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泉利,王泽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网络交易下的犯罪风险防控研究
刘泉利,王泽民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计算机应用的广泛普及,电子商务近年在我国呈井喷态势增长,随之而来利用网络交易实施的犯罪行为数量也在不断上升。当前网络交易犯罪的主要类型有: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网络销赃、网络洗钱、网络传销、网络销售危险物品等,可从制度保障、执法保障、体系保障三方面加强网络交易下的犯罪风险防控。
网络交易;犯罪防控;电子商务
(一)网络交易规模发展迅速
自2006年以来,网络交易在我国获得迅猛发展,年均增长超过30%。尤其是2012年3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后,其发展势头更为强劲,据有关资料显示,2013年全年我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2%。预计到2017年,中国网络交易规模将达到4万亿元。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则更为庞大,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是8万亿,而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0万亿元,已赶超美国,成为世界电子商务交易总额最大的国家。
(二)网络交易形式多样
所谓网络交易是指通过网络上的商品信息、完善的物流配送系统和方便安全的支付结算系统完成整个交易活动的一种新型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商务过程。当前网络交易形式主要有企业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2B)、企业和消费者之间(B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2C)、个人与企业之间(Consumer to Business,简称C2B)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ConsumertoConsumer,简称C2C)四种类型。同时,还存在通过论坛发帖、搜索引擎、即时聊天工具等形式进行的非典型网络交易方式。
网络交易下犯罪是指利用网络交易技术手段即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即时通讯服务、电子商务、供求信息发布网站以及博客、网络社区、中小型论坛等网络平台,发布有害信息和提供违法交易的行为。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盗版产品
网络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盗版产品,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宣传技术,违法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政府监管的不到位和消费者不良的消费习惯导致制假贩假案件在我国层出不穷。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案件将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网络销赃
网络销赃,指利用电子商务技术和数字化宣传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公然销售赃物的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如皋警方打掉了一个网下盗车、网上销赃的流窜作案团伙,在此之前央视早已揭露淘宝成为网上销赃中心,可见网络销赃违法犯罪日渐广泛。
(三)网络洗钱
网络洗钱,指利用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在线支付手段漂白其非法所得并掩盖其来源的犯罪行为。据统计,全世界20%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都同网络洗钱有关,被列为21世纪十大犯罪之首。我国对反洗钱工作一直高度重视,2006年就已颁布《反洗钱法》,但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制度法规的跟进不及时、监管技术的陈旧落后导致网络洗钱在我国也极有可能呈现蔓延趋势。
(四)网络传销
网络传销是一种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仿照传统传销形式,通过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其他工作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或完成一定任务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多层次信息网络营销模式(即mlm模式)发案数和查处数最多。
(五)网络销售危险物品、作案工具
网络销售危险物品、作案工具,指利用网络交易技术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销售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迷药、毒品等。而这些危险物品很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作案工具的特殊物品,造成难以估量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类似的犯罪交易在短短五年间,规模就膨胀了15倍,这种激增为我国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
(六)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指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有关数据表明,目前在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数和涉案金额正在逐年上升,作案手段也不断提高,而犯罪嫌疑人却越来越明显地出现了低龄化趋势。
(一)针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网络交易的监督与管理过程中法律法规的缺位使针对网络交易下犯罪问题的防控工作失去了法律的依据和制度的保障,即使考虑到国家工商总局即将颁布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管也存在着很大问题。首先,目前的这些监管文件立法的层级太低,主要还只是一些部门规章以及行业自律性规范,尚不足以提供一个强大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的系统性不足,法出多门存在着相互推诿、易造成执法混乱的可能性;另外,文件的可操作性不强,并且执行成本不低,为日后的具体实施埋下了巨大隐患。
(二)网络交易监管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欠佳
网络交易监管工作的执法人员,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深厚的专业基础,更需要丰富的计算机知识和灵活的网络思维。可目前绝大部分的执法人员是从其他工作岗位上抽调过来的,他们在计算机知识和网络应变能力上存在着很大不足,而且缺乏合理有效的培训方法,所以无法及时调整执法思维模式、积极地适应新型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时调整工作模式。
(三)目前我国的犯罪防控体系并不能适应网络时代的发展变化
由于网络交易下进行的犯罪具有犯罪主体隐蔽化、犯罪现场虚拟化、犯罪过程数字化、犯罪地域广泛化的特点,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传统的“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犯罪防控模式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队伍管理模式并不能适应我国网络时代的发展要求。目前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民警普遍遇到“三难”问题:难以及时发现案情、难以查证犯罪事实、难以抓获犯罪嫌疑人。同时,不合理的犯罪防控体系也阻碍了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形成合力的局面。
(一)制度保障——构建完整有效的的网络交易监管法律体系
体系建设需要制度先行,通过制度的确立才能保障网络交易监管法律体系的完整有效:首先,必须提高网络交易法规的效力等级,应制定独立的《网络交易法》。因为网络交易市场具有虚拟性、开放性和跨地域性等特点,因此必须从立法角度制定有全国整合效力的法律,以解决现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及行业自律性文件等对网络交易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制度约束的问题。其次,必须缩短网络法律的立法周期,加快网络立法进度。网络技术瞬息万变,犯罪种类层出不穷。因此我们必须及时调整,并通过司法解释等其他手段弥补法律天然存在的滞后性。最后,必须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一部法律制度最强大的生命力在于施行,一个解决之道最普世的意义在于有效,要想确保法律制度的可持续性与可推广性,就必须重视前期调研和反复论证。
(二)执法保障——全面增强监管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意识
我们要想有效适应新型网络交易市场的监管、准确打击网络交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还需要建立起专业化的网络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着重培养以下几方面能力:首先,掌握互联网技术,尤其是网络交易技术和相关配套技术。其次,熟悉案件侦查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案件查处能力。最后,为适应新形势下海量的网络交易信息,做好网上巡查和网络市场监管工作,就必须有大数据意识。物联网实践方面没有一个能同电子商务市场相比的,因此,大数据技术应用催生预测警务技术,物联网技术所主导的“智慧警务”在网络交易侦查中的巨大作用也渐渐显现。
(三)体系保障——建立联动式全息犯罪防控体系
全息是指一事物包含另一事物的全部信息这样一种关系。每个全息元都拥有着体系中的全部信息,而犯罪防控体系中的每个监管者都是一个全息元,在信息量完全等同的前提下,各联动元都可以从全局的角度去审视整个防控过程,这样既提高了作战能力又降低了内耗损失。而这在数字化、虚拟化的网络执法中意义更为重大,通过网络技术每一个元子的能力都会被明显放大,在情报充足的情况下,执法元的防控能力也将得到大幅度提升从而形成资源优势。联动式全息犯罪防控体系是指将联动式的外在形式与全息论的理念内涵相融合的一种新型网络交易犯罪防控体系。其设计的出发点就在于当前网络犯罪具有的特点:犯罪主体隐蔽化、犯罪现场虚拟化、犯罪过程数字化、犯罪地域广泛化等,并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相关经验和有限资源,充分实现力量分担和信息共享。它包括“三个联动”,即中央与地方公安机关联动作战,网上执法力量同网下执法力量联动打击,网络交易监管各部门之间联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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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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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6―0169―02
2014-04-02 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