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涛,韩康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天津300000)
受贿罪的侦查谋略
朱涛,韩康宁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天津300000)
受贿罪是一种典型的易犯难发、易犯难侦的犯罪,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受贿罪的预谋性、技术性、隐蔽性、对抗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侦查工作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和代价。为了应对被侦查对象及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干扰,确保证据扎实有效,侦查谋略在受贿罪侦查过程中的合理运用愈来愈被人们所重视。
侦查谋略;受贿罪;证据固定
受贿罪侦查谋略是指检察机关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揭露、证实、惩治受贿犯罪,在侦破案件的整体思维指导下,所制定的能动发展的侦查计划、手段和方式的总称。
“侦查谋略是侦查思维对抗中闪现出来的智慧之光。”谋为权宜之计,略为长远之策。受贿犯罪存在较高的犯罪黑数①所谓犯罪黑数,又称刑事隐案,是指一些隐案或者潜伏犯罪虽然已经发生,却因各种原因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侦查谋略是侦破受贿案件的必备武器,其精髓在于以巧制胜,目的是提高案件侦查效率。
受贿罪侦查谋略的特征表现在:第一,谋略内容的针对性、对抗性和灵活性。侦查谋略要求侦查人员随着案件的深入作出能动反应。第二,谋略运用的综合性。只有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侦查谋略,检察机关才能掌握案件侦查的主动权。第三,谋略实施的隐蔽性。只有不暴露侦查谋略的意图,才能出奇制胜、先发制人。在受贿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应当知己知彼,因案因人因势施谋用策。
“上兵伐谋,其次伐交,最次伐兵,最下攻城。”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侦查与反侦查的对抗型关系,只有在侦查工作中灵活运用侦查谋略,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布局“客观全面、操作性强”的侦查计划,才能保证侦查活动的效率和质量。
(一)律师辩护权的扩张要求侦查工作重视谋略
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修改,以言辞证据为核心的侦查模式亟须转变,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第一,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一方面,传统贿赂犯罪侦查将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作为破案的重要因素,辩护制度修改后,犯罪嫌疑人心理上有了依靠,可以借助律师的帮助获取更多信息,心理上也不再是孤军奋战,心理防线更难突破,口供难取。另一方面,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情后,将会寻找有关证人调查取证,容易造成证人逃避询问或者证言反复。
第二,证据固定的难度加大。律师介入后会与犯罪嫌疑人分析案情,使犯罪嫌疑人更加明白其行为及所交代事实的法律性质和后果,极大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更有甚者,个别律师放弃道德底线,帮助犯罪嫌疑人编供、串供,严重影响证据的固定。
(二)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要求重视侦查谋略
受贿犯罪嫌疑人大都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法律知识、丰富的社会阅历、复杂的关系网,掌握较多的侦查和反侦查知识。这种天然的主体特殊性决定了受贿犯罪中的反侦查行为呈现出高隐蔽性、高智能性、强主动性、强对抗性的特点以及鲜明的职权干预色彩。侦查谋略的有效运用,可以最大程度减少反侦查对案件侦破的干扰。
贿赂犯罪多以行贿人和受贿人“一对一”形式进行,且行、受贿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局外人很难确切了解其中的情况。这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决定了受贿案件的证据收集难度很大,定案的关键还是依赖受贿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词,侦查人员必须巧妙而恰当地运用侦查谋略,才能克敌制胜,避免串供、翻供的发生。
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已获取的犯罪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②此处“初查”的概念引自199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初查的任务是收集必要的证据和材料,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对受贿线索展开初查之前,应先进行案件线索评估,包括成案性评估、可查性评估①可查性评估,即法律及社会效果评估。法律效果,是指侦查人员在查办受贿犯罪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社会效果,是指侦查人员在查办受贿犯罪过程中是否可以把小案查成大案、把个案查成窝案、串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风险性评估。一方面,综合初查对象的职业、犯罪线索所涉领域及行业潜规则,全面分析存在受贿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全面掌握初查对象的家庭情况、个人履历、性格类型、生活习惯,为之后的侦查工作作铺垫。
2013年,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查办了一起某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受贿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杨某某在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多家企业负责人给予的财物数万元,帮助有关违法企业逃避处罚。此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办案过程中的疏忽极易导致无法顺利成案,也更能体现出侦查谋略的重要性。
在调查杨某某受贿一案过程中,接到杨某某受贿的举报线索后,侦查人员多次召开会议,周密部署具体的初查方案,提出了“由外及里、先易后难、重在取证”的初查策略。初查中,侦查人员坚持以获取证据为切入点,并不急于正面接触杨某某,对其实行内紧外松的冷处理策略,以防打草惊蛇。同时,做好外围工作。一方面,了解杨某某的工作履历和家庭情况。杨某某退伍转业后一直担任行政执法职务,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其妻子患病多年,儿子大学在读,杨某某对家庭感情较深。另一方面,分别接触曾向杨某某行贿的人员,开展细致的初查取证工作,层层深入,先把较易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较易获取的犯罪证据作为突破口,初步认定了杨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后迅速立案侦查。
立案侦查阶段主要有两项任务:一是查明犯罪事实,二是收集固定犯罪证据。因此,立案侦查阶段的侦查谋略必须围绕这两项任务制定和实施,重中之重便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行贿人的证词。杨某某受贿案中,行贿的企业负责人多为外地来津创业人员,企业都是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的小型企业,在突破行贿人方面存在较大困难。第一,行贿行为在电动自行车行业普遍存在。行贿人向检察机关揭发贿赂行为,在某些人看来是出卖行规的“恶行”,行贿人担心自己成为行业的“公敌”。第二,行贿人担心今后受到杨某某所在的执法单位的避忌,必需的交往难以为继。下面所讲的几种侦查谋略同时适用于受贿人和行贿人。
(一)顺藤摸瓜法
在查办受贿案件的过程中,要遵循“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的原则。侦查人员要善于捕捉、利用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矛盾,寻找案件的突破口,加以各个击破。在杨某某受贿案的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选择与杨某某存在矛盾、能够主动交代行贿事实的行贿人作为突破口,以点带面,寻找其他可能向杨某某行贿的人员;部分行贿人存在种种顾虑,有的害怕日后遭到刁难,有的担心事情张扬出去影响自己的声誉。面对此类情况,办案人员向其讲解法律政策,进行思想引导,消除他们思想上的顾虑,顺利取得了行贿人的证言,掌握了进攻杨某某的有力武器。
(二)敲山震虎法
这一侦查策略要求侦查人员在面对受贿人或者行贿人时,通过营造严肃紧张的气氛以及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引导,对其心理施加压力,促使其坦白交待。首次询问杨某某时,一开始他反复强调自己没有经济问题,避重就轻地说一些与案件无关的事情。此种情形下,办案人员用几件受贿的案例去触动杨某某脆弱的神经,同时不失时机地指出一两个侦查人员已经掌握的证据,摧垮了杨某某的侥幸心理。
(三)虚实攻心法
也可以称为证据攻心法,是通过对掌握证据的运用以印证扩展案件证据并形成和完善案件证据链的一种侦查策略。在缺乏确实充分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侦查人员讯问时要针对受贿人供述中刻意回避的问题,采用“实则虚之、虚则实之”的审讯策略,强化和渲染手中证据的确实充分性,以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感到“铁证如山”。
(四)刚柔并济法
这一策略在实质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指在讯问中要直击被问人的要害部位,逐步使其濒临心理防线崩溃的临界点,在此情形下,进行巧妙的情感施压,一紧一缓,一张一弛,促使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查办杨某某受贿案的过程中,在收集固定了充分的证据后,办案人员开门见山地讯问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使其明白不能再心存侥幸;同时,考虑到杨某某对家庭感情较深,不想给妻儿造成太多负面影响,其妻子也确实需要人照顾,未对杨某某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并从家庭、事业、生活等方面对其进行人性化关怀和开解。经过办案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审讯,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五)防范受贿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对策
受贿罪侦查对犯罪嫌疑人供述有着极高的依赖程度,倘若犯罪嫌疑人翻供,将直接影响能否定罪。因此,侦查工作必须围绕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开展。控制和防范翻供现象发生,具体说来有以下对策:
第一,严格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这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更是执法观念的变革;既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保护讯问人员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对于办案过程中讯问人员是否存在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行为,这是最强有力的证据。
第二,预审人员要全面掌握证据情况并指导加固证据。预审人员要熟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和证人证言等证据,研究证据中的瑕疵,指导办案人员补充和完善证据,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要求犯罪嫌疑人反复书写悔过书。除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进行记录外,还应要求犯罪嫌疑人自己书写悔过书,一遍不透彻就再写一遍。这些悔过书是犯罪嫌疑人不敢翻供、不能翻供的有力证据。
D631.2
A
1673―2391(2014)08―0031―02
2014-03-22责任编校:边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