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2014-04-06 06:10李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安全法法律法规犯罪

李苏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207)

食品安全犯罪及其防控对策

李苏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207)

行为主体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专业知识技能缺乏,食品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机制缺失,消费者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淡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是食品安全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从企业、监管部门、消费者三方主体入手,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强化企业的诚信和责任意识、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全民监督机制、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犯罪;防控

一、食品安全犯罪现状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概念和立法背景

对食品安全犯罪概念的界定,应准确把握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1],并结合《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的定义来界定。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故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与食品相关、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应当受到刑事法律处罚的行为[2]。

在我国,主要通过《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进行规制。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法律进行修改,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衔接,依据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大了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这充分体现了刑法对食品安全民生问题的重点保护。刑法分则中涉及该类犯罪的罪名包括: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八)》新修改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非常严峻,不仅对人们的生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而且甚至已经影响到了经济的整体发展和社会的和谐。据最高法院公布的数据,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1533件;生效判决人数2088人。其中,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案件分别为39件、55件、220件;审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分别为80件、278件、861件。此外,还对大量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行为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名进行了审判。[3]从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该类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连年攀升。2011年、2012年审结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增长则分别为159.8 8%、257.48%。[4]

2.社会中重大恶性事件频发,影响极大。近年来“染色馒头”、“毒生姜”、“毒豆芽”、“一滴香”等事件中涉及的消费群体都比较大。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往往会造成令人难以想象的后果。有的即使尚未造成食物中毒、人身伤亡等结果,但对消费者健康潜在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

3.食品犯罪技术手段专业化。不法厂家面对愈加严格的食品安全检测和检查,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尽可能地降低成本,犯罪技术手段不断更新,有的甚至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含量,如用福尔马林浸泡小银鱼,用牛肉膏让猪肉变成牛肉等。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

随着近些年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利益观念得以不断强化,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已经成为中国包括食品安全犯罪在内的诸多经济犯罪产生的首要原因。在此基础上,以下因素对食品安全犯罪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行为主体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专业知识缺乏

一些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用违法犯罪的手段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添加剂或原料等来降低生产成本进行生产。这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一方面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给消费者造成了重大损害。从具体实务来看,很多案件的行为主体文化程度较低,大多是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他们并不了解食品添加剂具体的使用量以及标准,只知道使用这些添加剂可以使食品保鲜或者增添卖相。正是因为他们专业知识技能缺乏以及缺乏专人的技术性指导,食品添加剂才会在市场上被如此地滥用,以致造成食品安全事件,一些人甚至构成犯罪。

(二)食品监管部门有效监管机制缺失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5],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指导食品安全,质监部门监管生产加工和进出口环节,工商部门监管流通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商务部对食品流通行业进行管理,卫生部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等。这种模式涉及多个部门,看似“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环环相扣”,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食品监管部门之间权责交叉、界限不明,从而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消费者知识欠缺、维权意识淡薄

很多消费者并不具备食品安全的专业知识,要求他们准确地分辨食品的安全性难度很大。若消费者要了解某类食品的安全状况,就必然要花费高额的成本,而且很多消费者即使知道某种食品的安全状况不是很好,但看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并不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这种淡薄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某种程度上刺激了不法食品企业的制假售假行为。

(四)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系统性

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前,有很多有关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规,但这些规定更多的是从食品卫生的角度进行规范,而不是从食品安全的角度进行规制,因而已经无法解决目前社会中遇到的各种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而且整个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形式与内容上缺乏体系性和针对性。[6]尽管《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这一现状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国内仍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和规章的出台,而且刑法并没有对从原料的获取到销售到消费者手中这一整个环节进行规制,而仅对生产销售环节做出了规定,这就给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提供了违法的空间。

三、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对策措施

(一)强化企业诚信和责任意识

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本无可厚非,但是企业应在诚信和责任的前提之下去追求这一目的,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而赚取高额的利润。从长远角度来看,诚信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它必定有助于企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同时,政府、各种社会组织、消费者、媒体等外力也应不断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只有内力和外力充分结合,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才有可能得到有效遏制。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相关部门经常会出现责任相互推诿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该不断完善政府的监管制度,对部门职权予以明确细化,并对失职人员的责任进行严格追究,既要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又要防止出现职能交叉,浪费监管资源,从而形成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三)建立健全全民监督机制

在如今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不论对媒体还是消费者都提供了便捷的方式去监督食品安全。媒体具有传播速度快、宣传范围广等优越性,其不仅应及时报道、揭露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犯罪现象,而且也应该致力于宣传和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消费者而言,不仅要注意学习和应用食品安全方面的知识和信息,而且应积极主动地监督生产者或者加工者提供的食品的质量,从而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

(四)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仍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不能完全地照搬照抄,必须考虑民众对法律的可接受度,尽可能地立足于我国的本土资源,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减少立法和执法上的冲突,从而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其他具体法律为配合的多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五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田禾.论中国刑事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及其制裁[J].江海学刊, 2009(6).

[3][4]最高法.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EB/OL].ht tp://www.chinanews.com/fz/2013/05-03/4785578.shtml,2013-0 5-03.

[5]王圆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对策研究[J].法学之窗, 2012(10).

[6]谢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1 (8).

DF792.6

A

1673―2391(2014)06―0171―02

2014-03-18 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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