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川,吴永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以犯罪时间机会成本视角论失业率与犯罪的关系
吕 川,吴永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犯罪的成本—收益权衡一直是犯罪经济学解释个体犯罪的主要原因,传统的犯罪经济学侧重于强调犯罪的惩罚成本在潜在犯罪人犯罪决策中的主体地位,对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可通过建立有效的社区失业救济机制、促进失业人员就业、鼓励失业人员创业等途径提高犯罪时间机会成本,以降低失业人员犯罪案件数量。
犯罪成本;犯罪时间机会成本;失业率;犯罪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迎来了“第五次犯罪高峰”。从官方公布的数据来看,从上世纪末至今,我国犯罪率出现显著上升。与当前犯罪率居高不下相对应,我国人口失业率也一直处于较高水平。犯罪率与失业率之间的关系一直是犯罪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领域,早在1979年,Braithwaited就曾提出失业人群具有较高的犯罪率,尤其是侵财类案件高发于失业人员[1],随后的一系列研究也都得出了与Braithwaited一致的结论[2][3][4]。
传统的犯罪经济学侧重于强调犯罪的惩罚成本对犯罪决策的影响,认为犯罪惩罚的严厉性可以有效地阻止潜在犯罪人犯罪决意的形成,而诸多学者发现受制于惩罚的不确定性,犯罪人常常出于“侥幸心理”而“置法理于不顾”[5],我国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也指出:“当人意图犯罪时,大多存在着无视法律的态度倾向,明文的法律规定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其控制力和威慑力几乎微乎其微”[6]。基于此,有学者提出,在影响潜在犯罪人权衡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各种因素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7]。只要潜在犯罪人主观上认为实施犯罪行为所获收益B收益>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C时间机会,潜在犯罪人就可能形成犯罪决策进而实施犯罪行为。
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的犯罪经济学将犯罪人看成“有理性的经济人”,如同正常人一样,其犯罪意识和犯罪意志都具有“理性的定向选择能力”,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也是“理性的选择和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结果”[8]。犯罪经济学家运用由数学函数式所建立的“效用函数”模型来说明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决策机制,当潜在犯罪人认为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时便实施犯罪行为,反之则停止。在犯罪经济学家构建的犯罪成本—收益模型中,他们认为犯罪决策形成的前提即在于犯罪人认为犯罪收益大于犯罪成本,即B收益>C成本。尽管早期的犯罪成本—收益模型首次真正意义上采用经济分析的方法用数学函数式阐述了犯罪人的决策机制,却并未充分考虑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其局限也受到诸多学者的质疑。
犯罪成本是指犯罪人为达到犯罪目的促使犯罪行为成功实施而付出的代价,犯罪成本并非仅仅局限于为实施犯罪进行准备工作所投入的直接成本,它包括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被捕定罪的惩罚成本,同时还包括实施犯罪活动所牺牲的时间机会成本。
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是指若将犯罪人从计划犯罪开始到犯罪行为结束,期间其所牺牲的时间用于从事其他合法活动所获得的收益[9]。对于任何人类个体而言,其寿命是有限的,时间对人类来说是一种稀缺的宝贵资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对这一资源的价值很难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由于时间具有不可逆性和非重复性,如果一个人将一部分时间用于从事犯罪,那么他就不能再将这部分时间用来从事其他活动以获得其他收益,也就是说犯罪人将用于获得合法收益的时间投资于从事犯罪活动,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C时间机会)是时间成本T与合法收入B合法的函数,即C时间机会=T·B合法。犯罪人为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时间越多,正常情况下合法收入越高,其所付出的的时间机会成本也就越大。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主要受到潜在犯罪人合法收入的影响,在考虑到存在失业风险p的前提下,个体合法收入(B合法)可以用函数式表述为:
B合法=(1-p)·W工资·T+p·A就业+p·R社保
其中“W工资”为个体日常生活中的合法工作收入,“A就业”为个体的就业能力,“R社保”为个体失业后所领取的社会保障性收入。
就业能力是指求职者所具有的获得职业、维持就业以及在需要时重新获得职业的能力[10],在宏观的政治经济层面,就业能力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就业政策、劳务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在微观的个体层面,就业能力主要受到求职者个人素质即求职者人力资本的影响,如受教育程度、工作经历、技能水平及其他个体因素等,即:
A就业=f(X宏观,Y微观)
一般认为,受教育程度越高、具有工作经历特别是具备主管、经理、总监等领导经历、具有较高的工作技能水平的求职者在劳务市场更容易获得劳务需求方的青睐,即具有更高的就业机会,即:
Y微观=E教育程度·E工作经历·S工作技能·X其他
将上述公式进行整合,可以得到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模型,即:
C时间机会=T·[(1-p)·W工资+p·f(X宏观,E教育程度·E工作经历·S工作技能· X其他)+p·S社保]
相比于有稳定经济来源的社会成员而言,失业人员由于没有合法收入或合法收入不稳定,因而其犯罪的时间成本也大大低于其他社会成员。Carmichael和Ward发现侵财犯罪案发率与居民失业率之间存在显著性相关[11]。Levitt发现某一社区中居民的失业率与此社区的犯罪率存在正比关系[12]。Dongxu Wu和Zhongmin Wu对该337个社区中的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后发现,67%的犯罪人员存在失业经历[13]。章元、刘时菁、刘亮对城镇登记失业率与犯罪率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二者之间的相关系数竟高达0.82,进一步提出失业率的跳升对“第五次犯罪高峰”的产生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外来务工人员,失业率的增加都会直接促进犯罪率的上升,特别是对外来务工人员而言,由于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失业后更容易铤而走险[14]。有学者提出,由于隐形失业现象的客观存在,我国官方公布的城镇失业登记率并不能如实反映我国的失业率现状,在很大程度上真实失业率远高于我国公布的公开失业率[15]。
从犯罪时间机会成本的角度分析,导致犯罪率在失业群体中高居不下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1.失业人员闲暇无事,平时有大把的闲散时间,时间成本对他们来说微乎其微,甚至可能正是由于过于闲暇,才导致某些失业人员把进行犯罪看成“找点事做”,以犯罪行为代替终日无所事事。据调查,由于外出打工找不到工作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外来流动人员占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的35%[16];2.人力资本过低导致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因而其犯罪的机会成本很低。向书坚、邱泽奇发现我国失业人口的受教育层次主要集中在初中和高中,占总失业人口的75%左右[17][18]。处于经济转型大背景下的中国劳务市场,就业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集中表现为以体力劳动、初级加工为主的普通劳动力供过于求,很多劳务需求方在招聘时都有学历层次、工作经历等硬性限制。失业人员受制于较低的教育层次,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部分人选择继续待业、等待时机,部分人“委曲求全”,不得不先从事一些基础的体力劳动以换取微薄的报酬。从整体而言,失业人员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远低于其他社会成员,可能正是由此才导致犯罪率在失业人员中居高不下。
既然失业人员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很低,因此可以从提高失业人员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的角度提出预防其从事犯罪活动的举措:其一是帮助失业人员充分利用闲暇时间,其二是增大失业人员的就业机会。
(一)建立有效的社区失业救助机制,引导失业人员从事有偿的社区服务工作
社区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基层群众组织,在监测、救助失业人员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充分发挥社区在救助、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引导失业人员从事有偿的社区服务工作,不仅可以使失业人员有效利用闲暇时间并取得一定收入,而且有助于社区自身工作的运行和群众事业的开展。
(二)加强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就业
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机制,在对当地劳务市场的岗位需求进行科学调研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劳动力市场的中介组织功能,有针对性地对失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技能培训,不仅可以有效引导失业人员就业,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工作稳定,减轻失业人员就业后再失业的风险。
(三)鼓励失业人员创业,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鼓励失业人自主创业,不仅解决了失业人员自身的就业难题,同时可以为其他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形成就业良性循环。政府部门应开展失业人员创业支持项目,并在政策、资金和技术方面提供支持,在审批、贷款、税收方面提供优惠政策,引导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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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6―0166―03
2014-02-23 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