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杰谢连燊
论对职务犯罪案件行贿人的审讯谋略
——以行贿人的心理动态为视角
文◎杨杰*谢连燊*
行贿人的心理动态,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行贿人随着审讯活动的开展,对侦查人员、审讯环境、审讯事项所作出心理反应的过程。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行贿人的口供是确定受贿人、查清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经济往来的关键。在对行贿人的审讯活动中,如何突破行贿人,获取其有利口供是案件开展的重要基础;而掌握行贿人的心理动态,进而取得行贿人的信任,促使其配合侦查人员工作是审讯活动开展的前提。面对侦查人员,有的行贿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有的行贿人消极抗拒交代。因此,发掘行贿人消极抗拒的心理障碍,因势利导,对症下药,促使其积极配合交代犯罪事实成为审讯活动的重要谋略。
(一)畏罪心理
畏罪的恐惧心理是行贿人惧怕罪行暴露而受到惩罚的一种心理。畏罪心理源于:怕罪行暴露受到法律的惩处;怕影响到关系人的利益和声誉;怕以后的业务无法开展,遭到打击报复。畏罪心理是行贿人普遍的心理态度,其面对可能会受到的惩罚,害怕和恐惧心理困扰着自己。在审讯时常表现为:拒绝回答。认为说多错多,甚至连一些没有关联性的问题也拒绝回答;反复无常。既明白自己所面临的处罚,又不愿意接受现实,导致供述不稳定;言行异常。表现为情绪激动,以绝食、自残等激烈手段对抗审查,或者木然沉默,消极对待。
(二)优势心理
优势心理是行贿人因身份地位特殊而形成的心理态势。行贿人的优势心理源于:过高估计了关系网、保护伞的作用;认为自己有一定的身份地位,侦查人员奈何不了他。在审讯中表现为不认真思考自己的犯罪问题,以沉默寡言、漫不经心或心事重重、表情凝重等方式应对审讯。因此对审讯能拖就拖,心理状态比较稳定、顽固拖不过就避重就轻供述些违纪事实敷衍应付。
(三)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行贿人自以为能够脱逃法律惩处的主观心理状态。侥幸心理源于:认为作案手法高明、隐秘性强,不会留下证据;相信受贿人不会出卖自己;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方式有所了解,认为只要不说就拿其没办法。侥幸心理外在表现为,有的缄默不语;有的以守为攻,态度蛮横,大喊大叫,公开顶撞;有的假装冤枉,泣不成声,喊冤叫屈;有的装疯卖傻,逃避讯问。
(四)戒备心理
戒备心理是行贿人对审讯保持高度戒备和警觉的心理状态,也是人自卫的本能反应。戒备心理源于:对侦查人员不信任,将政策性教育当成是引其上钩的诱饵;内心的畏罪心理作祟,怕祸从口出。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由于畏罪和防御本能的需要,因而始终保持着戒备和警觉。戒备心理表现为:不主动开口,即使开口也是经过周密考虑,惜字如金;留心观察侦查人员的言行举止,多方揣测侦查人员的意图和掌握事实的情况。
(五)对抗心理
对抗心理是行贿人对侦查机关不信任、敌视的一种心理状态。对抗心理源于:认为是竞争对手利用侦查机关打击自己;侦查人员审讯的方式方法令行贿人反感,产生对抗情绪。对抗心理表现为:情绪激动,暴躁对抗,行为过激;喊冤叫屈、发泄不满;反应冷淡,不予理睬。
(一)趋利避害的本性心理
行贿人的心理障碍,无论是畏罪心理,还是侥幸心理、戒备心理,其根本原因都在于每个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行贿人内心一旦确认供述犯罪是一种“害”,而消极抗拒审讯能够逃脱罪责的话,那么其将会作出“趋利避害”的抉择。
(二)藐视法律的抗拒心理
行贿人有的因工作的关系,建立起很多的关系网,认为这些人的社会地位足以为其保驾护航;有的因办事的习惯,认为社会上办事情都是以钱开路,没有办不成的事情;有的因社会阅历广,接触关系层面高,瞧不起侦查人员,认为侦查人员不够资格对其问话。上述所讲的藐视法律多由于行贿人的优势心理、对抗心理导致。
(三)不连累他人的义气心理
一些行贿人在社会上讲究兄弟义气,认为“兄长有情义薄天,弟兄友谊永不变”,很多关系在业务上帮了自己,所以不能够出卖兄弟感情;有的认为“仇敌三千奈我何,只为兄弟战今生”,甚至有些行贿人通过烧香发誓的方式确定不出卖兄弟。这些行贿人的心理障碍表现为畏罪心理、侥幸心理和戒备心理,其宁愿自己承担责任,也不愿意自己的行为牵连关系人。
(一)在认知上促使行贿人悔罪
1.风险提示。风险提示目的在于利用法律的威慑作用,增强行贿人内心的恐惧和压力,动摇其内心观念,改变原有认知,促其认罪伏法。例如通过渲染所有犯罪都要受到处罚的情景,强调行贿人自己的行为也难逃法网,如果其不配合侦查将可能存在加重处罚的风险,从而促其认识到只有主动交代才是出路。
2.案例提示。案例提示的目的在于利用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将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不同,而处罚差距较大的案例进行对比,使行贿人将自己行为植入相关案例中进行比较,通过评估而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判断。
3.获利提示。获利提示的前提是要坚定行贿人涉及的问题应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在此基础上,侦查人员利用法律规定的“自首”、“立功”、“强制措施”的使用和变更、刑事处罚等信息,让行贿人感受到只有配合侦查才有出路,从而改变行贿人对“利”与“害”的认识,促使其在认知上选择合作以悔罪。
(二)在情感上取得行贿人信任
1.成长经历信任。成长经历信任,是指通过与行贿人分享其创业的成长经历,引发其对某些问题的共鸣,从而达成共识的一种情感交流方法。很多行贿人虽然在事业上取得一番成就,但其成长经历是通过艰苦创业,白手起家奋斗起来的。其成长包含着心酸和泪水,也造就了今天成功的喜悦与自豪。因此,侦查人员通过与行贿人分享其成长过程,强调早期生活经历对其性格的形成和犯罪的不利影响,引发其对创业阶段的感叹,从而转变之前内心消极对抗情绪,拉近双方的距离,为沟通打下良好基础。
2.社会环境信任。社会环境信任是指将行贿人的行为入整个社会环境中进行评价,通过社会比较,对行贿人的行为给予合理化解释,化解其自身罪恶感压力,从而在内心上认可侦查人员的情感交流方法。比如某供货商张某在接受审讯时,认为“行贿在其行业是一种潜规则,更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现在对其一人进行审查不公平,因此坚定信念抗拒交代。侦查人员通过“社会环境信任”交流方法,使其明白行业潜规则不能代替法律,即使事出有因,法律也是持否定评价的。同时从该行业制度性缺陷消除其内心的负罪感,进而配合侦查人员交代问题。
3.家庭温情信任。家庭温情信任是指行贿人由于接受审讯而人身自由受限制,其内心会涌现对家庭温情的思念。侦查人员通过家庭责任、家庭评价等方式,促使其为家庭因素选择交代的情感交流方法。如有的行贿人因为上有高龄父母,担心自己出事影响父母身体;有的因为家有幼儿,担心自己出事无人照顾。对此,应因势利导,让行贿人将家庭温情与行贿事实进行比较,同时消除其交代事实的内心顾虑,让其感受到只有积极交代才有出路。
(三)在结果上给予行贿人以抉择
1.重罪宽松法。是指行贿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可能会出现对行贿人较为不利的后果,侦查人员通过放松行贿人心理,让其感受到出路从而配合交代问题的方法。通常行贿人对自己的处境有一定认识并呈现畏罪情绪时,侦查人员要通过环境氛围渲染,让行贿人感觉不交代不行,同时再从法律层面及相关案例让其感受到配合交代所拥有的出路,让行贿人在紧张——放松的精神状态中调整心理状态,最终交代其问题。
2.轻罪重压法。是指行贿人的行为有可能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较轻,但又不肯配合交代的情况下,侦查人员通过对行贿人进行施压,令其配合交代问题的方法。审讯时,有的行贿人出于侥幸或者戒备心理,不愿意配合交代问题。侦查人员通过呈现该类案件最严厉的法律后果,让其感受到如果不配合交代,其行为在法律上的处理、对家庭和自己将会造成的严重影响,让行贿人感受到压力,促其积极面对问题。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510037]