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女性就业促进的社会支持模式

2014-04-10 22:27王亚南王婧昕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4期
关键词:权益妇女劳动

王亚南,王婧昕

(1.济南大学政管学院,山东 济南 250022;2.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女性就业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女性就业是关系女性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但在文化观念守旧、制度保障缺位、自身职业发展能力较弱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下,女性在就业方面仍处于弱势地位,在录用、培训、晋升、收入等方面,仍得不到平等就业机会和平等的劳动权益。世界上多数国家在保障女性平等劳动权利,促进女性就业上持鼓励态度,并通过立法、行政、社会等多元化途径,运用各种治理工具促进女性就业。虽然各国的历史发展、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存在不同,但近些年一些发达国家已从立法、行政、社会等多元途径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已逐步构建起以立法保障为基础、政府支持为主导、社会力量为援助的多元化社会支持模式。

一、女性就业权益以立法保障为基础

多数国家促进女性就业的治理手段,都建立在法制化管理的基础上。其重要的特点是,立法较为完备,种类繁多,内容广泛。对于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就业机会和待遇的平等权,保障女性特殊性劳动权益以及最低工资保障、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工伤赔偿、医疗保险等一系列问题,都以法律形式加以强制规定,为保护女性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就业机会与待遇平等权

性别歧视是女性就业的一大阻力。为了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全面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许多国家通过加强就业机会平等权和待遇平等权的立法,全面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美国1963年制定的《同酬法》规定,在技能、劳动、责任、相似的工作条件下,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964年制定的《民权法》第七章规定,全面禁止在雇佣、升职中考虑性别因素。职场上的性骚扰也在性别歧视涵盖之列。在日本,《男女雇用机会均等法》、《雇用法实施细则》和《女子劳动标准规则》等一系列的法规规范,有效地保障了女性平等就业机会和待遇平等权。

(二)保护女性群体的特殊性劳动权益

女性特殊劳动权益是其劳动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特指女性就业者生育和哺乳期的权益保障。女性就业者在人力资源市场上遭受性别歧视除了传统观念、社会心理等因素外,女性的生理因素无疑是一个根本性原因。绝大多数女性在职业生涯中,都要由于孕育而暂时性甚至长期中断职业发展。由于女性生育及照顾家庭,投入到工作的时间和精力相对于男性普遍较少,企业为女性员工支付的雇佣成本相对于男性也就较高,这使得企业雇佣员工时更倾向于男性。为了破除雇佣上的性别歧视,保护女性群体的劳动权益,欧美等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了针对女性的生理特征的生育休假制度和生育保险制度等。

在瑞典,女性就业率高达79%,并保持着高速增长态势,瑞典女性就业政策有效地化解了女性由于生育而长期甚至永久性退出职业发展的问题。为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益,瑞典政府制定了父母休假保险制度,并将此纳入到法律保障范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根据家庭需要,在父亲和母亲之间分配育儿假期。在法定假期内,岗位和待遇受到法律保障,不因休假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同时,瑞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儿童日托制度,所有儿童都可以享受政府部分买单的全日托儿所。瑞典政府设立了1-6岁儿童基金,支付给托儿所,家庭支付的托儿费支出只占其收入的10%左右。在法国,政府通过建立生育补贴制度,来保障女性的就业与生育。一位“准妈妈”拥有至少16周强制带薪产假,而休假期间,就业岗位按照法律得到保障。在挪威,政府规定职业女性在孕产期享受全额工资。日本为解决由于已婚女性就业数量的迅猛增加,随之相伴而生的大量的生育假期需求,在1991年颁布的《育婴假法》中,对妊娠和哺乳期妇女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待遇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为化解劳资纠纷提供法律保障

在欧美发达国家,劳资纠纷的解决是多渠道的,既包括法院,也包括民间仲裁机构和劳动监管机构。通常,在最低工资保障、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工伤赔偿、医疗保险、禁止使用童工、女工特殊权益等方面所产生的劳资纠纷,都有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为司法、行政监管机构乃至民间仲裁机构保护女工劳动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女性就业促进以政府支持为主导

解决就业问题,包括女性就业问题,始终是各国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在促进女性就业方面,采取建立政府促进女性就业的执法机构,制定促进女性就业的扶助政策,建立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优化女性就业的社会文化环境等一系列行政性手段来强化来就业促进的政府主导型职能作用。

(一)加强就业促进的政府职能

建立就业促进的政府职能机构,是履行政府就业促进职能作用的组织依托。许多国家通过建立就业行政执法机构,来加强就业促进的政府职能作用。美国劳工部成立于1913年3月4日,是美国联邦政府行政部门之一,主管全国劳工事务,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就业、工资、福利、劳工条件和就业培训等工作。劳工部下设妇女局,专职通过制定就业促进制度和政策,促进和保护女性平等就业和劳动权益。成立于2009年的白宫妇女和女童委员会,对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欧盟委员会设立了专门负责监控付酬平等、就业机会平等、自雇者待遇平等、妇女健康与安全的机构。1976年成立“欧盟机会平等委员会”作为专司“就业、劳资关系和社会事务”的总理事会第五部的分支,成立了社会保险/保障和生活水平委员会,负责监测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指令的执行,机构上有了政策执行及其监测的保障。在日本,为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厚生劳动省设立了雇佣均等儿童家庭局,担负指导和监督企业执行男女平等的政策。日本还设立了男女共同参与中心、女性促进中心等机构,对于促进两性平等就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二)制定促进女性就业的扶助政策

第一,建立非全日制就业保障政策。在很多国家,在女性自身条件和社会因素的双重影响下,女性就业都表现出非全日制就业数量大的显著特点。因此,制定非全日制就业的保障政策对促进女性就业具有着重要意义。在促进女性就业的治理实践中,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等形式,将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纳入到国家就业保障范畴。例如,在日本家庭主妇中的非全日工数量与日俱增的背景下,劳动省修改了就业保障法,将非全时工纳入到保障范畴。

第二,建立促进女性就业的免费托儿教育政策。瑞典为了解除职业女性育儿的后顾之忧,促进女性的充分就业,实行了政府买单的公共日托服务。公共托儿所享受社区和政府的补贴,父母只需支付10%的费用。在法国,政府为促进妇女就业,对两岁起的幼儿实行免费的公共幼儿教育,中小学的在校时间也适应了女性上班时间,此举大大地解除了职业女性上班的后顾之忧。

第三,制定针对企业的就业奖励政策。一些国家为落实女性就业促进政策,还针对企业制定了鼓励政策,积极督促和奖励企业雇佣女性,实施女性产假制度。例如,日本政府对严格执行女性产假育儿制度的企业给予“育儿休假奖励金”。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对那些配有托儿服务设施的企业,实施每年给予“企业内托儿补助金”的奖励政策。另外,为了保障产假后再就业女性享受平等雇用机会和平等待遇,政府要求企业向职工提供企业的相关信息,政府对已经落实的企业实施“育儿休假人员复工程序奖励金”鼓励政策。

(三)为女性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一些国家政府为促进弱势女性群体和有再就业意愿的女性就业,普遍会提供一些公共性就业服务项目。例如,日本设立了针对孤儿寡母家庭母亲的公共性就业咨询服务项目、免费职业培训课程等,还为就业中的一些职业能力较弱的弱势群体开展就业援助服务,给她们提供招聘信息、职业培训以及就业咨询等服务。

(四)优化女性就业的社会文化环境

为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机会和平等就业权益,营造促进女性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一些国家政府加大抵制和消除对妇女就业的歧视和偏见的宣传力度,引导传媒正面宣传,提高公众对女性就业的社会责任感,努力营造促进妇女就业的友好社会环境。例如,日本政府设立了“妇女周”和“雇佣机会均等月”就业主题活动节,政府主管机构会同企业、公益组织、媒体等积极举办各种活动,督促企业采取积极行动为妇女提供发挥其才能的机会和条件。此外,还会开设男女平等讲座、普及男女平等意识。

三、社会力量对女性就业促进的援助行动

就业促进是一个浩大的社会工程,在就业问题的社会治理格局中,社会组织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各国就业促进的实践证明,工会、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在就业问题上有着更广泛的着力点。

(一)工会是各国解决就业问题的重要社会力量

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是工会的重要责任。国外工会解决就业问题主要通过参与立法活动、依法监督、签订集体合同或协议、提供就业服务等来发挥其就业促进的社会支持作用。欧洲各国工会在维护工人权益方面采取的做法包括:订立工会制度、与资方协商、参与劳动仲裁、采取法律行动、参与制订政策、参加政府、工会和雇主三方的协商谈判机制等保障工人权益。瑞典工会参会率高达85%,工会组织在反就业歧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会通过具体援助形式来维护女性就业权利和同工同酬,实施“女性一方面成为优秀的母亲,一方面成为社会职员”的职业发展教育。瑞典的反歧视法律都将工会明确为反就业歧视的第一权利人。

(二)专业社会组织介入妇女就业服务

在美国,较早介入就业促进领域的社会力量是美国社会工作组织。1912年,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美国社会工作界基于大量的劳资关系调查,提出了《工业社会标准》,虽然在劳动权益、劳动福利等方面的一系列设想并没有通过立法,但社会工作者一直坚持不懈地致力于改善劳资关系、促进平等就业和维护劳动权益。在日本,专注女性就业促进服务的专业社会组织主要有两大类,一是发展妇女就业资助中心,为有就业意愿的女性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二是发展女工活动中心,为已经就业的女性提供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综上所述,为实现女性的就业促进和两性和谐发展,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大多通过立法、行政、社会等多元化途径,运用各种治理工具促进女性就业,构建起以立法保障为基础,政府支持为主导,社会力量为援助的多元化社会支持模式,为我国女性的就业促进提供了良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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