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发现民国冥状探析徽州烧王告现象

2014-04-07 17:24赵懿梅
关键词:冥界城隍歙县

赵懿梅

(黄山学院 图书馆,安徽 黄山 245041)

烧王告,又称告阴状、放告,是指民众在人世间蒙受冤屈,无法通过官方的司法体系实现自身的目的,转而向冥界神明(包括城隍爷、东岳大帝、地藏王菩萨)寻求帮助,在神灵面前焚烧诉状,期望获得公平的审判。多见于明清时期的公案笔记小说中,民间多有流传和耳闻。

一、新发现民国冥状所见烧王告现象

黄山学院图书馆藏文书第725包,根据文书所载及都图字号,可断定为漳潭张氏文书。2013年底笔者整理该包文书时,发现其中收藏有2份冥状,为研究民国徽州烧王告现象提供了稀见的实证性的史料。

第一份为民国七年十月歙县张肇裕具禀冥状抄白,尺寸为302×186mm。全文如下:

具禀冥状阴魂张肇裕,歙南漳潭,距城四十里,

禀为强占承继,图谋祀产,乞求恩准提究事。身于同治三年,凭族立继功义胞叔名下为嗣,即功义叔去世,是身逢孝送葬,讬牌入祠,不幸身亡故,至今五十五年,早有胞侄承祧,祭祀蒸尝。岂料本年秋间,堂弟长才,年三十七岁,藉母七十二岁,诡位张新大年七十七岁,四月十二生,唆使欺身,顿起昧良,暗地勾通功义婶母张方氏另立承继,不但灭身祭祀,强欺先人遗训,胞侄阳间凭足公论,长才反若行凶,恃强欺弱,自此目无法纪,身在泉下不忍,只得禀申诉

府县主城隍尊神台前,威灵赫曜,叩求饬阴差同当方土埊将长才生魂,提到阴府质讯判断,以关风化,庶免效尤,生殁衔恩,再求

府县主城隍尊神,赏准提究,感德上禀。

神之格思,报应甚速

民国七年十月良日施行①民国七年十月歙县张肇裕具禀冥状抄白,302×186mm,黄山学院图书馆藏,未编号。

第二份为民国八年[歙县]张□□具伸冤状草底,尺寸为271×168mm。全文如下:

具禀伸冤状张□□年□□,

三十六都二图漳潭清河祖社仁寿里下,为以继嗣霸业事。三房长□年卅八岁,强霸功义公二房产业,为前叔父仙之弟肇裕成继,不略去年三房恶犯长□诱通张心□司立继书谋夺二房产业,两造边成词讼,阳官逍知事判断长房、三房各立继嗣,业产均分。不想恶棍长□并心□遍通婶母方氏强霸业产,行凶殴斗,良心每已不故明伦正理,窃身再生事端,岂再将祖上血产灾于他人。现在阳间恶霸当道,缙绅治人民,受此不明冤苦无伸迅(讯),迫不得已恳求

虽然第二份草底在提及名字时进行了省略,但通过原被告名讳及所述内容,可判断这两份文书是由同一个事主所书写。根据两份文书,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告冥状发生在民国时的歙县漳潭。原告冤魂张肇裕在世时过继给同族二房的功义叔,对其奉养送终并继承其产业,张肇裕死后由其胞侄承祧。不料三房后裔张长才勾结张新大、张方氏另立承继、霸占遗产,虽经阳间官员审判各立继嗣、均分财产,张长才等人仍然行凶斗殴、恃强欺弱。不得已,张肇裕两次向城隍神告冥状,请求城隍神主持公道,将犯人生魂,提到阴府质讯判断。汤芸在《神判:宗教与中国法文化的发展》的书评中提到该书指出“告阴状/放告仪式是公正与权力的表达方式,也包括三种类型:亡灵告在世人、在世人反诉亡灵以及控诉游魂(由官员或宗教专家进行)。”[1]143-147这两份冥状应属于亡灵告在世人,通过第二份可以看出告冥状虽为冤魂向神鬼提出告诉,而实际上为阳世之人无力解决实际问题,假托鬼魂之名,向超自然力量寻求帮助,实现自身的目的。这两份冥状虽假托冤魂张肇裕之名,但可以推测出其背后真正向城隍神献祭祈求的应是被霸占产业的胞侄所为。

通过同包的另一份阄书抄白,可以更详细地了解事件的原委。清光绪四年九月[歙县]张汪氏等立阄书抄白,尺寸为225×288mm,全文如下:

盖闻张公合九世以同居,陈氏化百厖而

共食,此居家宜合,而不宜分也,尚矣。

然而椒衍派绵,枝繁叶茂,未免启后嗣以分争之釁,故不若当分则分,强合勿合我。惟大瑚公所生三子,长曰功仁,次曰功义,三曰功礼,均各成立,而兵燹倏罹,及际清平,而大瑚公倏殁,即功仁公、功义公亦相继而卒,所遗产业,尚未分拆。爰凭宗族亲友公同酌议,原以功仁公向承大伯父大瑾公之祀,而大瑾公所遗水碓,生意兴隆,多置产业,故将老栈全堂,老榨旧址,以及屋后余地,并水碓之业,悉归长房经管,以为饮水知源之意。惟新栈并厨房及新榨动用各件,以及门前余业,亦归长房经管,公议作钱六百千文,为买坟地,并营葬祖营(茔)之费,余三百千文,仍作三股摊分。其余住屋,以及山场田地并什物器皿概作三股品搭均分,拈阄为定,惟诒谷堂楼下全堂,公同取用。至六庆公遗产,仍归三房经管。并无徇私,各无异说,惟愿务光前而裕后,无节外以生枝,则盛事也。为此特立阄书三本,各执一本,兹阄管也,以垂后嗣,永远发祥留照。(当中人面批二房家产等项,不立继书,方氏故后,尽归长房立嗣经管,因此诵棠写,秀身执笔,又照,方秉钧)

清光绪四年九月日立阄书长房张汪氏同男肇荣

二房张方氏

三房张功礼

族中张祝庆

房中张顺有

张香发

张运宝

戚中方秉钧

汪汇东

中见吴毓秀

依口代书吴诵棠

张宝晖批,张长才如果背据争继,希图占产,实属见利忘义,准即如呈立案,抄粘阄书姑附。②清光绪四年九月[歙县]张汪氏等立阄书抄白,225×288mm,黄山学院图书馆藏,未编号。

据最后张宝晖的批语可知,此份阄书抄白应为控诉张长才争继占产案所提交的证据。按阄书所载,清代漳潭张氏的大瑚公生有三子,长子功仁、次子功义、三子功礼。大瑚公过世后,长房功仁、二房功义相继过世,所遗产业经过宗族亲友公同商议,品搭均分,拈阄为定。长房功仁有子肇荣,继承经管长房原继承的大瑾公产业水碓及一股遗产;二房功义无子嗣,所分得一股遗产,待二房方氏过世后,由长房立嗣经管;张长才即为三房功礼的后裔。

综合三份文书所见,虽然不能断定告冥状的张肇裕与长房肇荣的关系,但可以推测其应属长房,才可以继承二房的产业。待其身故后,由胞侄承继。民国时,三房的张长才勾结二房婶母张方氏,另立承继,霸占应由胞侄继承的二房产业,虽由阳间官府判断审理,但胞侄仍觉不公,无处伸冤,故而假托肇裕之名向城隍神告冥状。这就是烧王告发生的原委。

二、徽州烧王告的历史地理背景解读

烧王告发生在歙县漳潭。古村落漳潭坐落在新安江畔漳岭南岸三面环水的半岛上。村庄座南向北,面江而居;漳岭横亘江北,形成天然的屏障;背后靠山,山低坡缓。古村落现存有千年古樟,枝繁叶茂、遮天蔽日。漳潭与附近的绵潭、瀹潭自古盛产枇杷,享有“三潭枇杷”的美名。

2013年暑假,笔者前往漳潭村内调研,热情的村民找出《漳潭村史》,供我们拍摄。该书为2012年由漳潭村委会编印的非正式出版物,在村民所藏宗族文书的基础上,撰写了古村落的历史变迁。根据村史,漳潭村落定居有张、方、钱、吴、毕等姓,这与前引文书所见姓氏是吻合的。漳潭张姓始祖为秦末帮助刘邦平定天下的张良,其后代第53世宋代的张秉为漳潭张姓的肇基祖,至宋末明初张姓成为村内第一大姓。村史根据村民收藏的张氏宗族文书梳理了张姓的繁衍派分,第一阶段分为上下两门;第二阶段上门后继无人,从下门过继延续香火,再分为茂演祠、怀德祠两支;第三阶段怀德祠后又无嗣,从茂演祠过继子嗣,再分为仁、义、礼、智、信房,后村中以仁、智、信三支为主,延续至今。村民所藏宗族文书有一本《怀德堂记》,封面载有“张宝晖藏”字样。而在黄山学院收藏的同包文书中就有一份向怀德祠捐献产业的草底文书,前引阄书抄白中亦出现了张宝晖的批文。虽然前述2份冥状已经可以断定为漳潭张氏告冥状,但通过村史所提供的信息更进一步得到了印证。张宝晖可能并不是告冥状的主使人,却也应当是漳潭张氏宗族中有声望的长辈。

这两份冥状初看极易与正式的诉状文书相混淆,因其募仿了清代民国诉讼文书的体例与格式。虽为告冥状,却沿用了阳间的形式与体例。经查阅明弘治《徽州府志》、清乾隆《歙县志》、民国《歙县志》、《漳潭村史》,明代漳潭属孝女乡三十六都,清代属三十六都二图,民国时漳潭属薛阳镇(今薛坑口)管辖,村内分两保:中巷(又称戏台巷)以上为清河保,中巷以下(包括上岩、下窖)为漳潭保。可见,冥状中出现的地域“三十六都二图漳潭清河祖社仁寿里”,使用了阳世通用的地域称呼。《漳潭村史》中载有该村张氏宗族为保祖坟与异姓发生的4起诉讼,可见徽州宗族在面临事关重大的承继问题上极为上心。明清以来徽州盛行健讼风气,相当一部分涉及保祖、祖产、承继。告冥状的张姓族人亦是在向官府告状申述无大效果之后,转而寻求超自然力量的帮助。冥状仿照诉状所写就,可以看作徽州人健讼民俗的一种延伸,不仅向官府告状,还向冥界神灵寻求裁判。有研究认为,烧王告所蕴含的神意裁判、鬼神报应意象,对于明清时期的法律文化影响深远,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当然事主和对象界定了这是告冥状,而不是正常的诉讼。名义上告冥状的是死了很多年的鬼魂张肇裕,受理案件的是徽州府治所在歙县城里的城隍神,执行任务的是阴差和当地的土地神,要将活着的犯人生魂提到阴间进行审判。告冥状看似追求公平,实质上却是向鬼神祈祷许愿,对异己方下咒,以实现自身无法实现的目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有报即应,告冥状之人心目中的天理昭彰,就是城隍显灵降祸于敌对之人或他的家庭,甚而夺去他的生命。烧王告,一方面照搬阳间的司法诉讼体例,表达了民众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和追求,起到了宣泄和补偿的作用,另一方面又凸显了人间法律的无力。而一旦天理昭彰,无论是巧合还是人为,都被归结于神力的效果。一种不可捉摸的神秘力量能够惩恶扬善,民众对其既敬畏又忌惮,实事上发挥了稳定社会秩序的机能。

这两份冥状都是向城隍神告状,与城隍信仰有关。有关城隍信仰以及民俗,很多专家学者都作了专门的研究。城隍信仰起源于远古的土地神崇拜,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周代岁末蜡祭八神中的水庸。此后历经变迁和传承,三国时代,城隍开始逐渐被人格化,在江南地区广为流行。唐朝开始,各郡府州县均立祠,将城隍神作为地方保护神来祭祀,祈求风调雨顺。宋初,祭祀城隍正式跻身于国家官方祀典。两宋统治者的推崇,使得城隍信仰大盛。承此遗风,明初洪武改制,城隍神被封为王、公、侯、伯的爵位,城隍制度成为定制,与阳间的府、州、县相对应,司职冥界,“使人知畏,人有所畏,则不敢妄为”。明清时期,城隍信仰达到了最鼎盛的阶段。城隍信仰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随着日渐兴盛被道教所吸纳成为冥界诸神之一,同时又吸收了佛教地狱审判、扬善罚恶的观念,城隍神在原本地方保护神的基础上,受到阎罗阴司的委派,引申和复合成为阴阳两界的司法神,记录和通报人间善恶、审判和移送亡魂。

这两份冥状中的冤魂是向歙县县城即徽州府城隍庙告状。民国《歙县志》卷二《秩祀》载:“城隍庙,在问政门内马鞍山下,明嘉靖以前县从府祀,其庙旧在乌聊山,洪武三年移建南山门内,即古郡学改江东道院及紫阳书院故址也,嘉靖三十六年县城落成,知县史桂芳始建庙于问政山麓,后迁紫阳门,万历中复徙今处,清因之,咸丰十年毁,光绪年间重建。”[3]卷二《秩祀》,230可见徽州当地祭祀城隍从明代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最早可以追溯到明初洪武年间,弘治《徽州府志》卷五《祠庙》记:“(本府)城隍庙,旧在乌聊山,国朝洪武三年移建南山门内,即古郡学改江东道院及紫阳书院故址也。”[4]卷五《祠庙》,33同时还追溯了明代祭祀城隍的历史。“按五代南唐凡城隍俱封辅德王,今德兴县尚存南唐诰。又按宋朝会要,城隍在镇江为纪信祠,在卢陵为灌婴祠,在高安为唐刺史应氏祠。夫城隍者,城池之神也,何王之可封,何人之可祀哉。我太祖皇帝洪武二年犹循旧诰,封监察司民城隍威灵公。至洪武四年大正祀典,在府曰本府城隍之神,在县曰本县城隍之神,每春秋及新官上任,或有灾旱,皆祭。成化二年郡守龙晋命紫阳观道士柯永懋、仇道辅、钱启玄供祀事,修葺殿庑、塑像,创楼,焕然一新,买田立籍,令徒孙汪守清等相继居之。”明代合风云雷雨山川城隍为一坛进行祭祀,清代因循沿用,每年的“春秋二仲上丁之第三日,陈主而祭,祭款银三两”。[5]卷二《秩祀》,186道光年间,“近则由钦天监诹吉颁行,又孟夏诹吉日行常雩礼,又祈雨祈晴祈雪皆致祭于此”。[6]卷三《营建制·坛庙》,248明清徽州城隍信仰的兴盛是徽州烧告王习俗的历史背景。这两份冥状为抄写下来的抄白和草底,并不是正式成文的冥状,原本的冥状应当在写成后,由人间的告状人(信徒)在歙县县城的城隍庙上香祭拜后,在城隍神前焚烧,以告知神灵。这也是这两份冥状的价值所在,幸未焚毁,才让后世可以知晓历史上徽州的烧王告,并了解其发生的原委,真实地再现了历史的实态。

三、结语

通过查阅文书和多方询问,尚未发现与这两份冥状相似的文书。虽然烧王告习俗在民间传播已久,但仅凭这两份冥状只可判断徽州民间曾出现过烧王告现象。笔者认为这与烧王告的特殊形式有关,将冥状在神灵前烧毁后,是很难保存下这种真实的记载的。徽州文书中还存在一种“冥契”(买地券),从名称上易与冥状相混淆,性质上也有相似之处,由在世之人假托亡故之人的名义,与冥界神灵进行交易,以求得他们的庇护。面世的徽州冥契,早期为石质、砖质,埋于土中,清代、民国则为纸质,仪式上来说也应焚毁以传达给冥界神灵。[7]1-3当然两者的本质和功能并不可混淆,但均是纷繁复杂的徽州民间信仰之一。“冥状”与“冥契”所反映的民间信仰现象都与冥界神灵发生关系,祈求他们的庇护,最终又都要焚烧于神灵前,反映了徽州民间信仰的某种共性。佛道儒的融汇鲜活地体现在两者的行文到仪式中,两者都试图沿用人世间的法律与契约,向冥界神灵祈求公平与合理,寻求心灵的补偿。同时又试图打着惩恶扬善的旗号,宣扬儒家伦理道德干涉影响现世生活。两者共同的最终目的仍然投射于现实之中,烧王告是祈求冥界神灵维护阳世的利益,“冥契”虽祈求冥界神灵保护先祖的坟墓、遗体与魂灵,而在异常重视祖墓的徽州,保祖坟是为了保护祖先神灵,求得祖灵对后世子孙的庇护。最终都要归于实际。

不独城隍信仰,历史上的徽州民间信仰作为汉族民间信仰的一个典型,同样呈现出了多样性和功利性的特点。除了冥状所见城隍信仰的烧王告外,根据《漳潭村史》所载,漳潭村原有华严寺、碧云岩道观、三元庵、观音亭、社屋庙,佛道杂糅,既请道士做法事驱邪,也请僧人做超度佛事,其他祭祀天地祖宗、灶神河神,驱赶妖魔鬼怪,不一而足。信仰如此多元,只有一个目的,为自己和家人后代祈福消灾。祭祀天地是为了增福祉,祭祀祖宗是为了福佑后裔,祭祀菩萨、驱邪赶妖,是为了家宅平安、生产丰收,避免或应对天灾人祸。就如烧王告一样,假托亡灵向神灵告状还是为了满足崇拜者的索求,能为人所用的都可以信奉和崇拜,即民间信仰的功利性,体现了实用理性的特点。“我们对鬼神也很实际,供奉他们为的是风调雨顺,为的是免灾逃祸。我们的祭祀很有点像请客、疏通、贿赂。我们的祈祷是许愿、哀乞。鬼神在我们是权力,不是理想;是财源,不是公道。”[8]110

[1]汤芸.穿越阴阳的法律研究——评《神判:宗教与中国法文化的发展》[J].西北民族研究,2012(4).

[2]王斌.神意裁判[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李爱然.鬼神报应与明清法律文化[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3](民国)歙县志[Z].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

[4](弘治)徽州府志[Z].上海:上海古籍书店,1964.

[5](乾隆)歙县志[Z].台湾: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0.

[6](道光)徽州府志[Z].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

[7]吴秉坤.新发现的徽州买地券[J].黄山学院学报,2011(6).

[8]费孝通.美国与美国人[M].北京:三联书店,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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