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英志 王 群 陈昭阳 王 旭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天津 300171)
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严格上说,法律规范调整了多少个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等。一种良好的法律制度有着三个方面的要素:第一是法律的权威,第二是良好的司法官员,第三是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也不外乎法律制度的特性,是调整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关系形成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建立了海域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包括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这5个制度也就成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制度的主要内容。
其一,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首先是实体法律制度范畴。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的上位法律制度主要是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主要规范了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等内容,属于实体法律制度。同时,由于海域资源配置是基于海域资源稀缺性,海域资源在相关群体间的利益分配,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调整的也主要是配置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见,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是属实体法律制度范畴。
其二,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离不开程序法律制度。实体法律制度和程序性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主要是规定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后者主要是基于程序来实现权利与义务关系。海域资源配置制度并没有脱离程序法律制度,相反,为了实现海域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其必然通过程序法,即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能够实现,而依托《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甚至《刑事诉讼法》来实现其最终目的。
其三,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有《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海域使用管理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海域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在《海域使用管理法》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立法的目的是“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这也是海域资源配置的终极目标。《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了我国海域使用管理的三大基本制度,即权属制度、海洋功能区划制度、有偿使用制度,这三大制度成为海域资源配置制度的基础制度。《海洋环境保护法》主要是为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其中“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制度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海域使用权是基本的用益物权被立法所确认。
其四,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具有法律制度通用的相对稳定性、相互独立性和相互关联性等特征。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度规范性和权威性的客观要求。但海域资源配置制度也具备变动性,除了因为法律制度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随着统治阶级意志的改变,法律制度也随之变化之外,以及国家有权对其进行废止或修改外,还因为海域资源法律制度是以规范权利义务为内容,而决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因此,海域资源配置法律也必然会变化。同时海域资源配置的5个制度也是相互关联的,是有机统一的整体。
最后,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具体包括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尽管其作用和功能不相同,但起到相互补充的职能。例如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两者因考量的侧重点不同而发挥不同的功能,海域使用论证侧重海域使用的自然属性,海洋环境影响评价侧重海域使用的生态属性,但这两个制度是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的重要保证,海域使用论证制度与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提供必备的评价因素[1],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将结合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最终结果,在海域使用者之间做出有利于实现海域资源合理化配置的选择。
根植于资源配置活动中的法律既承担着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负有推动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经济财富增长的职能[2]。资源配置活动是一种法律性活动[3](P27),其包含的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5个基本制度在资源配置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在海域资源配置过程中,参与资源配置的当事人在法律制度中享有的权利是依照法律而得到的权利,是法律规范下的权利,权利产生于法律之中,权利同时也在法律中结束。
其次,当事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然承担对应的法律义务。当事人在运用自己的权利时受到法律制度的控制,法律制度通过控制当事人的权利,从而达到控制资源配置的活动,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源配置活动实质就是对权利的配置[3](P28)。当资源配置主体在进行资源配置活动时,滥用自己的权利或超越自己的权利而行为或不行为,都会立即得到来自另一方或某些方的依照法律产生的权利的抵制,迅速地得到控制。
再次,法律制度在资源配置中本身就是有控制作用的,控制和管理是时刻伴随的。
最后,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控制作用除了体现在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外,还控制着资源配置的主体、客体以及资源配置的流程。
资源配置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一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会相应承担对应的义务,因此,海域资源配置制度的保障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海域资源法律制度对海域使用权人正当权益给予保护。海域资源配置法律规定的保障措施不外乎是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三种途径。
另一方面,海域资源配置主体一方滥用自己的权利,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时,受损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制度来限制对方,其保障措施甚至可以通过第三方(如法院或行政机关)来矫正对方的不正当行为,使自己的利益恢复原状或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制度本身是一种激励的机制,一方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情况下都会得到自己预期的结果。如果不正常履行自己的义务,则会受到相应处罚付出对价。并且,法律制度的激励作用是一种正效应激励,资源配置当事主体越是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其越是容易和迅速地获得自己预期利益[4]。资源配置法律制度的激励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律制度对海域资源配置的激励作用的诱因与海域资源配置的根本原因是一致的,也就是基于资源的稀缺性。按照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规律,供不应求,价格上涨,海域资源越稀缺其价值会增加。基于海域资源的稀缺性,配置主体对海域资源提出需求,通过海域资源评价制度,按照综合评价指数的高低,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选择出适宜的海域使用权人,海域使用权按照科学的使用手段来实现海域资源的价值。
其次,法律制度对海域资源配置的激励作用的根本动力是海域使用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一般而言,法律制度激励作用的强弱,主要与处在法律权利义务分配中的当事人的努力与报酬程度有关,同个人利益(成本)与社会收益(成本)的比例有关。所谓个人的收益是指参与任何交易活动的个人的赢利,而社会的收益则是社会从个体的交易活动中获得的公共利益[5]。这也要求海域资源配置主体采取先进的科技技术方法,合理配置海域资源。
再次,法律制度对海域资源配置的激励作用,反过来同样会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对海域资源配置的激励作用会在海域使用主体与海域资源之间建立绝佳的良性循环,法律制度促使海域使用主体合理利用海域资源,良好的用海秩序同样会给海域使用主体带来相应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在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中,配置主体之间是平等、自由的,但海域资源配置活动本身具有竞争性,这种竞争除了是配置主体选择上的竞争,也是海域使用中各种先进技术、用海手段的竞争。如,一块海域同时是养殖用海,但由于养殖品种、养殖方式、养殖技术等不同,给养殖用海人带来的收益会有差异。因此,通过竞争,海域资源才能达到合理的配置。
同时,国家在海域资源配置方面,也是鼓励竞争的,例如国家在确定海洋功能区划时,各种海洋产业之间的选择上,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在市场配置海域资源和计划配置海域资源时,从早期严格的政府调控到鼓励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一直到现在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如推进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工作,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建立海域价值评估制度,培育海域使用权市场等。通过竞争,既维护了海域使用权人的经济利益,实现效益最大化,实现海洋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综合效益。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陆续建立了海域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海域资源产权制度、海域资源市场交易制度、海域使用论证制度、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资源配置评价制度等,一方面这些法律制度随着海域管理实践的发展在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这些法律制度对海域资源配置客观上起到了控制、保障、激励和竞争等四大功能和作用。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提出,市场化配置海域资源已经成为我国海域资源配置的基本发展趋势,因此,我们既要遵循这些功能来开展海域管理的实践,同时要对我国海域资源配置法律制度不断予以充实和更新,以发挥出法律制度所能发挥出的最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应。
[1]马英杰,张小雪.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海域使用论证制度的比较[J].海洋科学,2007(11):20.
[2]周晓唯.经济主体及其权利: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学分析[D].陕西:西北大学,2003.
[3]周晓唯.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法学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周林彬.法律学经济学导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21.
[5]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