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炳洲
(十堰市科技局,湖北 十堰 442000)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这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发展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地方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具有自身特点,也有实施难点。
协商民主是指公民、政党或利益集团等组织通过公共讨论和协商的过程,使参与协商的各方了解彼此的立场、观点、主张,在致力优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达成共识的过程及相应的规范体系。协商民主既是一种民主政治表现形态,也是一种制度和程序,更是一种价值和文化。[1]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对民主形式的创造。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涉及的不同主体及范围而言,可分为党内民主、党际民主和社会民主。党际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协商民主。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目前主要有党际协商民主和政协中的协商民主两种形式,它们具有以下特点: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由于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其主体具有人民性;协商内容往往具有公益性;协商民主的实施,是公民民主权利实现的重要形式;就根本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参与的协商民主是以民意为依归的。“协商民主与党的群众路线在价值目标上具有统一性”[2],是“执政为民”与“参政为民”的统一。
选举民主是一种刚性民主,讲究少数服从多数。协商民主是一种柔性民主,尊重个体意见,各抒己见,求同存异;既有利于少数人的利益表达,兼顾各方利益,也可以通过协商,形成共识,特别是当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时,通过表达,使大家理解和认可,从而成为多数人的共识,有利于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我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就是“和而不同”的“和”。这决定了民主党派参与的协商民主是建设性的、善意的、合作的,而不是破坏性的、恶性的、对抗的。参政党和执政党确有不同,唯有不同才有存在的必要和价值。这正是“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不同而和,是“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的现实写照,也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同应对外部压力、共同构建党际和谐、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可以说,真正的协商民主是和谐之道,是凝心聚力之法。
不同主体的平等、协商精神及原则是协商民主的前提。需要注意的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协商建国”伟大实践,到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系列理论和实践,都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民主党派的参与密不可分。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协商主体平等的关系,需要把握好两点:第一,需要共同确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政党在宪法范围内的政治自由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二,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及协商民主的领导是集体领导,是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领导,不能包办代替民主党派作为政党应有的民主功能。
“不同而和”,决定了民主党派参与的协商民主及民主监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性质上有别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当然,协商民主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意味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就不能逐步通过权力配置、利益协调、权利救济等具体方法和措施促其成为具有稳定性的规范。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3](P333)因此,有必要制订一个更为具体、全面和更具操作性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发展)纲要》。[4]
“协商民主,能有效地回应不同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5](P267)协商民主,倡导平等、参与、理性、对话、商量、合作、包容、妥协、整合、共识等具有鲜明现代性内涵的理念和要素,在本质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相通的。政治协商而非政治冲突,决定了民主党派参与的协商民主的合作性内容与多种建设性形式具有巨大的包容性。这种包容性,既根源于历史,又延续于当代,并将影响于未来,总体上有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难点:
随着民主政治实践的发展,对党委和政府支持协商民主提出了新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现状是“上热中温下凉”,上面认识高,下面认识不高。有的认为协商民主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也有的认为是“找麻烦”。就参与者而言,有的认为协商民主可有可无,作用不大,因此缺乏热情和责任心;有的对协商民主发展缺乏充分认识,期望值高,愿望很好,当遇到困难时,便心灰意冷;也有的怕“越位”,怕麻烦,有畏难情绪,认为多不得也少不得;深不得也浅不得;急不得也缓不得。少数有强烈责任感、依章行事、据理较真的,却又面临热脸对着“冷屁股”的尴尬。
开展协商,知情是前提。在协商民主实践中,有的可能是渠道不通,有的可能是名通实不通或遇到“玻璃门”,有的可能是通而不畅或“雨后送伞”。特别是在法律法规实施和政策制度方面的协商,参与协商者的知情渠道在当前还不是很畅通。传递协商信息及反馈信息不及时,决策、立法和行政主导方往往与政协及民主党派之间双向、主动的沟通不够。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调查就没有协商权。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要保障质量靠事实、靠民意(注重民意质的提升)、靠真理,为此更需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做扎扎实实的调查研究工作。这样,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才能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把握精准,协商有效。
协商工作机制的不顺,其表现有的是上顺下不顺,有的是明顺暗不顺。协商民主在实践中往往形成了事后通报多,事前事中协商难;单边通报多,互动协商少;一般事项协商容易,重大事项协商难;提建议容易,提意见、作批评难;反映意见容易,意见反馈难;协商在基层因人而异常见,因制而为难;在政府部门开展协商相对容易,在中共党委部门、立法机关开展协商相对难;有时,平等主体间的协商精神及原则难以体现。民主党派参与的协商,目前还难以按照“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去推进。还有,在民主党派参与协商的基本条件保障方面,由于种种原因因地因单位因人而异,差别较大。
协商民主的生命在于主体平等及协商精神。当前需要引导克服以下一些认识误区:(1)认为民主只是集中的手段。(2)认为选举民主是真民主,协商民主是假民主。(3)协商民主的过程和结果“非同即反、非反即同”。( 4)党际协商是参政党与执政党搞“平起平坐”。(5)有了政协组织的协商民主,党际协商民主“搞不搞无所谓”;或认为重点要发展党际协商民主,有了党际协商民主,政协组织的协商民主“要不要无所谓”。(6)认为协商民主无法可依,缺乏动力,难以持久。转型时期,利益多元、矛盾交错复杂、各种思潮相互激荡。在联系群众、官民互动、问计公民,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凝心聚力等功能意义上,各级领导干部迫切需要深化对协商民主的认识,注重将协商民主内化为精神,外化为习惯,固化为制度。“搞好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是策略问题,而是战略问题,涉及中国民主政治建设这样极为重大的问题;不是局部问题,而是全局问题,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的宏大问题;不是暂时问题,而是未来问题,涉及中国共产党的千秋大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只有从这样的广度、深度和高度上才能真正理解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在当前中国所具有的特殊意义。”[6]
地方民主党派组织参与“协商民主”主要有党际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两种形式,与这两种形式对应的有两个渠道:一个是中共党委统战部门,一个是人民政协。目前,人民政协渠道的协商民主运转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程度较高。较之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党际协商民主推进方面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程度则相对较低。统战部门作为中共党委领导及主导党际协商的参谋部和前沿,不仅要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还要大力支持、帮助各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为民主党派参与政治协商提供必要的信息渠道和可能的条件保障。要进一步发挥中共党委统战部的重要作用,优化协商渠道,为民主党派开展协商民主提供良好条件,推进党际协商民主发展。
协商要真正取得成效,关键在于程序保障,应着力规范民主党派参与协商民主的程序。从总体来看,应着重规划好以下协商环节:(1)年度要有协商计划和总体方案。(2)多方互动整合协商议题。协商议题可以产生于协商,经多方合力形成,在实践中可尽力做到党政出题、职能部门点题、政协(委员)献题、民主党派选题的互动结合。(3)协商活动的组织。协商议题确定后可以多种形式组织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始终注重营造宽松、互动、和谐的协商环境和氛围。(4)协商意见的整理报送。协商后要认真整理协商意见建议,及时报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5)协商意见的处理和反馈。在一定期限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政协或民主党派。应建立和完善全流程的协商检查机制,定期督促检查,切实履行协商程序,确保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落到实处。
“公开性是民主的重要特征”。《决定》指出:“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各种途径,从各层次各领域公开信息,扩大民主党派的知情渠道、范围、广度和深度,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和水平。如加强中共党委及其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组织的联系协作;建立政府与民主党派的定期对话机制;探索有关立法计划通报政协,政协将法规的草案提供给有关的界别和党派等协商形式;可试行提案办理上网公开,让利益相关的群众和监督者跟踪问效;讨论“公共政策”的人大常委会、政协常委会等会议应该公开举行,逐步做到能够电视直播。
应注重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良性互动。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不是相互分离、相互排斥的,也不是简单相加的,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融合的。人民代表大会主要采用选举民主,但在重大决议形成前和决议形成过程中也有审议和协商。选举中有协商可以说体现在我国民主政治的整个实践过程中,两种民主形式良性互动、相互融合,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向前发展。
还应注重精英民主与草根民主的良性互动。与俗称的“草根民主”相比,民主党派参与的协商民主具有‘精英民主”的特征。 “精英民主”和“草根民主”各有长短,“精英民主”云集专家、高层,看问题会比较系统、理性和长远,但容易脱离基层群众实际;“草根民主”谈问题更直接、感性、现实,但容易局部、眼前和不系统。“精英民主”和“草根民主” 的良性互动,有利于密切联系群众,有利于按照“关口前移,工作重心下移”的要求去探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地方民主党派在发展“协商民主”中是重要的主体之一。当前,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中,明确“四者”责任(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践行“双岗”创优(本职工作岗位、民主党派成员岗位),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主体及责任意识,加强思想、组织、能力和制度建设是参政党建设重点。这不仅有利于“学习实践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也有益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发展。民主党派的自觉意识、积极参与、有效作为,必将助推中国协商民主更好发展;而民主党派也将在协商民主的发展中因自身发挥的独特作用而树立起良好的参政党形象,并更好地实现“不同而和”的参政党价值。
参考文献:
[1]陈延武.协商民主的伟大实践——写在中共中央发布“五一口号”65周年之际[J].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
[2]缪开金,奚洁人.协商民主与新时期党的群众路线的契合性研究 [J].新华文摘,2014,(9).
[3] 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4]冯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J].新华文摘,2014,(9).
[5]黄利鸣,宋俭,杨建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参政党建设[C].湖北人民出版社,2014.
[6] 欧阳康.协商民主与当前中国政治建设[N].光明日报,2014-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