长拘留的理由;[1]第三,延长拘留决定程序行政化,缺乏必要的监督;第四,侦查人员法治意识淡薄,程序意识较低而滥用延长拘留。但是,笔者认为延长拘留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延长拘留后不及时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影响监督实效

刑事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侦查措施,具有层次性、体系性,使用刑事强制措施应坚持合法性、适当性、比例原则,坚持“能不用则不用,能少用则少用,能轻用则不重用”,结合案情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使用,达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达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但是在实践中,延长拘留期间内使用刑事强制措施时彼此的变更存在矛盾,如刑事拘留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间的变更衔接不当,拘留期间内提请批准逮捕不及时,将容易造成不当拘留、超期羁押等问题。

1.延长拘留与不及时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矛盾

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会积极主动破案来惩罚犯罪,但囿于有限的侦查资源,往往在法定侦查期限内难以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提请逮捕;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也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出于部门考核指标的考虑,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也不及时释放;公安机关往往等到延长拘留期限届满之后才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延长拘留不能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而法律对此也没有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启动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依职权启动,二是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这一法律规定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申请权而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归于公安机关,加之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乏力,法律规定的漏洞也为公安机关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提供“合理”的理由。公安机关内部因为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绩效考核因素的影响,在决定变更强制措施时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及法律漏洞,不及时变更或者不予变更,变相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以“羁押性措施”替代“非羁押性措施”违背刑事强制措施设置的层次性、比例性目的。

2.延长拘留与不及时提起逮捕的矛盾

逮捕是刑事强制措施中特殊的程序设计,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重大限制,适用逮捕不当则给犯罪嫌疑人带来巨大的司法伤害,也会浪费司法资源。但是在实践中侦查员延长拘留后往往不及时提起批准逮捕,或者明知道不符合逮捕条件也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此时他认为只要在30天内提起逮捕即可,认为自己不受及时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限制,而是滥用自由裁量权依据嫌疑人供述的程度随时决定何时提起逮捕,无形之中损害着司法权威。侦查员的决策过程是其内心确信的思维过程,认为只要具有合理依据即可不用变更强制措施,而检察监督则难以对侦查员的思维过程进行监督,不能及时发现延长拘留的不当性与合法性问题,法律监督以保障人权的作用将受到限制。

(二)公安机关决定延长拘留自由裁量权大,导致对其监督乏力

拘留是刑事强制措施,其本质上也是一种侦查行为。依据侦查行为是否违背受处分人的意志可以划分为强制侦查行为和任意侦查行为。刑事拘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暂时限制,依据法律程序牺牲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利益获得刑事诉讼的秩序利益,在采取拘留时不会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具有强制性。而延长拘留是强制侦查行为的延续且具有自由裁量性,这种自由裁量性体现在:启动的自由裁量性、裁决的自由裁量性、监督的自由裁量性,自由裁量性过大也会带来监督乏力问题。

延长拘留的启动是侦查员依据内心判断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达到延长拘留的条件而依职权开启的。但是实践中侦查员往往是带着延长拘留决定书进看守所审讯犯罪嫌疑人,“逢拘必延”,不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延长拘留条件,甚至随意填写延长拘留理由,犯罪嫌疑人就稀里糊涂的被“延长”。启动的任意性是因为侦查员的办案经验、侦查思维僵硬促使其内心有这样的判断,依据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而启动延长拘留,将容易酿成冤假错案。

延长拘留裁决主要是公安机关内部依据行政审批程序做出的。行政审批可以节约诉讼效率,侦查员可以把握机会及时查明犯罪事实与深挖余罪,但是行政审批的及时会带来“任意”的效果。行政审批采取的是书面审查而不是实质审查,法律文书形式上符合延长拘留的条件就批准而不问是否存在违法侦查的情形,只要申请延长拘留就会被批准,而没有严格限制,带有“任意”的嫌疑。

延长拘留的内部监督具有任意性,主要是指延长拘留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犯罪嫌疑人的自我救济途径是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但是决定权还在侦查员手中,救济渠道不畅,有权利无救济,更不能发挥监督作用。公安机关自己监督自己容易导致监督乏力,加之上级监督太远,法律监督太“软”,将导致内部监督失效,而且监督的内容十分有限,只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形同虚设”。

二、对延长拘留进行检察监督的价值

(一)规范讯问,遏制刑讯逼供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案情,获取犯罪信息,深挖犯罪嫌疑人余罪的重要侦查行为,尤其是在当前“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下,口供在破案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讯问工作对侦查员的业务能力提出挑战,要求讯问坚持“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原则,严禁刑讯逼供。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这实质上是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拘留条件,对立案进行事后监督,防止冤假错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员在“逢拘必延”的意识影响下忽略这一“闸门”作用,讯问过程中不规范行为诸多,容易引发刑讯逼供问题。笔者认为对延长拘留进行检察监督则会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1.检察监督促使侦查员转变固有侦查思维

侦查员的固有思维定式认为犯罪嫌疑人只要进入看守所就是有罪的,犯罪嫌疑人为自己做的辩解是狡辩,是在逃避法律责任,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的侦查员忍受不了犯罪嫌疑人的拒供、对抗的态度,直接进行延长拘留,后续审讯过程中则会变相使用肉刑以捍卫自己的权威。检察机关对于延长拘留进行检察监督,促使侦查员依法使用延长拘留理由,依据法定讯问程序进行讯问,重视调查过程而非主观认识断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延长拘留理由的合法性问题,从侦查员的思维模式上遏制刑讯逼供。

2.检察监督促使侦查员及时进行审讯

延长拘留后犯罪嫌疑人面临刑讯逼供的风险增大,侦查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基本上是几个案子同时跟进,遇到有的犯罪嫌疑人久攻不下,拒供态度强硬时,侦查员会选择先讯问其他的犯罪嫌疑人,而当法定羁押期限届满时,侦查员为在最后期限内拿下口供,可能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来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来获取案件事实真相。检察机关监督延长拘留,形式上、实质上审查延长拘留的合法性,为巩固监督实效,实质审查延长拘留期限是否合理,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这些外部压力客观上督促着侦查员及时审讯案件而遏制刑讯逼供。

3.检察监督有助于完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刑诉法修改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已经初步建立,旨在遏制刑讯逼供。但是具体实际中存在诸多问题,“同步”却不“全程”,录音录像与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做到一一对应,侦查员甚至在有些讯问环节中不开启录音录像设备,讯问笔录的时间也与录音录像的时间不完全匹配,延长拘留过程中的讯问次数与讯问过程被侦查员选择性的录音录像,客观上增加了刑讯逼供的风险。检察机关对延长拘留进行监督,进行实质性审查时,需要审查录音录像这一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纠正录音录像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升讯问规范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录音录像制度来遏制刑讯逼供。

(二)权力制衡,防范司法腐败

1.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则会侵犯公民的权利

对于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存在两种路径,“控权”与“限权”,控权强调的是“监督”,限权强调的是“配权”。延长拘留的审查监督问题实质是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博弈,决定延长拘留的决定程序究竟是选择行政审批制度还是“司法审查”制度。笔者认为对延长拘留进行检察监督,可以防范司法腐败。

2.检察机关监督延长拘留,保障使用的合法性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神圣不可侵犯,拘留是对人身自由暂时限制的羁押性措施,错误拘留、违法拘留、不当拘留则会侵犯人权,拘留与延长拘留应当慎重使用。检察机关监督延长拘留会对公安机关在采取延长拘留措施时形成外部压力,侦查员在提起延长拘留时会审慎处理,决定是否提起延长拘留,决定提起延长拘留的种类是一延还是二延,同时也督促侦查员及时办理案件,防止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腐败行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在过程中控制延长拘留的使用,将促使侦查员合法进行延长拘留,从而能弥补法律漏洞,杜绝权力寻租现象,防范司法腐败。

3.检察监督将从严督权,防范司法腐败

为保障监督实效,检察机关的监督需要辅助一定的考评机制。考评机制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对公安机关法治化水平的考核,包括侦查员、部门的考核;二是检察机关内部对侦查监督部门的考核。对于不达标的人、部门给予一定的处分,发现有犯罪行为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达标的人、部门给予相关的奖励,督促侦查员与检察监督人员积极履职。在考核机制的压力下,掌权者会善待自己手中的权力,积极履行职责,打消权力寻租的念头,树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理念,提升以自我修养为核心的综合素质,心理上预防司法腐败。

(三)保障人权,维护程序价值

刑事程序法是为了保障实体法的实施而存在,但是也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即运用程序规则来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程序具有目的价值、社会价值和工具价值,形成完整的价值体系。[2]但是价值之间存在着位阶选择,实体真实与保障人权的选择,秩序、自由、安全的选择,而选择标准具有多样性,笔者认为以保障人权为根本标准来进行价值选择是维护程序价值体系完整的基础。保障人权具体体现在:程序理性、程序正义和程序人道。检察监督运用自己独特的技术设计有助于实现这些目的价值。

1.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程序理性

正当法律程序条件下,参与者依据明确的法律程序规则,双方地位平等的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依据自己的参与理性、对抗理性、裁判理性来维护程序理性。延长拘留是侦查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对抗中嫌疑人极力逃避法律责任而侦查员则积极获取口供以追诉犯罪,遇见能力差、脾气差的侦查员可能让嫌疑人会受皮肉之苦,以延长拘留来限制对抗嫌疑人,此时检察机关进入到对抗程序中,监督侦查行为并居中裁判及时纠正违法的侦查行为,使对抗双方理性的按照程序规则进行博弈,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公平的对待犯罪分子,让其心安理得的接受所受的惩罚,既可维护程序的价值,也能预防其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程序理性价值也得到维护。

2.检察监督有助于维护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程序目的价值的核心,它的要求是:程序的平等性,程序的确定性,程序的及时性,程序的中立性。程序正义是程序独立价值的体现,不依附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而能实现的价值,程序正义的实现集中体现在公正、效率,而实践中滥用延长拘留,牺牲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正义来获得实体真实正义,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不及时讯问嫌疑人以查明案情的不作为,以牺牲一种正义换取另一种正义的做法既是程序不正义,也是实体不正义,更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因此,对延长拘留进行检察监督,利用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督促侦查员及时办理案件以保证程序的时效性,改变“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现状,它将满足嫌疑人的价值追求,促进公安机关法治化进程,促使侦查员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注重保障人权,注重维护程序价值。

3.检察监督通过遏制刑讯逼供行为,保障程序人道

它保障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及人性尊严,避免它们受到国家公权力的侵犯。国家公权力来源于人民,国家公权力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权保障也只能依靠国家公权力进行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捍卫着法律的尊严和人性的尊严,建立对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制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将助于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效果,维护程序价值。

三、完善延长拘留检察监督制度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刑事立案、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等具体事项展开侦查监督。针对延长拘留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公安机关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任意适用延长拘留,延长拘留的监督乏力等问题,化解“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尴尬。笔者认为完善延长拘留的检察监督制度应有以下举措:

(一)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之前,公安机关具有收容审查的权力,对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改时考虑取消收容审查带来的社会失控问题,于是确定对“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流窜作案”的嫌疑人进行延长拘留至30日,这是立法在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间平衡时的折中态度。但是延长拘留运行至今存在诸多问题,为规范延长拘留执法活动需要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笔者认为完善对延长拘留的监督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完善检察机关对延长拘留的监督权,对延长拘留进行“事前监督”化解侦查监督困境。

2.增加延长拘留的理由,细化特殊情况的内容,严格控制第二次延长理由泛滥。

3.针对不当延长拘留,公安机关不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有权直接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4.确定不合法延长拘留状态下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5.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渠道。

(二)建立对延长拘留的备案审查制度进行形式审查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适用的是行政审批制度,公安机关享有决定权,而检察机关针对延长拘留决定的过程行使监督权时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在侦查员呈请逮捕时进行附带性审查,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拘留的情形。笔者认为要发挥检察机关监督实效,公安机关延长拘留决定做出之后应当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具体程序是:侦查员报请延长拘留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进行延长拘留,做出延长拘留决定之后,法制部门及时将延长拘留决定及相关案卷材料送至检察院备案,检察机关对不合法的拘留情形提出意见,通知公安机关及时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收到意见后应当及时回复。备案审查延长拘留一方面督促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另一方面通过进入延长拘留程序,为审查逮捕做好阅卷准备,节约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间,更好的发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功能,化解审查批捕难、时间不够的难题,从而实现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

(三)建立延长拘留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实质审查

检察机关针对延长拘留的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体现延长拘留理由是否合法,延长拘留期限是否合法,延长拘留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实质审查时需要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及录音录像为依据,超越书面审查的内容,在书面审查发现问题时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异议时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法定延长拘留的理由不尽详细,第一次延长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司法解释缺乏,实践操作中适用延长拘留理由泛滥而膨胀公安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理由是人为可控因素而不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条件限制,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能将“特殊情形”转变为“非特殊情形”,司法解释应细化特殊情形以客观条件限制为标准来审查延长拘留理由是否具有合法性。延长拘留时间合法性审查应结合案情看是否符合三大理由,是否需要延长至三十日,监督公安机关因为人为干预司法等因素而不积极履职的渎职行为,防范司法腐败。延长拘留决定合法性审查着重审查决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证据体系是否完善、是否存在着“人情案”等因素,以防止腐败。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侦查监督职能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办理刑事案件,为更好地贯彻这一原则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彼此沟通避免信息缺失强化侦查监督实效,提高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侦查监督活动存在的问题进行会晤、协商,及时发现问题和提出改进建议;完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近期办理案件特点,出现的新型犯罪案件类型,研判刑事犯罪趋势;针对疑难案件检察机关提供法律解释,积极预防犯罪;针对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规范工作纪律以强化侦查监督职能。

(五)建立制裁制度及救济制度

检察机关对延长拘留进行监督需要制定严格的制裁机制来约束公安机关和检察监督部门。具体要求是:

1.公安机关非法拘留期间获取的口供应当排除。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份口供不具有合法性,程序违法而取得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此外在非法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受到强迫,具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国家公权力机关运用这种方式惩罚嫌疑人也损害着司法权威。

2.及时解除或变更拘留强制措施。检察监督部门发现违法拘留情形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自解除通知书作出之时24小时内予以解除拘留。在合法拘留的情形下,书面审查延长拘留决定后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监督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呈请批准逮捕,督促侦查员积极履行职权,防止突击讯问而因为口供拿不下来走补充侦查程序。

3.严惩侦查员的违法行为。拘留过程中对错误提请延长拘留、侦查员讯问不规范规范化,笔录制作不规范、录音录像不符合法定程序,记入侦查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中,情节严重的给予惩罚措施,如警告、记过、通报等处罚。

4.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侦查监督部门及公安机关对侦查监督部门的监督。针对侦查监督部门对拘留合法性的监督作出的决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核一次,本级检察院确实存在审查错误情形时,上级检察院应撤销本级侦查监督部门的决定,并给予必要的绩效惩罚,相关人员给予警告、通报处分。

(六)完善嫌疑人被错误延长拘留的救济渠道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通过驻所检察室申请延长拘留合法性审查,侦查人员应当及时转交权利人的申请,驻所检察室相关人员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依据法定程序完善相关惩罚措施督促侦查员和侦查监督部门共同积极履职,理顺嫌疑人的权利救济渠道,符合国家赔偿时应进行国家赔偿,巩固保障人权效果。

[1]杨蕾.略论刑事拘留期限延长问题[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79-82.

[2]刘晓兵.刑事程序价值论 [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125.

责任编辑:张 艳

D631.2

A

2095-2031(2014)04-0034-05

2014-04-25

王锋(1983-),男,陕西永寿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级侦查学硕士研究生,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侦查系讲师,从事刑事侦查、禁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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