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与实践
——以河南省为例

2014-04-08 09:43张建华
关键词:农地经营主体

张建华

(河南工程学院 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河南是中国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占全国的比重超过10%,曾连续多年居全国首位。但河南也是中国第一人口大省(户籍),农村人口比重偏高,城镇化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虽然贵为全国“粮仓”, 但河南人均耕地面积却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制度框架下,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和小规模农户为主的农业发展格局更为明显,“三农问题”尤为突出。适度规模经营是新时期解决河南省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小规模与现代化、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的重要途径和必然选择。自1987年中共中央5 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采取不同形式实行适度规模经营以来,中央连续在若干重要文件和决定中多次提到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这说明农业规模经营问题的重要性和中央对其重视程度。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大报告中均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1-2],2014年10月,中央专门审议通过《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主要是希望通过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达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提高农民收入的双重目标。[3]作为国家粮食核心区建设的重点区域和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核心区域,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仅事关河南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也关系到中原经济区建设和中原崛起,更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大局和全国“三化”协调发展全局。

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理论基础

规模经营本身不是准确的经济学语言,用规模经济的表述更合经济学的规范,但约定俗成。[4]规模经营的思想来源于西方经济学中规模经济、规模报酬概念,目的在于获取规模经济或规模报酬。

农业生产的规模经济效应主要来源于生产阶段要素的不可分性形成的固定成本分摊的节省和购销阶段平均交易成本的节省,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单个要素的不可分性。如农业生产中,作为固定生产要素的农业机械具有不可分割性。它必须在一定面积土地上才能进行正常作业,较小的土地规模往往使农业机械得不到充分利用,同时也会使农机无效作业增加,影响其作业效果。规模经营能够提高生产设备的利用率和利用效率。

二是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降低单位生产成本成为可能。虽然在农业生产中化肥、农药的投入是可以分割的,但化肥、农药的研发成本一般与产量并不直接相关,在其研制成功投入市场之初,由于使用范围狭窄和销量有限,所以分摊研发成本较高;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量的大幅增加,研发成本摊薄使得单位生产成本逐渐下降。

三是生产要素间的不可分性。如规模经营有利于进行分工协作和专业化,提高劳动效率;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可以降低管理和协调成本;规模经营可以充分利用产品生产的互补性,提高生产效率。

四是规模购销可以降低平均交易成本。首先,规模经营主体可以凭借规模优势在购销谈判中掌握主动权,获得相对优惠的购销价格;其次,规模经营主体可以在市场信息收集、监督合同执行等方面节约平均交易费用;再次,规模经营主体一般采取大量运输,可节约平均运费。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所以现实中并不存在农业生产的最优规模,只能是适度规模经营。首先,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移动性,加之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季节性,农业不可能像工业生产一样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其次,农业规模经营的范围具有多层次性,无论是单个的农业经营主体还是中观的土地综合开发,甚至是宏观的城市建设用地,都存在最佳经营规模问题,即便是单个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也受其生产经营能力,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获取可能性,农产品种类,政府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再次,农业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益具有多元性,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衡量的标准不同,最佳的经营规模也就不同;复次,农业的规模经营具有动态性,不同的经营主体、同一主体的不同经营阶段其最佳经营规模受各种因素影响而呈现动态变化过程。

二、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成效

(一)农地流转速度加快,农业规模化经营态势明显

2010年,河南省农地流转面积88万hm2,约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16.1%;2011年,流转面积增加至132万hm2,比例为20.6%;2012年,流转面积增加至188万hm2,比例为29%;2013年,流转面积增至215万hm2,流转比例为33%,流转速度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前列。[5]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脱颖而出,农业规模化经营趋势明显,截至2013年12月底,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有9万多家,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近7万家,种粮大户及家庭农场1.55万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6202家。[6]

(二)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适度规模经营可以使分散零碎的小田连成片变成大块田,通过综合的平整治理,可以有效增加土地面积,提升农地肥力;在综合整治的基础上,通过修缮或重新铺设道路、打井修渠、架网通电,大大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通过积极购置大型农机设备,在提升农业生产机械化水平的同时,减少劳动力投入,经营效益显著提高。总之,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和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农地集约利用的水平显著提高。

(三)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加快,规模经营效益逐步显现

规模经营主体更有动力利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如土地深耕深松、秸秆还田、良种良方配套、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新型农业技术,客观上加快了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利用和推广。同时,通过规模采购种子、化肥、农药降低采购成本,通过统一的育苗、耕种、施肥、管理、收割降低经营成本,通过统一的储存、加工、包装、销售等有效节约物流成本,由于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经营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明显减少,农业规模经营的效益逐步显现。

(四)农产品逐渐走向标准化、品牌化,农产品品质稳步提升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后,农业基础设施条件逐渐改善,农业机械化水平逐步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分散经营农户无法单独使用的各种先进农业技术以及优良的农产品品种得到应用和推广,规模化的统一的标准化农业生产经营操作规程才能有效实施,有效增加农地产出率、提升农业生产的标准化程度和农产品品质。通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河南省形成了一批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区域性农产品品牌,通过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等途径进行品牌建设,有效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

三、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地流转比例仍然偏低且区域不平衡

农地流转是河南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主要途径,虽然从纵向对比来看,近年来河南省农地流转的速度明显加快,增长速度连续几年位居全国前列,2013年农地流转面积增至3216万亩,约占家庭承包总面积的33%,已经超过26%的全国平均水平;[5]但从横向对比来看,与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以及黑龙江、重庆等欠发达地区远超40%的农地流转水平相比,河南省的农地流转比例仍然偏低。同时,河南省内农地流转和适度规模情况呈现显著的区域不平衡,信阳、商丘农地流转比例已经超过60%,农业适度规模情况也最明显,涌现出不少国家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粮大户;新乡、济源、漯河等地区的农地流转比例在40%左右;而驻马店、周口等地区的农地流转比例尚在10%左右徘徊。[5]

(二)资金短缺、融资难问题是最大瓶颈

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有资金有限,但规模经营后资金投入巨大,从农田综合整治、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修缮、农机设备购置,到种子、化肥、农药购买和现代农业技术的引进,再到农产品的收摘、储存、销售以及相关的人工成本,再加上农地流转的租金大多需要提前支付,资金短缺成为最大的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种粮直补等各种农业补贴都给了原承包户,所以实际经营者获得的政府财政支持极其有限;同时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农业设施难以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也没有担保人,而且银行出于风险收益考虑,针对农业信贷的门槛高、额度低且手续烦琐、隐形费用高,贷款融资困难重重。2013年河南省财政厅拟对全省125家规模大、管理好的合作社进行贷款贴息,但没有获得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响应和支持。[6]

(三)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

近年来,河南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农田整治和标准农田建设成效显著,如完成60万hm2的中低产田改造,建成13万hm2的高产稳产田,农田有效灌溉面积达到503万hm2等;[7]但整体看,河南省仍有400万hm2中低产田需要改造,近200万hm2耕地不能得到有效灌溉,[7]很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废弃、老化、失修状况严重,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局面尚未得到根本改观,2014年暑期的大旱导致部分地区粮食绝收就是典型体现。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大多资金实力有限且融资困难,没有能力进行大规模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改造与修缮,即便实现了适度的规模经营,减灾抗灾、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仍然偏低。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差不齐,部分经营困难

虽然在中央和各级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政策扶持下,河南省涌现出不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他们的规模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差别极大,能够评选为省级乃至国家级的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的规模经营主体比例很低,许多农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由于规模小、资金缺乏以及经营失误等问题而陷入困境。这些经营主体运作大多不规范,内部管理混乱,尤其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相当部分名存实亡,甚至有的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就是套取国家的补贴。[8]

四、有序推进河南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一)农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结合区域人地关系状况循序渐进

人地关系状况直接影响和决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进度、途径与模式。[9]河南省农村人口基数较大、人地关系矛盾突出,农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推进将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与“三化”协调发展的进程相适应。同时,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个动态概念,河南各地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差异明显,各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资金实力、生产经营能力以及具体的生产经营性质不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能一刀切地采取某种模式盲目推进,必须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或经营者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合适的路径、方式,循序渐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二)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市场机制,促进农地规范有序流转

一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农地流转市场,使市场机制在农户农地流转过程中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打破流转区域、交易主体等方面的限制,使农户农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跨区域自由选择流转对象进行交易,在良好的竞争、价格和供求机制的作用下,逐步迈向市场的统一性、开放性、竞争性和公平性。

二是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服务机制。积极培育农地流转的中介服务组织,以专业化、规模化运作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建立农地流转的信息公开机制,通过增加农地流转的透明度,降低信息搜寻成本;构建土地资产评估机制,通过科学定价以降低农地流转的谈判成本;建立农地流转的纠纷调解机制,及时解决流转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有效降低土地流转的监督成本,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三是创新农地流转的管理机制。把农地流转与土地利用规划相结合,通过农地集中连片和综合整治,为农地流转创造有利条件;建立健全农户自愿签订流转合同、村级组织审核同意、乡镇级流转服务组织批准并依法鉴定的机制;建立农地流转申请、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和严格农地流转的程序;创新农地流转的监督机制,对流转后的农地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防止不合理使用造成土地质量退化,杜绝擅自改变用途的非法行为。

四是建立农地流转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农业风险预警机制,加大对气象、畜禽疫病、病虫害防治、市场信息的预测预报力度;充分发挥农经站等涉农部门对先进农业技术的普及、推广作用,防范相关的技术风险;完善农业救济与保险制度,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降低或免征部分税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食种植保险业务实行适度补贴。

五是构建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机制。构建以流转主体定价权为主、政府指导价和中介机构评估价为辅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农地流转的价格信息机制和价格增长机制;建立农地流转价格的监测与监督机制。对于农地流转过程中的价格纠纷,可以成立类似于“12358”的价格举报平台,及时受理各种价格投诉,注重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激活土地流转供给和需求的动力机制

一是基于“三化”协调发展,激活土地流转供给的动力机制。应把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工业化、城镇化协调发展相结合,努力发展多元化产业,激活土地供给的动力机制。首先,积极招商引资,兴办产业集聚区,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和民营经济,为农民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农民和土地的分离;其次,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形成以大城市为核心、以中等城市为骨干、以小城市为纽带和以中心镇为细胞的多层次的城镇空间体系,推动农民和农村的分离,为转移出去的劳动力提供最终的归宿;再次,强化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在注重农村义务教育的同时,应强化农业职业教育与实际技能培训,培养与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新型农民,增强其创业、致富和市场竞争能力,为农地流转的顺利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同时,成功的土地流转又可解决外出农业劳动力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形成“人地互动”的良性循环。

二是积极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激活土地流转需求的动力机制。农业种粮大户和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的引领和带动能力十分明显,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典型示范、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等方式,提升农业经营大户的农业生产能力和种粮大户的种粮积极性;出台具体扶持政策,循序渐进地规范发展壮大专业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同时,坚持流转空间的开放性原则,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的流转,有限制地吸引外部企业进入。通过培育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主体,扩大土地流转的需求,带动土地的规模流转,提升土地流转的规模、速度和效益。

(四)积极发挥政府的规划、引导、扶持、服务和管理职能

政府在农地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角色定位应该是规划者、引导者、服务者、管理者。[8]作为规划者,政府要从宏观上对农地使用方向和土地流转动态进行调控和监测,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流转政策和规定;作为引导者,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宣传、组织,解放农民思想,通过典型示范、政策扶持等引导农户自主合理流转,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服务者,政府应为农地流转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如农地的确权登记与颁证、农地流转的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流转中介组织的培育、农地分等定级和流转价格评估、相关法律咨询等;作为管理者,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农地流转的程序,建立农地流转的监督与调节机制,依法查处土地流转后的变更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坚决防范和及时纠正土地质量退化、土地的过度集中等不合理现象。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2-10-20(01).

[2]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许庆.中国农地适度规模经营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10(4):75-80.

[4]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J].管理世界,2002(5):76-87.

[5]河南省统计局.河南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调查报告[EB/OL].[2014-08-21].http://www.zyjjw.cn/news/jjwk/2014-06-19/171035.html.

[6]河南省财政厅.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EB/OL].[2014-08-21].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4/05/12/010472954.shtml.

[7]郭梅枝.三化协调发展视角下河南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路径选择[J].农业经济,2013(3):46-48.

[8]周清明;李诗悦内部治理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绩效的影响探析——基于DEMATEL模型的实证分析[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4):99-104.

[9]蒋和平,蒋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路径研究[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4(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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