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梦睡虎地秦墓“语书”与汉代地方长官“教”令的关系新探

2014-04-11 07:16王使臻屈艳辉
关键词:长官太守文书

王使臻, 杨 博, 屈艳辉

(陕西理工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云梦睡虎地秦墓“语书”与汉代地方长官“教”令的关系新探

王使臻, 杨 博, 屈艳辉

(陕西理工学院 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陕西 汉中 723000)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文书包括二部分,实质是墓主人对不同性质的二种文书的抄录,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其中一部分是所谓的“语书”。“语书”的本质是秦代地方长官对属县官吏的教诫之文书,它是汉代地方长官“教”令的渊源,包含地方长官的私人性意愿,与正式的公文有区别,是公文书的重要补充。秦汉时期地方长官的私人教令,在中国古代官僚制度奠基的初期,就发挥了重要的施政功能,更是一种特殊的教化地方吏民的手段。

语书; 教; 睡虎地秦墓

一、 睡虎地秦墓“语书”的性质

秦汉时期,无论从历史文献,还是出土文献,经常可以看到体现地方长官行政命令的“公文”与体现政治教化的“私教”一并行下的现象。秦汉时地方长官的行政公文虽然可以泛称“文书”,但秦代郡守的“语书”和汉代太守的“教”却是私人性质的教戒文书,而且,这二种文书是最能体现地方长官施政原则与权力运作的文书。

秦代地方长官的行政文书尤以湖北云梦睡虎地11号墓出土的郡守文书最为重要。它是墓主人“喜”对郡守府下达给属县文书的抄录本,分为前后二段抄录,分别编连。前段八支简牍是秦南郡郡守“腾”下发给郡内各县、道的公文,有公文的特殊格式及严格的礼仪避讳制度,首言“年月朔干支,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后有传递方式,“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1]15-16。表明郡守下令将此公文由属县传阅,另外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递送,是格式严谨的下行公文书。由后段的六支简牍构成的第二件文书,其简首编痕比前八支简位置略低,似乎反映的是在出土之前原来是分开编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1990年有精装本《睡虎地秦墓竹简》,从书前增附的与竹简原大的图版,可以清晰地看见此差异。,“后篇书写方式系自第九简简端写起,(要高于前篇文书)自行起迄,不与第八简简末相连接,且每简容字在35-38字之间。较前八枚简容字在41-44字者为疏”[2]64,更为关键的是,第二件文书在最后一支简牍背面题署有标题《语书》,内容是郡守“腾”对属县诸曹官吏的教诫,“凡良吏明法令”、“廉洁敦□而好佐上”,“恶吏不明法律令,不廉洁,毋以佐上”,因此诫谕属县所属各曹官吏检举不服从郡府法令的恶吏,要向全郡通报并进行严厉责处:“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1]20

因此,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的二件文书的性质显然是不同的,前八支简上抄录了郡守府下达的正式公文,而后六支简上则抄录了郡守“腾”下达给所属县道官府内的文书吏等官吏的私人“命令”——“语书”,“语”是动词,有教戒之意,“语书”,意即为教戒的文书,当是晓谕官吏或民众的文告之意[2]40,在秦时期的文献中有例证。《语书》的格式不似前段下行公文书那样格式严谨,而是较为随意,无年月日期及发文单位。《语书》的内容通过对良吏、恶吏的行政表现作对比,教化、劝戒属县诸曹属吏不可作恶吏,否则必有惩罚,体现的是将道德教化作为行政的基本原理之一。

秦代南郡郡守腾下达的《语书》与前段下行公文的程式区别很大,这种文告,与汉代地方太守下达的被称为“教”的文书格式非常类似:没有具体的发文机构的名称,没有发文者的署名,有较随意性的特点。二者内容性质上相似,是对下属的一种教戒,可以认为秦代郡守的《语书》经过发展、演变,成为汉代地方太守的“教”令,二者实为同源而一体。

二、 汉代地方长官的“教”令的特点

汉代地方太守下达的“教”令,也称作“记”[3]53。“记”和“教”是对同一种地方太守下行文书的不同称谓*汉代,同一种性质的文书,往往因为不同的命名方式,而有一书异名的现象。:称“记”是以书写动作命名,一般认为是由书史记录下地方长官的主要命令后制作的文书,故称;称“教”是与其内容和性质有关,往往包含有地方太守的劝谕、告诫。“教”,即教化、劝善惩恶的动作、行为,即是戒令*《说文解字》释“教”:上所施,下所效也。《淮南子》“行不言之教”,高诱注:“教,令也”。《荀子》“以其教出毕行”,“教”谓“戒令”。。“教”是地方太守的私人文书,与正式下达的公文书在格式上有许多差异[4]134。公文书在起首的下付日期的记录上,常用年号、年、月、朔日、日的形式(有时也用月日),“教”则在起首格式上无年号,只出现月和日,甚至不出现日期;公文“书”上有长官和下属的连署,用动词“谓”;“教”则没有具体的发文机构的名称,常以“府告”或“官告”的格式,并不出现发文者的署名;在结尾格式上,公文“书”多以“如律令”或“如某某律令”结尾,表明公文法令的性质。“教”多以“有教”、“毋以它为解”等告诫语结束。由上可见,汉代地方太守下达的公文“书”格式严谨,是正式的官方命令,通过各级官署逐级严格向下传达;私人性质的“教”格式较随意,不似“书”那样严格,是一种地方太守私人的通知,直接传达给下属的当事人。

尽管私“教”与公文“书”有上述许多差异,但在行政应用上,二者所代表的地方太守的权威性并没有区别,甚至“教”比公文“书”的应用范围更广阔一些。通过出土简牍与传世文献中的记载,地方太守的“教”在施政时主要发挥的功能是:

(1)征召下属。汉代的文献及出土简牍中屡见地方太守以“教”征召下属赴官府。如额济纳汉简99ES16ST1:11A,府五官张掾召第十候史程并,记到,便道驰诣府,会某日某时。《汉书·赵广汉传》记载赵广汉为太守时“尝记召湖都亭长”诣府问事。

(2)自置属吏。汉代地方太守可以直接下“教”辟署重要的僚属称“教署”,甚至可以太守教命曹吏权守县令长,这是地方太守对属县行政之绝对控制权的表现。孔融为北海相,下教署郑玄为计掾,彭璆为计吏,邴原为计佐。汝南太守欧阳歙下教以郅恽为功曹。

(3)施行教化。汉代地方太守可下“教”对下属进行责问、劝戒、勉励等,行使“进贤劝功,决讼检奸”的教化职责。《汉书·王尊传》记载王尊为安定太守时,到官,出教告属县令长丞尉:“奉法守城,为民父母,抑强扶弱,宣恩广泽,甚劳苦矣。太守以今日至府,愿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故行贪鄙能,变更者以为治,明慎所职,勿以身试法。”当五官掾张酺因贪污不轨而被治狱时,再次下教令劝戒属吏引以为戒。汉简中有东汉时期敦煌太守给悬泉置内属吏的“教”:

诏书必明白大书,以两行著故恩泽诏书。无嘉德,书佐方宜以二尺两行与嘉德长短等者以便宜从事,毋令刺史到,不谨案,毋忽。[5]2

这是敦煌太守对诏书的书写、传布的具体要求下达给地方基层属吏的“教”,告诫下级官员,如果有让巡行地方的刺史检查出诏书的颁布有不合规范的地方,就会按不谨治罪,劝戒他们一定要谨慎认真行事,不可玩忽职守。

(4)特殊的命令。汉代地方太守的私“教”,还可以命令属吏执行地方太守的一些特别命令。如打开城门,《后汉书·彭宠传》记载苍头子密等叛变,囚禁了太守彭宠,解(彭)宠手,令作记,告城门将军云:“今遣子密等至子后兰卿所,速开门出,勿稽留之!”*《后汉书》卷42《彭宠传》。通过取得太守的亲笔教令打开了城门而逃走。孔融为北海太守时,为表彰郑玄之德,下教令高密县特立一乡曰“郑公乡”,在郑玄家门前令“广开门衢,令容高车,号为通德门”。*《后汉书》卷65《郑玄传》。

反映私人关系的地方太守的“私教”为何在汉代地方行政中有如此多的应用呢?“教”的私人文书性质,反映了汉代地方太守在施政时私人性关系的盛行。这是因为,汉代的地方长官具有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作为地方长官,遵奉法令,保证地方行政的正常运作;另一方面,又要对境内的吏民进行教化[6]139保证政令在基层切实得到执行。这表明,在汉代地方行政过程中遵循着统治与教化合一的行政原则,稳定的朝廷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地方长官私人的、临时性教令并行的行政现象,体现出的是礼法合一的精神。“礼教、习惯和成例在调节官僚行为时具有重大意义,并贯穿在人事管理的各个方面”[7]111,体现了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相互关联、影响深远的特点。

汉代地方太守下达的“教”是以一条一条的条令的形式颁下时,则被称为“条教”,它是地方长官所颁布的地方法律和法规,很有权威性。汉代的郡级地方政府有颁布地方法规的权力,这是发挥地方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功能。郡所颁布的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有时候,它比国家法律更直接、更具针对性,更具威慑力。汉代文献中经常记载地方太守颁下条教给属吏。王景为庐江太守时,驱率吏民,兴修芍陂后,刻条教于石,令民知常禁。又下教训令蚕织,著于乡亭*《后汉书》卷106《循吏列传·王景传》。。即,王景将地方法规刻石,劝戒吏民遵守,并将劝恤农织的教令四布于乡亭,通告庶民。《汉书》卷89《循吏列传·黄霸传》记载黄霸为地方太守时下条教,置父老师帅伍长,颁行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京兆尹张敞对地方长官在朝廷的律令之外,又颁下长官私人性的条教的作法提出了批评:“长吏守丞畏丞相指归,舍法令各为私教,务相增加,浇淳散朴,并行伪貌,有名亡实。”因此,他建议:“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即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检式,毋得擅为条教;敢挟诈伪以奸名誉者,必先受戮,以正明好恶。”张敞的言论表明,汉代地方政府长官在国家律令之外,私自颁下条教给行政末端,作为地方法律法规是普遍的现象,中央朝廷颁下的诏令与地方太守私下颁下的条教在地方并行不悖,甚至有时私教的权威高于律令,出现诏书律令徒具虚文的现象,即所谓“诏书下,但挂壁;州郡记,如霹雳”就是明证。

出土的汉代简牍实物中保留有地方长官的“条教”。内蒙古额济纳出土的汉代简99ES16ST1:1-8《士吏行政规范》,其实质就是汉代地方长官下达给属吏的条教。这八简编为一册,次序未乱,存二道编绳,内容是候官派人向各处烽燧的士吏传达地方长官的教令,训诫士吏要特别注意的工作事项:

●尃部士吏典,趣辄

告士吏、候长、候史:坏亭隧内外。

告候、尉:赏,仓吏平斗斛,毋侵。

●扁书胡虏讲(购)赏二,亭扁一,毋令编弊绝。

●察数去署吏卒。候长三去署免之。候史、隧长五去免。辅广士卒数去,徙署三十井关 外。

●察士吏、候长、候史多省卒给为它事者。

告隧长、卒:谨昼夜候,有尘若警塊外谨备之。

●察候长、候史虽毋马廪之。[8]202-203

文中的“尃部”,即“傅部”,是候官派出士吏典往诸部烽燧巡行监督,将地方长官的教令在诸部传达。简牍学家李均明先生认为是汉代地方长官依法律并结合当地实情颁布的行政规范[9]63。行政规范是现代的说法,在汉代则一般被称为“条教”,即一条一条应该遵守的地方长官的教令,简牍中用符号“●”分隔表示。地方太守的“条教”类似于汉武帝时十三州部刺史奉皇帝诏条,以六条诏令监察地方行政,故地方长官的“条教”常常书于二尺长的“檄”上颁下,甚至是更长、更宽的的匾上,在公共场所张布,后演变成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榜文。在纸质的榜文上,一条一条的教令用符号“一”取代了简牍中的符号“●”。

三、 结论

秦汉时期,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和官僚制度初步确立。秦汉时期地方实行郡县二级制,郡为地方行政之重心,郡长官(太守)处于地方权力的中心,“郡(太)守掌治一郡,诸凡民、刑、财、军诸权,无不综揽,实为一典型之元首性地方长官,而于佐吏属县之控制,尤见权力之绝对性”[10]3。地方长官通过文书施政实施其管理地方的绝对权力,但秦汉时期地方长官的文书较笼统而粗疏,远不像后世那样复杂而细密,地方长官下达的政令通常只限于最为重要的事务和最为紧迫的场合,许多法令不能涵盖的事务,需要地方长官用特殊的私人教令来处理和调解。这时确立的文书行政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政令与教化密不可分,地方长官将政令谨慎地传达到末端的同时,也要对官民、属吏进行教化,将法令的施政精神贯彻到基层末端,保证政令的公正程序和效率等[11]82。睡虎地秦墓“语书”出现在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前,表明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形成之前,地方长官的绝对权力控制。汉承秦制,将秦代时期奠定的地方权力运行原则基本继承了下来,保持了其统治精神,在法令之外,仍要采取必要的、特殊的教化手段,是秦汉时期社会“儒法互用”思潮的体现。因为,法令文书是成文的规范形式,注重普遍和确定,本身具有工具性。但社会复杂,法令之外有大量的特殊性的、差异性的行政事务,又必须要借助非成文的习惯和道德约束,以灵活性地实现社会统治的目的。这种“礼法交融,儒法互用”的统治原则或基本精神和整体特征一脉相承,并沿续、影响后代,使百代皆沿袭秦代的官僚政治制度,尤其是在法令文书制度上表现更为明显。

秦汉时期,地方长官事权完整,郡太守在地方俨然是“皇权”向行政终端延伸的代表,对本郡国内政务能够“独断”,“长官之于吏民自有君臣之义,郡县掾属宛若陪臣”,对地方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参见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第一部分《秦汉地方行政制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76-77页中所论述的一郡地方之郡守拥有六个基本而极重要之权力。。地方长官传下的公文和私教并行,使地方长官政令能够高效灵活地传达于行政末端。由于地方长官自辟属吏的权力,使掾属颇有“私属”的色彩,地方长官通过私人依附性关系,保证其施政的权力意志,因此地方长官私人的教令具有了类比于国家律令的权威性。秦汉地方长官的私人“教”令却承担了许多公文所不能承担的行政功能,使秦汉时期的专制官僚政治更容易受到种种私人性关系,或说是非行政性、非法理性关系的侵蚀[12]84,也是秦汉时期官僚政治的一大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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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建科 责任校对:王建科 陈 曦]

2013-12-26

2014-06-10

王使臻(1976-),男,甘肃永登人,陕西理工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讲师,历史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敦煌学、历史文献学、唐宋地方史。杨博、屈艳辉,陕西理工学院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2012级学生。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出土唐五代公文整理研究”(13XZS00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K207

A

1673-2936(2014)04-00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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