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燕
(广州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6)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保持低速增长。[1]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事件信息一经网络的传播和扩散便被迅速地传达给网民,使其快速地了解事件相关的信息。尽管网络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随着外部环境的快速变动以及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也催生了政府与网民对社会事件信息的不断博弈,不断冲击着社会的稳定。
现今的中国社会已经进入“风险社会”,社会风险不断累积。“社会风险意味着爆发社会危机的可能性。当社会风险超出人类控制的范围并蕴积到一定程度时,这种可能性就转变为现实性,社会风险就会演变成社会危机,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动荡甚至社会倒退。”[2]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也可能卷入网络谣言的风险漩涡之中。对于社会热点或重大事件,网民不再是被动地接受或相信政府发布的新闻信息,他们在网络互动中自主地发布并向他人传递自己对事件的细节或关键信息的个人解读,这种解读有时并未参照政府发布的事件说明信息,且一经发布会引起极大的“转发量”,引发更多网民对事件的关注,此时该个人解读的信息已经演化成了网络谣言。虽然信息并不一定与真相相关,却是与事件相关,或是事件为信息的网络现身提供了意义场景,或是关于事件的“爆料”性信息推动了事件在网络上现身[3],从而引出一场政府与网民的网络谣言博弈战。
2013年8月一场以打击网络谣言为主的网络“严打”行动席卷中国。2013年9月10日下午,“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是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十条。最后一条明确指出了信息网络所包含的对象: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政府通过厘清在信息网络上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可以让公民依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尤其在互联网上,人们越来越不甘心被动地“下载”——获得信息和服务,而是愈加热衷于积极地“上传”——参与。[4]网民希望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件的决策,使其诉求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得以体现。《解释》的出台不仅是政府加大规范网络信息平台上谣言治理力度的体现,而且也是网民与政府对于网络谣言不断博弈的结果。
网民通过网络谣言可以表达对现实政治或社会秩序的支持和拥护,也可以为现实社会中受到压抑的政治诉求找到出口。但与此同时,政府也为证实或证伪网络谣言而与网民一直处于博弈的状态。虽然网络是虚拟的,但是处于网络社会中的人(网民)是真实而现实的,网络谣言都是网民相同或相似境遇的情感呈现,而呈扩散之势的网络谣言则更会放大事件本身的影响力,从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产生重大“号召力”。虽然“谣言”本身是一个中性的概念词,网络谣言也应是如此,但是网络谣言在网民群体中的扩散之势以及由此而可能出现的网络群体极化现象均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因此,《解释》出台实际上是政府应对网络谣言的一种规范方式,也是政府与网民网络谣言博弈战的呈现。
早期的网络社会被描述为绝对自由的社会,没有政府干预的空间,劳伦斯·莱斯格认为“网络空间造就了现实空间绝对不允许的一种社会——自由而不混乱,有管理而无政府,有共识而无特权”。由此,人们认为网络应该成为共享信息和表达自我诉求的平台和渠道,使人们可以参与到社会政治生活事件中来。然而,现今的网络已逐渐成为利用技术来控制社会的一种工具,同时加上政府目标的强制性渗透从而导致了信息独裁,故而相应地加大了网民获取信息的难度,也“激发”了网民对“盛行”的网络谣言知情权的博弈。网民对于知情权的行使是了解事件信息的第一步,是辨别网络谣言真实与否的开始,也是发现网络谣言潜在风险的关键。政府对网络谣言的某些真实信息的保密或“隐瞒”,反而推动了网络谣言的传播与扩散。
通过网络谣言知悉社会事件的信息是网民借助网络平台不断争取知情权的表现。对于之前一直处于“信息饥渴”状态的他们来说,任何信息或谣言对他们来说都是极具价值的“信息清泉”。谣言作为一种“替代性新闻”,其假想成分往往多于现实成分,但这丝毫不影响谣言在网民心中的新闻价值。因为谣言关注的往往是最新发生、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话题,而且传播过程中会不断被添加进“即兴新闻”,因此谣言的“新闻价值”不会因其所关注话题不再新鲜而丧失殆尽,反而有可能随传播产生的各种“即兴新闻”而逐渐累积,进而被“屡传屡新”地传播开来。在网络上,网民可以想象自己是这种网络信息群体中某个单一小组的成员,这种低成本的超越时间和空间距离的互动传递有利于新的更大的网络虚拟群体的发展,与此同时也加大了谣言的散发之势。如果政府不能及时、快捷地发布准确的关于某一事件谣言的最新真实信息,让网民知悉谣言事件的相关信息,网民便会利用网络这个平台来挖掘所需的信息。
互联网的工具特性使与网络相结合的谣言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方式更多样、领域更多元,传播后的潜在影响力也难以估量。这种变化加大了政府对网络谣言治理的难度,两院出台《解释》也是对网络谣言治理的一种探索。在“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能成为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但每个人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在“法之内”发表言论才能正当享有和保障事件信息的知情权。
谣言似乎具有天然的“反权力”特质,在政府未公布事件信息前,网民会在网络上发布其“挖掘”到的最新事件信息话语,“逼迫”政府及时回应其话语信息;在政府公布信息之后,网民也会发布质疑其信息真实与否的话语,质疑政府的公信力。话语可以理解为民众的一种权利意识,即话语权,在与政府博弈战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博弈战的话语实际是战役发起者为了成功动员参与者的一种策略工具。在博弈战动态话语建构过程的不同阶段,会出现各种相对静态的“抗争性话语”形式,谣言则是其中典型的一种,甚至某些谣言中隐含的“抗争性话语”会引发现实中的抗争性行为。倘若网民发布的某条信息引起了其他网民的热切关注,点击率和转发率急剧攀升,极可能会出现信息“引爆点”现象,到达或超过引爆点时,就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局面。
网民发表的网络言论即话语信息是向政府“输入”自己的权利主张,但政府却会选择性地接收网络信息,形成事件的官方信息“输出”。而一旦网民发觉自己的话语并未引起政府的重视或无法达到预想的话语效果时,很可能会诉诸于严厉的行动措施,群体性事件便会“趁势而生”。《解释》第三条规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七种情形,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以适用公诉程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谣言是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但它也可以架起政府与网民动态交流对话的桥梁,起到缓释谣言风险的作用。网络可以充分预热和反映网民的话语动向,“输入”一些意见信息;同时网络也可及时进行信息“反馈”,为政府“跟踪”事件信息动态。
波斯特梅斯和布鲁斯丁在考察互联网时代的集体行动时指出,在网民看来,虚拟的网上行动效果可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现实的网下行动。在现实条件受限的情况下,民众通过网上一种虚拟的集体体验方式成就了其社会参与的集体记忆。网民通过网络谣言造势,并借助其发挥的声势,展开与政府的话语博弈,至此形成了政府强势与网民弱势的鲜明对比,弱势的网民易赢得其他旁观者的同情,从而成功地“借势”、“用势”,为这场话语博弈战奠定舆论基础。这就是网民试图用网络谣言所代表的非正当话语权去博取正当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
普里戈金的耗散结构(Dissipative Structure)理论认为,一个远离平衡状态的开放系统通过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在外界条件的变化达到一定的阈值时,可能从原有的混沌无序的状态转变为一种在时间、空间或功能上的有序状态,这种新的有序结构就是“耗散结构”。就像普里戈金指出的一样,社会和生物结构的一个共同特性是它们都产生于开放系统,而且只有与周围环境的介质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才能维持生命力。如果一个社会不允许设立“出口”,特别是缺少信息安全阀,那么,民众的焦虑心态对整个社会的安定都会构成重大威胁,而谣言正在某种程度上扮演着社会的信息安全阀。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每一则谣言都影射网民对社会现实的“合理想象”,具有深层的社会意义。网络“围观”的民众通过造谣、传谣来建构他们对事件的“社会想象”,从而挑战政府信息的权威性。数字化网络虽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工厂,储存和释放着难以预计的生产能量,但也可能成为某些“有心者”实施恐怖或欺诈等阴谋活动的工具,有时网络谣言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来实施某些犯罪行为,但《解释》第六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标准。这就是说,在开放且自由的网络社会,不仅政府应适当规范网络言论的标准和范围,而且网民也应对自己发布的话语负责。
谣言得以流传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模糊性,聚众的形成过程是人与人之间通过符号互动的循环反应,在这里这个符号就是谣言。故政府应及时公开事件的各种相关信息,削减谣言的模糊性,消解网民在网络上的聚合。耗散结构理论主要针对开放系统展开探索,而网络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开放系统,当政府与网民的平衡网络系统在网络谣言“博弈战”中渐渐出现失衡时,如若对该失衡的系统作某种形式的“功”——即不断地“耗散”网络谣言中的“风险能量”,使失衡的系统逐渐向另一个新的网络平衡系统跃进,跨越“风险能量”的“临界值”,进而实现新的稳定,即政府与网民的博弈处于均衡状态。
一个市场驱动的数字通讯系统似乎只有可能加剧阶级分化。[5](P236)但这并不是一种网络技术决定论,因为并非网络使网民与政府博弈,而是他们在寻找话语权时选择了网络。事实上某些网络谣言的影响力虽难以估量,但却未必坚不可摧,在网络传播环境下,网民会充分利用网络海量易得的信息来辨析谣言的真伪。而对某些网络谣言的“转发、跟帖”也未必如想象的那样高,转发动机也未必均是“恶意”。因为自由宽容的讨论对网民辨别谣言的虚实有利无害,网民将不同的观点抛向言论市场,最终形成主流话语,用观点来削弱谣言中似是而非信息的杀伤力。故人们对网络谣言并非毫无免疫力,人们在网络上对谣言的讨论也并非毫无价值。政府给予民众适当的信任,给予网络讨论适当的引导,有可能让网络谣言“自绝于人民”。
推动网民在网络上“聚合”言论的是动机,网络只是为其传递现存动机提供了一个特别有效的平台。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在认识到谣言的社会危害的基础上,也应同时看到谣言可能发挥的社会功能,而且应尽可能发挥其正面的功能。我们必须认识到网络谣言的根源不在于网络而在于社会,对网络谣言的应对必须置于社会转型改革的大背景下,以《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建立网民和政府共同参与的应对机制及策略,实现对其的动态治理。以网络谣言为代表的新谣言不再是偶见的“变态”舆论,而是已经频发的“常态”舆论,不求根除谣言(实际上也不能根除),而应力求提高全社会对网络谣言的“免疫力”,建立健全预警、控制和防范在内的综合免疫系统,甄别潜在的谣言风险,即便风险存在,只要能够作相应的“功”来耗散其“风险能量”,是能够实现对风险的控制和抑制,最终使网络话语系统达到新的稳定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1]CNNIC发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gywm/xwzx/rdxw/rdxx/201302/t20130222_38842.htm.
[2]程玲,向德平.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风险研究[J].学习与实践,2007,(10).
[3]娄成武.论网络政治动员:一种非对称态势[J].政治学研究,2010,(2).
[4]徐晓林.周立新.数字治理在城市政府善治中的体系构建[J].管理世界,2004,(11).
[5][美]罗伯特·W·麦克切斯尼.富媒体、穷民主:不确定时代的传播政治[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