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海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在京外国留学生犯罪研究
谢海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在华留学生犯罪出现犯罪低龄化、侵财型犯罪比重较大、犯罪情节轻微、案情简单的特点,应从加强外国留学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公安机关与学校的共同管理、寻求高效便捷的办案机制等方面对在京外国留学生犯罪进行防控。
留学生教育;留学生犯罪;在京外国留学生;治理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日益进步和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来华学习和交流的外来人员不断增多。这种文化交流有利于推动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播,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促进世界文化多样性的相互借鉴与融合。然而,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我国在国际教育领域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外国留学生的人数骤然膨胀,其违法犯罪的现象也不断滋生,由此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带来了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为在华外国人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纵向来看,我国的留学生教育工作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相对封闭阶段。我国在实施改革开放前致力于国内经济的恢复和建设,在这一时期内,我国累计接收培养12万人次的留学生,不仅数量不多,而且来源国也有所局限,几乎都来自东欧国家。
第二阶段,逐步放开阶段。这一时期,改革开放进一步扩大,我国在留学生教育上也开始顺应开放的潮流,并逐步接收来自西方国家的留学生。
第三阶段,全面放开阶段。1990年至今,中国实现全面改革开放。这一时期的特点是,来华留学生的教育任务主要由全国高等院校来承担,可供来华留学生选择的学科领域也不断扩展,由传统学科如汉语言等发展到其它各个领域。一些能够鲜明地体现现代中国发展的学科,如法律、财经、行政学、会计等成为外国留学生感兴趣的学科,理工科留学生的比例也进一步增加。来华的外国学生遍及世界各国,攻读的学位由专科、本科迅速提升到硕、博层次。[1]
此外,现阶段来华留学的人员规模创历史之最,生源类别多样,覆盖专科至博士各个层次,含交换生、培训等多种形式,来源国日益广泛。[2]2011年的数据显示,全年在华学习的外国留学人员总数首次突破29万人,共有来自194个国家和地区的29261名各类来华留学人员,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港澳台)的660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教学机构中,创造了中国成立以来的最高记录。[3]
以北京各大高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情况为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数据显示,2012年,北京共接受外国留学生40549人,包括专科171人,本科14389人,硕士4557人,博士1988人,这些留学生中,亚洲籍学生最多,大约占留学生总数的65%,其中自费留学生31693人,占留学生的绝大多数。
作为我国首都,北京凭借其教育资源优势,成为外国留学生留学中国的首选。然而近年来,留学生增多的负面效应也开始凸显,如留学生违法犯罪的案(事)件不断增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数据显示,2007年至今该院受理的外国留学生犯罪案件的数量占外国人犯罪总案件数的一半以上,且有连续较大幅度上涨的趋势,自2007年往后连续两年涨幅分别为50%和33%。[4]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外国留学生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归纳出在京外国留学生犯罪具有如下特点:
(一)外国留学生犯罪低龄化
北京地区涉嫌犯罪的外国留学生年龄普遍偏小,低龄化趋势与留学生群体的特殊性不无关系。[5]2012年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外国来我国攻读专科学位的留学生有171人,攻读本科学位的有14389人,攻读硕士学位的有4557人,在读博士为1988人。不难发现,除短期培训以外,来我国接受本科教育的留学生比例最高。根据我国对于来华留学生教育的相关要求,申请来我国攻读本科学位的学历资格为高中以上学历,即外国学生只要高中毕业就有资格申请来我国接受本科教育。在国外,一般高中毕业生的年龄大多在18至20岁,正处于彰显个性、甚至性格叛逆的成长阶段,心智发育尚未成熟,有的甚至在其本国就是所谓的“问题学生”和“问题青年”,他们在本国可能因为犯错而被处罚甚至被学校劝退,缺乏管教,被父母送到国外。因此他们在受到诱惑、遭遇挫折的时候,自控力较差,容易冲动犯罪。
(二)案件多为侵财型犯罪
研究表明,在京外国留学生犯罪案件中,侵财类犯罪最为常见,其中盗窃居多。从目前来看,案件的受害者大多是外国人,其中大部分情况下,实施侵财型犯罪的嫌疑人与受害者是同一国籍。北京教育委员会的相关数据显示,当前在京留学生大多需要自己承担在华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际或政府资助、交换生仅占较小比重,而根据我国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标准,外国留学生自费留学的费用相对高昂,高昂的学费可能给来自非发达国家或者家庭条件不好的一些留学生带来经济上的压力,加上北京的生活压力也相对较大,诱惑也多,有些留学生难以抵制诱惑,为了牟取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因而,侵财型犯罪在外国留学生犯罪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通过中国大学对自费来华学习留学生的收费标准可以看出,自费留学生的学费比相应的我国本国学生就读的费用要高出很多,这也从侧面体现了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一致,而且符合国际惯例。当前,我国对于外国留学生在华就业管理非常严格,留学生如若想在中国就业,必须取得我国相关部门,如教育主管部门的许可,虽然我国针对外国留学生制定了专门的勤工俭学制度,但对其所能从事的岗位和工作时限要求也非常严格,因而希望通过勤工俭学来负担在华留学的费用是不现实的。就此可以推测,高额的学费可能是导致外国留学生侵财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留学生犯罪情节轻微、案情简单
一方面,外国留学生来华的目的比较明确和单一,即交流学习,专门借留学为由来我国从事违法犯罪的并不多见。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和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法律也会存在很大差别,有些法律甚至是完全相悖的。如果我国与其国籍国在有关法律规定上不一致,就会导致对同样性质的犯罪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偏差。这些外国学生初来乍到,对我国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对违法犯罪的后果估计过于乐观,从而导致很多的过失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不是为了犯罪而犯罪,不带有明显故意犯罪的倾向和目的,因而案件脉络清晰。但是,由于外国留学生国籍和身份的原因,即使犯罪案件情节简单,也会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得案件处理复杂化。即使对于这种情节轻微的案件,我国公安机关在处理的过程中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一旦处理不好,可能诱发涉案人员所在国家之间的摩擦,甚至引起不必要的外交问题。
在京外国留学生犯罪的势头有增无减,不仅会扰乱我国社会管理秩序,而且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是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名片城市”,是世界人民了解中国的窗口,从这个窗口看到的应该是和谐、稳定和安宁。而在京外国留学生犯罪的不断增多,使得他们对于中国的治安管理能力产生质疑,严重时甚至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家之间的关系,同时波及这些国家与我国的关系。外国留学生犯罪案件大多发生在学习氛围浓厚、社会关系单纯的校园,这些犯罪案件使得在校学生缺乏安全感,对学校和社会失去信心,因而比起其他普通刑事案件更让人无法理解和接受,其恶劣影响可想而知。因此,公安机关应和学校共同努力,应对外国留学生犯罪,为首都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和谐、文明、进步的国际形象。
(一)加强外国留学生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普法宣传教育是预防外国留学生犯罪的基础性工作,对于因法律认知偏差而导致过失犯罪的预防尤其重要。当前我国部分高校门槛不高,管理不严,对于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工作缺乏原则,盲目追求高校教育国际化,因而无法保证留学生的招生质量,导致一部分“问题学生”流入校园。从客观上来说,我国法律与留学生所在国有所差异,使他们在有些情况下无所适从,无意的过失导致犯罪。如有的国家法律规定,针对某种案件,如果能够设法获得受害者的谅解,在无条件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被害人主动放弃追诉,那么是可以免受刑事处罚的,但在我国,出现这种情况,只能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刑罚,而不能免受刑罚;从主观上来讲,部分留学生自身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犯罪。因此学校应当加强外国留学生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其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强化守法意识,尽可能地将留学生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加强公安机关与学校的共同管理
随着我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学校现有的基础设施不足以满足日益增大的需求。国家政策规定,由于各大院校学生宿舍接纳能力有限,对于外国留学生住宿实行开放式管理,即允许外国留学生在校外住宿。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对于外国留学生的灵活化、人性化管理,同时缓解了学校接纳留学生的压力,但是另一方面,留学生校外住宿使得其活动和生活范围扩大并分散,为管理工作带来了更多的不便。在此背景下,加强学校以及社会各个分支部门的分工协作显得尤为必要。此时,公安机关可以请求各大院校的协助,如当各大院校有新入学的外国留学生时,可以由专人组织去所属辖区的公安机关统一办理住宿登记,同时在校留学生信息发生改变时也应督促其到相应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备。因此,学校是公安机关管理外国留学生的重要依托,通过与学校的共同管理,可以实现“动态管理”,并有助于公安机关的管理工作上升到更高的层次,即变“被动处理”为“预先防范”。
(三)寻求高效便捷的办案机制
外国留学生犯罪案件虽然一般性质比较轻微,但鉴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即使情节简单也需要履行整套的办案流程。以一中院曾受理的案件为例,即便有的涉案金额刚刚超过起刑点,依然需要遵循涉外刑事案件的处置程序办理,这样必然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为司法机关不仅要安排涉案的留学生与使馆人员见面,还要在案件审理始终为被告聘请专门的翻译。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涉外案件的处置程序主要有两种,即一般处置程序和特殊处置程序。一般处置程序,主要是完成案件调查和听证工作,进而作出最后裁决;特殊处置程序,主要是指为了维护当事人自身权益而设立的同其所属国家领事代表及时联系并会面的一项保障制度,也可以说是一种国际法上的程序。从涉外案件的特殊处置程序可以看出,如果根据需要对外国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与其本国驻我国使领馆联系,如果当事人想要行使这项权利,我们应当及时通知使领馆,并尽快安排双方会面。对于校园内发生的情节轻微、案情明晰的留学生犯罪案件,在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先期由学校的保卫处进行调查并出具一份针对案件的详细调查报告,然后上报给相关的公安机关。针对目前外国留学生犯罪频繁的事实,公安机关应该寻求更为高效便捷的办案机制,设定处理外国留学生轻微犯罪案件的特定程序,以节省司法资源,缓解司法部门的压力。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于2010年正式发布,该纲要对我国自2010年以后十年的教育事业包括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进行了系统和合理的规划。作为我国新世纪以来教育领域的首个规划,此纲要对于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的发展规划纲要的引导下,我们应当寻求更加高效的外国留学生管理模式,通过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学校、公安机关以及社会相关机构的力量对他们进行综合管理,将外国留学生违法犯罪的势头扼杀在摇篮之中,营造健康良好的学习环境,从而保障我国教育目标与计划的顺利实现。
[1]赵永琦,秦晨.来华留学生教育发展迅速[EB/OL].http://www.pe ople.com.cn/GB/paper39/11587/104 4314.html2004-03-19.
[2]熊丙奇.中国学生“留学”中国[N].湖南日报,2007.
[3]张杰.在华外国人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
[4]李松,黄洁.北京外国人犯罪近6成涉及外籍留学生[EB/OL].ht 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9-11/17/content-118 2372.htm,2009-11-17.
[5]郑剑峰.北京外国留学生犯罪年增五成[EB/OL].http://www.leg aldaily.com.cn/dfjzz/content/2009-12/01/content-1189443.htm,2 009-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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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8―0162―03
2014-05-07责任编校:周文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