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喜
(广东医学院 广东 东莞 523808)
党内民主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兼具组织原则、制度形态与活动方式等向度的意涵。它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工人阶级政党的重要定位,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着眼点。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更是将党内民主作为党建的重要内容写入报告或形成相关决定,尤其党的十七大开创了全面建设党内民主的历史时期。而作为人才培养、知识教授与文化传播的阵地,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既是高校党建的内在要求,是高校实现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亦是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动力。从认知上避免误区,在实践中超越困境,立足“意”、“能”、“行”,积极探索推进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有效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是以我国普通高等院校为实践背景,以党内政治生活为活动域界,以民主为话语核心的实践活动。它与党内民主建设是部分与整体、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是高校党建的核心问题。从内涵上厘清高校党内民主的边界,平衡民主原则中多数人意见与少数人权利是避免高校党内民主认知误区、催化民主实践动力的重要前提。
高校党内民主与高校行政民主是高校民主制度与民主活动的重要向度,分别从党务与校务两个层面推进高校的民主建设与科学管理,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区别。第一,如上所述,就其所彰显的民主向度而言,高校党内民主限于高校的党内生活,而高校行政民主则更多地体现在校务管理方面。第二,就其实践主体而言,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活动的参与者是高校的整个党员队伍,而高校行政民主建设的主体应包括全校所有成员。第三,就其基本内容而言,高校党内民主是在高校党内生活中,所有党员在党章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下,依照具体民主形式与程序而平等拥有知晓、参与、决策、监督高校党内事务的权利。而高校行政民主则是指在高校的整个校务管理方面,如基础设施建设、学科专业建设、教学科研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后勤保卫服务等,全体师生员工依据相关的程序与方式,平等享有对本校相关事务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的权利。第四,就其实现方式而言,高校党内民主的实现主要通过高校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代表任期制、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党的集体领导与民主集中制、党务公开制等得以实现;而高校行政民主则主要通过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校学术委员会、高校的工人联合会及其他相关团体自治制度而实现。由此可见,高校党内民主与高校行政民主不管在发生机制还是实现形式上都是相互区别的,这是我们进行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认知前提。当然,二者的区别并不意味着高校党内民主与高校行政民主的各自孤立与完全平行,一方面,高校党的队伍是高校行政民主建设自然的主体力量,而建立在高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部门的基层党组织日益成为高校行政民主建设的坚强堡垒,另一方面,高校党内民主对高校行政民主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并为高校行政民主竖立正确风向,为其校务民主管理提供政治保障。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少数服从多数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原则,就从个体的认知局限而言,多数的意见是多角度、多层面思考问题的彰显,具有相对的正确性与全面性,同时亦能对个人专断进行一定的防范与制约;就民主的效率而言,由于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与现实期待不尽相同,牺牲决策效率与行动时机的“完全一致”既低度可能亦弱相可行,而多数决定恰是民主与效率的综合。
但是,多数决定并不意味着少数人意见的彻底舍弃,尊重每一个成员参与决策的权利,平衡多数意见与少数权利的关系是高校党内民主的要义。首先,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是平等。缺少平等的少数服从多数,可能走向一种“粗暴的支配”。《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所有的党员都是平等的同志和战友”。并规定“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真实意见得到充分表达的基础,由此形成的多数方能成为“集中”的有效参考。而且,这里的“服从”是“少数人的意见服从多数人的意见”,而非“少数人服从多数人”。其次,保护少数的权利。保护少数权利既是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主的重要特征和构成要件。从民主的价值目标上看,每一个体的权利是共同体权利的基础,高校党内民主中少数意见者的权利是其整体权利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且,也只有保护了少数的权利才能为民主的另一价值维度——“普遍参与性”的实现提供保证。从决策的科学性上看,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总是或绝对正确,真理也有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尤其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时,相对少数的意见在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讨论后可能成为相对多数。另外,也正是因为少数的相异观点的存在可以帮助决策的完善,以及为可能出现的偏差提供补充方案。最后,高校党内民主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能简单化为纯粹票决,它不是一个直接的结果,而是一个“运算的过程”,即表决前应当充分讨论,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得出多数人认同的方案,而多数人意见的形成并不意味着决策的终结,党内领导班子要继续逐步消除意见分歧,并将决策统一到行动的落实上。其中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表决中的少数服从多数的“数”的问题,即“基数”(应到成员比例)与“多数”(相对多数还是限定多数);二是决策的目的在于执行,少数意见的保留不能成为影响行动落实的借口。
发展党内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探索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立足点,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目标的重要路径。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正是顺应了这一实践趋势,为民主建设的持续有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但是,理论的逻辑并不等于现实的必然,在高校党内民主乃至整个党内民主建设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影响民主生成与践履的现实障碍。
从瞿秋白最早提出“民主集中制”,到进京赶考前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的“窑洞对”,可见中国共产党探索实践党内民主的历史并不短暂,然“大跃进”及之后“十年动乱”也暴露了党内民主成长基础的薄弱。在探索努力与实践失误的落差中向中国社会发展形态与政治文化传统探源,“民主意识淡漠”恰是党内民主的生成性藩篱。其一,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形态来看,传统社会的“家元共同体”①湮没了自主的个体,遮蔽了民主的主体。家元共同体中的个体是一种“无我”的存在,即只有“我们”而没有“我”,个体被淹没在群体之中。而独立的个体恰恰是民主得以生成的最基本的主体性因素,“无我”则无“自主”。而且,家元共同体本身就是家的扩大和延伸,它的同质性决定了个体意识与个人权利的缺失,封闭性使少数集权统治成为其最为经济的管理途径,排外性维系着内部认同的巩固以及尊亲关系。[1](P23)而民主是根源于差异的,是在各自的差异中谋求共识的过程,家元共同体的诸特征正是差异的天然消解剂。[1](P28-29)其二,从中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来看,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君主人治、纲常规范、人伦文化等与现代民主理念的抵牾,其残余依然成为民主意识生成的阻碍。“家国同构”是这种集权专制统治型政治传统的主要特征,即从血缘宗亲的家长制到君主王权至上的威权政治,形成了纲常伦理与等级秩序对主体意识的压抑与平等精神的变异,家长专制与君主圣王致使支配关系的张扬与权利意识的淡化。其中作为正统显学的儒家学说,从“天”、“礼”、“仁”等维度对封建统治进行价值建构与秩序维护,从而对中国传统社会的“超稳定结构”进行了缝隙粘合。这种结构在前现代社会窒息了民主意识的生成可能,而其解体后的结构残骸与思想残余在当代社会依然横亘在民主意识的发展道路之中。纵然在作为文化传播与学术研究前沿的高等院校,党内民主建设亦不能忽视它们可能在一定条件下走向某种程度的复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制度是一个组织为了特定的价值目标而制定的原则、规范等,并为其成员所共同遵守。它既对组织成员的合规范行为进行导引,亦对“任意行动和机会主义行为”[2](P32)进行抑制与匡正。亦如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P333)可见制度建设对于组织的正常运行与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从高校党的建设实践来看,制度建设是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但又是相对薄弱的环节,民主制度的相对滞后、供给不足、缺乏体系成为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践履性困境。一方面,从民主制度的供给来看,实施细则落后于原则指导,高校党内民主制度相对缺位。自邓小平提出“制度建党”以来,中国共产党从中央到地方研究颁布了一些有关党内民主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如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选举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就高校党组织而言,党内成员的受教育程度与知识层次决定其民主诉求的广泛性。然而民主建设实践中,高校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下普遍缺乏呼应民主诉求的配套性党内民主建设机制,就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现状而言,已有的相关制度亦是宏观规范有余而微观指导不足,灵活性有余而稳定性不足,缺乏具体操作上的参照,从而陷入制度供给不足,规范乏力的困境。另一方面,从民主制度的内容看,高校党内民主制度的健全性欠缺。一是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出场于党的总体规范与高校工作条例的交集,相关原则规范或粗见于《党章》等总体性规约,缺乏相对独立的高校党内民主的制度话语系统。二是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缺乏科学性界定,或因闭合性不足而出现制度盲区,或因为谨慎性有余而出现重复建设,甚至亦有规范之间的相互牴牾,实施中出现解释性困难,如“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操作规程,“集体领导、会议决定”与个体责任问题的合理界定等。三是相关制度的权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制度的执行度不高,如高校党员代表大会的定期召开,党代表征集意见与反馈问题,及其在闭会期间党内事务的管理问题等。最后,从民主制度体系建设来看,高校党内民主制度要素之间互动不足。民主制度是相互连接的运作的体系,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关键在于将相关要素进行有机联动以形成具有实效的机制。然而,当前高校党组织在民主选举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出,而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方面有所遮蔽,且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惯例环境等要素间的互动不足。如民主监督在选举制度与决策制度中的贯穿性不够,民主文化营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等高校民主环境建设的力度有待加强。
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既是推进党内民主、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也是激发高校活力、实现人才培养的现实需要,是实现党内民主完善和高等教育发展双螺旋上升的重要驱动。在高等教育改革风起云涌的境遇下,面临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管理体系与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的重要课题,高校应立足“意”、“能”、“行”三位一体,积极活跃其党内民主氛围、提升高校党内民主参与能力、建设高校党内民主的有效渠道与保障制度,实现高校党内民主的新发展。
知,而后行。强化民主意识,深化民主认知,是推进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首先,立民主之“意”的起点在于强化所有师生党员对发展党内民主重要性的认知。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4](P435)党内民主是且应该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题中之义。将党内民主建设置于党的建设的核心地位,既是中国共产党秉承与发展革命导师经典理论的体现,也是对正反历史经验进行总结的结果。党内民主在战争年代可以成为党领导人民“突破战斗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在建设时期是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只有将其重要性的认知强化至高校党员队伍才能形成推进高校党内民主建设的自觉行动。其次,立民主之“意”的核心在于高校党内成员主体意识的生成与养护。人的主体性不是一种先验的存在,而是一种后天认知与实践的生成。主体意识依赖于人及以人为中心的关系建构,其中包括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共在意识等,它们共同催化烘托主体意识成为高校党内成员民主意识的活化剂。具体而言,一是高校党内成员要关心并珍视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只有当每个人作为独立主体都不随意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也不任意轻践他人权利时,才能有效杜绝专断行为的出现。二是在高校党内政治生活中强调每一个成员所拥有与代表的都是等份的权利,一致的谋得与集体的行动当且应当时充分表达后的相对共识。党内成员的平等不是“相同人的份额(权利或义务)相同”的“比例平等”,而是一种“让所有的人都有相同的份额(权利或义务)”的“完全平等”。[5](P353)三是超越“主奴关系”与“我们是他们的人质”[6](P125)两极对立的共在意识,以实现“自我”与“他人”的和解。这种“共在”是将源于差异的“我他冲突”推向一种相互承认的和谐,其路径如查尔斯·泰勒的:“我们承认每个人的独特性,只是对某种普遍存在的情况——人人皆有其认同——给以适当的承认”[7](P302),亦更如哈贝马斯在通过对他者他性的包容(即既不同化也不利用)[8](P43)基础上直接提出以“商谈伦理”为前提的协商民主。最后,立民主之“意”的外部依托在于一种高校民主文化的营建。从团学工作的开展,如学生干部的选举,党员的发展与培养,学生活动的策划等,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显性课堂的理论灌输,再到校园生活与校外活动等隐性课堂的实践渗透;从师生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到高校党员代表大会,再到党委会常委会;从理论学习、活动参与,到议事决策、日常监督,都应成为领导干部、师生党员民主养成的基本立足点。
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基础在于民主意识的养成,而关键则在于党员主体民主能力的提升。首先,加强高校党内成员的理论学习,提升党员的理论认知与理论创新水平,为高校党内民主实践奠定理论基础。没有理论的学习,便可能出现实践的盲动;不因地因时制宜地创新,则可能导致教条理解、僵化执行的自我束缚。高校党内成员一方面要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政党学说与民主理论,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政党的民主异同,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建党以来进行民主实践的正反经验,借鉴吸收人类民主文明成果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立足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实际进行学习、创新。其次,强化高校党内成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基本权利,为高校党内民主实践发挥主体作用。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内政治生活的参与主体。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和党员的主体地位的实现是党内民主的一个衡量重要标准。高校党内民主实践,就是指在充分尊重高校党员主体地位的前提下,积极保障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如参与事务、决策讨论、批评建议、选举罢免、管理监督等相关权利的实现。需要指出的是,既不能在主体上把党内民主狭隘地理解为领导干部的民主,亦不能在权利实践上将其理解为自上而下的单向施予,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的落实建立在“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基础之上。最后,强调高校党组织管理的能力本位,避免党内权利异化,为高校党内民主实践把握正确方向。即在高校党组织内部评价、考察、任用干部时,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以德能勤绩为要素进行综合考量,防止关系本位、资历本位取代能力本位,杜绝党内派性与小团体的出现。党员干部在用权时应以党纪国法校规为准绳,以广大党员的普遍利益与价值诉求为指向,摒弃对上负责对下敷衍的功利行为。“能力本位”、“正确方向”、“高校党内民主实践”,就如同函数中的“自变量”、“对应法则”和“因变量”,也就是说高校党内民主实践的具体实际是“能力本位”在“正确方向”影响下的结果。或者,如果说“能力本位”为高校党内民主的发展带来实践动力,那么“正确方向”则赋予它以价值意义。
制度是权力行使的“通道”,也是规约权力的“笼子”,它既为党内民主建设提供切实规范,也是党内民主建设实效的重要保障。基于党内民主兼有原则、制度、活动等层次的涵义,因此高校党内民主的制度建亦需从以下方面进行相应的完善:其一,从制度依据上,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应遵循前提参照、校情制宜、以人为本等原则。具体而言,高校党内民主制度需要在国法党纪校规的参照下进行有理有度地建设,既不能与之相抵触,又要对其进行高等学校党建维度的阐发,如进行党、研、学、团的联动建设、教代会与党代会的有效互动等,最根本的在于高校党内民主制度应切实反映广泛师生党员的根本利益,关切其最普遍的价值诉求,体现他们的合理意愿。其二,从制度内容上,高校党内民主建设应从领导体制、运行机制、评议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在领导体制方面,积极贯彻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党委集体决策、校长行政统筹,避免党政职责混乱、关系紧张的局面。在运行机制方面,横向明确党代会、党委会、全委会、常委会、纪委会等的权力范围与职能分工,避免一把手权力中心与常委会“一会独大”,纵向理顺学校党委会、院系党组织、学生党支部的关系,积极发挥校党委统筹全局、院系组织分工配合、学生支部积极参与的有序合力。在运行机制方面,完善高校党内的选举制度,提名候选人应充分听取党员意见,避免先前拟定倾向,选举中适当加大差额选举比例,杜绝“内定”、“拉票”、“陪选”等违规行为;健全高校党内决策制度,依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按照“四个服从”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决策。在评议制度方面,党员对党组织以及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的评价机制,将党组织及其领导干部的工作开展置于党员群众的考评框架之内,避免“虎头蛇尾”的有始无终现象、严禁“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作风。党员干部的任用、晋升等都应与群众评议结果挂钩,并与之相应地完善高校党内罢免、辞职等具体规定。其三,从制度落实上,高校党内民主建设应以规范民主程序、拓宽民主渠道为着力点。“制度化本身就是组织和程序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9](P10)程序的规范是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避免党内政治生活个人意志独大、决议执行中主观随意摇摆等状况的现实需要,是保证党员民主权利、组织工作有序开展的前提条件,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中尤为突出。如党代会的定期召开,党代表的任期,党内各种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选举办法、操作规程,决策方式、执行主体,党员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等等,民主程序的规范是民主制度从相关规定走向具体执行的重要保障。而民主渠道则是党内民主从诉求走向实践的关节点与突破口。高校党组织应通过各种声像资料、平面媒体等建设党员的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如重要决议、考察公示、情况通报等;通过各种互动平台拓宽党员参与党务管理的渠道,如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党务系统,实现意见的及时反馈,事务讨论的有效互动;通过常规活动定期化保障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序开展,如民主生活会与干部述职的常化开展营建自我审察、互相监督的民主氛围;通过健全党内失范行为举报渠道以保障党内民主的自我净化等。最后,建立健全高校党内的日常学习制度,积极借力高校统战工作,实现高校党内民主内涵发展与外力推进的统一。
注释:
①张康之、张乾友在《共同体的进化》中从共同体的视角对人类社会进行解读,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分别对应于家元共同体、族阈共同体和未来的合作共同体,家元共同体拥有的是一种“自然的秩序”,是一个集权的社会。(张康之,张乾友.共同体的进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1]张康之,张乾友.共同体的进化[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
[2][德]柯武刚,史漫飞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邓小平文选(第 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
[5][美]乔·萨托利著.冯克利,阎克文译.民主新论[M].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
[6][法]埃玛纽埃尔·勒维纳斯著.关宝艳译.塔木德四讲[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7][加]查尔斯·泰勒著.董之林,陈燕谷译.承认的政治[A].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C].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8][德]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包容他者[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9][美]塞缪尔·亨廷顿著.王冠华,刘为等译.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