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完善

2014-04-06 05:51周艳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公安

周艳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论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完善

周艳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改革突出表现为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灌输教学模式,推广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法。但是当前公安院校法学的案例教学表现出一些不足,例如在案例选择上所选择的案例缺乏真实性和典型性,在案例分析上缺少深入探讨和充分讨论以及案例教学过程中仍然表现为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参与不足等等,因此,需要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完善,以培养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公安法学;案例教学;教学改革

按照公安部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精神,公安院校围绕“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作为公安院校基础教育的法学教育,肩负着对各种公安专业人才法学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任务,在公安基础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为满足公安职业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公安院校法学教育也相应地进行着改革,在教学方法上突出表现在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模式,探讨并推广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方法。应该说,案例教学与公安院校公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如果将案例教学方法真正用得准、用得好、用得到位,将极大地提高法学教学质量,并提升公安院校所培养人才的质量,解决长期以来公安院校理论与实践脱节、解决实际问题能力较弱的问题。但是,根据笔者的切身体验,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的案例选择、案例分析以及案例教学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所提出案例简单随意,案例分析讨论不够深入以及教学过程仍然是以教师为主的课堂讲授等等,以上问题的存在导致案例教学尚未发挥出其应有作用,因此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将案例教学法真正用好。本文着重对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改善意见。

一、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在以下几个环节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

(一)所选择和提出的案例简单化、模式化

案例的选择和提出是案例教学的第一个环节,也是案例教学的一个前提和基础,拿什么样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深度和广度。当前案例教学首先在案例选择、提出环节存在所选择案例简单化和模式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所选择和提出的案例简单化。很多教师使用案例的目的是为了说明原理,认为使用案例只要能够用来说明法学原理即可达到目的。在这样的模式之下,选择和提出的案例倾向于简单化。

二是所选择和提出的案例模式化,缺乏真实性和典型性。由于将案例当作是用来说明和理解法学原理的工具,因此,案例本身的重要性退于其次。很多教师习惯于从现成的案例集等教材中取案,这就导致所选择的案例模式化,缺乏真实性和典型性。因为书本上编写的案例出于说明法学原理的需要,往往并不真实,过于公式化,与法学实践本身存在差距。

三是所选择和提出的案例脱离公安实践。这是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即在案例教学的内容上,与其他高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相比,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尚没有表现出特殊之处。所提出和使用的是普遍性案例,没有突出反映公安实践中面临的法学问题,与公安实践联系较少,没有明显反映公安法学教学的特殊性。

(二)对案例缺乏深入分析与讨论

案例分析与讨论是案例教学的第二个环节,也是案例教学的核心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教师是否能够促使学生就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与思考,是否能与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学问题展开深入讨论,直接决定了案例教学能否达到其效果和目的——培养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真正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在这一环节上存在着分析简单、讨论不充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案例的分析讨论缺乏必要的知识铺垫和时间铺垫,案例的提出与案例的分析讨论之间的间隔较短。案例的提出通常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事后给出案例的说明性案例教学,即课堂介绍完法学原理后,给出案例予以说明促进学生理解。另一种是事先提出案例的引入型案例教学,即教师先提出一个案例,提出问题作为引子,让同学思考,然后再讲解相关的法学知识,介绍完法学知识后回头再去分析前面提出的案例。这两种方式在案例的提出与分析讨论间都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学生有时间消化理解、查找资料并深入思考。而在当前的案例教学中,案例的提出与分析讨论基本上一次完成,中间衔接较为紧密、仓促,同学们往往来不及消化吸收而囫囵吞枣。

二是在案例的分析上,缺乏深入挖掘与探讨。由于多数教师局限于以案例说明法学原理,因此对案例限于介绍与说明,缺乏对案例所涉及法学问题的深入挖掘与充分探讨,缺乏对学生独立思考、质疑和追问精神的培养。对于案例,学生更多的兴趣点集中在案例所涉及的故事情节上,而不是对所涉及的法学问题进行法学思考与展开。

(三)案例教学过程仍然以教师为中心

传统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以教师为中心,教师灌输学生被动接受。案例教学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中心,其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以引导者身份而不是知识权威的教导者身份出现,教师的主要工作是提出案例,辅之以相关的法学知识对学生加以指引,并与学生展开对话与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对案例进行思考,对法学知识进行消化理解,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相互讨论,并与教师展开对话与讨论。而当前的案例教学过程仍然是以教师为中心,与传统教学模式相比并没有本质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一是课堂上仍是教师按教学大纲一讲到底,侧重点仍在法学原理上,教师以案例来说明原理时,案例仅作为理解法学原理与活跃课堂气氛的手段加以使用。课堂上教师仍然以灌输为主,学生仍然是以听为主。教师作为知识的权威主导课堂的形式与内容,学生消极被动理解,被动配合与接受。

二是学生参与不够,不能与教师展开有效对话。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中师生间虽时有互动发生,但互动较少,而且形式也比较单一。师生间互动的主要形式是课堂提问,对于案例所涉相关法学问题教师时有提问,而由学生被动回答。并且学生的回答一般以理解教师讲授内容答出“标准答案”为目标,鲜有质疑或是不同的观点。

二、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法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案例教学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案例教学的实质和意义认识不够

案例教学的实质是以学生为中心,通过现实案例的呈现、思考与讨论使学生真正成为教学的主体、自主学习的主体,从而极大提高学生对法学问题的兴趣和关注,培养学生对法学问题的自觉、主动探索的习惯。案例教学最基本的意义在于培养学生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于培养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应用和质疑能力。而当前许多教师没有理解案例教学的实质,仅仅将案例视作传授法学理论知识的手段,认为案例是为灌输理论知识服务的,因此案例教学又回到传统教学模式的老路,仅将案例教学的意义局限在以案例促进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以案例活跃课堂气氛、吸引学生兴趣上。

对案例教学的实质和意义认识上的不足,一定程度上源于对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宗旨的转变没有明确认识。公安院校法学教育宗旨已发生改变,即由传统的通识教育转向职业教育;在人才培养方向上,也从培养学术研究型人才转向培养实践应用型人才。案例教学作为公安院校法学教学的基本方法,着重培养的是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应对复杂的公安实践。公安院校法学教学宗旨的转变要求案例教学过程必然转向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所选择案例具有真实性和典型性,并尽量贴近公安实战,要求对现实案例进行充分探讨以训练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否则,仍然以传统法学理论阐述为核心,仅以案例为手段的灌输式法学教学,必然造成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脱节,造成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书斋里的高头讲章与操作中的章法混乱反差强烈。[1]

(二)案例提出和分析讨论的准备不足

要想对案例展开深入的分析与讨论,师生间应进行充分交流和对话。这需要学生做一定的准备,包括时间上的准备和知识上的准备。当前,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中教师对案例的提出与对案例的分析讨论的准备不足集中表现在案例提出与分析讨论之间间隔太短:没有给学生充分的理解、思考时间;没有给学生必要的资料查阅、对相关信息整理、综合的时间。这是造成学生无法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更无法与教师展开平等对话与深入讨论的直接原因。

案例提出与分析讨论的准备不足,虽有课时有限的原因,但一定程度上也源于教师对于深入案例分析与讨论的轻视。由于长期受凯洛夫教学理论影响,多数教师教学以教师为中心,将师生关系视为一种传授与被传授、主导与被主导的关系。教师习惯于将自己看做是“知识权威”,是教育的主体,而将学生当作是教学的客体。其实,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而教师作为引导者,同时也与学生一样,共同作为探知认识和解决途径的一员。只有如此,才能师生平等对话,教学相长。

(三)教师知识结构上存在缺陷

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案例教学更具有挑战性,对教师的要求也更高。正如学者指出的,它不仅对学生的智力、能力、意志力构成挑战,同时,教师的能力、书本知识等也受到学生的挑战。[2]驾驭好案例教学,要求教师既要对相关法学原理在理论上深入理解,又要对复杂的法律实践在实际上有亲身体验。许多公安院校法学教师没有公安实际工作经验,甚至没有相应的法学工作经验,而是高校毕业后直接进入公安院校当教师。由于不了解公安工作,有些教师选择案例具有普遍性而脱离公安实践的特殊性。由于不了解法学实践,有些教师所选择案例不真实、不典型,习惯于在书本上寻找现成案例,用所理解的法学知识公式化地套用案例。由于没有法学实践经验,或是经验不足,教师本身对案例的分析与把握不足,不愿或者不能与学生就案例展开充分深入的分析与讨论。前述几个方面的问题,都与公安院校法学教师知识结构上的缺陷有关,近年来这一知识结构缺陷非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三、对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几点建议

针对前面提出的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所存在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相应地加以完善。

(一)转变观念,加强对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加强对案例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1910年于美国哈佛大学形成并应用于法学教学,故也被称为“哈佛模式”。案例教学是通过现实案例的提出,就案例中所涉及的法学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在促进学生深入理解相关的法学原理和精神的同时,培养和训练学生在现实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动性、思维习惯和能力。若干年的实践证明了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运用。我国高校近些年引入案例教学法,旨在改变传统的灌输式理论注释方法,即改变以教师为中心、以课堂讲授为主单向灌输的青少年教育模式,转向重视大学生的教学主体地位,重视大学生发现、探索和解决问题能力培养的成人教育模式。当前,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教育改革的突破口是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终结人才培养与市场不对接的扭曲格局。[3]公安院校为公安实务部门培养和输送法学专业人才,其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这就要求法学教学内容应围绕突出公安实践、突出公安专业特色,即“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目标的转变直接要求教学方法的改变,而案例教学法与公安院校职业教育的法学教学的宗旨相适应,与旨在培养应用型人才的人才培养模式相适应,因此,必须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案例教学的重要意义。

其次,要加强对案例教学实质的认识,这直接关系到是否切实运用好案例教学,是否能使之真正发挥作用。案例教学的实质是以学生为中心,与传统灌输式教学以教师为中心恰好相反。案例教学要求教师作为引导者,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案例教学的过程,包括案例的提出、案例的分析与讨论以及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等。正如学者指出的,大学教育应该教给学生“是什么”和“怎么办。”“是什么”属于知识问题,“怎么办”属于方法与能力问题。[4]而案例教学的理念就是以学生为中心,就是要教给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要教给学生的不仅仅是法学原理,更重要的是如何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因此,必须加深对案例教学实质的理解,转变仅将案例作为说明法学原理、吸引学生兴趣工具的认识,转变仅将灌输的内容局限于法学理论的认识,将案例教学从以教师为中心切实转为以学生为中心。

(二)选择真实性、典型性案例,并对案例分析做充分准备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真实、典型案例的提出,一是能够增加生动性、趣味性,让同学们更加感兴趣;二是可以激发同学们对法学实践的关注,关注现实生活中的法学问题;三是真正使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尤其是与公安实践相结合,用法学理论去分析思考和解决现实问题,同时,用不断变化的法学实践去丰富和完善法学理论。因此,法学案例教学应尽量选择提出真实、鲜活,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避免使用简单、陈旧、公式化的编写案例。应该说,当前信息化时代为教师选择案例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各种媒体及网络等每天都披露新鲜案例、热点案例,而多媒体教学环境也为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提供了设备保障,因此,法学案例教学应当充分利用这些便利条件,尽量选择提出真实、典型案例进行教学。

案例分析讨论不够深入和案例提出与分析讨论的准备不足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为使案例分析与讨论更加深入,在案例的讨论前应当给学生做充分准备。这种准备包括时间上的准备和法学知识上的准备。即在提出案例与讨论之间,给学生一定的时间去查阅资料,整理和综合相关法学知识,以便有一定能力对案例所涉及问题进行法学理性分析和思考,有能力与教师展开平等的讨论和对话。对话和讨论激发学生探索求知的兴趣,发掘学生的潜在力,促使学生从内部产生一种自动的力量,而不是从外部施加压力。[5]

(三)打造一支既有法学理论、又有法学实践的教师队伍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6]而经验必须靠亲身经历获得,不是书本上能学来的。教学内容贴近实战,要求教师首先必须了解相关领域的法学实践。如前所述,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诸如选择案例简单化模式化、案例分析讨论不深入以及学生参与不足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定条件下均与缺少一支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的教师队伍有关,均与教学队伍知识结构上存在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失衡的缺陷有关。因此,要想完善公安院校法学案例教学,笔者认为,必须在教师队伍上下功夫,在教师知识结构上下功夫,在对教师鼓励机制上下功夫。

所谓在教师队伍上下功夫,是指在诸如教师招录等环节,重视教师相关法学实践经历背景,例如,将是否具有在公、检、法、司以及律师行业的工作经验作为招录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而在源头上把好教师队伍关。而在教师知识结构缺陷上下功夫,是指对现有没有法学实践经验的教师,通过“走出去”以及“请进来”等多种形式,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弥补教师实践经验的不足。“走出去”,指教师走出校门到相关法学实践部门进行下派锻炼、挂职锻炼等。由于法学教师法学课程内容所涉及的实务部门较为广泛,因此,锻炼的部门可以不限于公安机关,也可以到法院、检察院等部门。此外,法学实践锻炼必须定期进行,以便定期了解变化的实践情况。锻炼必须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体验实践工作,而不是浅尝辄止,更不能走过场,走形式。“请进来”,是指将实践部门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功底的警察、法官、检察院以及律师等请进公安院校,通过聘为客座教授、定期讲课、作报告等形式,将实践中遇到的法学新情况、新问题随时传递进来。所谓在教师鼓励机制上下功夫,是指在教师职称评定以及诸如骨干教师聘用等环节上,重视教师的法学实践经验,将教师的法学实践经验作为必备指标,而不单纯重视学历和理论,从而鼓励教师重视法学实践,从单纯向学历和理论倾斜转到实现学历与经验、理论与实践的平衡。

[1]贺卫方.中国法律职业:迟来的兴起和早来的危机[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法理学、法史学》,2005(12).

[2]王霖华.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理念探讨[J].教育评论,2004(5).

[3]高等教育改革确定:600多所本科高校将转向职业教育[EB/OL] http://news.ifeng.com/a/20140510/40233523_0.shtml,2014-05-10.

[4]朱九思.高等教育散论[M].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0.

[5][德]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M].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

[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D631.1

A

1673―2391(2014)08―0186―04

2014-06-12责任编校:周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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