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史学视野下的“历史规律”问题

2014-04-10 07:41瑛,杨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历史事实历史学史学

柴 瑛,杨 华

(1.镇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江苏镇江212016;2.上海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上海201701)

历史规律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建立和发展的根本基石,因而也成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学术命题。恩格斯将发现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视为马克思的主要功绩之一。[1]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规律是客观存在的,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受内在的客观规律支配的。“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在表面上是由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而问题只是在于发现这些规律。[2]247”从马克思的观点看,迄今为止的整个历史,就重大事件来说,都是不知不觉地完成的,就是说,这些事件及其所引起的后果都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2]742马克思把社会的运动,看成是一个自然史的过程,“支配它的法则,不仅和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是独立的,却宁说是决定人的意志,意识和意图的”。[3]因此,人类历史发展存在什么样的规律,历史规律是否可以被认知,这是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

然而,质疑和挑战历史学能否发现和总结历史发展规律的学术思潮一直存在。1894年文德尔班在斯特拉斯堡的讲演中指出了自然科学和历史学之间的差别,“有一些是规律科学,有一些是事件科学;……如果我们可以造一些新术语,那就可以说科学思想在前一种场合是制定法则的,在后一种场合是描述特征的。”[4]文德尔班在区分一般和个别的基础上认为,自然科学以发现规律为特征,而历史以描述事件为特征。在文德尔班看来,历史学不能称之为科学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历史研究不是以发现和总结规律为己任。

此后,李凯尔特进一步讨论历史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差别。他认为“自然科学把与任何价值联系无关的存在和现象看作自己的对象,它们的兴趣在于发现对于这些存在和现象的有效的普遍概念联系和——如果可能的话——规律。……作为文化的科学来说,它们研究与普遍文化价值有关的对象;而作为历史的科学来说,它们则从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性方面叙述对象的一次性发展。”[5]李凯尔特用“价值”一词来区别自然科学、文化科学和历史科学。李凯尔特提到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人类赋予自然或文化的某种意义,带有某种“人为”的因素。法国著名学者雷蒙·阿隆则从价值的主观性、不可重复性出发论证了历史事件的独一无二性,反对普适的历史规律。

卡尔·波普尔也认为,历史学家从那些令人感兴趣的特殊的和独有的事件中找不到自然科学意义上的规律。“在社会变化中,趋势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趋势不是规律,……在特殊时间和空间有某种趋势存在的命题是一个单称的历史命题,而不是一个普遍规律。……如果我们永远只限于观察一个独一无二的过程,那么我们就不能指望对普遍性的假说进行验证,不能指望发现科学所能接受的自然规律,对一个独一无二过程的观察不可能帮助我们预见它未来的发展。”[6]波普尔对趋势和规律的区分对探讨历史规律具有启发性。趋势是根据已然的事实对未来的一种推测;科学规律则是从已然的事实中总结出来的,在给定条件下可以重复出现的一种联系。

可见,历史规律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关系到历史学研究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问题,也直接影响马克思主义史学的发展。从上述关于自然科学和历史学所作的区分可以得出两点启示:一、历史学及历史规律不同于自然科学及自然科学的规律, 二、要历史学发现类似于自然科学那样“精确”的规律是不现实的。因此,坚持历史学是一门科学,既要在具体的历史研究实践中时时以“科学”的标准来规范研究行为。同时又要求历史研究者具有哲学方面的素养,善于从具体的研究实践中抽象或推广出一般的法则和研究的普遍方法。

从学理上看,历史规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社会发展史意义上的历史发展规律,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它们体现在人类社会客观运动过程中的具有稳定性和可重复性的普遍、必然、本质的联系,这些规律具有普适意义。而且,历史发展规律只反映总的历史趋向和线索,不一定和所有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有直接的对应关系。第二个层次则是历史认识论意义上的历史规律,是指不同历史现象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可以从纷纭复杂的历史事实中抽象出它们的共性,发现其中的规律。[7]从历史认识论意义上看,历史规律是历史学家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的描述和归纳,即对多次出现的具有相似性的历史现象和过程的描述,以及对导致这些现象和过程出现的内在因素和外部联系的归纳总结。[8]

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规律是一种“理”而非“事”。[9]历史规律是对历史发展大势的把握,而不是对每一件、每一次历史事件的精准“预测”。历史学是一门经验科学,而未来却很难为经验所把握,“预测”是以人的意志加之于历史事件之上。所以历史学不预见遥远的未来,只是作为当下行动的参考。探讨和揭示历史规律,只是为历史研究指明方向、提供线索、提供方法,但不能代替历史研究的结论。[7]中国史学界须对历史规律问题形成一个基本共识:历史学如果放弃了对历史规律的探寻,也就放弃了其作为“科学”的立身之本,历史学的真正价值也将无从体现。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历史规律是客观存在的,发现和认识这些客观规律是马克思史学研究的重要使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作了深入的阐释,这些论述对探讨历史规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启发意义,有助于进一步认识人类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历史规律。

历史规律存在于活生生的历史之中,而且人类社会在不断发展变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并不能一劳永逸地彻底解答历史规律问题。新世纪以来,西方社会人文科学的各种思潮尤其是后现代史学思潮的传入,对马克思主义史学产生严重的冲击和挑战,[10]历史学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马克思主义史学对历史规律的探讨,决不能仅仅停留在“证明”或“解释”有关的现成观点的正确性与合理性,必须改变过去历史研究中存在的以历史事实印证历史规律的现象和倾向。而且,关于历史规律问题的研究,必须在理论上作出与时俱进的创新和发展,否则就无法有效应对其他学术思潮的理论挑战。

历史规律问题的探讨与历史事件、历史现象有着无法割舍的密切联系。上世纪吕思勉先生曾谈到历史研究中的“一般”与“特殊”,他说现代史学的格言是“求状况非求事实”,“这不是不重事实,状况原是靠事实然后明白的,所以异于昔人的,只是所求者为‘足以使某时代某地方一般状况可借以明白的事实’,……所以求状况的格言,是‘重常人、重常事’,常人、常事是风化,特殊的人所做的特殊的事是山崩。不知道风化,决不能知道山崩的所以然,如其知道了风化,则山崩只是当然的结果。”[11]将历史之“一般”与“特殊”喻之为“风化”与“山崩”,用“风化”诠释“山崩”,其比喻的精妙与传意自是大家风范,其“常人”、“常事”中的“风化”之论以及史学研究以“求状况而非求事实”之准则更对我们思考历史事件、历史现象与历史规律的关系,以及如何获得历史规律具有启导意义。

历史事件的真实性即历史事实,确实是历史研究者探讨历史规律的第一步。应该承认,历史事实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事实。历史研究者不可能亲历所有过去发生的人和事,不可能直接面对历史事实,只能通过对各种形式的历史记载素材的考证和解读,从中推论确定历史事实。史学家所掌握的历史记载材料只是历史真相的一种媒介与象征,历史记载材料与历史真相之间存在不可否认的差距。因此,历史学者推定的历史事实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历史真相。[12]在这个意义上说,历史事实是主观的、间接的。仅仅以“复原”历史为己任的历史研究将永远游离于科学研究的“门槛”之外,历史真相的“复原”只能是历史研究中不期自成的部分。因此,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必须要树立更高层次的问题意识,不能只停留在还原历史真实的层面。只有在历史发展的内在联系中才能最大程度地把握历史事实。

何兆武先生认为历史规律当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姑且称之为‘描叙性的’,另一种姑且称之为‘规范性的’。前者只是在陈述事实上的前后相续;后者则是绝对命令式的规定,是必然的,给定的,非如此不可的。”[13]不难看出,“描叙性的”正是历史现象的特征,而“规范性的”则是历史规律的要求。

刘大年先生在谈到历史规律时曾指出,“讲规律不能把现象当作规律”,“类比也不能叫规律。”[14]但现象与规律的差异似乎还不仅仅是叙述与归纳,正如他所言,具有简单归纳特性的“类比”也不能称为“规律”。刘大年先生的识断中透露对历史规律的理解和认知需要建立在厘清“历史现象”与“历史规律”联系的基础上,并进而探索获得历史规律的途径。

历史规律所研究的是反复出现过的历史现象和过程。通过对“类似”历史现象和过程的分析,找出在一定外部条件下导致这些现象和过程出现的内在原因,这些现象和过程的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共同作用的就是客观规律。[8]因此,马克思主义史学要发现和认识历史规律,不是按照预先确定理论和观点,通过裁剪历史事实以适应某种主观需要。而必须在充分占有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历史事实,分析影响历史发展中的各种因素,从中探寻其内在联系和规律。

文化史学家常金仓先生在谈到历史事件、历史现象及历史规律时曾指出:如何把握历史事实之间的联系,需要历史研究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注意相关历史事件之间的联系。在联系中确定历史事实,使相关的历史事实构成历史现象,把历史事实转化为历史现象,从历史现象中发现和归纳历史规律,这一过程既是确定历史事实的过程,亦是发现历史规律的过程。

文化史是把人类过去所发生的全部事实作为研究材料而旨在发现文化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则的科学。文化史学将人类全部的历史和文化视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追求的是文化内部的联系和运动规则。

文化史学派认为,历史规律存在于构成历史现象的各因素的内在联系之间,而不是存在于历史上前后相续的历史事件之中,历史事实的真实性存在于一系列历史事件的彼此联系之中。因此,仅仅对历史事件进行孤立的考证或简单的时间排序远远达不到确定历史事实的目标,更遑论从中认识和发现历史规律。历史事件是作为历史文化现象的“例证”而存在,就像历史文献仅作为历史的“证言”存在一样。“文化史学把全部注意力集中在由事件人物表现出来的各种文化现象上,这种现象比起变动不居的事件来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它们往往成百年乃至上千年没有本质的变化;比起事件的形式多样化又具有相当的齐一性,而具有稳定性,齐一性的事物才是科学方法便于处理的对象。”[15]

文化史学派认为,研究历史规律必须超越传统历史研究的方法和范畴,应该关注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意义的课题,要舍得并敢于抛弃对“偶然性”事件的研究。历史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历史事件中的实在因素,进而发现各因素之间的联系,并从中归纳出相应的历史规律。这势必要求我们转变历史研究方法,以更好的探寻历史规律,使历史学成为对现代社会有用的科学。

在历史学研究方法的科学化进程中,有必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科学化过程。人类学、社会学同历史学之间关系最为密切,三者均以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人类学以人类社会的“文化”为研究对象,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则是重复出现的“社会现象”。这些文化或社会现象相对稳定,并有着一些共同特征。因此,对历史研究来说,选择孤立的历史事件还是选择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历史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将直接影响历史规律的探寻和历史学的科学性。

美国文化人类学家怀特认为,对于人的正确的研究不是考察人,而是研究文化,[16]138他主张通过文化要素的分析来解释文化,他说,“决定文化的因素就存在于文化流程自身之中,……从科学分析和科学解释的立场出发思考问题,就应当把文化当作自成一格的事物,当作基于其自身的公理和法则而运转,……这样,文化就被看作为一个无求于外的自我决定的进程,一个唯独从其自身中才能予以阐明的进程。”[16]2“根据文化以解释文化不过是说,文化要素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而形成新的综合,并将某些要素当作陈腐之物剔除出去”。[16]193怀特的文化要素分析法旨在寻找文化中某些已经固定的、凝结下来的文化因素,并发现各要素之间组合方式的变化对文化的影响作用。社会学家爱弥尔·涂尔干在宗教学研究中提出并运用了“要素分析法”。他说“如果所有这些因素都简化到必不可少的地步,简化到若没有了它们就没有了宗教的地步,那么它们就是最为本质的要素,换言之,就是我们必须首先理解的东西。”[17]他认为,宗教学研究首先要确定宗教的最为本质的构成因素,他从对原始宗教的研究入手,来分解和发现宗教的组成要素。

从研究方法而言,怀特的贡献在于他坚持文化是客观的,是自成一体的。涂尔干的宗教学研究则为要素分析法提供了例证。怀特认为文化要素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是文化人类学要探究的主要问题。涂尔干提出在宗教学研究中要分离宗教的“最为本质的要素”,这一说法同怀特“将某些要素当作陈腐之物剔除出去”的观点是一致的。历史研究与文化研究具有相似性,都是人类活动的“客观”凝结,历史事实和历史现象同人类学中的“文化”一样具有客观性,这种研究对象本身的客观性为“要素分析法”的运用提供了可能性。

文化史学派认为必须放弃传统史学对独特的不重复的历史事件的描述,而代之以一种文化要素的分析。因此,从此意义而言,文化史学亦是一种研究策略。“历史学要想成为科学就必须走经验归纳之路,放弃叙事而坚持归纳就意味着历史研究的重心由事实转移到现象上来。”常金仓先生认为,事件是现象的载体,众多事件中包含的同质性的东西或称“共相”才是“现象”。“现象是历史中多种因素的合成物,因而当我们获得现象时就要将它分解成更加单纯的‘文化要素’”,文化现象一旦被分解开来,我们就能获得它们内容的结构和彼此关系,从而理解了它。[18]

所谓“文化要素分析”是以下述公设为前提的,我们必须把历史上形成的文化看成一个有组织的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若干相对单纯、彼此制约的文化要素组成的,当我们要研究一个文化现象时,就要设法将构成它的要素分解开来,以便了解它们之间的制约关系,使我们在按照自己的愿望调整社会结构时变得更加理性和自觉。

对历史研究而言,运用要素分析法并不是简单的罗列构成历史现象的各要素,而是要对构成某一历史现象的要素进行分析、筛选,找到最重要、“最为本质的”要素,进而对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展开分析,做出相应的历史规律归纳和总结。而且,历史规律有自己适用的条件和前提,一旦构成历史文化现象的某些因素消失,或各要素之间发生了重构,都会导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历史规律发生变化。因此只有寻找相对重要而联系紧密的各构成因素并对之进行分析,才能最终归纳总结出某种历史规律。

作为文化史学派的开山之人,常金仓先生将历史规律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一、历史规律不应是一去不返的事物的流程,而应该是可重复出现的现象,规律的价值在于人们可以驾驭它实现自己预期的目的。……二、规律应该是有前提的命题,这些前提限定在哪些地方、哪些特定条件下才会出现什么结果。……三、历史是个新陈代谢的过程,旧因素经常要退出历史舞台,新因素也经常以种种方式粉墨登场,原先由某些旧因素所维持的规律随着旧因素的消失和新因素的加入也会发生改变,因而历史规律不仅有它的适用范围,也有它的适用时限。……历史规律的作用只限于解释过去并对当前事务做出对策。……五、历史规律只存在于构成现象的历史要素之间,而不存在于前后相继的历史事件之间。……我们只可能在分解历史文化现象时发现规律,根本不可能在叙述历史故事和简单的事件因果分析中得到历史规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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